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通則章則

章節 內容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詞語及詞句的釋義
第三章﹕有關條例的一般條文
第四章﹕生效日期、拒准、修改及廢除
第五章﹕權力
第六章﹕各類委員會
第七章﹕公職人員及政府或公共組織合約
第八章﹕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
第九章﹕時間和距離
第十章﹕雜項
第十一章﹕有關本章則事宜
—章則概述及一般規定
—詞語定義、有關章則法定語文本問題
—有關章則的使用
—有關章則的成立和廢除
—權力的界定、運用和轉授
—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
—訂立合約、公職人員權力的轉移
—中央組織的運作
—日期及時間的計算、距離的定義
—條例印本、附表修訂
—有關本章則的規定
附表一﹕有關中大學生會與書院學生會之權責界定
附表二﹕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指定公職人員名單
附表三﹕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公職人員名單
附表四﹕暫時性條文
—為中大學生會會章第三條之規定作進一步推展
—第五十九條所需指定之公職人員
—表列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之公職人員
—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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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釋義及通則章則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簡稱
本章則可引稱為《釋義及通則章則》。

第二條﹕立法目的
本章則旨在綜合和修訂,有關條例的釋疑、適用範圍、釋義的規定,訂立關於這些事宜的一般條文,對條例及公文中的詞語和詞句作出定義,訂立關 於中大學生會、中大學生會公職人員或中大學生會屬下團體合約、立法及司法程序的一般條文,以及為由這些事附帶引起的或與這些事相關的目的和事宜訂立一般條 文。
本章則乃參照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一章)編寫而成。

第三條﹕適用範圍
(甲) 除非在本章則或其他條例、文書的內容出現用意相反之處,否則本章則條文適用於本章則、其他現行之條例(不論其實施日期早於或遲於本章則的生效日期)及根據或憑藉這些條例而訂立或發出的文書。
(乙) 即使另一條例載有本章則某項條文的要旨,亦不可理解為本章則之其他條文不適用於該條例。

