保 八校友會籌備小組
(方潤個人網頁,介紹校友會籌備事宜,官方網頁請見保八校友會籌備委員會網頁)
(2004/08/27 建立、2005/11/12 更新)
重要消息﹕ 下次會議於十二月九日(星期五)下午七時半舉行。
創會會員大會暨校慶夜宴將於十二月十七日(星期六)舉行。
目錄﹕
簡介 | 會章草擬 |
小組成員
文件﹕校友會簡介 評議員 / 幹事選舉指引及表格 (待議) 選舉工作人員須知 (待議) 評議綱領 (取消) 齊來討論﹕保八舊生會討論區 |
校友會會章草案
(第四稿) (2005/11/11) ![]() 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草案
(2005/11/11) —投票及點票細則草案 (待議) 籌備委員會附則
(2005/11/11) 任前會議附則草案 (待議) 會議常規草案 (待議) 評議會附則草案 (取消) 財政附則草案 (待議) |
籌備委員會職員﹕ 主席﹕朱冠球 屬下各委員會主席及小組聯絡人/召集人﹕ 選舉委員會主席﹕陳康 節目組召集人﹕(名單待補) 其他職員﹕ 校友會網絡管理員﹕羅迪康、鍾道榮、禤兆基 |
校
方代表﹕
戚美玲副校長、梁瑞奇老師 (升學及就業訓導主任) 禤兆基、麥金華、馮俊文、姚彥恆、陳達邦、 |
第一次會議(議程/紀要)﹕2004/06/26 (準備會議)
第二次會議(議程/紀要)﹕2004/08/21 (爭議焦點﹕校友會是否有選擇會員和革除會籍的權力)
第三次會議(議程/紀要)﹕2004/09/11 (重點﹕改變畢業生會員條文、校友會設評議會為監察機關)
第四次會議(議程/紀要)﹕2004/10/16 (重點﹕評議會及幹事會的組成和選舉、設立網頁)
第五次會議(議程/紀要)﹕2004/11/13 (重點﹕大致完成會章第一稿)
第六次會議(議程/紀要)﹕2004/12/18 (重點﹕會章跟進、選舉附則討論,需為選舉草擬簡單指引)
第七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1/15 (重點﹕採用社團註冊)
第八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2/19
第九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3/19 (重點﹕確認會章第二稿、籌委會附則、成立選舉委員會)
第十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4/19
第十一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5/20 (重點﹕確定會員大會程序)
第十二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7/06 (重點﹕會員大會時間表、工作小組、協辦校慶晚宴事宜)
第十三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8/08
第十四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09/09
第十五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10/01 (重點﹕減低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門檻)
第十六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11/11 (重點﹕取消評議會、不收集身份證號碼)
第十七次會議(議程/紀要)﹕2005/12//09
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會章草案 (第四稿﹕2005/11/11)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簡稱八三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Po Leung Kuk 1983 Board of Directo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LK83A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以下簡稱母校)校友之代表。其成立旨在團結各校友、增進校友間之友誼、為各校友謀求福利、及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為新界青衣長康村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
第四條﹕組織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本會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依照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基本會員
(1) 凡曾於母校就讀,而現時已非母校學生者,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2) 基本會員得享有以下之權利﹕
(a) 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權﹔
(b)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
(3) 基本會員得負以下之義務﹕
(a) 遵守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b) 繳交本會會費。
第六條﹕附屬會員
(1) 凡現於母校就讀之學生,經本會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同意,可申請為本會附屬會員。
(2) 凡附屬會員及後符合第二章第五條(1)之資格者,即自動轉為基本會員。
(3) 附屬會員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
(4) 附屬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繳交本會會費、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5) 附屬會員並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各權。
第七條﹕名譽會員
(1) 凡對母校或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提名,並得會員大會同意,得由會長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會長得邀請母校現任校長成為名譽會員。
(2) 名譽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3) 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本會會費,亦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各權。
第三章:全民投票
第八條﹕權責
(1)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複決、罷免各權之唯一程序。
(2)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第九條﹕程序
(1) 全民投票由基本會員於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2) 全民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辦,選舉委員會由幹事會委任之委員組成。參與有關選舉之候選人或有關罷免案之罷免對象,不得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3)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選舉委員會須主辦全民投票﹕
(a) 基本會員根據第四章第十二條(3)(a)款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同時要求進行全民投票(投票議案以不超出會議議程之討論事項為限)﹔
(b) 會員大會議決(有關投票不得在作出議決之該次會員大會上進行)﹔
(c) 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議決。
(4) 凡依本條(3)(b)款進行全民投票,得依第四章第十二條重新召開會員大會。
(5) 全民投票須有基本會員二十人或以上投票方為有效。
(6) 除另有規定外,全民投票之議案須得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7) 選舉委員會須於全民投票後一個月內公佈投票結果,若贊成票數不足法定要求,則議案自動撤銷。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十條﹕權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
(2) 凡有關選舉、創制、複決、罷免及修改會章之議程,可於會員大會討論,然後交付全民投票決定。
第十一條﹕組織
(1) 凡基本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有權列席會議。
(2) 凡基本會員皆有投票權。
(3) 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幹事會秘書為會員大會當然秘書。
如涉及罷免會長之議程,則改由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如涉及罷免幹事會之議程,則改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如幹事會出缺,則會長及幹事會秘書分別改為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及秘書)
第十二條﹕召開
