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周麗安校友意見書的回應報告
—方富潤 (校友會會章草擬人)
綜合回應
1. 部分不清晰或不連貫的地方已按照周校友的意見修改。
2. 會章是一種憲制性文件,處理和一般合約和法律文件不同,需兼顧簡潔和清晰。見各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均未作出詳細的詞語定義。有些詞語的定義在會章裡其他條文已有說明,而另一些詞語的內容如果需要解釋,可留待評議會作仔細規定。
3. 無論採取何種機制,要一般會員監管幹事會,往往力不從心。尤其若果校友會只設幹事會,資訊就會被幹事會壟斷,以致會員監察無從。評議會就是替一般會員監督 幹事會的機構。幹事會須定期向評議會作報告,於是會務資料全部公開,而會費運用亦會受到監管。評議會則向會員作評議報告。
4.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是來自一班有四十人的假設。為免只有一班校友即可開會通過議案,故此訂立五十人的規定。這個數字是可以再行討論的。
重點問題 (包括周校友的疑問和本人的建議)
1. 評議會的組成問題﹕
是否需要二十人的上限,視乎我們對評議會的工作預計。如果能夠得到評議會以外的支援(例如其他校友負責選舉),則評議會人數上限可以更少,例如十至十五人。另一方面,為免評議員欠缺經驗而影響效率,是否需要一些資格限制﹖(如曾擔任幹事或參與學生活動)
2. 任期問題﹕
先前籌委會討論認為要校友一下子承諾服務兩年會有困難,所以把任期定為一年。如有需要更改任期規定,亦要考慮這點。
3. 副會長分工﹕
周校友建議副會長分為內務及外務副會長,這在本人的原稿中亦包括在內,但定稿中留待該屆幹事決定。如果認為有必要分為內副外副(而不是其他分類)的話,是
可以明定的。不過要兼顧某屆可能認為只需要有一名副會長的決定,而保留相關條款。最重要的一點不是如何分工,而是決定遞補會長的順序,以免爭拗。
4. 取消重選規定﹕
凡評議員或幹事去職而任期多於六個月,會章規定重選。但既然認為會員大會難以召開,可以考慮一概交由評議會處理。
5. 遞補問題﹕
現時的遞補只作為某職員辭職、被罷免或死亡時填補遺缺的規定。職員日常請假(例如離港或因公事無法參與會議)所需要署理的職位未有規定,建議可由評議會訂定評議會和幹事會的遞補規則。
6. 嚴重疾病﹕
周校友在遞補規定中建議加入「嚴重疾病」一項,相信是「嚴重疾病導致失去行為能力」。辭職和罷免是很明顯的,「死亡」也是很容易印證的,但怎樣才算是「嚴
重疾病」﹖唯有靠當事人提交醫生證明,如果他不交證明的話,就算他病得再嚴重,也是不會出現遺缺的。但如果當事人要提交證明的話,他乾脆會辭職。如果由評
議會根據「嚴重疾病」來宣佈遺缺的話,就有可能令評議會變得專斷和獨裁。
7. 其他失去職位的可能﹕
理論上一個民選職位應該只能由全民投票罷免。當然,我們也可以考慮授與評議會專斷權力(因為會章也是經全民投票通過的,可以作這種授權),因應某人患有嚴重疾病、違反會章或行為失當而罷免他的職位,乾脆繞過全民投票。但要保留當事人召開會員大會推翻評議會決定的可能性。
8. 會費﹕
周校友提及每年徵收會費。先前討論認為此舉十分困難,將令會員大量流失,所以只在入會時一次過徵收。當然,我們也可以考慮把入會時的收費改稱「入會費」,為日後可能徵收年費保留空間。
9. 基金﹕
基金用途計劃由評議會通過《財務附則》規定,所以沒有加入會章草案之中。現時計劃基金用途主要為供本會長遠發展之用,例如購置永久性物資和應付赤字。基金並無限制其他資金來源,但為了基金充足,可以考慮更改基金的收入設定。
10. 開除會籍﹕
周校友提及開除會籍的規定。在先前討論中,由於《校本管理條例》(即《教育條例》修正案)對校友會的說明包括所有校友,為避免法律爭議,所以未有採納。如果進一步討論認為「拒絕部分校友為會員」不會導致法律問題,是可以加上的。
條文細節
(更改部分加上黃色底,斜體字是意見和回應)
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會章草案 (第二稿﹕2005/03/19)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校友會,簡稱XXXXX(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Po Leung Kuk 1983 Board of Directo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PLK83AA。
(簡稱待議。為求簡潔,不建議追加引號,下同)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以下簡稱母校)校友之代表。其成立旨在團結各校友、增進校友間之友誼、為各校友謀求福利、及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
(本會無權稱學校為本校,故改稱母校,下同。長句欠通順,故不會把全段變成一句)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為新界青衣長康村保良局八三年總理中學。
第四條﹕組織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本會會員大會、評議會及幹事會依照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會章必然指稱本會會章,無需另行定義)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基本會員
(1) 凡曾於母校就讀,而現時已非母校學生者,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申請由幹事會處理,無需在此規定程序)
(2) 基本會員得享有以下之權利﹕
(a) 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權﹔
(上述來自孫中山民權理論,監察不是政權,是治權。修章屬創制及複決)
(b)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
(3) 基本會員得負以下之義務﹕
(a) 遵守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b) 繳交本會會費。
(會費繳交後會籍方才生效,詳見後文)
第六條﹕附屬會員
