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賽實戰示例
題目:
婦女應有墮胎自主權(1)正方主辯 (2)反方主辯
主席、評判、在座各位:(稱呼) 今日的辯題是婦女應有墮胎自主權。(重覆辯題)首先讓我為大家界定辯題及劃定今日討論的範圍。(界定題目) 辯題中所指婦女一定要是成年人,例如香港,十八歲或以上人士才算得上是成年人。 至於所謂墮胎,即是經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也稱為人工流產。 而自主權,即指一個人可以不受他人的支配,能依自己的主張行使權力的權利。 根據「醫療照護上的道德問題」一書的記載,一般人墮胎的原因不外乎有下列八種: (引用書本資料)1 如果讓胎兒正常發育至分娩,對孕婦有生命的危險;2 如果懷孕至分娩會損害該婦女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健康;3 將來會生出有嚴重畸型的胎兒;4 被強姦而懷孕;5 該懷孕是不想要的,因此墮胎可避免將來生下來的胎兒過著不幸福的生活;6 再多生一個孩子將會使家人在財力上負擔不起;7 節育或人口控制,以減少世界上的整個痛苦和不幸;8 不喜歡胎兒性別我方支持今日辯題的第一個原因,就是每個人都有權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無論這位婦女是基於上述那種原因而要墮胎,這都是合理,而且應被允許的,因為胎兒會影鈳o位女士肉體或精神的生活質素。(支持辯題原因,分點!) 稍後我方兩位副辯,會從胎兒及婦女兩方面的利益,為大家証明,為何婦女應有墮胎自主權。(展示全隊架構) |
主席、評判、在座各位:(稱呼) 多謝
正方主辯努力為各位界定辯題,為今日比賽劃定討論的範圍,可是你們的定義實在有點兒不盡不實。(質疑定義)
今日友方同學支持婦女有墮胎自主權,他們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婦女有權追尋自己幸福的權利。因為胎兒會影鈳o位女士肉體或精神的生活質素。(先覆述對方論點,再攻擊) 今日我方認為婦女不應有自主權,但我們以為婦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墮胎,例如友方所說被強姦而懷孕、懷孕至分娩會損害該婦女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健康、如果讓胎兒正常發育至分娩,對孕婦有生命的危險等等的情況,我方也贊成墮胎,不過我們以為決定權不應只在婦女手上,而應由醫生、懷孕婦女、懷孕婦女的丈夫、父母、親友共同決定,胎兒的權利我們也不能不考慮。 稍後我方兩位副辯會繼續從社會及家庭角度為大家証明今日的辯題是不能成立的。(展示全隊架構) 最後我想在完結前問友方幾條問題: 友方是否還以為婦女不包括十八歲以下人士?假如包括,友方是否以為一名十一二歲,只有中一二程度,心智未成熟的少女也有權墮胎呢?(逼對手跟自己交鋒) 多謝各位!(致謝) |
(3)正方一副 (4)反方一副
主席、評判、在座各位:(稱呼) 首先我要回應友方同學的問題。用人工方法,在胎兒可存活的情況下,終止妊娠,少女是沒權這樣做的。 社會一向以為一個人稱得上獨立自主,必須是成年人,所以少年不可賭博、投票、飲酒、食煙、看三級片。雖然女性在十一二歲就已經來經,有生育的能力,可是由於年紀尚輕,不能獨立自主,況且世界各地法例為免婦孺受到傷害,所以今日辯題中討論的婦女不包括未成年的少女。(引用各地例子類比) 假如很不幸,這些未成年少女意外成孕,那他們是不應有墮胎權的,是否墮胎的決定該由她的醫生、社工、父母、師長,根據少女的身心及前途,共同決定。 未成年少女沒有墮胎權不能代表婦女不應有墮胎自主權,原因就在於少女根本未有獨立的能力。 至於我方支持今日辯題,並非如友方同學所言,只單方面從個人權利看,還有從胎兒的利益來看。雖然胎兒只是「穻b的人」,但我方以為在考慮婦女有沒有墮胎權時,胎兒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我方支持今日辯題第二大原因,就是胎兒雖然只是「穻b的人」,可是他們成為人後的幸福,我們也要關注。
