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
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草案)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釋義
除內容出現用意相左之處外—
(1) 「選舉委員會」指校友會處理投票及選舉事宜之組織,以下簡稱「委員會」。
(2) (a) 「本附則」指《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
    (b) 「會章」指《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會章》﹔
    (c) (「校友校董章則」保留條文)
    (d) (「校董會章程」保留條文)
(3) 「基本會員」指根據校友會會章第二章第五條(1)成為校友會基本會員者。
(4) 「公佈」指於附表二指定地方張貼或刊登公告,「公告」指於附表二指定地方張貼或刊登之公告。
(5) 「提名表格」指本附則附表所列示之表格。
(6) 「宣傳活動」指任何活動、刊物或媒介,其內容有涉及候選人的資料,並推廣及宣傳該候選人。
(7) 「諮詢大會」指委員會主辦的選舉諮詢活動。
(8) 「工作天」指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方指定之工作天,不包括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第二條:通則
(1) 凡基本會員行使其選舉、創制、複決、罷免各權及修改會章等議案之投票,得適用本附則,並受校友會會章相關條文之約束。
(2) 就選舉而言,本附則只適用於校友會幹事及校友校董之選舉,並受校友會會章、校友校董章則及校董會章程相關條文之約束。(有關校友校董之條文號碼現 予 保留,待校董會章程之草稿獲批准後作出必要之修訂並生效。)
(3) 除另有規定外,委員會為本附則之執行機構。
(4) 委員會應由幹事會委任,並向幹事會負責。
    幹事會出缺,得由會員大會或臨時行政委員會委任之。
(5) 委員會根據本附則所作行為之有效性不受委員會之名稱、歸屬、組成、成員或其他細節上之不周所影響。無論此一組織是否被稱為「選舉委員會」,由幹事 會或會員大會所委任。只要為合法授權,其在執行本附則時,須被當作本附則所指之委員會。
(6) 投票及選舉所用之表格,不得僅因為與本附則所展示之格式不符而失效。

第三條﹕選舉行政
(1) 委員會可委任其認為適合之人士(是次投票之提案人及和議 人,或是次選舉之候 選人及和議人除外)協助選舉行政之安排,此等委任須予公告。委員會亦可隨時公佈取消對有關人士之委任。
(2) 委員會得 委任一名選舉主任,負責主管選舉行政之各項事宜。如無另外委任,則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兼任選舉主任。
(3) 委員會可授權獲委任者執行委員會根據本附則所賦予之若干權責,惟下列權責不得轉授,必須由委員會執行﹕
    (a) 取消參選資格﹔
    (b) 進行紀律處分(要求候選人作出更正、道歉或收回等行動除外)﹔
    (c) 就投訴作最後決定。
(4) 根據本條獲委任之人員,其職權為委員會所授予。儘管某項職權已轉授,委員會仍可直接行駛該項職權。
(5) 為免生疑義,現聲明﹕就非選舉事宜舉辦之全民投票,亦得適用本條。

第二章﹕全民投票之提案
第四條﹕提案權
(1) 年度會員大會中之全民投票議案,須由幹事會提出。
(2) 特別會員大會中之全民投票議案,須由要求召開大會者(幹事會、或聯署發起人,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提出
(3) 如特別會員大會議程根據會章合併於年度會員大會之中,有關議程之全民投票議案須由幹事會或要求召開該特別會員大會者提出。

第五條﹕提案人及和議人
(1) 凡非由幹事會提出之全民投票議案,得適用本條。
(2) 全民投票之提案人及和議人必須為校友會基本會員。
(3) 全民投票之議案需有一人提案及不少於三十九人和議。
(4) 任何人不得同時為同一項議案作提案人及和議人,但可為不同的議案作提案人及和議人。

第六條﹕遞交提案
(1) 凡非由幹事會提出之全民投票議案,得適用本條。
(2) 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者提出之全民投票議案,除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意外,有關之提案以不超出原定議程之討論事項為限。
(3) 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者,可同時提出要求於該次會員大會中處理之全民投票議案。惟聯署文件與提案文件須分別簽署並符合會章及本附則之要求。
(4) 所遞交之文件應放入一公文袋或 信封內並予以封口,袋面寫上「校友會選舉委員會收」及議案名稱,並遞交至校友會會址。
(5) 召開會員大會或舉行全民投票之限期,由有關文件遞交至校友會會址後的下一個工作天開始計算。有關文件可以掛號郵遞方式遞交,遞交日期以郵戳為憑。
    如遞交當日或下一個工作天香 港天文台懸掛八號烈風或暴風訊號或以上之颱風警告訊號,或懸掛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則限期由訊號除下後的下一個工作天開始計算。