(1) 凡現於母校就讀之學生,經本會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同意,可申請為本會附屬會員。
(為求簡潔,凡指涉機構的條文,不搞 cross reference,下同)
(同意可按一般工作程序處理,亦可理解為按照《會議常規》「通過」)
(2) 凡附屬會員及後符合第二章第五條(1)之資格者,即自動轉為基本會員。
(既稱「自動」,即無需再行申請,因為之前已作了申請)
(條文號稱屬內向指引,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可能指稱其他規例)
(3) 附屬會員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
(4) 附屬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繳交本會會費、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5) 附屬會員並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各權。
第七條﹕名譽會員
(1) 凡對母校或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評議會主席)提名,並得評議會同意,得由會長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會長得邀請母校現任校長成為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人數未有規定,大家可討論是否需要規定)
(提名、同意均按照《會議常規》「通過」)
(2) 名譽會員得遵守本會會章及根據會章制訂之其他規例、遵守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之利益。
(3) 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本會會費,亦無選舉、被選、創制、複決及罷免各權。
第三章:全民投票
第八條﹕權責
(1) 全民投票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選舉、創制、複決、罷免各權之唯一程序。
(2)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第九條﹕程序
(1) 全民投票由基本會員於會員大會中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2)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評議會須主辦全民投票(如涉及整個評議會之罷免時,則由幹事會主持)﹕
(a) 基本會員根據第四章第十二條(3)(a)款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同時要求進行全民投票(投票議案以不超出會議議程之討論事項為限)﹔
(b) 會員大會議決(有關投票不得在作出議決之該次會員大會上進行)﹔
(c) 評議會議決。
(3) 凡依本條(2)(b)款進行全民投票,得依第四章第十二條重新召開會員大會。
(4) 全民投票須有基本會員五十人或以上投票方為有效。
(5) 除另有規定外,全民投票之議案須得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作通過。
(剛好二分之一贊成的議案不足以通過,必須過半)
(全民投票和會員大會表決是兩種不同的程序,所以用詞和要求都不同)
(6) 評議會(如評議會被罷免,則為幹事會)須於全民投票後一個月內公佈投票結果,若贊成票數不足法定要求,則議案自動撤銷。
(會章即法定要求)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十條﹕權責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
(2) 凡有關選舉、創制、複決、罷免及修改會章之議程,可於會員大會討論,然後交付全民投票決定。
第十一條﹕組織
(1) 凡基本會員皆有權出席會議,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有權列席會議。
(2) 凡基本會員皆有投票權。
(列席者沒有投票權,這是會議常識)
(3) 評議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評議會秘書為會員大會當然秘書。
如涉及罷免評議會主席之議程,則改由評議會副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如涉及罷免評議會之議程,則改由會長(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十二條﹕召開
(1) 凡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全體評議員及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年度會員大會得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召開之。
(3)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會員大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會章所有條文不會互相排斥,必須同時適用)
(a) 基本會員四十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會員大會議決﹔
(c) 評議會議決﹔
(d) 幹事會議決。
(4) 凡依本條(3)(a)款召開會員大會,得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a) 聯署之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b) 與發起人商討後,會員大會主席得決定會議議程。
(5) 在符合本條規定下,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可合併於年度會員大會之議程中。
第十三條﹕會議
(1)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五十人或以上。