眾所周知,任何手術都是有危險性的,而墮胎手術也有一定危險性,例如子 宮 遭 穿 刺。很多有不准許墮胎法例的地方,有不少婦女甚至寧願冒茈糽R危險,幫趁不合格的人士進行醫療手術,任人使用殘忍的方法和不潔的手術器具替她們進行手術也在所不惜。況且墮胎手術也有一定後遺症,她們不顧一切,也要除掉腹中肉的行為,可看出她們極度不願負照顧孩子的責任。而偏偏孩子是需要母親關心照顧,才能健康成長。是問友方同學,現時的虐兒數字已經很高。我們有沒必耍為世界帶來更多不幸?(反問) |
主席、評判、各位:(稱呼)
另外,友方同學也真的太好心做壞事了,你們只看見婦女應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卻對婦女在剛懷孕時的心理狀況太少研究。雖然現在科技先進,有很多先進的避孕方法,但青少年的性知識卻仍很貧乏。一些婦女,尤其是青年婦女,在突然懷孕的情況下,她們怕胎兒影響自己的升學機會或就業前途,在未經深思熟慮的情況之下,她們就會選擇墮胎這條不歸路。(誇張) 所謂集思才能廣益,「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友方同學要支持今日的辯題,就必須証明為何在考慮墮胎問題時,單憑婦女單方面的看法,為何會比由各界一參與、商討更佳,否則今日辯題就絕不能成立,多謝各位。(引用諺語、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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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方二副 (6)反方二副
主席、評判、各位:(稱呼) 今日友方同學不斷說人多才會好辦事。我想問友方到底今日婦女要生仔,還是丈夫要生仔,到底是誰要腹大便便,受懷胎十月之苦?(反問) 今日友方又不斷跟我們考慮婦女有沒有墮胎權利時,一定要考慮會造成的社會影響,我想提醒友方同學,你們鼓吹的,其實m很殘忍,因為婦女應有墮胎自主權,並不表示婦女應有墮胎的權利,也包括不墮胎的權利。友方常強調整體利益比個人權利重要,其實是贊同只要大部份人同意,懷孕婦女也不能拒絕墮胎,跟中國大陸的一胎政策十分相似。(抹黑對手) 另外,友方又說我方不替懷孕婦女虓Q,其實我方支持今日辯題的第三大原因,就是為了保障婦女的生命。其實不論你准不准,決定墮胎的婦女都一定有她的方法門路。例如在香港,她們會像《真情》的司琴到深圳一日遊。(引用生活化例子) 又或芡偉X黑市醫生。正如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李 傑 崔 坦 博 士 說 : 「 倘 若 是 一 名 貧 窮 無 助 的 婦 女 , 她 往 往 會 找 暗 巷 中 的 密 醫 進 行 墮 胎 。 」 這就大有問題。(引用權威) 98/6/21, 美聯社.日內瓦通訊:「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說 , 全 球 每 年 約 有 二 千 萬 婦 女 因 接 受 不 夠 安 全 的 墮 胎 手 術 而 冒 著 喪 失 生 命 的 危 險 , 其 中 約 有 八 萬 婦 女 因 此 失 去 寶 貴 的 生 命 。 」(引用數據有日期、出處就更可信)