第七條﹕確認提案
(1) 委員會於提案審核無誤後,當即公佈獲確 認之提案及其提案機構或提案人、和議人的姓名。
(2) 提案人及和議人必須符合本附則第五條之規定,違反規定之提案將不獲承認。
(3) 提案人之資料不得有誤,否則委員會將不會受理該份表格。
(4) 和議人資料若出現重覆、錯誤及遺漏,該項和議將不獲承認。除非在扣除不獲承認之和議人後,該候選人仍有不少於第五條所規定數目之合資格和議人,否則委員會 將不會受理該份表格。
(5) 提案內必須清楚填報各人姓名、畢業年、班別、聯絡電話及簽署,如有遺漏,委員會有權取消該提案。
(6) 所有提案一經遞交,未經委員會批准,不得作任何更改,亦不得擅自撤回。

第三章:選舉提名
第八條﹕幹事選舉之候選人及和議人
(1) 幹事選舉之候選人及和議人必 須為校友會基本會員。
(2) (參選衝突保留條文)
(3) 每名候選人需有不少於五人 和議。
(4) 候選人不得為自己作和 議人。
(5) 和議人不得同時和議多於三名評議員候選人及五名幹事候選人。

第九條﹕校友校董選舉之 候選人及和議 人
(1) (校友校董選舉候選人及和議人資 格保留條文)
(2) 候選人不得同時參與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之選舉。
(3) (校友校董選舉和 議人數保留條文)
(4) 候選人不得 為自己作和議人,亦不得在該次選舉中和議其他 校友校董候選人。
(5) 和議人不得同時和議多於一 名校友校董候選人。

第十條﹕提名期
(1) 提名期由委員會指定及公告之, 委員會所指定之提名期必須—
    (a) 不少於一星期及 不多於一個月﹔及
    (b) 在進行該次選舉全民投 票的會員大會當日不 多於 兩個月前結束。
(2) 如提名期結束當日香港天文台懸掛八號烈風或暴風訊號或以上之颱風警告訊號,或懸掛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提名期之結束日期順延至訊號除下後的下一個工作天。

第十一條﹕遞交提名表格
(1) 提名表格必須在提名期結束當日下午五時前 遞交至校友會會址。
    提名表格可以掛號郵遞方式遞交,遞交日期以 郵戳為憑。
(2) 遞交之表格應放入一公文袋或 信封內並予以封口,袋面寫上「校友會選舉委員會收」及候選人姓名。

第十二條﹕確認參選資格
(1) 委 員會處 理有關表格並審核無誤後,當即公佈獲確認參選資格之候選人及其和議人的 個人資料。
(2) 候選人及 和議人必須符合本附則第八條或第九條(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之規定,違反規定者之參選或和議資格將 不獲承認。
(3) 候選人之 資料不得有誤,否則委員會將不會受理該份表格。
(4) 和議人資料若出現重覆、錯誤及遺漏,該項和議將不獲承認。除非在扣除不獲承認之和議人後,該候選人仍有不少於第八條或第九條(視乎所屬情況而定)所規定數 目之合資格和議人,否則委員會將不會受理該份表格。
(5) 表格內各項個人資料必須清楚填報,如有遺漏,委員會有權取消該候選人的參選資格。如有蓄意虛報,除取消參選資格外,委員會亦有權公開譴責有關人士。
(6) 除因特殊 理由而獲得委員會批准者外,有關候選人資格的投訴或質疑,須於公佈日起計一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7) 所有表格一經遞交,未經委員會批准,不得作任何更改,候選人亦不得擅自退選。

第四章:選舉宣傳
第十三條﹕宣傳活動
(1) 委員會有權規定宣傳活動之形式及期限,有關規定須予公告。
(2) 各候選人如欲於委員會規定以外進行任何宣傳活動,必須事先得到委 員會批准,否則即屬違, 可遭紀律處分。
(3) 宣傳活動的內容不得出現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現任職員的支持語句。
(4) 宣傳活動的內容不得出現虛假聲明或陳述以瞞騙選民或攻擊對手,如果宣傳活動內容出現虛假聲明或陳述,委員會有權勒令候選人終止相關宣傳活動,並公告有關判 決。該候選人須於附表二指定地方張貼公告公開道歉。