(投票可以授權,出席是無法授權的)
凡於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主席可宣佈流會,議程交評議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例如議程是「討論及討論會務報告」,就由評議會討論及通過)
(2) 除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意外,議程只可根據原定議程之討論事項作出修改。
(3) 議案須得一名動議人及兩名和議人,方可提出。
(4) 議案須得在席者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惟贊成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二分之一。
(5) 當會議開始後,如出席者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時,會議仍得繼續進行。
若有出席者反對,則須有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贊成繼續,會議方可繼續進行。
如出席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二分之一時,主席須宣佈散會。
(一個人數不足額的會議就缺乏代表性,這已經是通融的規定)
(散會並不影響表決的有效性,正如立法會每年也會解散)
(6) 評議會(如評議會被罷免,則為幹事會)須於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公佈會議之各項議決案。
(7) 會員大會未完成之議程,得決議交續會處理、或由評議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如續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議程交評議會處理(選舉、罷免或修改會章之議程除外)。
(續會即會員大會的續會,交續會或評議會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五章﹕評議會
第十四條﹕權責
(1) 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常設立法、監察、司法及民意代表機關,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
(立法﹕制訂規例﹔司法﹕會章解釋)
(2) 評議會得審議及通過幹事會之提案、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有權通過自然有權不通過,正如立法會有權否決預算)
評議會得審議幹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之各項報告。
(3) 評議會負責主辦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
(4) 評議會負責收集會員意見。
(5) 幹事會之一切行動,均須於事前知會評議會主席或副主席,事後交評議會複議。
第十五條﹕組成
(1) 不少於三名及不多於二十名基本會員,得經全民投票選出為普選評議員。
(2) 去屆會長及去屆評議會主席皆為本屆評議會當然評議員,當選本屆評議員或幹事者除外。當然評議員不得獲選為評議會主席。
(3) 評議會設以下職位,由評議員互選之﹕
(a) 主席一人﹕主持評議會會議,並代表評議會處理一切事宜﹔
(b) 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處理指定事宜﹔
(c) 秘書一人﹕協助主席,並處理評議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d) 由評議會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4) 評議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評議員以外之任何會員及人士協助工作。
第十六條﹕任期
(1) 評議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如遇會員大會流會或其他原因,以致未能選出新一屆評議會,本屆評議會得留任至下次會員大會成功召開並選出新評議會為止。
第十七條﹕會議
(1) 評議會每三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評議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全體評議員及幹事會,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評議會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
(a) 評議員三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幹事會要求﹔
(c) 評議會主席認為有需要﹔
—評議會主席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通知全體評議員及幹事會,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3) 評議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十八條﹕評議會選舉法
(1) 基本會員在符合評議會所訂之條件後,得以個人身份成為評議員候選人。
(2) 評議員在會員大會中,經全民投票逐個選出。
(a) 如候選人數超出普選評議員之法定限額,則自所得贊成票數最高者起,依所得贊成票多寡之順序當選,直至當選人數達到法定限額為止﹔
(b) 如候選人數不超出法定限額,則凡所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3) 經全民投票選出之評議員人數,為當屆評議會普選評議員之最高限額。
評議會不得額外委任臨時評議員以填補與第十五條(1)法定限額之差額,經全民投票補選者除外。
第十九條﹕辭職及遺缺
(1) 評議員辭職,須經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2) 評議會主席如有遺缺,由副主席代理之﹔正副主席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