(1) 凡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全體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年度會員大會得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召開之。
(3)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會員大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 基本會員二十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會員大會議決﹔
(c) 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議決。
(4) 凡依本條(3)(a)款召開會員大會,得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a) 聯署之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b) 與發起人商討後,會員大會主席得決定會議議程。
(5) 在符合本條規定下,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可合併於年度會員大會之議程中。
第十三條﹕會議
(1)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二十人或以上。
凡於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主席可宣佈流會,議程交幹事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2) 除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意外,議程只可根據原定議程之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3) 議案須得一名動議人及兩名和議人,方可提出。
(4) 議案須得在席者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惟贊成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二分之一。
(5) 當會議開始後,如出席者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仍得繼續進行。
若有出席者反對,則須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繼續,會議方可繼續進行。
如出席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時,主席須宣佈散會。
(6) 幹事會(如幹事會被罷免,則為選舉委員會)須於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公佈會議之各項議決案。
(7) 會員大會未完成之議程,得決議交續會處理、或由幹事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如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議程交幹事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第五章﹕幹事會
第十四條﹕權責
(1) 幹事會為執行本會會務之最高機關。
(2) 幹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組成
(1) 幹事會由不少於五名及不多於十五名基本會員組成,經全民投票選出。
(2) 幹事會設以下職位﹕
(a) 會長一人﹕為本會首長、幹事會會議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
(b) 副會長一至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指定事宜﹔
(c) 秘書一人﹕協助會長,並處理幹事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d) 財政一人﹕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e) 總務一人﹕處理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f) 由幹事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3) 經幹事會通過,幹事(不包括正副會長)可以調換職位。
(4) 幹事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幹事以外之任何會員及人士協助工作。
第十六條﹕任期
幹事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會議
(1) 幹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會長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全體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
(a) 幹事四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會長認為有需要﹔
—會長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通知全體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3) 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十八條﹕幹事會選舉法
(1) 基本會員在符合有關選舉之附則所訂之條件後,得以個人身份成為幹事候選人。
(2) 幹事在會員大會中,經全民投票逐個選出。
(a) 如候選人數超出幹事會之法定限額,則自所得贊成票數最高者起,依所得贊成票多寡之順序當選,直至當選人數達到法定限額為止﹔
(b) 如候選人數不超出法定限額,則凡所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3) 幹事會由當選之幹事組成,幹事須互選第五章第十五條(2)規定之各職位,及幹事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4) 經全民投票選出之幹事人數,為當屆幹事會之最高限額。
不得額外委任臨時幹事以填補與第十五條(1)法定限額之差額,經全民投票補選者除外。
第十九條﹕辭職及遺缺
(1) 幹事辭職,須經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2) 會長如有遺缺由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之,正副會長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
幹事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正副會長。
(3) 遇有辭職、罷免或死亡所產生之遺缺—
(a) 由最近一次幹事選舉中,所得贊成票數最高之落選者遞補﹔
(b) 如未能循(a)款進行遞補,則—
(i) 如餘下任期多於六個月,得召開會員大會經全民投票重選之﹔
(ii)
如按(b)(i)款召開之會員大會流會,或餘下任期不多於六個月,可由會長建議其他幹事兼任其職,交幹事會通過之﹔或由會長提名臨時幹事,召
開會員大會通過遞補之。有關遞補不得致使幹事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4) 如幹事人數不足五人,則幹事會自動解散。
(5) 凡幹事會被罷免、解散或任期完結後,新幹事會上任前,得由會員大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代行職務,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兼任本會臨時會長。
第二十條﹕工作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及報告
(1) 幹事會須於上任後一個月內公佈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2) 幹事會須於每次常務會議公佈工作進度及財政狀況。
(3) 幹事會須向年度會員大會提交截至會議當日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幹事會須在會員大會要求下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4) 幹事會須於任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公佈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第六章﹕懲治
第二十一條﹕違章及瀆職之處分
(1) 凡幹事會違反會章或瀆職,會員大會得彈劾及經全民投票罷免之。
(2) 凡幹事違反會章或瀆職,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
第七章﹕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由會員大會委任
(1) 在幹事會出缺期間,會員大會得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各類專責小組,處理行政事宜。
(2) 臨時行政委員會負責於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本會之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直至新幹事會上任為止。
(3) 專責小組負責於幹事會出缺期間,處理會員大會所指定範圍之權責,任期由會員大會決定。