第二章﹕詞語和詞句的釋義
第四條﹕詞語和詞句的釋義
(甲) 一般用詞
    (1) 「人」、「人士」、「個人」、「人物」(person)包括中大學生會任何公共組織和團體,即使這些詞語出現於追收罰款或追收補償的條文內,本定義亦適用;
    (2) 「公眾」、「公眾人士」(public)包括任何一類的公眾人士;
    (3) 「姓」、「姓氏」(surname)包括宗親或家族的姓氏;
    (4) 「歲」、「年歲」、「年齡」(years of age)及其他近義詞語,當用於指人的歲數時,指由出生日期起計的歲數;
    (5) 「年」(year)指公曆年;
    (6) 「月」(month)指公曆月;
    (7) 「星期」、「周」(week)指一段連續七日之時間﹔
    (8) 「日」(day)指公曆日﹔
    (9) 「周日」(weekday, week-day)指星期日以外的任何日子;
    (10) 「學年」指由香港中文大學當局於校曆中所指定之一學年,通常由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11) 「學期」(semester)指每一學年中的兩個時段。「第一學期」(first semester)由學年開始當日起,至全日制本科課程第二學期授課開始前一日為止﹔「第二學期」(second semester)由全日制本科課程第二學期授課開始當日,至學年結束為止﹔
    (12) 「上課日」(school day)指除了星期日、公眾假期及學校假期以外之日期﹔
    (13) 「公眾假期」、「公眾假日」(general holiday, public holiday)指由香港政府根據有關公眾假期之法例所指定之日期;
    (14) 「學校假期」(school holiday)指由香港中文大學當局於校曆中所指定之假期﹔
    (15) 「字」、「文字」、「語言文字」(words)包括數字及符號;
    (16) 「書寫」(writing)、「印刷」(printing)包括書寫、印刷、平版印刷、攝影、打字及任何其他可見形式表現文字的方法;
    (17) 「簽名」、「簽署」(sign),對不能書寫的人來說,包括加蓋或印上印章、標記、拇指紋或圖章;
    (18) 「文件」(document)指任何刊物及以字母、字樣、數字或符號的形式,或以超過一種上述的形式在任何物質上書寫、表達或描述的任何資料;
    (19) 「出版物」(publication)指﹕
        (a) 一切書寫和印刷的物品;
        (b) 可藉機械、電子或電力方法來產生、重複產生、表達或傳遞語言文字或意念的任何唱片、紀錄帶、導線、排孔卷帶、電影片膠卷或其他裝置;
        (c) 任何東西,不論其性質是否有如上述,凡載有可見物象,或由於其形態、形狀或以任何形式,可以產生、重複產生、表達或傳遞語文字或意念者;及
        (d) (a)、(b)和(c)款定義所指刊物的每一份製成本和複製本﹔
    (20) 「財產」(property)包括﹕
        (a) 金錢、貨物、法據動產和土地;及
        (b) 由(a)款下定義的財產所產生或附帶的義務、地役權以及各類產業、利益和利潤,不論是現存的或將來的、既得的或待確定的;
    (21) 「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指﹕
        (a) 土地,不論是否有水淹蓋;
        (b) 土地上的任何產業、權利、權益或地役權;及
        (c) 附連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於任何這類物件上的東西;
    (22) 「動產」(movable property) 指不動產以外的各類財產;
    (23) 「中文大學」、「中大」、「大學」(CUHK, CU, University)指香港中文大學﹔
    (24) 「香港」(Hong Kong)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25) 「特區」(HKSAR)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6) 「香港政府」、「特區政府」(Government)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7) 「中國」(China)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8) 「外國」(foreign country, foreign state)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
(乙) 學生會機構用詞
    (1) 「中大學生會」(CUSU)指根據《會章》成立之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2) 在本章則中,「本會」指中大學生會﹔
    (3) 「公共組織」(public organization) 包括﹕
        (a) 中大學生會﹔
        (b) 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包括﹕
            (i) 全民大會﹔
            (ii) 聯席會議﹔
            (iii) 代表會﹔
            (iv) 幹事會﹔
            (v) 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
            (vi) 中大校園電台﹔
            (vii) 各中央組織之屬下委員會
            (viii) 各臨時行政委員會
        (c) 中大學生會各屬下團體;
        (d) 中大學生會各屬下團體之屬下組織,或與其他團體合組之其他組織﹔
        (e) 任何由中大學生會承擔的事業﹔及
        (f) 各書院學生會,包括其中央組織、各屬下團體、屬下組織及事業﹔
    (4) 「負責人」、「組織負責人」指某公共組織之最高行政首長或負責人。
    (5) 「代表會」(Representative Council)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包括其各屬下委員會;
    (6) 「代表會主席」(Chairman, Representative Council)指﹕
        (a) 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主席(根據《會章》第六章第十八條乙)﹔或
        (b) 依照《會章》第六章第二十一條甲代理或遞補代表會主席職務的人﹔
    (7) 「代表會秘書」(Secretary, Representative Council)指根據《會章》第六章第十八條乙選任之代表會秘書(代表會秘書處秘書長),亦包括代表會秘書處委員﹔
    (8) 「幹事會」(Executive Council)指中大學生會幹事會,包括其各屬下委員會;
    (9) 「會長」(President)指﹕
        (a) 中大學生會會長(根據《會章》第七章第二十五條甲);或
        (b) 依照《會章》第七章第二十八條甲代理或遞補會長職務的人;
    (10) 「財政」(Treasurer)指中大學生會幹事會財政(根據《會章》第七章第二十五條甲)﹔
    (11) 「中大學生報」、「報社」(CUSP, Student Press)指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
    (12) 「總編輯」(Chief Editor)指﹕
        (a) 中大學生報總編輯,亦即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之最高負責人(根據《會章》第八章第三十三條)﹔或
        (b) 依照《會章》第八章第三十六條甲代理或遞補總編輯職務的人﹔
    (13) 「校園電台」或「電台」(CUCR, Campus Radio)指中大校園電台,亦即其編輯委員會﹔
    (14) 「台長」(President, CUCR)指﹕
        (a) 中大校園電台台長(根據《會章》第九章第四十一條乙)﹔或
        (b) 依照《會章》第九章第四十四條甲代理或遞補台長職務的人﹔
    (15) 「公印」(public seal)指各公共機構之印鑑;
    (16) 「公職」(public office)指任何令任職的人或擔當職務的人成為公職人員的職位或工作;
    (17) 「公職人員」(public officer) 指任何在公共機構擔任受薪或義務職位的人,不論該職位屬常設或臨時性質;
    (18) 「中大學生會各屬下團體」、「屬下團體」(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指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下團體章則》向中大學生會註冊或登記之團體﹔
    (19) 「會員」(member)指作為任一公共組織之成員的人,可指根據《會章》第二章成為中大學生會會員的人,或根據個別屬下團體會章成為該屬下團體會員的人,視乎條文的目的及作用而定﹔
    (20) 「基本會員」(basic member)指根據《會章》第二章第六條成為中大學生會基本會員的人;
(丙) 學生會法律用詞
    (1) 《會章》("Constitution")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
    (2) 「會章」(constitution)指任一公共組織賴以成立之條例,可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或其屬下團體之會章,視乎條文的目的及作用而定﹔
    (3) 「法定語文」(official languages)指中文(根據《會章》第一章第五條),如用於個別團下團體,則指於該屬下團體之會章中所指定之法定語文;
    (4)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指由任何一年的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包括該兩天在內)的期間(根據《會章》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條);
    (5) 「普通法」(common law)指在香港施行的普通法;
    (6) 「成文法則」(enactment)的涵義與條例的涵義相同;
    (7) 「條例」、「章則」(law)指當其時在本會施行的或適用於本會的各項條例;
    (8) 「條例」(Ordinance)包括﹕
        (a) 《會章》﹔
        (b) 由代表會制定的條例,包括章則、附則、守則等;
        (c) 由代表會各屬下委員會制定之附屬立法﹔
        (d) 屬下團體的會章;
        (e) 屬下團體根據其會章所制定的附例;
        (f) 各書院學生會及其屬下團體制定的條例及附屬立法﹔及
        (g) 任何上述條例或附屬法例的任何條文;
    (9) 「附屬條例」、「附屬法例」、「附屬法規」、「附屬立法」(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bordinate legislation)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之授權訂立,有法律效力的守則、定則、附例、規則、規例、命令、決議、文告、公告、或其他文書;
    (10) 「定則」、「附例」(regulations)的涵義與附屬法例、附屬法規及附屬立法的涵義相同;
    (11) 「文書」(instrument)包括公告內有法律效力的公佈;
    (12)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與條例或條例的任何部分、條文有關時,指該條例或部分條例、條文實施的日期;
    (13) 「修訂」(amend)包括廢除、增補或更改,亦指同時進行,或以同一條例或文書進行上述全部或其中任何事項;
    (14) 「廢除」(repeal)包括刪除、撤銷、取消或代替;
    (15) 「訂明」(prescribed)、「訂定」(provided),用於條例內或用於條例方面時,指由該條例或由根據該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所訂明或訂定;
    (16) 「權」、「權力」(power)包括任何特權、權限和酌情決定權﹔
    (17) 「公佈」(announcement)指以法定途徑公開展示文件,當中包括張貼或刊登於下列地方或媒介﹕
        (a) 范克廉樓代表會告示板﹔
        (b) 范克廉樓由幹事會或臨時行政委員會管理之大字報欄或展板﹔
        (c)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學生會管理之大字報欄或展板﹔
        (d) 中大學生會會訊﹔
        (e) 中大學生會所主持之網頁﹔
        (f) 與文件有關之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所主持之網頁﹔
        (g) 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公報(Gazette),包括所發佈的各項條例﹔
        (h) 與文件有關之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之官方刊物﹔
        (i) 新聞組(位址:news://news.cuhk.edu.hk/cuhk.forum),惟張貼時必須附有由香港中文大學資訊科技服務中心、香港郵政或 其他香港郵政認可機構所發出的個人電子證書(digital certificate),而該證書由有關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持有﹔
        (j) 與文件有關之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位於香港中文大學資訊科技服務中心指定伺服器之新聞組,惟張貼時必須附有電子證書(限制與本條(i)款同)。
    (18) 「公告」(notice)指以法定途徑公開展示之文件,亦即被「公佈」的文件﹔
    (19) 「契約」(lease)指由中大學生會或其代理人所批給的租用、借用合同,並包括﹕
        (a) 任何藉以﹕
            (i) 延展該契約年期的文書;或
            (ii) 更改該契約條文的文書;
        (b) 同意訂立該等契約的協議;及
        (c) 契約合同﹔
    (20) 「議事程序表」(order paper)就代表會而言,包括議程;
(丁) 行為用詞
    (1) 「登記」、「註冊」(registered)﹕
        (a) 用於文件時,指根據任何適用於登記或註冊該類文件的條例條文而登記或註冊;
        (b) 用於屬下團體時,指屬下團體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下團體章則》以取得合法地位之兩種分別的行動﹔
    (2) 「佔用」(occupy)包括使用、住用、管有或享用「佔用」兩字所指的土地或處所,但只以傭工身分,或僅以照料、保管或管理該土地或處所為目的而作該項使用、住用、管有或享用者,則屬例外;
    (3) 「作為」(act),用於違章事件罪行或民事過失時,包括一連串作為、任何違章的不作為和一連串違章的不作為;
    (4) 「誓言」(oath)、「誓章」(affidavit),對法例准許或規定以非宗教式宣誓代替宗教式宣誓的人來說,包括非宗教式誓詞;而「宣誓」(swear)在同樣情形下包括非宗教式宣誓;
    (5) 「賣」、「售賣」、「出售」(sell)包括交換及以物相易;
    (6) 「籌款」用於屬下團體時,指除了按章收取會費、由日常會務運作所得之收入、及由本會或大學當局取得之一般資助外,一切藉以取得財產之行動﹔
    (7) 「違章」、「違章事項」、「違章行為」(offence)包括任何違反、觸犯、不遵守任何已有的條例,亦指任何這類行為的企圖;
    (8) 「違反」(contravene),用於條例所訂明的規定或條件時,或用於根據、憑藉條例而發給的批予、許可證、牌照、租約或權限文件之中所訂明的規定或條件時,包括不遵守該規定或條件;

