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
2005年創會會員大會
投票及點票細則
甲﹕釋義
在本細則中,以下用詞之含義為﹕
1. 「選票」指全民投票中,列印投票項目之紙張。
2. 「選舉類別」指是次全民投票中的任何一項選舉類別,包括﹕
(a) 通過校友會會章草案、
(b) 校友會評議員選舉、及
(c) 校友會幹事選舉。
3. 「投票項目」包括任何一位候選人或任何一個議案。
「選項」為投票項目上之各項選擇,包括候選人(如屬差額選舉)、信任、不信任(如屬等額選舉)、贊成、反對及棄權。
就每一投票項目之選擇,作一票計算。
4. 「差額選舉」指任一選舉類別之候選人(如屬補選,則為候選人加上有關組織現有成員)數目超出有關組織法定限額之情況。
「等額選舉」指不屬於上述「差額選舉」之情況。
「有關組織」指校友會評議會或幹事會,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有關組織成員之法定限額依照《校友會會章》之規定。
5. 「選舉附則」指《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
6. 「當局」指校友會籌備委員會選舉委員會。
7. 「票站人員」指經選舉委員會公佈委任之票站工作人員,包括選舉主任。
8. 「選民」包括獲合法授權代表另一選民進行投票者。
乙﹕投票
1. 凡已辦妥入會手續並繳清會費之基本會員可於投票期間,向票站登記、領取選票,並立即填寫,投入票箱內。
2. 凡獲授權代為投票者,須備齊選舉附則規定之授權書及相關文件,並所向票站人員出示,按授權人數領取選票。
3. 選票必須以原子筆或墨水筆填寫。
4. 選民只可就每個投票項目投一票。
選民必須以剔號標示其中一個選項。
5. 選票上不得署名,亦不得填上除剔號以外的任何其他符號,由當局或票站人員於選票上加上之符號或文字除外。
6. 選民若在填劃選票時出錯、或不慎將選票損毀或弄污,可向選舉主任申領另一張選票。
如選舉主任信納有關解釋,可收回原有選票並發給另一張選票。
選舉主任須在原有選票正面批註「註銷」字樣而將該選票註銷。
7. 選民如有任何疑問,應立即向票站人員查詢。
8. 選票不得攜離票站。
丙﹕選票之有效性
1. 選票上未有填上選票編號,不算作無效。
2. 選票必須以原子筆或墨水筆填寫,否則無效。
3. 就每個投票項目,選民只能投一票。
如選民就任一投票項目選擇多於一個選項,則就有關之投票項目而言屬無效。
4. 選民之意願必須以剔號表達,使用其他符號或文字者,概屬無效。
有效之剔號,須為能夠令一般人辨識的剔號。
5. 除投票所需之剔號外,選票上如出現其他非由當局或票站人員加上之符號或文字者,概屬無效。
6. 選票上如沒有任何一個選項出現任何符號,則屬無效。
7. 剔號如超出選票紙上之選項方格者,如選民之意願仍可被辨識,亦不觸及其他選項方格者,仍屬有效。
8. 選票上其中一個選項中如出現多於一個剔號,在不違反其他規定下,仍屬有效。
丁﹕點算選票
1. 整張選票紙中,其中一個投票項目無效不影響其他投票項目之有效性。
2. 有關選票有效性之問題,由選舉主任作出最後決定。
3. 點票員應就遇到之問題向選舉主任詢問,選舉主任之決定為最後決定。
4. 凡無效之選票,得列入廢票計算。
5. 合法票數之計算,只包括有效票數,即可以歸納為信任/贊成、不信任/反對、或棄權之選票。
廢票及註銷選票得另行計算。
戊﹕選舉主任
1. 選舉主任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或其委任之人士擔任,是次選舉之候選人或和議人除外。
2. 選舉主任負責﹕
(a) 宣佈投票開始及結束、點票開始及結束。
(b) 根據本細則,決定選票之有效性。
(c) 就投票或點票過程中出現之其他問題作出決定。
3. 選舉主任如暫時未能主持工作,可臨時委任其他人士署理其職務,是次選舉之候選人或和議人除外。
己﹕其他
1. 如本細則與校友會會章有所衝突,概以後者為準。
2. 如本細則與選舉附則有所衝突,概以後者為準。
3. 校友會籌組委員會有權修改或解釋本細則。
附錄一﹕等額選舉與差額選舉
正文乃為等額選舉擬備,茲供轉換為差額選舉時作參考之用﹕
(1) 如屬等額選舉者,在該選舉項目中,選民需就逐位候選人投票,以剔號標示其中一個選項。
選民只可向每一候選人投一票。
(2) 如屬差額選舉,則在該選舉項目中,選民需投下與有關組織法定限額相符之票數,
選民就任一選舉項目,不得投下多於有關組織法定限額之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