(4) 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專責小組必須服從會員大會之議決。
第二十三條﹕組成
(1) 臨時行政委員會得包括以下委員﹕
(a) 主席(兼臨時會長)﹔
(b) 秘書﹔
(c) 財政﹔
(d) 由評議會指定之其他職位。
(2) 臨時行政委員會之會議規定,與幹事會相同。
(3) 專責小組之組成及章程(如有),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辭職及遺缺
(1) 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各成員之辭職、任免及遞補,均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2) 會員大會得隨時解散及重組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
第二十五條﹕報告
臨時行政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公佈工作及財政報告。
第八章﹕財政
第二十六條﹕財政年度與幹事會任期相同
(1) 本會之財政年度與幹事會任期相同,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財政年度不因幹事會之中途更換而改變。
第二十七條﹕會費
本會會費為每人五十元正,於申請入會時繳交,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資格須待會員繳清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基金
(1) 本會得設立基金,作本會儲備及長遠發展用途。
(2) 年度會費收入五分之一,及年度盈餘五分之四,得撥入本會基金。
(3) 基金之動用須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條﹕退會
(1) 凡本會會員,經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同意,得申請退會。
(2) 凡退會者,其所繳會費將不獲退還。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條﹕贊助人及名譽顧問
本會得由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提名,並得會員大會同意,交會長延聘贊助人、名譽顧問、名譽法律顧問及名譽財務顧問。
第三十一條﹕禁止兼任
(1) 會員不得同時兼任幹事及顧問。
(2) 經罷免案通過罷免之幹事不得兼任該屆臨時行政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二條﹕會章解釋
(1) 會員大會之解釋為本會會章之最終解釋。
(2)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幹事會為本會會章之最高解釋機關。
第三十三條﹕會章修訂
(1) 會章修訂案須經幹事會審議。
(2) 會章修訂須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並經全民投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其他規例
(1) 本會任何規例與本會會章有衝突者,概以會章為準。
(2) 本會之會議常規及選舉附則,得由幹事會訂定及公告之。
(3) 本會其他章則及附則,由幹事會訂定及公告之。
(4) 幹事會可擬訂規例草案,交全民投票或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第三十五條﹕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經創會基本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通過並即時生效。
本會成立後一個月內,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須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附錄一﹕第一屆校友會特別保留條文
因應校友會成立之特別需要,現制訂下列保留條文﹕
(1) 第一屆幹事會未成立前,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召開並主持之。並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主席或其委任者擔任主席。
(2) 首次年度會員大會為本會成立當日所舉行之會員大會(日期不限於會章第十二條(2)之規定)。下一次年度會員大會將於二零零六年舉行。
(3) 在不違反會章第十八條(2)、(3)各款規定之情況下,幹事會之具體選舉安排及規定,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決定之。
(4) 第一屆幹事會之任期由成立該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個財政年度由本會成立當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校友會創會名譽會員、贊助人及名譽顧問,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提名之。
(6) 因應本會成立所需,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得訂定其他規例並執行之。第一屆幹事會成立後得複議該等規例。
(7) 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所執行之會務,得交第一屆幹事會複議之。
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會章草案 (第三稿﹕2005/10/01)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簡稱八三校友會(以
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Po Leung Kuk 1983 Board of Directo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LK83A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以下簡稱母校)
校友之代表。其成立旨在團結各校友、增進校友間之友誼、為各校友謀求福利、及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為新界青衣長康村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
第四條﹕組織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本會會員大會、評議會及幹事會依照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處
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基本會員
(1) 凡曾於母校就讀,而現
時已非母校學生者,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2) 基本會員得享有以下之權利﹕
(a) 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權﹔
(b)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
(3) 基本會員得負以下之義務﹕
(a) 遵守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遵守本會決議並
維護本會之利益﹔
(b) 繳交本會會費。
第六條﹕附屬會員
(1) 凡現於母校
就讀之學生,經本會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同意,可申請為本會附屬會員。
(2) 凡附屬會員及後符合第二章第五條(1)之資格者,即自動轉為基本會員。
(3) 附屬會員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
(4) 附屬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及
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繳交本會會費、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5)
附屬會員並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各權。
第七條﹕名譽會員
(1) 凡對母校或本會有貢獻
之人士,經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評議會主席)提名,並得評議會同意,得由會長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會長得邀請母校現任
校長成為名譽會員。
(2) 名譽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及
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3)
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本會會費,亦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各權。
第三章:全民投票
第八條﹕權責
(1)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複
決、罷免各權之唯一程序。
(2)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第九條﹕程序
(1) 全民投票由基本會員於
