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籌備委員會附則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宗旨及重名
為輔助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之成立籌備工作,特成立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並制訂本附則。
校方及校友會文件中有關籌備小組之敘述,須理解為有關籌委會之敘述。
第二條﹕權責
(1) 籌委會將全權負責以下事項﹕
(a) 招募籌委會成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b) 草擬校友會會章﹔
(c) 招收創會會員並收集會費﹔
(d) 籌備創會會員大會以通過會章草案﹔
(e) 籌備第一次幹事選舉﹔
(f) 有關校友會成立之其他所需事宜﹔及
(g) 為上述事項制訂各種規章及指引,並執行之。
(2) 籌委會之會議及工作,應以切實可行之方式,不時向外界公佈。
第二章﹕組織
第三條﹕籌委會之組成
(1) 籌委會委員由自願參與之校友出任﹔
(2) 校方委派之教師為籌委會列席委員﹔
(3) 籌委會成立後,得隨時增補校友成為委員。
—在本條中,校友之定義與會章中基本會員之定義相同。
第四條﹕職員
籌委會設以下職員,由委員互選充任之﹕
(1) 主席﹕主持籌委會一切行政事宜,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2)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指定事宜﹔
(3) 秘書﹕協助主席,並處理籌委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4) 財政﹕處理籌委會一切財務事宜﹔
(5) 由籌委會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第五條﹕設立其他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籌委會可設立委員會及小組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委員以外之任何人士協助工作。
第六條﹕會議
(1) 基於委員要求、或主席認為有需要,籌委會主席可召開會議。
(2) 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通知全體委員,並附議程。
第七條﹕辭職及遞補
(1) 籌委會委員辭職,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2) 主席如有遺缺(或因故未能召開會議,下同),由副主席代理之﹔正副主席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秘書亦遺缺時,由財政代理之﹔財政亦遺缺時,由委員以姓名英文字母順序代理之。籌委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職員。
第三章﹕財務運作
第八條﹕單據等之簽署
(1) 籌委會的支款事項須經籌委會主席及財政二人簽署,才為合法。
(2) 籌委會收款事宜,由籌委會財政負責。惟收款憑單,須經籌委會財政及主席簽署,若來款為現金時亦須由付款人簽署。
第九條﹕資產處理、交割及基金
(1) 籌委會所收得之會費及贊助,得由主席及財政開設聯署戶口予以保管。
(2) 籌委會須於校友會第一屆幹事會成立後(如幹事會未能成立,則為會員大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後)交割所持有之資產。
(3) 依會章第二十八條設立之校友會基金,「會費收入」部分以籌委會收得之會費,支付籌備所須經費後之餘額計算。
第四章﹕時效
第十條﹕交割及失效
(1) 本附則將由籌委會通過後開始生效﹔
(2) 本附則將持續生效,有效期直至校友會第一屆幹事會成立後,幹事會討論籌委會各項報告之第一次會議當日為止。
第十一條﹕解散
(1) 籌委會於本附則失效後宣告解散。
(2) 籌委會需於校友會第一屆幹事會成立後兩個月內完成本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提交幹事會審閱。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條﹕修改、衝突及解釋
(1) 本附則之修改經籌委會通過及公佈之。
(2) 本附則如與校友會會章有衝突時,概以會章為準。
(3) 本附則之最後解釋權屬籌委會,校友會評議會成立後歸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