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
財務附則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宗旨
本附則乃為規範校友會之財務運作,並為此設立名譽財務顧問而制訂。
第二章﹕名譽財務顧問
第二條﹕委任
(1) 經幹事會提名,會員大會同意,會長得延聘名譽財務顧問。
(2) 名譽財務顧問名額一名,由校友會會員、母校教職員或社會人士出任。
第三條﹕任期
(1) 名譽財務顧問之任期與幹事會之任期相同,於每次年度會員大會中委任。
(2) 會員大會可隨時中止名譽財務顧問之職務,並委任另一人擔任其餘下任期。
第三章﹕名譽財務顧問之職權
第七條﹕審核預算
(1) 名譽財務顧問須於收到幹事會及各委員會之財政預算及追加預算後兩星期內審核。
(2) 幹事會及各委員會之財政預算須於活動舉行之前最少兩星期提交名譽財務顧問審核。
第八條﹕審核收支
若有需要,名譽財務顧問可審核幹事會及各委員會之收支項目。
第九條﹕審核報告
(1) 名譽財務顧問負責審核幹事會及各委員會之財務報告。
(2) 幹事會及各委員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財務報告,須於活動完畢後一個月內提交名譽財務顧問審核。
第十條﹕追加預算
任何追加預算,須經名譽財務顧問審核,並經幹事會會議法定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始能支付。
第十一條﹕虛報及瞞騙
如名譽財務顧問審核結果,發覺有虛報及瞞騙事件,則校友會財務交由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四章﹕財務運作
第十二條﹕單據等之簽署
(1) 幹事會、評議會及各委員會的支款事項須經三人簽署,才為合法。本款所指之三人為校友會會長、財政及名譽財務顧問。
(2) 幹事會、評議會及各委員會收款事宜,由校友會財政負責。惟收款憑單,須經校友會財政、會長及名譽財務顧問簽署,若來款為現金時亦須由付款人簽署。
第十三條﹕收款
所有收款事宜,須於五個工作天內辦妥,逾期則校友會財政須向名譽財務顧問解釋。
第十四條﹕基金
(1) 校友會基金包括會費收入五分之一及年度盈餘五分之四。其用途為購買校友會長期資產及支付歷屆應付未付之款項。
(2) 凡動用基金者,須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條﹕修改、衝突及解釋
(1)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幹事會通過及公佈之。
(2) 本附則如與校友會會章有衝突時,概以會章為準。
(3) 本附則之最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