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2)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評議會須主辦全民投票(如涉及整個評議會之罷免時,則由幹事會主持)﹕
(a)
基本會員根據第四章第十二條(3)(a)款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同時要求進行全民投票(投票議案以不超出會議議程之討論事項為限)﹔
(b) 會員大會議決(有關投票不得在作出議決之該次會員大會上進行)﹔
(c) 評議會議決。
(3) 凡依本條(2)(b)款進行全民投票,得依第四章第十二條重新召開會員大會。
(4) 全民投票須有基本會員二十人或以上投票方為有
效。
(5) 除另有規定外,全民投票之議案須得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6) 評議會(如評議會被罷免,則為幹事會)須於全民投票後一個月內公佈投票結果,若贊成票數不足法定要求,則議案自動撤銷。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十條﹕權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
(2) 凡有關選舉、創制、複
決、罷免及修改會章之議程,可於會員大會討論,然後交付全民投票決定。
第十一條﹕組織
(1) 凡基本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有權列席會議。
(2) 凡基本會員皆有投票權。
(3) 評議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評議會秘書為會
員大會當然秘書。
如涉及罷免評議會主席之議程,則改由評議會副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如涉及罷免評議會之議程,則改由會長(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十二條﹕召開
(1) 凡召開會員大會,會員
大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全體評議員及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年度會員大會得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召開之。
(3)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會
員大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a) 基本會員二十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會員大會議決﹔
(c) 評議會議決﹔
(d) 幹事會議決。
(4) 凡依本條(3)(a)款召開會員大會,得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a) 聯署之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b) 與發起人商討後,會員大會主席得決定
會議議程。
(5) 在符合本條規定下,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可合併於年度會員大會之議程中。
第十三條﹕會議
(1)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二十人或以上。
凡於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主席可宣佈
流會,議程交評議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2) 除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
意外,議程只可根據原定議程之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3)
議案須得一名動議人及兩名和議人,方可提出。
(4)
議案須得在席者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惟贊成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二分之一。
(5) 當會議開始後,如出席者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仍得繼續進行。
若有出席者反對,則須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繼續,會
議方可繼續進行。
如出席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時,主席須宣佈散會。
(6) 評議會(如評議會被罷免,則為幹事會)須於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公佈會議之各項議決案。
(7) 會員大會未完成之議程,得決議交續會處理、或由評議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如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議程交評議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第五章﹕評議會
第十四條﹕權責
(1) 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常設立法、監察、司法及民意代表機關,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
(2) 評議會得審議及通過幹事會之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評議會得審議幹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之各項報告。
(3) 評議會負責主辦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
(4) 評議會負責收集會員意見。
(5) 幹事會之一切行動,均須於事前知會評議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評議會複議。
第十五條﹕組成
(1) 不少於三名及不多於二十名基本會員,得經全民投票選出為普選評議員。
(2) 去屆會長及去屆評議會主席皆為本屆評議會當然評議員,當選本屆評議員或幹事者除外。當然評議員不得獲選為評議會主席。
(3) 評議會設以下職位,由評議員互選之﹕
(a) 主席一人﹕主持評議會會議,並代表評議會處理一切事宜﹔
(b) 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處理指定事宜﹔
(c) 秘書一人﹕協助主席,並處理評議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d) 由評議會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4) 評議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評議員以外之任何會員及人士協助工作。
第十六條﹕任期
(1) 評議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如遇會員大會流會或其他原因,以致未能選出新一屆評議會,本屆評議會得留任至下次會員大會成功召開並選出新評議會為止。
第十七條﹕會議
(1) 評議會每三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評議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全體評議
員及幹事會,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評議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
(a) 評議員三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幹事會要求﹔
(c) 評議會主席認為有需要﹔
—評議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通知
全體評議員及幹事會,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3) 評議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十八條﹕評議會選舉法
(1) 基本會員在符合評議會所訂之條件後,得以個人身份成為評議員候選人。
(2) 評議員在會員大會中,經全民投票逐個選出。
(a)
如候選人數超出普選評議員之法定限額,則自所得贊成票數最高者起,依所得贊成票多寡之順序當選,直至當選人數達到法定限額為止﹔
(b) 如候選人數不超出法定限額,則凡所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3) 經全民投票選出之評議員人數,為當屆評議會普選評議員之最高限額。
評議會不得額外委任臨時評議員以填補與第十五條(1)法定
限額之差額,經全民投票補選者除外。
第十九條﹕辭職及遺缺
(1) 評議員辭職,須經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2) 評議會主席如有遺缺,由副主席代理之﹔正副主席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
評議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職員。
(3) 遇有辭職、罷免或死亡所產生之普選評議員遺缺—
(a) 由最近一次評議員選舉中,所得贊成票數最高之落選者遞補﹔
(b) 如未能循(a)款進行遞補,則—
(i) 如餘下任期多於六個月,得召開會員大會重選之﹔