第五條﹕文法變體及同語族詞句
在任何條例中凡對任何字或詞句下有定義,該定義的適用範圍即擴及該字或詞句的文法變體及同語族詞句。

第六條:提述中大學生會財產的情況
在任何條例中凡提述財產,而所用的詞句的意思是指該財產是中大學生會所擁有、屬於中大學生會或復歸中大學生會的,或傳達類似的意思,則須按照《會章》第十一章處理該提述。

第七條﹕性別及單眾數的條文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
(甲) 凡指男性的字及詞句亦指女性及不屬於男性或女性的人。
(乙) 凡指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

第八條﹕以郵遞送達
凡條例授權、規定以普通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任何文件或發給任何通知,不論用的是「送達」、「發給」、「送交」或其他詞句,只要寫明正確地 址、付足郵資、按有關規定以普通或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或通知寄往最後所知的收件人通信地址,即當作完成送達該文件或發給該通知;而且,除非相反證明成 立,否則該項文件的送達或通知的發給須當作已在該文件或通知經一般郵遞程序應寄達收件人時完成。

第九條﹕中英文字和詞句
條例英文本內的中文字和詞句,按中國語文和風俗解釋,而條例中文本內的英文字和詞句,則按英國語文和風俗解釋。

第十條﹕關於有兩種法定語文本或非中大學生會法定語文本的條例的一般條文
(甲) 本條適用於各中大學生會及其屬下團體中─
    (1) 以兩種法定語文制定之條例,其一必須為中大學生會法定語文,而另一語文必須為中大學生會或制訂該條例之團體之法定語文;或
    (2) 以英文制定之條例。
    (3) 無論基於上述(1)、(2)兩款,有關條例必須﹕
        (a) 被中大學生會確定為真確本﹔及
        (b) 如屬團體條例,以該團體之會章中承認之法定語文書寫。
(乙) 有關條例的釋疑
    (1)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條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同等真確,解釋條例須以此為依據。
    (2) 條例的兩種真確本所載條文,均推定為具有同等意義。
    (3) 凡條例的兩種真確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而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則須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
    (4) 條例如有以非中文或英文書寫之版本,該版本只會被用作對該條例中文本或英文本之輔助解釋。
(丙) 法定團體的名稱
凡由條例設立的團體,於該團體會章中所載的名稱,均屬該團體的名稱。

第三章﹕有關條例的一般條文
第十一條﹕條例屬公眾條例
每一條例均屬公眾條例,必須公告各會員。

第十二條﹕條例的引稱
凡為提述任何條例,只須用以下方式引稱該條例,則為所有目的均已足夠﹕
(甲) 該條例的標題名稱、簡稱或引稱﹔
(乙) 按照(甲)款提述條例時,可使用中大學生會印刷的條例文本中所使用的名稱、簡稱、引稱、編號或章數。

第十三條﹕提述條例包括其修訂版本
(甲) 凡條例提述另一條例,須當作包括提述該另一條例不時修訂的版本。
(乙) 凡條例廢除及重新制定另一前有條例的任何條文,則不論是否有將該條文修改,在其他條例提述該已廢除的條文時,須解作提述該重新制定的條文。