假如墮胎不能合法化,婦女沒有墮胎的權利,懷孕婦女就會幫趁黑市醫生,接 受 不 安 全 墮 胎 手 術 的 婦 女 中 有 百 分 之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會 出 現 發 炎 、 出 血 、 和 子 宮 遭 穿 刺 等 症 狀 。 如 果 墮 胎 沒 死 , 她 可 能 留 下 長 期 的 問 題 、 長 期 骨 盤 疼 痛 、 骨 盤 發 炎 、 輸 卵 管 堵 塞 和 不 再 受 孕 。 其 他 還 可 能造 成 子 宮 外 孕 、 早 產 和 不 斷 流 產 的 後 遺 症 。(引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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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評判、各位:(稱呼) 我方並不如友方所言,說只要人多就可犧牲個人權利,也不贊同把一些懷孕婦女捉去墮胎。(澄清誤解) 我方只是以為婦女在墮胎時,應先獲得其他人贊同,因為婦女懷孕後,很可能惶恐不安,沒有細心考慮,事後會懊悔不已。不給婦女墮胎自主權,就能避免終生愧疚的情況出現,現在有不少機構如母親的抉擇,就負類似的任務,幫助懷孕婦女。因此,婦女懷孕後會容易倉卒下決定是事實,而在此情況下擁有墮胎自主權無異給一把刀一位情緒不穩定的小朋友玩,事實是對她或別人都沒有好處。(例子說明) 友方同學剛才又說墮胎不合法化,很多婦女就會死於非命,所以婦女應有墮胎自主權,可是友方可知道今日辯題只是討論婦女應否有墮胎自主權,墮胎應否合法化跟辯題無關,請友方同學不要捉錯用神,走錯路向才好。(指出責任) 友方同學由此至終支持辯題的理由都只是從婦女個人虓Q,對婦女墮胎有自主權的社會影響想得不太周密。如今社會容許婦女有墮胎自主權就會造 成 墮 胎 率 上 升。那很多胎兒就會在未有審慎考慮的情況下,被剝奪了出生的可能,那實在太不幸了。(情感渲染)況且婦女有自主權,她們決定墮胎時就會較輕率,可是墮胎手術是一項危險的手術。婦女可能因此患上長 期 骨 盤 疼 痛 、 骨 盤 發 炎 、 輸 卵 管 堵 塞 和 不 再 受 孕 。是問如此重要的決定,又豈會只影響一位婦女,對她的丈夫、家人的影響也極度深遠。我們豈能剝奪了這班受影響人士的決策權?(反問) 我們的下一代也不能不顧及,當婦女有了墮胎自主權後,墮胎比以前容易,年青人就會視墮胎為平常事,她們會隨意跟別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濫交社會風氣蔓延。一夫一妻制、此志不渝的愛情觀念m會因此消失,愛情的價值受否定,甚至被人拿為笑柄。(誇張) 此外,假如讓婦女有了墮胎自主權,替醫院帶來的衝擊,我們也應考慮,我們的醫生能應付突然增加的求診人數?醫院的設備是否充足?否則婦女在不能負荷的醫療系統下,就可能被忽視,照料不當,身心均會受到傷害。 因此我們不能讓婦女有嶞胎自主權,多謝! |
(8)正方結辯 (7)反方結辯
主席評判各位: 總結今日友方論點,可用小瑕疵,大謬誤來形容。 友方今日搜集資料時,真的不太小心,根據《現代漢語詞典》,這本權威辭書,「婦女就是成年婦女的通稱。」為何友方不斷說婦女一定包括未成年少女?算了,你不信字典也應看一下世界各地法律,向來世界各地都有剝奪未成年人士的一些權利,因為他們心智未成熟,今日我方不以為未成年少女有墮胎自主權,並不表示我方不贊成婦女應有墮胎自主權,正如港府不准十八歲以下投票,並不表示香誘H沒有投票權,到底友方明不明白?我方又何時自相矛盾、自打咀巴? 不過上述這些都不過是小瑕疵,有幾個大錯誤,友方實在不可不察。 第一、友方不明白到底孩子是如何誕生的。他們今日不斷倡議墮胎的決定權,要由眾人一決議。可是我想告訴友方懷胎十月的人是丈夫、家公還是家婆?醫生的意見當然應該參考,但決定是否墮胎,一定要交給婦女決定,因為胎兒到底出世前後有本質區別。出世前胎兒完全依靠母親,基本上是母親的一部份;出生後,雖然仍已可獨立吸取所需的氧,但仍要依賴母親。而正如我方主辯所言,如今要墮胎的人,不是貪玩而去墮胎的,她們都有一定原因,如讓胎兒正常發育至分娩,對孕婦有生命的危險;如懷孕至分娩會損害該婦女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健康;將來會生出有嚴重畸型的胎兒;被強姦而懷孕;再多生一個孩子將會使家人在財力上負擔不起等等,這些都不是無知、無理的理據,友方又怎能本末倒置,將一些閒雜人的重要性跟最受影響的婦女相提而論。 