(ii)
如按(b)(i)款召開之會員大會流會,或餘下任期不多於六個月,則由評議會委任臨時評議員遞補之。有關遞補不得致使評議員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4) 當然評議員之遺缺無需遞補。
第二十條﹕報告
評議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對幹事會之工作評議。
第六章﹕幹事會
第二十一條﹕權責
(1) 幹事會為執行本會會務之最高機關。
(2) 幹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及評議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組成
(1) 幹事會由不少於五名及不多於十五名基本會員組成,經全民投票選出。
(2) 幹事會設以下職位﹕
(a) 會長一人﹕為本會首長、幹事會會議主席、並對外代
表本會﹔
(b) 副會長一至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指定事宜﹔
(c) 秘書一人﹕協助會長,並處理幹事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d) 財政一人﹕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e) 總務一人﹕處理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f) 由幹事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3) 經評議會通過,幹事(不包括正副會長)可以調換職位。
(4) 幹事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幹事以外之任何會員及人士協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任期
幹事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會議
(1) 幹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會長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評議會及全體幹
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
(a) 幹事五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會長認為有需要﹔
—會長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通知評議會
及全體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3) 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二十五條﹕幹事會選舉法
(1) 基本會員在符合評議會所訂之條件後,得以個人身份成為幹事候選人。
(2) 幹事在會員大會中,經全民投票逐個選出。
(a)
如候選人數超出幹事會之法定限額,則自所得贊成票數最高者起,依所得贊成票多寡之順序當選,直至當選人數達到法定限額為止﹔
(b) 如候選人數不超出法定限額,則凡所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3) 幹事會由當選之幹事組成,幹事須互選第六章第二十二條(2)規定之各職位,及幹事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4) 經全民投票選出之幹事人數,為當屆幹事會之最高限額。
評議會不得額外委任臨時幹事以填補與第
二十二條(1)法定限額之差額,經全民投票補選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辭職及遺缺
(1) 幹事辭職,須經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及知會評議會,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2) 會長如有遺缺由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之,正副會長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
幹事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正副會長。
(3) 遇有辭職、罷免或死亡所產生之遺缺—
(a) 由最近一次幹事選舉中,所得贊成票數最高之落選者遞補﹔
(b) 如未能循(a)款進行遞補,則—
(i) 如餘下任期多於六個月,得召開會員大會重選之﹔
(ii)
如按(b)(i)款召開之會員大會流會,或餘下任期不多於六個月,可由會長建議其他幹事兼任其職,交評議會通過之﹔或由會長提名臨時幹事,交評議會通過遞
補之。有關遞補不得致使幹事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4) 凡幹事會被罷免、解散或任期完結後,新幹事會上任前,得由評議會主席出任臨時會長,並由評議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代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工作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及報告
(1) 幹事會須於上任後一個月內向評議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2) 幹事會須向評議會常務會議報告工作進度及財政狀況。
(3) 幹事會須向年度會員大會提交截至會議當日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事前交評議會審議。
幹事會須在會員大會要求下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4) 幹事會須於任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評議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第七章﹕懲治
第二十八條﹕違章及瀆職之處分
(1) 凡評議會或幹事會違反會章或瀆職,會員大會得彈劾及經全民投票罷免之。
(2) 凡評議員違反會章或瀆職,經評議會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
(3) 凡幹事違反會章或瀆職,經評議會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
第八章﹕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由評議會委任
(1) 在幹事會出缺期間,評議會得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各類專責小組,處理行政事宜。
(2) 臨時行政委員會負責於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本會之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直至新幹事會上任為止。
(3) 專責小組負責於幹事會出缺期間,處理評議會所指定範圍之權責,任期由評議會決定。
(4) 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專責小組必須服從評議會之議決。
第三十條﹕組成
(1) 臨時行政委員會得包括以下委員﹕
(a) 主席﹔
(b) 秘書﹔
(c) 財政﹔
(d) 由評議會指定之其他職位。
(2) 臨時行政委員會之會議規定,與幹事會相同。
(3) 專責小組之組成及章程(如
有),由評議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辭職及遺缺
(1) 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各成員之辭職、任免及遞補,均須經評議會通過。
(2) 評議會得隨時解散及重組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
第三十二條﹕報告
臨時行政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向評議會提交工作及財政報告。
第九章﹕財政
第三十三條﹕財政年度與幹事會任期相同
(1) 本會之財政年度與幹事會任期相同,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2) 財政年度不因幹事會之中途更換而改變。
第三十四條﹕會費
(1) 本會會費為每人五十元正,於申請入會時繳交,
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資格須待會員繳清後方能生效。
(2) 已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受日後會費變動之影響。
第三十五條﹕基金
(1) 本會得設立基金,作本
會儲備及長遠發展用途。
(2) 年度會
費收入五分之一,及年度盈餘五分之四,得撥入本會基金。
(3) 基金之動用須經評議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退會
(1) 凡本會會員,經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同意,得申請退會。
(2) 凡退會者,其所繳會費將不獲退還。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七條﹕贊助人及名譽顧問
本會得由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評議會主席)提名,並得評議會同意,交會長延聘贊助人、名譽顧問、名譽法律顧問及名譽財務顧問。
第三十八條﹕禁止兼任
