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
第一屆選舉
評議員/幹事候選人指引

(附提名表格)

 

本指引旨在向各候選人解釋參與選舉時需要留意的事宜,並為候選人「如何進行公正選舉」提供建議。本指引不具有取代校友會會章、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 (暫行)、及籌備委員會各類工作指引(如投票指引、點票指引等)之效力。惟候選人對本指引之遵守與否,將被視為是否違反會章和附則的依據。

 

特別聲明﹕

是次選舉乃根據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所擬備之《校友會會章》草案及《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暫行)》舉行。《校友會會章》草案須經創會會員大會通過方能生效,如果草案未能通過,則有可能導致是次選舉之結果無效。

 

候選人資格﹕

1. 候選人必須為校友會基本會員。未申請入會者亦可獲選舉提名,候選人可於遞交提名表格之同時提出入會申請。候選人須於提名期結束前完成入會手續,否則有關候選人之參選資格將不獲承認。
2. 候選人不得同時參與評議員及幹事之選舉。
3. 每名候選人需有一人提名及不少於四人和議,均須為校友會基本會員。
4. 候選人不得提名或和議自己,亦不得提名參與同一項目選舉之其他候選人。(例如﹕幹事候選人不得提名其他人參選幹事,但可以提名評議員候選人,亦可以為其他幹事參選人和議。)

 

提名人、和議人資格﹕

1. 提名人及和議人須為校友會基本會員。未申請入會者仍可參與提名或和議,他們可於遞交提名表格之同時提出入會申請。提名人、和議人須於提名期結束前完成入會手續,否則其提名或和議將不獲承認,可能影響有關候選人之參選資格。
2. 提名人不得同時提名多於一名評議員候選人及一名幹事候選人。
3. 和議人不得同時和議多於兩名評議員候選人及四名幹事候選人。
4. 任何人不得同時為同一名候選人作提名人及和議人,但可為不同的候選人作提名人及和議人。
5. 凡獲委任協助是次選舉工作者,不得擔任候選人、提名人或和議人。

 

填寫及遞交提名﹕

1. 是次選舉將於二零零五年X月X日之創會會員大會舉行,選舉提名期將於同年X月X日開始,至X月X日止。
2. 意欲候選者,須填寫提名表格(見附件)。候選人、提名人及和議人需注意﹕你們提供的資料,因應選舉行政之需要,都可能被公開。
3. 表格甲部是必須填寫的個人資料,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所有資料正確無誤。
4. 乙部是提名人及和議人資料,候選人應先在乙部填寫自己的姓名及參選項目,再給提名及和議人填寫,並提醒他們在填寫前閱讀私隱聲明。根據規定,候選人可以只 找四名和議人簽署表格。但表格亦預留位置,供候選人尋找更多和議人,以便在資料有誤或和議人未有入會時,可以填補空缺。
5. 丙部是候選人自願提供的其他資料,例如簡歷,以便選民認識候選人。候選人可以選擇不提供資料,而所提供之資料,會經由籌備小組審核後(必要時可要求候選人修改資料),提供予選民參考。
6. 候選人應再三檢查表格。填妥之表格應放置於公文袋內並封口,袋面寫上「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收」及候選人姓名。如前述,候選人、提名人及和議人可於遞交提名表格時,同時提出入會申請。有關申請書和入會費支票可以連同提名表格一同遞交。
7. 提名表格應在提名期結束當日中午十二時前交回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候選人可選擇以掛號郵寄提名表格,限期以郵戳為憑。如入會申請書連同提名表格一併遞交者,候選人應在提名期結束前至少五日遞交,以免未及入會影響參選資格。

 

選舉宣傳和經費﹕

1. 「宣傳活動」指任何活動、刊物或媒介,其內容有涉及候選人的資料,並推廣及宣傳該候選人。有關該候選人之宣傳活動,須由該候選人負責。
2. 籌備委員會將舉辦諮詢大會,供選民認識候選人之用。候選人不應在會員大會會場內進行其他選舉宣傳活動。
3. 候選人如有其他宣傳活動計劃,應在實行前兩星期向籌備委員會提交書面建議並獲得批准,方可進行,否則可遭紀律處分。宣傳活動的內容不得出現虛假聲明或陳述以瞞騙選民或攻擊對手,如果宣傳活動內容出現虛假聲明或陳述,籌備小組有權勒令候選人終止相關宣傳活動。
4. 宣傳活動的內容不得出現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現任職員的支持語句。候選人不應以本校職員的支持作為招徠,任何宣傳活動均不應包括本校職員。(候選人本身為本校職員者,則自我宣傳不作違規論。)
5. 是次選舉並無競選經費上限或選舉資助。所有候選人須公佈選舉結果後五個工作天內呈交單據及財政報告予籌備委員會審核,如有遺漏或虛報者可被處分。
6. 為確保選舉公正,候選人及其他人士不應對其他候選人(包括意圖參選者)、選民、籌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選舉工作人員提供任何款待或利益,以作為影響其參選與否、投票意向、或選舉工作之代價。

 