第十四條﹕引稱條例的一部分
任何條例中,描述或引稱某條例的一部分時,須解作包括構成描述或引稱部分的開首或結尾所提或所指的字、條或其他部分。

第十五條﹕提述條例、條等的釋疑
(甲) 凡條例提述「任何條例」或「任何章則」時,須解作提述任何當時施行之條例。
(乙) 凡條例只以編號、中文編號、英文字母或任何編號與中文編號、英文字母的組合提述某條文或其他部分,而未與任何其他條例的名稱或簡稱並提,有關提述均須解作提述同一條例內屬於該編號、中文編號、英文字母或組合的條或其他部分。
(丙) 凡條例中任何一條只以編號、中文編號、英文字母或任何編號與中文編號、英文字母的組合提述某款或其他部分,而未與該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的任何條號並提,有關提述均須解作提述同一條內屬於該編號、中文編號、英文字母或組合的款或其他部分。

第十六條﹕旁註及標題
(甲) 凡條例的任何條、款或段,是將任何條約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的某條、款、段或其他條文原文照錄,或實質上與之類似,可於該條例的條、款或段加註,以簡寫註明該條約或法律的條、款、段或其他條文。
(乙) 根據(甲)款所作的加註,並無立法效力,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更改、限制或擴大任何條例的釋義。
(丙) 任何條例條文的旁註或標題均無立法效力,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更改、限制或擴大任何條例的釋義。

第十七條:屬下團體會章及條例必須符合中大學生會會章及條例
(甲) 中大學生會各屬下團體之會章及條例必須符合《會章》及中大學生會各訂之條例。如屬下團體之會章或條例與《會章》及中大學生會各訂之條例有所衝突,需由代表會主席或代表會處理屬下團體事宜之屬下委員會主席按第四章之規定辦理。
(乙) 《會章》及代表會有關屬下團體之條例皆通用於各屬下團體,在屬下團體實施的條例須予以司法認知。

第十八條﹕釋義總則
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

第四章﹕生效日期、拒准、修訂及廢除
第十九條﹕條例的生效日期及其他事宜
(甲) 任何條例均須以公告形式公佈。
(乙) 任何條例—
    (1) 在該條例公佈當日開始時生效;或
    (2) 如有條文規定該條例須在另一日生效,則在該另一日開始時生效。
(丙) 如任何條例—
    (1) 須在公告公佈之某日生效,有關公告可﹕
        (a) 就不同的條文訂定不同的生效日期(包括就不同的目的而生效);
        (b)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目的訂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2) 須自公告公佈的某日起廢除,有關公告可﹕
        (a) 就不同的條文訂定不同的廢除日期(包括就不同的目的而廢除);
        (b)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目的訂定不同的廢除日期﹔
    (3) 而不同的公告可—
        (a) 就不同的條文及不同的目的訂定不同的日期;
        (b) 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目的訂定不同的日期。

第二十條﹕失效
(甲) 凡任何條例因抵觸《會章》或其他指定條例被取消,代表會主席須盡快以公告形式公佈該條例失效。
(乙) 凡任何條例如(甲)款所述而失效,則第二十一條的條文適用,猶如該條例是被廢除一樣。
(丙) 如(甲)款所述而失效的條例所廢除或修訂的任何條例,須以其原有形式恢復及繼續施行。

第二十一條:一般情形下廢除的效果
凡條例將另一條例全部或部分廢除,不得因此而﹕
(甲) 恢復任何在該項廢除生效時並無施行或並不存在的事情;
(乙) 影響該已廢除條例的過往實施,或影響根據該已廢除條例而經適當作出或容許的事情;
(丙) 影響根據該已廢除條例而獲取、產生或引致的權利、特權、義務或責任;
(丁) 影響因犯該已廢除條例內的罪項而引致的刑罰、沒收或懲罰;或
(戊) 影響與上述權利、特權、義務、責任、刑罰、沒收或懲罰有關的調查、法律程序或補救事宜;而這些調查、法律程序或補救事宜可以著手進行、繼續或執行,這些刑罰、沒收或懲罰亦可以施行,一如該作廢除用的條例並未曾通過。

第二十二條﹕已廢除條例不得恢復生效
凡條例將另一前有條例全部或部分廢除,而本身亦遭廢除,則後一項廢除不得使該前遭廢除的條例或條文恢復生效,除非另外訂有條文作如此規定。

第二十三條:廢除及取代
凡條例將另一條例全部或部分廢除,並另以條文取代,則遭廢除的條例須繼續施行,直至取代的條文實施為止。

第二十四條:條例有效期屆滿等的效果
凡任何條例─
(甲) 有效期屆滿或時效已過;
(乙) 依據《會章》第六十七、六十八及六十九條被宣布為與《會章》抵觸;或
(丙) 被發現同《會章》抵觸,並按《會章》所指明或依照有關條例規定的程序停止生效,則第二十一條的條文適用,猶如該條例是被廢除一樣。

第五章﹕權力
第二十五條:合法行使權力的推定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
    (1) 訂立任何附屬法例;
    (2) 訂立任何文書;或
    (3) 行使任何權力,
而該條例訂明條件,使所授權力須在這些條件獲遵守或執行,或在這些條件存在的情況下方可行使,則在有關的附屬法例、文書或證明已有行使有關權力的其他文件 內,如說明該附屬法例或文書是行使或依該條例所授權力而訂立,或說明該權力是行使或依據該條例所授權力而行使,或載有效果相同的說明,即可推定為已恰當地 履行這些條件。

第二十六條:權力的行使
(甲) 凡條例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該權力可不時因應情況所需而行使,該職責須不時因應情況所需而執行。
(乙) 凡條例向任何擔任公職的人按其職位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則該權力可由當時擔任該公職的人行使,而該職責須由當時擔任該公職的人執行。