(1) 會員不得同時兼任評議員及幹事。
(2) 評議員不得兼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九條﹕會章解釋
(1) 會員大會之解釋為本會會章之最終解釋。
(2)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評議會為本會會章之最高解釋機關。
第四十條﹕會章修訂
(1) 會章修訂案須經評議會審議。
(2) 會章修訂須經評議會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並經全民投票通過。
第四十一條﹕其他規例
(1) 本會任何規例與本會會
章有衝突者,概以會章為準。
(2) 本會之會議常規及選舉附則,得由評議會訂定及公告之。
(3) 本會其他章則及附則,由評議會訂定及公告之。
(4) 幹事會可擬訂規例草案,交評議會審議及通過,程序與評議會訂定附則相同。
第四十二條﹕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經創會基本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通過並即時生效。
本會成立後一個月內,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須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附錄一﹕第一屆校友會特別保留條文
因應校友會成立之特別需要,現制訂下列保留條文﹕
(1) 第一屆評議會未成立前,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召開並主持之。並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主席或其委任者擔任主席。
(2) 首次年度會員大會為本會成立當日所舉行之會員大會(日期不限於會章第十二條(2)之規定)。下一次年度會員大會將於二零零六年舉行。
(3) 在不違反會章第十八條(2)及第二十五條(2)、(3)各款規定之情況下,評議會及幹事會之具體選舉安排及規定,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決定之。
(4) 第一屆評議會及幹事會之任期由成立該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個財政年度由本會成立當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因應本會成立所需,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得訂定其他規例並執行之。第一屆評議會成立後得複議該等規例。
(6) 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所執行之會務,得交第一屆評議會複議之。
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會章(概念草 案版)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定名及宗旨
保
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畢業生,為團結各畢業同學、增進畢業同學間之友誼、及維持與母校之聯繫……(宗旨待議),因此,成立保
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 Po Leung Kuk 1983 Board of Directo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組織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本會會員大會、監事會、理事會依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四條﹕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有需要時得以中文及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基本會員
(1) 凡曾
於本校就讀,而現時已非本校學生者(根
據校本條例的要求),得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2) 基本會員得享有以下之權利﹕
(a) 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權。
(b)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3) 基本會員得負以下之義務﹕
(a) 依規定繳交會費,每年會費為……元(金額待議)。
(b) 遵守本會會章。
第六條﹕學生會員(附加建議)
(1) 凡現於本校就讀之學生,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可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
(2) 學生會員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3) 學生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
第七條﹕名譽會員
(1) 本校校長為本會名譽會長。
(2) 凡對本校或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提名,並得監事會同意,得由會長邀請成為本會名譽副會長及名譽會員。
(3) 名譽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
第八條﹕贊助人及名譽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如理事會出缺,則為監事會主席)提名,並得監事會同意,交會長延聘贊助人、名譽顧問、名譽法律顧問及名譽財務
顧問。
第三章﹕會員大會
第九條﹕權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為本會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被選、創制、複決、罷免權之唯一程序。
第十條﹕組織
(1) 凡基本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有權列席會議。
(2) 凡基本會員皆有投票權。
(3) 監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監事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如涉及罷免監事會主席之議程,則改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
如涉及罷免監事會之議程,則改由會長主持。
第十一條﹕召開
(1) 凡召開會員大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時間待議)通知全體監事及
理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年度會員大會得於每年……月(月份待議)召開之。
(3)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主席須於兩
星期內(時間待議)召
開特別會員大會﹕
(a) 基本會員五十人或以上(人數/分額待議)聯署要
求。
(b) 會員大會議決。
(c) 監事會議決。
(4) 凡依本條(3)(a)款召開會員大會,得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a) 聯署之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b) 與發起人商討後,主席得決定會議議程。
(5) 在符合本條規定下,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可合併於年度會員大會之議程中。
第十二條﹕會議
(1)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二百人或
以上。(人數/分額待議)
凡於原定開會時間半
小時後(時間待議)仍
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可宣佈流會,議程交監事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2) 除獲得主席同意外,議程只可根據原定議程之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3) 議案須得一名動議人及兩名和議人,方可提出。
(4) 議案須得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5) 當會議開始後,如出席者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仍得繼續進行。
若有出席者反對,則須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繼續,會議方可繼續進行。
如出席人數減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下時,主席須宣佈散會。
(6) 監事會(如監事會被罷免,則為理事會)須於會員大會後一星期內(時間待議)公佈會議之各項
議決案。
(7) 會員大會未完成之議程,得決議交續會處理、或由監事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如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議程交監事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三條﹕權責
(1)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常設立法、監察、司法及民意代表機構,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
