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
評議會附則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宗旨
為協助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評議會(英文譯名為Po Leung Kuk 1983 Board of Directo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Council)依據會章所賦予之權責有效運作,乃制定評議會附則(以下簡稱本附則)。

第二章﹕評議會秘書處
第二條﹕秘書處職員
(1) 評議會秘書處包括評議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由評議會指定之其他職員。
(2) 秘書處為評議會屬下委員會,由評議會主席擔任主席,秘書擔任秘書長。

第三條﹕職責
秘書處之職責如下﹕
(1) 負責籌備及召開評議會會議。
(2) 處理評議員之辭職、遞補及告假等事宜。
(3) 負責與幹事會及其他組織聯絡。

第四條﹕會議準備
秘書處須於評議會常務會議前一星期處理下列事項﹕
(1) 收集並整理是次評議會會議之有關資料,並於會議前三天分發各評議員。
(2) 審核幹事會會議紀錄及其附件。
(3) 邀請有關之幹事、有關之會員或顧問列席是次會議以協助會議之進行。
(4) 處理各評議員就是次會議所提交之有關意見及提案。

第五條﹕會議結果跟進
秘書處須於評議會會議舉行後處理下列工作﹕
(1) 將會議紀錄公告各會員。
(2) 將會議紀錄送交幹事會及校方。
(3) 將會議之議決通知幹事會、及其他相關人士。
(4) 將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前送交各評議員。

第六條﹕評議會秘書
(1) 評議會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評議會之一切文件檔案。
(2) 評議會秘書可提名秘書處職員,經評議會委任以協助其工作。

第三章﹕評議會屬下委員會
第七條﹕屬下委員會之組成
(1) 凡評議員均需加入最少一個屬下委員會。
(2)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屬下委員會均須由三名或以上之評議員組成。
(3) 評議會可委任非評議員為屬下委員會增補委員。
(4) 除另有規定外,屬下委員會之主席必須由評議員出任。
(5) 除另有規定外,屬下委員會會議之合法人數為全體委員(包括增補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並且不得少於三名委員。

第八條﹕屬下委員會之一般職責
(1) 屬下委員會須於評議會常務會議中就幹事會之有關決定向評議會提供意見。
(2) 屬下委員會如設有顧問時,委員會須與之保持緊密聯繫。
(3) 屬下委員會已處理或通過的事項,若有評議員要求,則評議會得重新處理及通過之。

第九條﹕報告
(1) 屬下委員會須於每次評議會常務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2) 屬下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第十條﹕落任
屬下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將其全年之會議紀錄及有關文件交秘書處以備存案。

第十一條﹕臨時委員會
評議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委任臨時委員會,以協助處理工作,唯委任此等臨時委員會時需訂明其權責及任期。

第四章﹕評議會與幹事會及校方之聯繫
第十二條﹕監察幹事會
評議會依據會章執行其職責,就—
    (a) 幹事當選時之政綱﹔
    (b) 幹事會全年工作計劃﹔
    (c) 幹事會全年財政預算﹔及
    (d) 會員所反映之意見。
    —對幹事會進行監察。

第十三條﹕審閱及通過幹事會之工作
評議會須審閱幹事會之會議紀錄,其中之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及其變更、幹事或委員會委員之更換、聲明等必須予以討論及通過。

第十四條﹕處理緊急議案
評議會須處理幹事會以書面方式提交緊急議案。

第十五條﹕邀請列席
評議會須於每次常務會議邀請校友會會長或副會長中至少任何一人列席,以協助會議進行。至於是否邀請其他幹事、會員或顧問列席以便接受諮詢,則由秘書處決定之。

第五章﹕表決方法
第十六條﹕舉手表決
評議會會議中之表決通常以舉手方式進行,唯特殊需要時由出席評議員決定之。

第十七條﹕通傳表決
如有需要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始能通過之議案,而在席人數不足時﹔若情況緊急,可經在席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以書面通傳形式予以表決。有關工作由秘書處執行之。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缺席之懲治
凡評議員於會員大會、評議會常務會議、續會或臨時會議,缺席三次或以上者,秘書處得動議彈劾之;凡缺席四次或以上者,評議會得動議罷免之。

第十九條﹕修改、衝突及解釋
(1)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評議會通過及公佈之。
(2) 本附則如與校友會會章衝突時,概以會章為準。
(3) 本附則之最終解釋權屬評議會。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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