第二十七條:賦權字眼的釋疑
(甲)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作出或確使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則須當作亦授予該人一切合理所需的權力,使他能作出或確使作出該作為或事情。
(乙) 在不損害(甲)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條例授予權力─
    (1) 訂定、禁止、管制或規限任何事項,該權力包括以發出牌照方式訂定該事項的權力,亦包括權力以禁止一些可能藉以逃避對該事項的禁止、管制或規限的作為;
    (2) 批給牌照、契約、許可證,授予權限,給予批准或豁免,該權力包括就該項牌照、契約、許可證、權限、批准或豁免而施加合理條件的權力;
    (3) 批准任何人或事物,該權力包括撤回批准的權力;
    (4) 發出指示,該權力包括發出禁令式指示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發牌等權力屬酌情權
(甲)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發出、批給、發給或續發任何牌照、契約、權限、批准、豁免或許可證,獲授該權力的人有權酌情決定發出、批給、發給或續發,或拒絕發出、批給、發給或續發該牌照、契約、權限、批准、豁免或許可證。
(乙) 任何人遭拒絕發出、批給、發給或續發任何牌照、契約、權限、批准、豁免或許可證,如獲條例授予提出上訴的權利,該項權利不受本條影響。

第二十九條:有權委任包括有權暫停、 解除、重新委任等
凡條例向任何人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以便作出委任,或組織或設立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則具有該權力或職責的人亦同時具有權力─
    (1) 將憑該權力或職責所委任的人免除、暫停、解除或撤銷委任,重新委任或復任;
    (2) 將憑該權力或職責所委任、組織或設立的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解散,或將其委任、組織或設立予以撤銷,並有權重新委任、重新組織或重新設立該等團體;及
    (3) 指明憑該權力或職責所委任的人的任期﹔
但若行使該權力或職責的人須在另一人的建議下,或須得到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該權力或職責,則其同時具有的權力亦須在該另一人的建議下或得到該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

第三十條:指明公職人員的轉授權
(甲) 凡條例向指明的公職人員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該人員可轉授給其他公職人員,亦可轉授給當時擔任他所指定職位的人,代他行使這些權力或執行這些職責;由轉授時開始,或由該指明的公職人員所指明的日期開始,獲轉授的人即掌有並可行使這些權力及須執行這些職責。
(乙) (甲)款並不授權指明的公職人員轉授權力給任何人以訂立附屬法例或聆訊上訴。
(丙) 凡條例向指明的公職人員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而該權力由另一公職人員行使,或該職責由另一公職人員執行,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該指明的公職人員須視為已根據(甲)款轉授給該另一公職人員行使該權力或執行該職責。
(丁) 本條所述的「指明的公職人員」(specified public officer)即當時擔任指明公職的人,而該公職是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為一般目的或為某一條例的施行,根據本條以公告指明的。

第三十一條:轉授權力及職責的效果
(甲) 凡條例授權予任何人將本身獲任何條例所授權力轉授予他人代為行使,或將本身獲任何條例所委職責轉授予他人代為執行─
    (1) 轉授人雖已轉授,仍可隨時行使已轉授的權力,或執行已轉授的職責;
    (2) 轉授人可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對該項轉授施加條件、約制或限制;
    (3) 若轉授須經另一人批准方可作出,則批准人可以他認為適當的方式對該項轉授施加條件、約制或限制;
    (4) 轉授人可指名轉授給某人,亦可轉授給當時擔任他所指定職位的人;及
    (5) 轉授人可對任何轉授加以修訂。
(乙) 轉授任何權力,須當作包括轉授任何附帶或有關的職責,而轉授任何職責亦須當作包括轉授任何附帶或有關的權力。

第三十二條:特別情況下權力的行使
(甲) 凡條例向某公職的擔任者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而該職位已廢去、或未有人獲委任擔當該職位的職能,則這些權力及職責─
    (1) 如屬訂立附屬法例的,可由代表會行使或執行;及
    (2) 如屬其他方面的,可由代表會藉命令而指示的其他公職的擔任者行使或執行。
(乙) 凡條例向代表會任一屬下常設委員會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如該屆委員會之任期已屆滿,而代表會未能召開會議委任新一屆委員會時,則除非代表會另有指示,否則原有委員會得繼續執行這些權力及職責,直至代表會委任新一屆委員會當日或另行作出指示為止。

第三十三條:訂立公共文書及行事的權力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訂立、批給、發出或批准任何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該權力包括作以下事情的權力﹕
(甲) 修訂或暫時撤銷這些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
(乙) 以另一份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取代已訂立、批給、發出或批准的一份;
(丙) 撤回藉該權力所作的任何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的批准;及
(丁) 宣布有關文告、命令、公告、聲明、文書、通告、牌照、許可證、豁免、登記冊或目錄的實施日期及實施期限。

第三十四條:追溯委任日期的權力
凡根據條例作出的委任,可宣布由獲委任人實際開始行使委任的權力及執行委任的職責之日起生效,但以不早於該委任所根據條例的生效日期為限。

第六章﹕各類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委任諮詢團體的權力
(甲) 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可不時藉公布的命令,依法設立他認為符合公眾利益的諮詢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及團體,並可委任其成員。
(乙) 根據(甲)款發出的命令,可載有與該命令設立的委員會或團體有關而該中央組織認為適當的條文,包括該團體的職權範圍,成員的任期,成員的免任、辭職及重新委任,會議的法定人數以及相類的程序事項。

第三十六條:委任主席的權力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委任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的成員,委任人可委任該審裁處、委員會或相類團體的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及秘書。

第三十七條:委任公職人員為各類委員會成員的權力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委任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的成員,獲授該權力的人可按職銜委任公職人員為該委員會或相類團體的成員;委任一經作出,當時擔任該公職的人即為該委員會或相類團體的成員,直至該項委任遭撤銷或在其他情況下終結為止。

第三十八條:各類委員會的權力不受席位空缺影響
凡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是由條例或根據條例而設立的,其權力不受以下情形影響﹕
(甲) 成員席位出現空缺;
(乙) 自認為成員的人在委任或資格方面有欠妥之處;或
(丙) 在召集會議事上有不依規則的小節。