(2) 監事會得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監議會得審議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之各項報告。
(3) 監事會負責主辦會員大會及選舉。
(4) 監事會負責收集會員意見。
(5) 理事會之一切行動,均須於事前知會監事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監事會複議。
第十四條﹕組成
(1) 會員大會得選出不多於二十名(人數待議)基本會員為監
事。
(2) 去屆會長及去屆監事會主席皆為本屆監事會當然監事,當選本屆監事或理事者除外。
(3) 監事會設以下職位,由監事互選之﹕
(a) 主席一人﹕主持監事會會議,並代表監事會處理一切事宜。
(b) 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處理指定事宜。
(c) 秘書一人﹕協助主席,並處理監事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d) 由監事會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e) 當然監事不得獲選為監事會主席。
(4) 監事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監事以外之任何會員及人士協助工作。
第十五條﹕任期
監事會任期一年,由每年……
至……止。(日
期待議)
如遇會員大會流會,以致未能選出新一屆監事會,本屆監事會得留任至下次會員大會成功召開並選出新監事會為止。
第十六條﹕會議
(1) 監事會每兩個月(時間待議)召開常務會議一
次。
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
星期(時間待議),通知
全體監事及理事會,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監事會主席須於一
星期內(時間待議)召
開臨時會議—
(a) 監事五人或以上(人數/分額待議)聯署要
求。
(b) 理事會要求。
(c) 監事會主席認為有需要。
—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時間待議),通知全體監事
及理事會,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3) 監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監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十七條﹕監事會選舉法
(1) 基本會員在符合監事會所訂之條件後,得以個人身份成為監事候選人。
(2) 監事在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逐個選出。
(a)
如候選人數超出監事會之法定限額,則自所得贊成票數最高者起,依所得贊成票多寡之順序當選,直至當選人數達到法定限額為止。
(b) 如候選人數不超出法定限額,則凡所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3) 經會員大會選出之監事人數,為當屆監事會之最高限額。
監事會不得額外委任臨時監事以填補與法定限額之差額,經會員大會補選者除外。
第十八條﹕辭職及遺缺
(1) 監事辭職,須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2) 監事會主席如有遺缺,由副主席代理之﹔正副主席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
監事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職員。
(3) 遇有辭職、罷免或死亡所產生之遺缺-
(a) 由最近一次監事選舉中,所得贊成票數最高之落選者遞補。
(b) 如未能循(a)款進行遞補,則—
(i) 如餘下任期多於六
個月(時間待議),
得召開會員大會重選之。
(ii) 如按(b)(i)款召開之會員大會流會,或餘下任期不多於六個月,
則由監事會委任臨時監事遞補之。有關遞補不得致使監事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第十九條﹕報告
監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對理事會之工作評議。
第五章﹕理事會
第二十條﹕權責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組成
(1) 會員大會得選出不多於十五名(人數待議)基本會員為理
事。
(2) 理事會設以下職
位﹕(職位待定)
(a) 會長一人﹕為本會首長、理事會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
(b) 副會長一至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指定事宜。
(c) 秘書一人﹕協助會長,並處理理事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d) 財政一人﹕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e) ……
(f) 由理事會內閣於候選時指定之其他職位。
(3) 經監事會通過,理事(不包括正副會長)可以調換職位。
(4) 理事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理事以外之任何會員及人士協助工作。
第二十二條﹕任期
理事會任期一年,由每年……
至……止。(日
期待議)
第二十三條﹕財政年度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1) 本會之財政年度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由每年……
至……止。
(2) 財政年度不因理事會之中途更換而改變。
第二十四條﹕會議
(1) 理事會每兩個月(時間待議)召開常務會議一
次。
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
星期(時間待議),
通知監事會及全體理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主席須於一
星期內(時間待議)召
開臨時會議—
(a) 理事三人或以上(人數/分額待議)聯署要
求。
(b) 理事會主席認為有需要。
—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時間待議),通知監事會及
全體理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3) 理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選舉法
(1) 凡十
至十五名(人數待議)基
本會員,在符合監事會所訂之條件後,可組成內閣參選。候選內閣得自定會長、副會長及其他理事。
(2) 候選內閣成員不得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任一候選內閣成員,不得同時參與多於一個候選內閣。
(3)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a) 如候選內閣多於一個,由所得贊成票數最高之內閣當選。
(b) 如只得一個候選內閣,則所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方可當選。
(4) 經會員大會選出之內閣理事人數,為當屆理事會之最高限額。
監事會不得額外委任理事以填補與法定限額之差額,經會員大會補選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辭職及遺缺
(1) 理事辭職,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再經監事會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2) 會長如有遺缺由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之,正副會長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
理事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正副會長。
(3) 遇有辭職、罷免或死亡所產生之遺缺—
(a)
可由會長提名,交監事會通過遞補之。有關遞補不得致使理事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b) 如餘下任期不多於六個月(時間待議),可由會長建議
其他理事兼任其職,交監事會通過之。
(c)
如當選時原有之正副會長及秘書,或原有理事半數以上,同時或先後因此遺缺時,理事會得自動解散。(待議)
(4) 凡理事會被罷免、解散或任期完結後,新理事會上任前,得由監事會主席出任臨時會長,並由監事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待議)代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工作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及報告
(1) 理事會須於上任後一個月內(時間待議)向監事會提交年
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2) 理事會須向監事會常務會議報告工作進度及財政狀況。
(3) 理事會須向年度會員大會提交截至會議當日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事前交監事會審議。
