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
任前會議附則草案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宗旨
為使換屆交接順利,並互選評議會及幹事會之各項職位,評議會及幹事會得召開任前會議。
第二條﹕任前會議為臨時委員會
(1) 評議會任前會議為評議會之臨時委員會。
(2) 幹事會任前會議為幹事會之臨時委員會。
第二章﹕組織及權責
第三條﹕成員
(1) 下屆評議員選舉之當選人為評議會任前會議之當然委員。
下屆幹事選舉之當選人為幹事會任前會議之當然委員。
(2) 下屆評議會之當然評議員為評議會任前會議當然委員。
(3) 本屆評議會主席為評議會任前會議之當然主席。
本屆會長為幹事會任前會議之當然主席。
(4) 如在本屆任期完結前仍未能選出下屆評議會主席或會長(視乎所屬情況而定),有關之當然主席得繼續留任。
(5) 本屆評議員或幹事可列席任前會議,當然主席可要求評議員或幹事列席會議。
第四條﹕負責互選等事宜
任前會議負責選舉評議會或幹事會(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之所需職位,亦可就下屆評議會或幹事會(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之工作分配進行協商。
第三章﹕任期及會議
第五條﹕任期
任前會議之任期由會員大會選出下屆評議會或幹事會(視乎所屬情況而定)當日起,至選出下屆評議會主席或會長(視乎所屬情況而定)當日為止。
第六條﹕召開
(1) 當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得召開會議。
(2) 當然委員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會議。
第七條﹕法定人數
(1) 評議會任前會議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當然委員、或最少三名當然委員(以較多者為準)出席方為合法。
(2) 幹事會任前會議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當然委員、或最少五名當然委員(以較多者為準)出席方為合法。
(3) 除非當然委員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否則出席會議之當然委員不得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方為合法。
第八條﹕主席
(1) 任前會議由當然主席主持。如有需要,當然主席可委派評議員或幹事主持。
(2) 評議會及幹事會之任前會議可聯席召開,由當然主席共同主持。
惟聯席會議並無法定地位,法定人數得分開計算、表決得分別進行。
第四章﹕其他
第九條﹕衝突
本附則如與會章有所衝突時,概以會章為準。
第十條﹕修改及解釋
(1)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評議會通過及公佈之。
(2) 本附則之最終解釋權屬評議會。
附錄一﹕第一屆校友會之任前會議
(1)
校友會籌備委員會主席為第一屆評議會及幹事會任前會議之當然主席。
(2) 校友會之籌備委員可列席會議,當然主席可委派籌備委員主持會議。
(3)
為免生疑義,現聲明﹕如籌備委員會主席或會議主持當選為評議員或幹事,則在有關之任前會議中擁有投票權,反之則無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