第十四條﹕選舉經費
(1) 委 員會有權訂定並公告候選人的最高選舉經費規定,所有候選人的選舉支出不得超過該選舉經費上限,否則可遭紀律處 分。
(2) 各候選人不得接受任何非由委員會提供之資助,或進行籌款活動。委員會如有為候選人提供資助, 候選人仍得先行墊 支,待選舉完畢後方由委員會發還。
(3) 所有候選人須於公佈選舉結果後五個工作天內呈交單據及財政報告予委員會審核;如有遺漏或虛報者,委員會將予以處分,並拒絕發還選舉經費

第五章:選舉諮詢大會
第十五條﹕由委員會舉辦
(1) 諮詢大會之舉辦日期、時間及地點由委員會決定及公告之。
(2) 諮詢大會由委員會所指定之諮詢大會主席主持,該主席為大會最高決策者。如無另外指定,則由選舉主任兼任。
(3) 諮詢大會之 開始與結束以諮詢大會主席之決定為準。

第十六條﹕大會程序
(1) 各與會者只可就候選人之工作及提出之政見提出諮詢及評論。
(2) 發言者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的言論。
(3) 欲發言者須先得諮詢大會主席同意方可發言。
(4) 發言者於發言前須講出自己的姓名及畢業年份(如屬校友者)以便記錄。
(5) (a) 校友會基本會員有優先發言權,其次為附屬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諮詢大會主席可拒絕非會員發言。
    (b) 在同一組別中,未發言者及少發言者可優先發言。
(6) 每次發言,除獲得諮詢大會主席同意外,不得超過一分鐘。
(7) 每人每次提問最多可提問兩個問題,每個問題只可追問一次。

第六章:投票
第十七條﹕投票期及投票站
(1) 投票於會員大會會場舉行,投票時間由委員會指定及公告之。
(2) 委員會可於會 場內設置投票、 指定出入口,並作出分隔。
(3) 選舉主任得負責管 理投票程序,並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4) 委員會所制訂有關投票之書面守則及指示,須於會場內當 眼處展示。
(5) 除正在進行投票之選民及或經委員會批准之人士外,其他人士不應進入或於投票站內逗 留。
(6) 會場內 所有人士必須遵守委員會及選舉主任就執行本附則所發出之書面及口頭指示。選舉主任有權拒絕 違反指示之人士進入會場或要 求該等人士離開。

第十八條﹕投票程序
(1) 選票格式及有效選票之定義,委員會須於投票開始前公佈,並展示有效選票之樣本。該樣本同樣 須於會場當 眼處展示。
(2) 選民在領取選票時,必須出示有效之身 份證明文件或會員證以便核對身份。
(3)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惟委員會可記錄選票號碼,以防止重投。此等記錄不應令個別選民之投票意向可為他人所知悉。
(4) 選民必須按照委員會所指示之方式填寫選票,並於指定投票時間結束前將選票投入票箱內,否則該選票可被視作無效。
(5) 未得委員會批准,任何人不得將選票攜離會場。

第十九條﹕授權投票
(1) 基本會員可授權其他基本會員(提案人及候選人除外)代 為投票。
(2) 任何一位獲授權人不得代表超過五 名授權人投票。
(3) 授權人須先填寫並簽署附表四所示之授權書,連同經授權人加簽之會員證副本,交託獲授權人前往投票。
(4) 獲授權者須向票站人員交出授權書,並出示經授權人加簽之會員證副本,經票站人員檢實無誤,方可代表授權人領取選票。
(5) 授權人會員證副本僅供票站人員核對身份之用,將於核對後發還。
(6) 選舉主任如認為授權有可疑,可拒絕發出選票。
(7) 獲授權人將全權代表授權人進行投票(包括不投票),授權人不得質疑有關決定。

第七章:點票及確認結果
第二十條﹕點票站
(1) 如委員會並未以公告另外指定點票地點,則於會員大會會場進行點票。
(2) 委員會可為 點票設 置分區,並作出分隔。
(3) 委員會得委任一名點票主任,負責管理點票程序,並就有關作出決定。如無另外委任,則由選舉主任兼任。
(4) 委員會所制訂有關點票工作之書面守則及指示,須於點票地點當眼處展示。
(5) 除經委員會批准之人士外,其他人士不應進入點票作業區及接觸選票。
(6) 會場內 所有人士必須遵守委員會及點票主任就執行本附則所發出之書面及口頭指示。點票主任可以要求違反指示之人士離開。