第三十九條:多數的權力及權力的行使
(甲) 凡條例向不少於三人組成的團體,或不少於三人的一組人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該權力或職責可由該團體或該組人中的多數成員,以該團體或該組人的名義行使或執行。
(乙) 除另有規定外,每當該團體或該組人集會時,對所有以表決方式決定的事項,不論以何種名目進行表決,該集會的主席或主持集會的成員,需遵守《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議常規》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之規定(有關主席之投票權)。
(丙) 賦給該團體或該組人的權力,可由行使或授予權限行使該權力的會議或議事會的主席或主持人明示行使,亦可由該團體或該組人不時為明示行使該權力而授權的人明示行使。

第四十條:印章
凡各類委員會或相類團體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為永久延續及持有印章的公共組織,而有任何文件須蓋上該印章時,該印章須由該委員會或相類團體的主席蓋上,或由主席為蓋印目的而委任的成員蓋上,並須由主席或該成員加簽以示真確。

第七章﹕公職人員及政府或公共組織合約
第四十一條:表格
(甲) 如任何表格與由或根據條例所訂的有所差異,只要不影響表格的內容實質,即不得因此而無效。
(乙) 凡條例內的表格以兩種法定語文訂明,而訂明的兩種法定語文本是分列的或是以特定方式並列的,該表格可用以下形式印製和供使用﹕
    (1) 兩種語文本以任何方式並列;或
    (2) 單用一種法定語文本。

第四十二條:提述公職人員的情況
在任何條例、文書、令狀或各式法律程序文件內,凡提述公職人員,或以指定其職位的詞語提述擔任公職的人時,須包括提述任何當時合法擔當該職位全部或部分職能的人,和任何當時獲委任署理或執行該職位全部或部分職責的人。

第四十三條:移轉公職人員職能的權力
(甲) 代表會可藉決議,訂定將某一公職人員憑藉條例得以行使的任何職能移轉給另一公職人員。
(乙) 為施行上的需要或便利,根據本條通過的決議可載有附帶、相應及補充條文,以使該決議能切實施行。
(丙) 如會長發出證明書,證明緊接在根據本條通過的決議生效前賦給某一公職人員的財產,已憑藉該項決議移轉給另一公職人員,該證明書即為該項財產移轉的確證。
(丁) 在本條內─
「公職人員」(public officer)包括為使當時擔任公職的人成為組織而設立的公共組織;
「職能」(functions)包括權力及職責。

第四十四條:職位名稱的改變
代表會主席可藉公告(可具有追溯效力),宣布改變任何公職人員、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或任何條例所提述的人的職稱或名稱,該公告並可載有條 文,訂定將新職稱或名稱代入任何與該公職人員、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或該人有關的條例內,以及代入在公告生效日期前已訂立的文書、合約或已開始進行的法律程 序內。

第四十五條:以指名或指定職位方式委任公職人員的情況
凡條例授權力予任何人委任或指名委任一人,使獲委任者掌有及行使任何權力,或執行任何職責,獲條例授予權力的人可指名委任某人,亦可指示當 時擔任他所指明職位的人,掌有及行使這些權力或執行這些職責;由作出委任或指示時開始,或由獲條例授予權力的人指明的日期開始,獲指名委任的人或擔任上述 職位的人即掌有並可行使這些權力,或須執行這些職責,直至該項委任遭撤銷或在其他情況下終結為止。

第四十六條:空缺的填補
(甲) 當條例向公職人員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而該公職人員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缺勤或無能力處事,以致不能行使其職位的權力或執行其職位的職責時,其所屬組織之負責 人可藉公告,指示由他指名的公職人員,或由擔任他所指定職位的公職人員掌有並可行使該權力,或須執行該職責,但須依由該組織負責人指示的條件、例外規定及 約制。
(乙) 組織負責人根據(甲)款發給的指示─
    (1) 可因預計會發生缺勤或無能力處事的情形而發給;或
    (2) 可在發生缺勤或無能力處事的情形後發給,並可追溯至這些情形開始發生時起生效。
    (3) 凡條例向公職人員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而其後同一或另一公共組織設立一新公職,組織負責人可藉公告,指示這些權力及職責,或這些權力及職責的任何部分,須由擔任該新設職位的人全權行使,或與原先的公職人員共同行使,或以其他形式行使。

第四十七條:於任職人暫時離職時委任他人的權力
(甲) 凡有擔任公職的人暫時離職,可委任他人擔任該公職。
(乙) 凡因按照(甲)款作出委任而引致同一公職有兩個或超過兩個人擔任,則就任何條例而言,以及就擔任該職位的人所獲授予的權力或委以的職責來說,最後獲委任的人須視為擔任該公職的人。

第四十八條:公職人員所訂合約
在任何由公共組織負責人或由公職人員代該組織負責人或該公共組織簽署、簽立或訂立的合約或其他文件中,無須提稱該組織負責人或該公職人員的 姓名,只須載有該組織負責人或該公職人員的職銜即可;而該組織負責人或該公職人員須當作為該合約或文件的一方當事人,一如該組織負責人或該公職人員在這事 項上是一個永久延續的單一組織。

第四十九條:在公職人員簽名之後漏寫職銜無關重要
任何由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負責人或公職人員簽署、簽立的合約或其他文件,不因在該組織負責人或該公職人員的簽名後漏加職銜而使第四十八條不適用於該合約或文件。惟此條不適用於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以外之其他公共組織。

第八章﹕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
第五十條:代表會及幹事會命令的明示
(甲) 凡條例向代表會或幹事會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以訂立附屬法例、作出委任、發給指示、發出命令、授權作任何事情或事項、批給豁免、減免任何費用或懲罰,行使其他權力或執行其他職責,所授予的權力或委以的職責─
    (1) 如屬由代表會主席或會長行使或執行的,可由附表二指定的有關公職人員簽署示明行使或執行;
    (2) 如屬由代表會或幹事會行使或執行的,可分別由代表會秘書或幹事會秘書簽署示明行使或執行。
(乙) 訂立或發出文告須由代表會主席或會長簽署;本款規定不受(甲)款規限。
(丙) 代表會可藉公告修訂附表二。