第二、友方以為婦女之所以墮胎,m是一時看不通。其實婦女都是愛孩子的。可是友方同學的理據何在?有何統計調查証明?我方可不是空口講白話,一副已指出墮胎手術並不是玩遊戲,有一定危險性,例如子 宮 可能遭 穿 刺,導致不育。而婦女仍不避艱險,冒死進行墮胎手術,除腹中肉而後快,就可知道BB出世後一定不會有一位善待和了解他的媽媽,既然胎兒出生對婦女及胎兒均無益,我們又何必製造更多不幸?是問那些不想生小孩的婦女,又怎能面對一連串的考驗?懷胎十月,時間不短,婦女身心都會有不少變化,承受的壓力極大,連一些經過仔細計劃才決定生育的婦女,都會吃不消,近年患上產後抑鬱症的香港婦女不漸增多,就是很好的例子。不准婦女有墮胎自主權,難道要這些不喜歡小孩的婦女被迫生下小孩,因應付不了一連串枚自嬰兒及社會的壓力,而對家人及自己做出瘋狂的行為才開心?不准婦女有墮胎自主權不就是一種想製造更多倫理慘劇的政策? 第三友方以為婦女有了墮胎自主權,墮胎數字就會急升,影響下一代。可是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研 究 報 告 說 : 「 與 一 般 看 法 有 出 入 的 是 , 墮 胎 合 法 化 並 不 會 造 成 墮 胎 率 上 升 。 」 舉 例 而 言 , 荷 蘭 政 府 並 沒 有 立 法 限 制 墮 胎 , 隨 處 可 取 得 避 孕 工 具 , 以 及 可 免 費 進 行 墮 胎 手 術 , 但 它 的 墮 胎 率 是 全 球 最 低 的 。因此,友方的說婦女有墮胎權會影響社會青少年的論點並不成立。 第四、友方迴避婦女沒有墮胎自主權而死亡的問題,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研 究 發 現 證 據 顯 示 , 反 墮 胎 法 與 不 安 全 的 墮 胎 和 婦 女 死 亡 率 升 高 有 關 。 總結友方同學都末能回應我方三大論點,而友方說的論點已遭逐一擊破,今日辯題又怎會不成立? |
主席評判各位:(稱呼)
要總結友方同學論點,「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這句說話就再適合不過了。 友方同學一開始就解錯辯題,是無心之失,實在不足為怪,可是友方同學跟茷出未成年少女絕不可以有墮胎權,因為她們心智未成熟,就太難原諒了。友方同學,你們是正方,正方有責任支持辯題,你們又怎可以自相矛盾,反對同樣是女性的未成年少女有墮胎自主權呢?(反問) 友方同學支持今日辯題的三大原因:(歸納對方論點) 第一、人人都有權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婦女是人,所以可以墮胎。友方同學婦女誠然是人,但婦女的丈夫又是不是人?婦女的父母是不是人?假如大家m是人,為何你們要把這批準父親、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幸福置諸不理。況且,我想問友方墮胎手術危不危險,是不是人人可以做,假如不是,那我們怎可以把醫生的專業意見拋諸腦後!現時香港任何人要進行墮胎手術,要有至少兩各醫生簽紙同意才能進行,目的就是保障婦女生命,友方又豈可如此輕率,把能否墮胎的決定權,由醫生手上交由未受專業訓練的一般婦女大眾? 友方支持今日辯題的第二個原因就是「阿媽都不想要個細路,細路生出來一定多災多難」。可是友方同學你們可知道很多人墮胎全因為一時想不通。她們經過適當的輔導後,m會明白自己當初打算墮胎實在太傻。當孩子出生後,她們都會痛錫孩子,盡心照料。每年家計會會及母親的抉擇就有不少類似例子,是問友方又豈可斷言孩子出世後一定無幸福?我則能肯定孩子不能出世,要死,一定算不上幸福。 友方支持今日辯題的第三大原因就是為了保障婦女生命,以為墮胎合法化後,因幫趁黑市醫生而死傷的婦女數目就會減少,可是黑市醫生價錢較平,你墮胎合法化後,她們也不一定願意幫趁較貴的有牌醫生,要保障婦女生命,治本的方法是找多些人商量,墮胎權不屬一人,該由眾人議定,包括醫生、家人,這才能避免不幸。 