理事會須在會員大會要求下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4) 理事會須於任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時間待議)向監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第六章﹕懲治
第二十八條﹕違章及瀆職之處分
(1) 凡監事會或理事會違反會章或瀆職,會員大會得彈劾及罷免之。
(2) 凡監事違反會章或瀆職,經監事會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彈劾之。
(3) 凡理事違反會章或瀆職,經監事會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彈劾之。
第七章﹕臨時行政委員會(待議)
第二十九條﹕由監事會委任
(1) 在理事會出缺期間,監事會得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各類專責小組,處理行政事宜。
(2) 臨時行政委員會負責於理事會出缺期間維持本會之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直至新理事會上任為止。
(3) 專責小組負責於理事會出缺期間,處理監事會所指定範圍之權責,任期由監事會決定。
(4) 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專責小組必須服從監事會之議決。
第三十條﹕組成
(1) 臨時行政委員會得包括以下委員﹕
(a) 主席一人。
(b) 副主席一人。
(c) 秘書一人。
(d) 總務一人。
(e) 由監事會指定之其他職位。
(2) 臨時行政委員會之會議規定,與理事會相同。
(3) 專責小組之組成及章程,由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辭職及遺缺
(1) 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各成員之辭職、任免及遞補,均須經監事會通過。
(2) 監事會得隨時解散及重組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
第三十二條﹕報告
臨時行政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時間待定)向監事會提交工
作及財政報告。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條﹕禁止兼任
(1) 會員不得同時兼任監事及理事。
(2)
監事不得兼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委員。(待
議)
第三十四條﹕會議場所
本會會員大會、監事會及理事會之會議須於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內舉行。
(如會議因故無法於
校內舉行,則不在此限。)(待
議)
第三十五條﹕會章解釋
(1) 會員大會之解釋為本會會章之最終解釋。
(2)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事會為本會會章之最高解釋機構。
第三十六條﹕會章修訂
(1) 會章修訂案須經監事會審議。
(2) 會章修訂須經監事會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其他規例
(1) 本會任何規例與會章有衝突者,概以會章為準。
(2) 本會之會議常規及選舉附則,得由監事會訂定及公告之。
(3) 本會其他章則及附則,由監事會訂定及公告之。
(4) 理事會可擬訂規例草案,交監事會審議及通過,程序與監事會訂定附則相同。
第三十八條﹕會章生效
本
會會章經創會基本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通過,並經……批准,自公佈日期起生效。
(生效程序待議-向校董會註冊﹖
社團註冊﹖公司註冊﹖)
參考附錄
(需留待會員大會或監事會以章則或附則形式處理之問題)
一﹕會議常規(建議採用中大學生會之會議常規)
二﹕會員大會、監事會、理事會之細則,及保障三會不因細節被視為違章之規定(如人數、請假事宜、表決等各種細項,規定監事會、理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上限仍屬
有效。)
三﹕公告之有效性(發放公告之有效途徑,如學校網頁等)
四﹕以委任/通信(郵遞或電子)投票處理部分會員大會議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五﹕根據修訂中之教育條例(校本條例)選出校友校董事宜
六﹕選舉法細則
七﹕附屬校友組織(如有)
八﹕立法事項之處理及條文編列細則
(建議監事會之常設委員會)
秘書處﹕由監事會、各委員會主席及秘書組成,協調各委員會工作進度
章則委員會(五人)﹕研究會章、章則、附則等之修改及完善事宜、處理司法事務
財政委員會(五人)﹕檢查校友會之財政預算及報告,檢討校友會財政狀況
選舉委員會(五人)﹕負責辦理選舉、修章及其他會員投票事宜
(註﹕每名監事須加入最少一個常設委員會,監事會主席與會長為章則委員會當然委員,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應該分入不同委員會)
(建議理事會之理事職位)
會長一人﹕為本會首長、理事會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一/內務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指定事宜,會長遺缺時代理會長。
第二/外務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處理指定事宜,會長及副會長遺缺時代理會長。
秘書一人﹕協助會長,並處理監事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財政一人﹕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康樂一至二人﹕處理本會一切康樂事宜。
福利一人﹕處理本會一切福利事宜。
出版一至二人﹕處理本會一切出版事宜。
網絡管理一人﹕管理本會網站和網絡服務。
總務一人﹕負責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理事三至六人﹕協助處理本會各項事宜。
《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2004年第27號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2004年7月23日第8卷第30期第1號法律副刊)
16. 加入第IIIB部
在第40條後加入—
第IIIB部
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的管理
一般條文
……
40AB. 第IIIB部的釋義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校友"(alumnus)就學校而言,指曾是該校學生而現時已非該校學生的人﹔
……
40AP. 校友校董的提名
(1)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該會的章程的規定而定)可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的目的,承認一個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校友會。
(2) ……(略去,有關上下午班制學校的校友會)
(3) 除非符合下述規定,否則團體不得根據第(1)款獲承認-
(a) 有關學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
(b) 根據該團體的章程,只有有關學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團體的幹事﹔及
(c)
根據該團體的章程,任何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的目的而舉行的選舉的制度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在本款中……(略去,有關上下午班制學校的校友會)
(4) 認可校友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5) 如沒有人根據第(4)款就某學校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6) 根據第(4)或(5)款獲提名的人士-
(a) 必須是有關學校的校友﹔及
(b) 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董玉娣校友會會章的問題
(組織)
1. 會員不可能是最高權力機構,只有會員集合為會員大會才構成最高權力。
(當然會員)
2. 強迫會員制的問題、向被迫成為會員者收取會費的問題。
3. 既然是強迫會員制,就不可能審核會員資格。
4. 在條文中要求會員不得損害本會利益,對違章者缺乏懲治條款。
(幹事會—權責)
5. 幹事會執行例會決議,是不是指幹事會例會﹖此乃贅語。
6. 幹事會核對自己的財政報告,乃「自己查自己」,缺乏制衡。
7. 每年「向誰」提交年報﹖
8. 未有規定罷免幹事的程序。
9. 幹事會自行決定增加幹事,有私相授受之嫌,違反幹事需由會員選出之原則。
10. 幹事辭職需幹事會「一致」通過,和不准辭職分別不大。
(選舉程序)
11. 諮詢大會前兩星期才通知會員,但候選人要在四星期前提交﹖影響部分會員選舉權。
12. 諮詢大會是非正式的,權力不及會員大會,對會員權利並無保障。
13. 匯報會務是否包括財政﹖
14. 由現任幹事點票,現任幹事尋求連任的話便有利益衝突。
15. 哪「兩個」幹事參與組成臨時幹事會﹖
16. 誰監察臨時幹事會﹖(另,誰監察幹事會﹖)
(行政費)
17. 既然寫定會費數目,為何又可每年調整﹖機制如何﹖修章﹖
18. 每年的會費不同,對不同屆別的會員並不公平。
(解散)
19. 解散後資產贈予母校,有沒有其他情況﹖如果母校被殺校,如何﹖
(附則)
20. 校內活動需得校方批准﹖是否贅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