第五十一條: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負責人的轉授權
(甲) 凡條例向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負責人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他可以公告形式指名轉授給任何人,亦可轉授給擔任他所指明職位的人,代他行使這些權力或執行這些職責;由轉授時開始,或由該組織負責人指定的日期開始,獲轉授的人即掌有並可行使這些權力及須執行這些職責。
(乙) (甲)款並不授權該組織負責人轉授權力予任何人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或裁決上訴。
(丙) 凡條例向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負責人授予權力或委以職責,而該權力由任何公職人員行使,或該職責由任何公職人員執行,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該組織負責人須當作已根據(甲)款轉授給該公職人員行使該權力或執行該職責。

第五十二條:向代表會提出的上訴及反對
(甲) 凡條例向任何人授予權利,使能向代表會提出上訴或反對,這些上訴或反對須受按照(乙)款訂立的規則規限。
(乙) 代表會可訂立規則,以規限向代表會提出上訴或反對的程序。
(丙) 任何條例授予向代表會提出上訴或反對的權利,並不因此而阻止任何人向代表會提出依法有權利提出的履行義務令、移審令、禁止令、強制令或其他命令的申請,以 代替向代表會提出上訴或反對;但對於憑藉條例向代表會提出的上訴或反對,或任何與這些上訴或反對有關連的程序,則不得以履行義務令、移審令、禁止令、強制 令或其他命令,對代表會採取法律程序。
(丁) 代表會在考慮任何向其提出的上訴或反對時(不論上訴或反對是以請願書或其他形式提出,亦不論是憑藉條例或其他基礎提出),可以施政或行政身分,而非以司法或類似司法身分處事,且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考慮及參照任何證據、資料、消息或意見。
(戊) 代表會在考慮因不滿任何人、公職人員或公共組織的決定而向其提出的上訴或反對時(不論上訴或反對是以請願書或其他形式提出,亦不論是憑藉條例或其他基礎提出),可維持、更改或推翻該決定,或代之以代表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決定,或作出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第九章﹕時間及距離
第五十三條:香港時間
(甲) 在條例中遇有表示時間的詞句,所指的時間是香港時間。
(乙) 就(甲)款而言,「香港時間」(Hong Kong Time)指在香港一般通用的時間,即較國際標準時間早8小時或早另一時數的時間;該另一時數按香港政府依有關法例所發出之公告決定。
(丙) 根據(乙)款,特區政府之公告,可指定全年或年內部分期間的香港時間。
(丁) 本條並不影響在天文、氣象、航海或航空用途上使用國際標準時間;如任何文件在有關這些用途方面提述或指某一時間,這些文件的釋疑亦不受本條影響。

第五十四條:提述「上午」及「下午」的情況
「上午」一詞表示由午夜至隨後的正午的一段時間,「下午」一詞表示由正午至隨後的午夜的一段時間;如這些詞聯用兩次於某一指定時間,或聯用於「日落」或「日出」等詞,須解作關乎一段連接的時間。

第五十五條:條文內並無訂明時間的情況
凡無訂明或限制在某特定時間內辦理的事情,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擱,並須每遇適當情況時辦理。

第五十六條:時間的計算
(甲) 就任何條例而言,計算時間辦法如下─
    (1) 由發生任何事件起計,或由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起計的一段時日,須當作不包括該事件發生的當天,或該作為、該事情作出的當天在內;
    (2) 如一段期間的最後一天是公眾假日、學校假期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期間包括隨後並非公眾假日、學校假期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在內;
    (3) 凡作為或程序,經指示或准許在某日作出或辦理,而該日是公眾假日、學校假期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如該作為或程序在隨後並非公眾假日、學校假期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作出或辦理,即當為已依時作出或辦理;
    (4) 凡作為或程序,經指示或准許在一段不超過十四日的時間內作出或辦理,則計算該段時間時,公眾假日、學校假期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不計在內。
(乙) 在本條中─
    (1) 「烈風警告日」(gale warning day)指全日或其中部分時間有烈風警告的日子,而「烈風警告」(gale warning)指由香港天文台台長藉使用通常稱為烈風警告訊號的颱風警告訊號而發出的關於在香港維多利亞港內現正或預料會有烈風或暴風吹襲的警告,其中包括比烈風警告更高之熱帶氣旋警告訊號﹔
    (2) 「黑色暴雨警告日」(black rainstorm warning day)指全日或其中部分時間有黑色暴雨警告的日子,而「黑色暴雨警告」(black rainstorm warning)指由香港天文台台長藉使用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而發出的關於在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暴雨的警告。

第五十七條:延展時間的權力
凡條例訂明任何作為或程序須在一段時間內作出或辦理,並給予公共組織、公職人員或其他主管當局延展該段時間的權力,則即使延展所訂明時間的申請是在該段時間屆滿後才提出,該公共組織、公職人員或其他主管當局仍可行使該權力。

第五十八條:距離
就任何條例而言,量度任何距離時,須按地平面以直線量度。

第五十九條:令狀等在公眾假期有效
發出、送達或執行通知書、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以及由此引起之行動,均可於任何日子任何時間進行,不論是否公眾假期亦不分日夜。

第十章﹕雜項
第六十條:公告內條例等的文本
(甲) 條例的文本如以公告形式公布,須當作為該條例在公布當日的真確文本。
(乙) 其他文書的文本如以公告形式公布,或宣稱由中大學生會印刷,則在代表會及為任何目的而出示時,均須接受為該文書的表面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第六十一條:更正錯誤
(甲) 代表會主席或代表會處理章則事宜之屬下委員會主席可藉以公告形式公布的命令,更正在任何依據本條例印刷或刊登的條例中出現的文書或印刷錯誤。
(乙) 根據本條發出的命令須提交代表會會議席上省覽,不得作不合理延擱;如代表會在該命令提交省覽的會議後不少於兩星期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通過決議將該命令作廢,則由當時開始該命令即告無效,但先前已根據該命令而作出的任何事情,其法律效力不受影響,而新命令的頒發亦不受影響。
(丙) 在本條內,「會議」(sitting),用於計算時間時,只包括其議事程序表上載有根據本條發出的命令作為附件之的會議,並指該會議開始當日。