相比友方的短視,我方則能從整體社會利益出發,為了保障胎兒、婦女、婦女家人、下一代的心理生理健康而排除墮胎權給一人隻手遮天,而應共同決定。這些都是友方未曾考慮的。(指出對手不做到的地方) 因此婦女有墮胎自主權,絕對是不應、不能、不可的。(排比) 多謝!(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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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些有關墮胎的資料:
反方主辯:
正方反駁:胎兒不是人,不一定有生存權。
例子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明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就目前香港無論在刑事及民事法律上﹐腹中胎兒也不算是一個人﹐例如刑事上墮胎並不算是殺人。
而貍畢b計算賠償金額時又說胎兒不算人。
例子二:根據美國喬治城大學肯尼迪倫理研究所成員邱仁宗博士在《生死之間:道德難題與生命倫理》一書指出:
「在西方《猶太聖法經傳》及《舊約》聖經中,胎兒只被認為是「母親的一部份。」 「在中國,哲學家如荀子韓非子m認為人有生命,始於出世後。」例子三:「胎兒出世前後有本質區別。出世前胎兒完全依靠母親,基本上是母親的一部份;出生後,雖然仍依賴母親,但至少已可獨立所需的氧,在飢渴和需要時,會用自己的行動引起成人相應的行為。胎兒在社會上不扮演任何角色,所以不能算是人,只是「穻b的人」。
「穻b的人」不一定有人應有的權利。
口語:正如我方主辯,都幾聰明,唔參加辯論比賽,本來都很有機會在下星期一開始的第一學期考試中,考取全級第一的成績,稱得上「穻b的全級第一」,那是否表示,他現在就可返林護,問校長預支那成一百九十元的全級第一獎學金呢?接 受 不 安 全 墮 胎 手 術 的 婦 女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來 自 開 發 中 國 家 。 李 傑 崔 坦 說 在 這 些 國 家 中 , 墮 胎 手 術 通 常 是 由 不 合 格 的 人 士 進 行 醫 療 行 為 , 他 們 使 用 殘 忍 的 方 法 和 不 潔 的 手 術 器 具 。
報 導 說 , 所 有 接 受 不 安 全 墮 胎 手 術 的 婦 女 中 有 百 分 之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 會 出 現 發 炎 、 出 血 、 和 子 宮 遭 穿 刺 等 症 狀 。 如 果 墮 胎 沒 死 , 她 可 能 留 下 長 期 的 問 題 、 長 期 骨 盤 疼 痛 、 骨 盤 發 炎 、 輸 卵 管 堵 塞 和 不 再 受 孕 。 其 他 還 可 能造 成 子 宮 外 孕 、 早 產 和 不 斷 流 產 的 後 遺 症 。 阿 布 札 爾 說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部 分 墮 胎 合 法 化 國 家 其 國 內 的 不 安 全 墮 胎 情 形 依 舊 , 譬 如 印 度 。
報 告 說 , 巴 貝 多 、 加 拿 大 、 突 尼 西 亞 和 土 耳 其 均 先 後 修 訂 國 內 墮 胎 法 律 , 放 寬 婦 女 進 行 墮 胎 手 術 的 限 制 , 但 這 些 國 家 的 墮 胎 率 並 沒 有 因 此 而 上 升 。「世界壎芠梒摒
究 指 出 , 全 球 每 年 有 七 千 五 百 萬 個 意 外 懷 孕 案 例 。」反方論點
1胎兒的父母應負責,為不負責任的行為負責。
反駁:胎兒不應被視為受擗u具。
反駁:墮胎有危險性,不會輕率決定。人不會因墮胎合法而性濫交,避孕才是道德。