評議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職員。
(3) 遇有辭職、罷免或死亡所產生之普選評議員遺缺—
(a) 由最近一次評議員選舉中,所得贊成票數最高之落選者遞補﹔
(b) 如未能循(a)款進行遞補,則—
(i) 如餘下任期多於六個月,得召開會員大會重選之﹔
(ii) 如按(b)(i)款召開之會員大會流會,或餘下任期不多於六個月,則由評議會委任臨時評議員遞補之。有關遞補不得致使評議員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4) 當然評議員之遺缺無需遞補。
第二十條﹕報告
評議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對幹事會之工作評議。
第六章﹕幹事會
第二十一條﹕權責
(1) 幹事會為執行本會會務之最高機關。
(2) 幹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及評議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組成
(1) 幹事會由不少於五名及不多於十五名基本會員組成,經全民投票選出。
(2) 幹事會設以下職位﹕
(a) 會長一人﹕為本會首長、幹事會會議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
(b) 副會長一至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指定事宜﹔
(c) 秘書一人﹕協助會長,並處理幹事會一切檔案、文件及會議紀錄事宜﹔
(d) 財政一人﹕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e) 總務一人﹕處理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f) 由幹事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3) 經評議會通過,幹事(不包括正副會長)可以調換職位。
(4) 幹事會可設立委員會以協助工作進行,亦可委任幹事以外之任何會員及人士協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任期
幹事會任期一年,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會議
(1) 幹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會長須於開會前最少一星期,通知評議會及全體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2) 基於以下任何一項,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召開臨時會議-
(a) 幹事五人或以上聯署要求﹔
(b) 會長認為有需要﹔
—會長須於開會前最少三日,通知評議會及全體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議程。
(3) 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二十五條﹕幹事會選舉法
(1) 基本會員在符合評議會所訂之條件後,得以個人身份成為幹事候選人。
(2) 幹事在會員大會中,經全民投票逐個選出。
(a) 如候選人數超出幹事會之法定限額,則自所得贊成票數最高者起,依所得贊成票多寡之順序當選,直至當選人數達到法定限額為止﹔
(b) 如候選人數不超出法定限額,則凡所得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者當選。
(3) 幹事會由當選之幹事組成,幹事須互選第六章第二十二條(2)規定之各職位,及幹事議決設立之其他職位。
(第二十二條只規定職位,沒有規定程序,不可按建議改寫)
(互選方法由當選幹事自行協商,當然也可以由評議會另行規定)
(4) 經全民投票選出之幹事人數,為當屆幹事會之最高限額。
評議會不得額外委任臨時幹事以填補與第二十二條(1)法定限額之差額,經全民投票補選者除外。
第二十六條﹕辭職及遺缺
(1) 幹事辭職,須經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及知會評議會,方為有效,並公告各會員。
(2) 會長如有遺缺由其中一位副會長代理之,正副會長同時遺缺,由秘書代理之。
幹事會得儘快召開會議重新互選正副會長。
(3) 遇有辭職、罷免或死亡所產生之遺缺—
(a) 由最近一次幹事選舉中,所得贊成票數最高之落選者遞補﹔
(b) 如未能循(a)款進行遞補,則—
(i) 如餘下任期多於六個月,得召開會員大會重選之﹔
(ii)
如按(b)(i)款召開之會員大會流會,或餘下任期不多於六個月,可由會長建議其他幹事兼任其職,交評議會通過之﹔或由會長提名臨時幹事,交評議會通過遞
補之。有關遞補不得致使幹事全屬同一屆畢業之會員。
(4) 凡幹事會被罷免、解散或任期完結後,新幹事會上任前,得由評議會主席出任臨時會長,並由評議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代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工作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及報告
(1) 幹事會須於上任後一個月內向評議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2) 幹事會須向評議會常務會議報告工作進度及財政狀況。
(3) 幹事會須向年度會員大會提交截至會議當日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事前交評議會審議。
幹事會須在會員大會要求下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即按照《會議常規》「通過」,當然事實上幹事會應事前準備報告)
(4) 幹事會須於任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評議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第七章﹕懲治