諮詢大會﹕

1. 諮詢大會將於會員大會當日(X月X日),大會召開之前(下午X時至X時)於大會會場舉行。
2. 籌備委員會將委任一名校友擔任諮詢大會主席,該主席為大會最高決策者。
3. 欲發言者須先得諮詢大會主席同意方可發言。
4. 每位諮詢者發問後,候選人須先行作答,下一位諮詢者方可繼續發問。
5. 各與會者只可就候選人之工作及提出之政見提出諮詢及評論。發言者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的言論。
6. 每次發言,除獲得諮詢大會主席同意外,不得超過兩分鐘。

 

投票和點票﹕

1. 籌備委員會將指定投票站兼點票站之位置,並委任選舉主任,負責管理投票及點票事宜。籌備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就投票及點票所發出之指示,候選人、選民、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士均須遵守。
2. 選民應出示身份證以領取選票,依照籌備委員會的指引填劃選票,並於投票時間結束前把選票投進票箱內。是次選舉設有授權投票,唯候選人及提名人不得替其他人投票。
3. 候選人及其他人不得在票站內外騷擾選民,投票後亦不應逗留於票站內。
4. 點票程序將於投票時間結束後進行,除籌備委員會委任之獨立監票人外,候選人可自行或委派一名代表前往監票,其他會員亦可旁觀過程。候選人(或其代表)及其他會員,須與點票區保持距離,不得接觸選票。
5. 選票之有效性以選舉主任之決定為準。
6. 如有相同票數出現,以致未能決定當選者時,選舉主任得以公平之抽籤形式決定當選者。
7. 點票完成後,點票主任與獨立監票人將封存選票並簽署封條。

 

公佈、投訴和紀律處分﹕

1. 所有公佈會上載於校友會籌備委員會網頁,及張貼於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撥給籌備委員會之告示版。公佈不因只在其中一處(而非兩處)公佈而失效。
2. 籌備委員會在完成審核提名表格後,會公佈獲確認參選資格之候選人及其提名人、和議人之資料。對候選人資格有反對者,須於公佈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
3. 籌備委員會於點票完成後,會公佈獲確認之點票結果。對結果有質疑者須於公佈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
4. 所有投訴、反對或質疑須以書面提出,列明所有憑據,附有署名及簽名。籌備委員會將於收到投訴後兩星期內處理。如對籌備委員會之裁決不服,可向評議會上訴。

 

 

檔號:ˍˍˍˍˍˍˍˍ

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暫行)
附表三﹕提名表格

私隱聲明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四八六章)
(1) 本表格所收集之資料,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備委員會」)用以執行《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全民投票及選舉附則(暫行)》(以下簡稱「投票及選舉附則」)之用途。
(2) 本表格所收集之資料,於符合《投票及選舉附則》之需要時,可交予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其他機關。
(3) 如拒絕申報有關個人資料,籌備委員會恕不能處理有關提名。
(4) 任何人士於本表格上簽署,即表示同意將其於本表格填報之個人資料在《投票及選舉附則》附表二之指定地點公布或刊登。

甲部:基本資料

參與選舉:評議員/幹事 (*請刪去不適用者)

中文姓名:ˍˍˍˍˍˍˍˍˍ 英文姓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身份證號碼﹕ˍˍˍˍˍˍˍˍ 畢業年/班別: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聯絡電話﹕
家居:ˍˍˍˍˍˍˍˍˍˍ 辦公室:ˍˍˍˍˍˍˍˍˍˍˍ

流動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 傳呼:ˍˍˍˍˍˍˍˍˍˍˍ

電郵:ˍˍˍˍˍˍˍˍˍˍ

聲明
本人於本表格填報之資料,俱為真實。本人同意本表格私隱通告之內容,願意遵守《投票及選舉附則》及一切附屬守則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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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簽署

ˍˍˍˍˍ年ˍˍˍ月ˍˍˍ日

 

乙部﹕提名人、和議人資料

候選人姓名﹕ˍˍˍˍˍˍˍˍˍ 參與選舉﹕評議員/幹事 (*請刪去不適用者)

注意﹕ 簽署前請先閱讀前頁之「私隱聲明」。
填報資料錯漏可導致候選人喪失參選資格。

提名人姓名(中文及英文) 身份證號碼
畢業年/班別
聯絡電話 簽署
1. 

 

     
和議人姓名(中文及英文) 身份證號碼
畢業年/班別
聯絡電話 簽署
2.

 

     
3.

 

     
4.

 

     
5.

 

     
6.

 

     
7.

 

     
8.

 

     

 

丙部﹕候選人個人資料或簡歷 (附加資料)

注意﹕
(1) 填寫前請先閱讀前頁之「私隱聲明」。
(2) 丙部資料由候選人自願提供,候選人可選擇不提供附加資料。籌備委員會可審查並要求刪除或更正全部或部分資料。有關資料經籌備小組批准後,將提供予選民參考之用,並可於投票站內及《投票及選舉附則》附表二之指定地點張貼或刊登。
(3) 候選人提供額外資料,以不超出本頁為限。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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