參考資料:各國墮胎法案比較
劉美秀(慕尼黑傳真) 在 天 主 教 徒 大 本 營 ?/FONT> 義 大 利 , 墮 胎 法 案 並 不 嚴 厲 , 婦 女 在 懷 孕 十 三 周 之 內 , 必 須 接 受 諮 詢 及 完 成 墮 胎 , 在 公 立 或 私 立 診 所 都 可 以 , 一 般 只 有 母 體 或 胎 兒 有 危 險 時 才 准 許 墮 胎 , 但 也 有 例 外 情 形 , 如 經 濟 上 不 允 許 懷 孕 等 等 。 在 西 班 牙 天 主 教 的 勢 力 穩 固 , 只 有 當 母 體 或 胎 兒 健 康 受 威 脅 , 被 強 暴 婦 女 或 胎 兒 畸 形 才 准 許 墮 胎 。 大 部 分 接 受 墮 胎 婦 女 , 必 須 在 私 人 診 所 進 行 手 術 , 而 且 大 多 根 據 心 理 醫 師 開 立 的 證 明 。 在 政 教 嚴 格 分 立 的 法 國 , 婦 女 只 須 和 進 行 手 術 的 醫 師 商 談 , 在 十 周 內 進 行 墮 胎 , 由 公 立 醫 院 負 擔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的 手 術 費 , 婦 女 只 需 自 付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另 外 墮 胎 藥 RU486, 讓 不 想 上 手 術 檯 的 婦 女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及 購 買 。] RU486在 瑞 典 及 英 國 也 可 買 得 到 ) 荷 蘭 大 概 是 對 墮 胎 最 寬 容 的 國 家 , 婦 女 懷 孕 二 十 四 周 內 和 負 責 手 術 醫 師商 談 , 考 慮 期 是 五 天 , 之 後 就 可 以 墮 胎 。 因 此 許 多 歐 洲 其 他 國 家 想 墮 胎 婦女 , 都 跑 到 荷 蘭 來 進 行 手 術 , 以 免 觸 犯 本 國 法 律 。 平 均 每 年 二 萬 七 千 個 墮胎 個 案 中 , 有 八 千 個 是 外 國 婦 女 。 在 北 歐 國 家 如 瑞 典 、 芬 蘭 、 冰 島 、 丹 麥 法 律 類 似 : 婦 女 在 十 二 周 內 自 行決 定 是 否 要 墮 胎 , 十 三 到 十 八 周 內 必 須 經 過 兩 個 醫 師 的 診 治 及 許 可 ; 十 九到 廿 三 周 內 則 要 經 由 公 立 健 康 部 門 的 特 准 才 可 , 而 手 術 必 須 在 公 立 醫 院 進行 。英 國 婦 女 在 懷 孕 廿 四 周 內 , 必 須 由 兩 位 醫 師 診 治 並 開 立 證 明 懷 孕 會 對 病人 造 成 精 神 上 或 身 體 上 的 傷 害 , 才 可 進 行 墮 胎 。 在 北 愛 爾 蘭 及 愛 爾 蘭 共 和國 , 是 嚴 禁 墮 胎 的 , 除 非 母 體 生 命 受 到 威 脅 。
在 西 方 世 界 國 家 中 , 對 墮 胎 法 案 最 寬 容 的 是 美 國 , 在 懷 孕 十 二 周 內 可 不經 諮 詢 而 墮 胎 , 但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必 須 經 由 諮 詢 ( 例 如 懷 孕 超 過 五 個 月 ) 才 能 進 行 墮 胎 。代 表 房 屋 署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李 志 喜將 房 署 處 理 居 屋 申請 的 政 策 呈 堂 ﹐ 指 房 署 自 八 三 年 開 始 將 懷 孕 二 十 四 周 的 胎 兒 計 算 為 一 人﹐ 有 權 得 到 搬 遷 津 貼 ﹐ 九 ○ 年 開 始 修 訂 為 十 六 周 ﹔ 但 六 一 年 時 根 本 沒 有有 關 規 訂 ﹐ 現 時 的 政 策 也 不 適 用 於 六 十 年 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