第二十一條﹕點票程序
(1) 點票工作得於投票結束後以公開形式進行。
(2) (a) 委員會須指定一名獨 立監票人(不得為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投票之提案人或和議人、選舉之候選人或和議人)。
    (b) 提案人或候選人可自行或委派一位代表觀察點票過程。
    (c) 本會會員及校方代表亦可旁觀點票過程。
(3) 選票之有效性由點票主任決定,有關決定須按照委員會有關點票事宜所發出之守則或指示作出。
(4) 如有相同票數出現,以致未能決定當選者時,點票主任得以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抽簽決定當選者。
(5) 點票程序之開始及結束以點票主任之決 定為準。
(6) 點票完成後,點票主任得封存所有已投進票箱之選票(不論有效票或廢票),並由點票主任及獨立監票 人簽署封條。有關選票須封存最少六個月,以供發生投訴時作複查之用。

第二十二條﹕確認結果
(1) 點票主任須於點票完成後向委員會報告點票結果,並公佈點 票結果。
(2) 若對結果 有質疑者,必須於公佈結果後五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逾期不受理。
(3) 委員會得在投訴期完結並完成處理有關投訴後,公佈經確認之投票結果及有關投訴之最終決定。

第八章﹕投訴及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投訴
(1) 所有投訴必須以書面提出,列明所有憑據並有清楚 署名及簽名。
(2) 委員會須於接到投訴後兩星期內處理。
(3) 所有投訴以委員會之最終決定為準,有關決定須予以公佈。
(4) 投訴人若對委員會之裁決不服,可向幹事會上訴。

第二十四條:紀律處分
(1) 委員會若發現任何候選人觸犯本附則或委員會訂定之任何守則或細則,有權向有關候選人予以處分,並予以公佈。
(2) 委員會有權對違規之候選人採取以下行動﹕
    (a) 要求有關之候選人作出更正,道歉或收回等行動。
    (b) 發出警告信或譴責聲明。
    (c) 取消有關候選人之參選資格。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五條﹕衝突、解釋及修改
(1) 本附則如有抵觸會章者,概以會章為準。
(2) 會員大會擁有本附則之最終解釋權。
(3)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守則及細則
委員會可為執行本附則之事宜,制訂不與會章及本附則衝突之守則及細則,交幹事會通過。

 

附表一﹕第一屆校友會投票及選舉特別條文
(1) 本附則內凡提及「選舉委員會」之處須當作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屬下之選舉委員會解 釋。
(2) 第一屆幹事會未就任前,有關「幹事會」之提述得當作「校友會籌備委員會」解釋。
(3) 本附則及提名表格內之字句,得作出必要之變通而適用。
(4) 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可委任籌備小組成員以外之其他人士主持投票及點票。
(5) 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得解釋本附則。
(6) 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得修改本附則,不受第二十五條(3)之限制。惟有關修改須予以公佈,方為有效。
(7) 第一屆校 友會選舉之提名期不受第十條之規定所限。
(8) 未完成入會申請之基本會員,仍可參與選舉提名活動(充當候選人及和議人), 有關人士可於遞交提名表格之同時提出入會申請。候選人及和議人須 於選舉當日投票結束 前完 成入會手續,否則有 關人士之參選或和議資格將不獲承認。

附表二﹕張貼或刊登與投票有關公告的指定 位置
選舉委員會於以下地方張貼或刊登之有關公告,才可視為具有法定效力。其餘地方張貼之公告,並不可視為具有 法定效力之公告:
(1) 位於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之校友會告示板。
(2) 位於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之選舉委員會告示板。
(3) 校友會會訊。
(4) 校友會所主持之網頁。
(5) 選舉委員會網頁。
(6) 選舉委員會出版之官方刊物。
(7) 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所主持之網頁。

 

選舉委員會檔號:ˍˍˍˍˍˍˍˍ

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
附表三﹕提名表格

私隱聲明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四八六章)
(1) 本表格所收集之資料,及供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用以執行《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以下 簡稱 「投票及選舉附則」)之
(2) 本表格所收集之資料,符 合《投票及選舉附則》需要的 情況下,可交予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其他機關。
(3) 如拒絕申報有關個人資料,委員會恕處 理有關提名。
(4) 任何人士於本表格上簽署,即表示同意將其於本表格填報之個人資料在《投票及選舉附則》附表二之指定地點公布或刊登。