第六十二條:條例的重印
中大學生會各中央組織可在代表會主席或代表會處理章則事宜之屬下委員會主席授權下,印刷任何條例的文本,內容包括任何作修訂用的條例所作的一切增補、刪削、取代及修訂;這些文本須當作為經修訂的條例在印刷當日的真確文本。

第六十三條:附表的修訂
代表會主席及秘書可不時藉公告,修訂本條例所有或任何附表(附表一及四除外)。

第六十四條:附表一或四的修訂
代表會可藉公告修訂附表一或廢除附表四的任何條文。

第十一章﹕有關本章則事宜
第六十五條﹕章則解釋
本章則之解釋權在於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第六十六條﹕修改
本章則得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通過修改。

第六十七條﹕衝突
本章則如有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衝突者,概以《會章》為準。

 

附表一﹕有關中大學生會與書院學生會之權責界定
1. 各學生會之專有事權、共有事權及責任(根據《會章》第三條)
    (a) 中大學生會之專有事權乃由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共同授予者,其為參加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對外委派一切代表,對外發表一切聲明,收集會費。
    (b) 其他一切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都是中大學生會與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共有事權,於本會未行使前,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得行使,但在本會一經行使,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與本會衝突者,則不能繼續行使。
    (c) 中大學生會有責任協助各成員書院學生會解決困難,而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亦有責任協助本會工作。
2. 根據《會章》第三條所引申之專有事權、共有事權及責任
    (a) 一切屬於個別成員書院會員福利之活動,乃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保留事權,中大學生會得在該成員書院學生會之要求下協助之。
    (b) 一切屬於多於一個成員書院,但非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亦被視為有關全體會員福利之活動。中大學生會得在該成員書院學生會之要求下協助之。

附表二﹕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指定公職人員名單
1. 代表會
    (a) 代表會主席
    (b) 代表會副主席
    (c) 代表會秘書
2. 幹事會
    (a) 會長
    (b) 副會長
    (c) 外務副會長
3. 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
    (a) 民選委員
        (i) 總編輯
        (ii) 副總編輯
        (iii) 執行編輯
4. 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
    (a) 民選委員
        (i) 台長
        (ii) 副台長
        (iii) 外務副台長
5. 代表會屬下委員會
    (a) 職員會
        (成員同1.)
    (b) 秘書處
        (i) 秘書長
        (ii) 秘書
    (c) 財務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d) 選舉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e) 章則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f) 院系屬會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g) 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h) 觀察及諮詢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6. 臨時行政委員會
    (a) 主席
    (b) 副主席
    (c) 秘書
7. 專責小組
    (同6.)

附表三:中大學生會中央組織公職人員名單(包括常設人員及《會章》規定之臨時人員)
1. 代表會
    (a) 代表會主席
    (b) 代表會副主席
    (c) 代表會秘書
    (d) 代表會總務
    (e) 代表
2. 幹事會
    (a) 會長
    (b) 副會長
    (c) 外務副會長
    (d) 內務秘書
    (e) 外務秘書
    (f) 國際事務秘書
    (g) 財政
    (h) 學術幹事
    (i) 體育幹事
    (j) 群育幹事
    (k) 福利幹事
    (l) 總務幹事
    (m) 宣傳幹事
    (n) 社會幹事
3. 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
    (a) 民選委員
        (i) 總編輯
        (ii) 副總編輯
        (iii) 執行編輯
    (b) 委任委員
        (i) 秘書
        (ii) 財政
        (iii) 資料主任
        (iv) (其他)委任委員
4. 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
    (a) 民選委員
        (i) 台長
        (ii) 副台長
        (iii) 外務副台長
        (iv) 節目監製
        (v) 秘書
        (vi) 財政
        (vii) 技術委員
        (viii) 宣傳委員
        (ix) 網絡管理委員
    (b) 委任委員
5. 代表會屬下委員會
    (a) 職員會
        (成員同1(a)至(d))
    (b) 秘書處
        (i) 秘書長
        (ii) 秘書
        (iii) 委員
    (c) 財務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iii) 委員
    (d) 選舉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iii) 委員
    (e) 章則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iii) 委員
    (f) 院系屬會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iii) 委員
    (g) 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iii) 委員
    (h) 觀察及諮詢委員會
        (i) 主席
        (ii) 秘書
        (iii) 委員
6. 幹事會屬下委員會
    (a) 助幹
7. 中大學生報屬下委員會
    (未有規定)
8. 中大校園電台屬下委員會
    (a) 技術組委員
    (b) (其他)委員
9. 校方常設委員會學生代表
    (a) 教務會學生委員
    (b) 教務會師生諮詢委員會學生代表
    (c) 教務會通識教育委員會觀察員
    (d) 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學生代表
    (e) 就業諮詢委員會學生代表
    (f) 助學金及貸款委員會學生代表
    (g) 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h) 范克廉樓膳堂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i) 師生中心服務單位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j) 范克廉樓影印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k) 新生輔導聯合委員會學生代表
    (l) 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學生活動基金委員會學生代表
    (m) 大學保健服務委員會學生代表
    (n) 大學設施收費諮詢委員會學生代表
    (o) 邵逸夫堂節目委員會學生代表
    (p) 環保督導小組學生代表
    (q) 性騷擾政策委員會學生代表
    (r) 性騷擾教育及訓練工作小組學生代表
    (s) 殘障人士服務協調委員會學生代表
    (t) 校園學生交通服務諮詢小組學生代表
    (u) 資訊科技委員會學生代表
    (v) 學生資助聯合委員會學生代表
10. 臨時行政委員會
    (a) 主席
    (b) 副主席
    (c) 秘書
    (d) 財政
    (e) 總務
    (f) (其他)委員
11. 專責小組
    (未有規定)

附表四:暫時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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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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