第二十八條﹕違章及瀆職之處分
(1) 凡評議會或幹事會違反會章或瀆職,會員大會得彈劾及經全民投票罷免之。
(罷免程序即全民投票)
(2) 凡評議員違反會章或瀆職,經評議會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
(3) 凡幹事違反會章或瀆職,經評議會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得彈劾之。
第八章﹕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由評議會委任
(1) 在幹事會出缺期間,評議會得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各類專責小組,處理行政事宜。
(2) 臨時行政委員會負責於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本會之基本運作及對外聯絡,直至新幹事會上任為止。
(3) 專責小組負責於幹事會出缺期間,處理評議會所指定範圍之權責,任期由評議會決定。
(4) 臨時行政委員會及專責小組必須服從評議會之議決。
第三十條﹕組成
(1) 臨時行政委員會得包括以下委員﹕
(a) 主席﹔
(b) 秘書﹔
(c) 財政﹔
(d) 由評議會指定之其他職位。
(2) 臨時行政委員會之會議規定,與幹事會相同。
(3) 專責小組之組成及章程(如有),由評議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辭職及遺缺
(1) 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各成員之辭職、任免及遞補,均須經評議會通過。
(2) 評議會得隨時解散及重組臨時行政委員會或專責小組。
第三十二條﹕報告
臨時行政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向評議會提交工作及財政報告。
第九章﹕財政
第三十三條﹕財政年度與幹事會任期相同
(1) 本會之財政年度與幹事會任期相同,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財政年度不因幹事會之中途更換而改變。
第三十四條﹕會費
(1) 本會會費為每人五十元正,於申請入會時繳交,基本會員及附屬會員資格須待會員繳清後方能生效。
(2) 已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受日後會費變動之影響。
(修章才可更改會費是為了保障會員)
第三十五條﹕基金
(1) 本會得設立基金,作本會儲備及長遠發展用途。
(2) 年度會費收入五分之一,及年度盈餘五分之四,得撥入本會基金。
(可考慮是否所有收入都扣入基金。沒盈餘就不會有這筆撥款)
(3) 基金之動用須經評議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退會
(1) 凡本會會員,經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同意,得申請退會。
(退會是行政事宜,入會由幹事會經辦,退會自然不會由評議會經辦)
(2) 凡退會者,其所繳會費將不獲退還。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七條﹕贊助人及名譽顧問
本會得由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評議會主席)提名,並得評議會同意,交會長延聘贊助人、名譽顧問、名譽法律顧問及名譽財務顧問。
(既稱名譽,即是義務。顧問不算會員,如果另有會員身份又作別論)
第三十八條﹕禁止兼任
(1) 會員不得同時兼任評議員及幹事。
(2) 評議員不得兼任臨時行政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九條﹕會章解釋
(1) 會員大會之解釋為本會會章之最終解釋。
(2)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評議會為本會會章之最高解釋機關。
第四十條﹕會章修訂
(1) 會章修訂案須經評議會審議。
(2) 會章修訂須經評議會全體評議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並經全民投票通過。
第四十一條﹕其他規例
(1) 本會任何規例與本會會章有衝突者,概以會章為準。
(2) 本會之會議常規及選舉附則,得由評議會訂定及公告之。
(3) 本會其他章則及附則,由評議會訂定及公告之。
(4) 幹事會可擬訂規例草案,交評議會審議及通過,程序與評議會訂定附則相同。
第四十二條﹕會章生效
本會會章經創會基本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通過並即時生效。
本會成立後一個月內,幹事會(如幹事會出缺,則為臨時行政委員會)須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附錄一﹕第一屆校友會特別保留條文
因應校友會成立之特別需要,現制訂下列保留條文﹕
(1) 第一屆評議會未成立前,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召開並主持之。並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主席或其委任者擔任主席。
(2) 首次年度會員大會為本會成立當日所舉行之會員大會(日期不限於會章第十二條(2)之規定)。下一次年度會員大會將於二零零六年舉行。
(3) 在不違反會章第十八條(2)及第二十五條(2)、(3)各款規定之情況下,評議會及幹事會之具體選舉安排及規定,由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決定之。
(4) 第一屆評議會及幹事會之任期由成立該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個財政年度由本會成立當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因應本會成立所需,校友會籌備委員會得訂定其他規例並執行之。第一屆評議會成立後得複議該等規例。
(6) 校友會籌備委員會所執行之會務,得交第一屆評議會複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