(貼上近照一張)

甲部:基本資料

參與選舉:幹事/校友校董 (*請刪去不適用者)

中文姓名:ˍˍˍˍˍˍˍˍˍ 英文姓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會員證號碼﹕ˍˍˍˍˍˍˍˍ 畢業年/班別: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聯絡電話﹕
家居:ˍˍˍˍˍˍˍˍˍˍ 辦公室:ˍˍˍˍˍˍˍˍˍˍˍ

流動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 傳呼:ˍˍˍˍˍˍˍˍˍˍˍ

電郵:ˍˍˍˍˍˍˍˍˍˍ

聲明
本人於本表格填報之資料,俱為真實。本人同意本表格私隱通告之內容,願意遵守《投票及選舉附則》及一切附屬守則之內容。

ˍˍˍˍˍˍˍˍˍˍˍ
候選人簽署

ˍˍˍˍˍ年ˍˍˍ月ˍˍˍ日

乙部﹕和議人資 料

候選人姓名﹕ˍˍˍˍˍˍˍˍˍ 參與選舉﹕幹事/校友校董
(*請刪去不適用者)

注意﹕簽署前請先閱讀前頁之「私隱聲明」。
            填報資料錯漏可導致候選人喪失參選資格。

和議人姓名(中文/英文) 會員證號碼                      
畢業年/班別
聯絡電話 簽署
1.

(                                        )

                                         
 
2.

(                                        )

                                             
3.

(                                        )

                                              
4.

(                                        )

                                             
5.

(                                        )

                                             
(參 選需最少五人和議,以下可額外附加更多和議人)
6.

(                                        )

                                             
7.

(                                        )

                                             
8.

(                                        )

                                             

丙部﹕候選人個人資料或簡歷 (附加資料)

注意﹕
(1) 填寫前請先閱讀前頁之「私隱聲明」。
(2) 丙部資料由候選人自願提供,候選人可選擇不提供附加資料。委員會有權審查並要求候選人刪除或更正全部或部分資料。有關資料經委員會審查後,將提供予選民參考之用, 並可於投票站內及《投票及選舉附則》附表二之指定地點張貼或刊登。
(3) 候選人提供額外資料,以不超出本頁為限。
























 

保 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
附表四﹕投票授權書

注意﹕填表本表格前,請仔細閱讀確認事項,並準備閣下之會員證副本。

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授權人中英文姓名)

會員證號碼ˍˍˍˍˍˍˍˍ,為ˍˍˍˍˍˍ年ˍˍˍˍˍˍ班畢業學生。
                            (授權人)

本人已成為校友會基本會員。

本人現授權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獲授權人中英文姓名)

會員證號碼ˍˍˍˍˍˍˍˍ,帶同本授權書及本人之會員證副本,
                            (獲授權人)

於ˍˍˍˍˍˍˍˍˍ(日期)舉行之會員大會中,代表本人進行投票。

本人已知悉並確認﹕
(1) 獲授權人必須已成為校友會基本會員,方可代表本人進行投票。
(2) 獲授權人不得為超過五名 會員進行投票,亦不得身為是次投票之提案人或選舉之候選人,否則本授權將被視為無效。
(3) 獲授權人須交出本授權書,並出示本人之會員證副本(本人須於副本上加簽),方可領取選票。會員證副本僅供票站人員核對之用,於核對後交還。
(4) 獲授權人將全權代表本人進行投票(包括不投票),本人不得質疑有關決定。

本人衷誠作出此項授權,並確認所報稱資料為真實無訛。

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
(授權人簽署)                                                                (日期)
-------------------------------------------------------------------------------------------------------
本授權書及授權人會員證副本經票站人員核對無誤﹕

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
(票站人員簽署)                                                            (日期)

 

保 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投票及選舉附則
附表五﹕選票封條

本封條簽署日期﹕ˍˍˍˍˍˍ年ˍˍˍˍ月ˍˍˍˍ日

封存選票總數﹕ˍˍˍˍˍˍ張 (如同時封存多項投票之選票,請分別列出)

 

簽署﹕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點票主任 (姓名)                                                     獨立監 票人 (姓名)

注意﹕凡選票封存容器(如信封或票箱)可以打開、放入或取出物件之部位,應以本封條或膠貼牢固封口並由簽署人於膠貼上加簽。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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