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院系屬會委員會附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院系屬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英文譯名為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 Committe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第二條
本會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屬下之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由代表會於每任第一次常會中選出。
本屆中大代表會章則委員會主席為當然委員。
本會去屆主席為當然委員(任期至屆中學期末)。
第四條
主席及秘書於本會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第五條
主席須主持本會會議及一切行政事務。
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資料、文牘、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
處理中大院系屬會的註冊、重新登記及解散等事宜。
第七條
對中大院系屬會之會章作經常性的檢討與建議修訂。
第八條
學生會各屬下團體會章的修改、須由本會處理,惟屬下團體可向代表會申訴。
第九條
為欲成為中大學生會屬下團體之會章作建議修訂及審核。
第十條
申請成立屬下團體之會章,則須交代表會處理。
第十一條
省覽院系屬會每年的工作報告與財政報告。
第十二條
監察、審核院系屬會募捐事宜,並可就重要事項列席院系屬會之有關會議。
第十三條
接受及處理有關中大院系屬會的投訴事宜。
第十四條
若各院系會未能按本會附則辦事,則本會得酌情建議代表會對該團體作出適當之懲治,包括注銷其於學生會之註冊,褫奪其於校內之合法團體地位。
第十五條
本會己處理或通過的事項,若有代表提出要求代表會得重新處理及通過。
第十六條
為便利本會工作,得制定則,提交代表會通過。
第十七條
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第四章 任期
第十八條
本會之任期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主席在必要時有權召開會議。
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之主席由本會主席擔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二十三條
本附則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附則之最後解釋權屬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完
(本附則之修改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第三十一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中通過,並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