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附則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制訂)
(本附則乃根據第二十八屆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第一次聯席會議決議所草擬,旨在賦予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法定權力,並基本上規限其運作。)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英文譯名為Affiliated
Clubs Resources Allocation Committe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會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下之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本屆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院系屬會委員會主席及香港中文大學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非當然學生代表為本會當然委員。
本屆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院系屬會委員會及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幹事會各派兩名成員代表加入本會。
第四條
本屆代表會院系屬會委員會主席為當然主席。秘書則於本會首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第五條
主席須主持本會會議及一切行政事務。
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資料、文牘、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
執行《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會資源分配章則》,並根據該章則分配屬會室予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下團體章則》擁有合法地位之屬下團體,並與之簽訂相關合同。
第七條
執行《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會資源分配章則》,並根據該章則分配儲物室空間或公共儲物空間予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下團體章則》擁有合法地位之屬下團體,並與之簽訂相關合同。
第八條
若各屬下團體未能按本會附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會資源分配章則》或相關資源分配合同辦事,則本會得酌情建議代表會對該團體作出適當之懲治,包括註銷其使用相關資源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已處理或通過的事項,若有代表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一代表書面要求,代表會得重新處理及通過。
第十條
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一條
本會之任期與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若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或主席認為必要時,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條
除第三條外,本附則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與本附則第三條有關之修改需召開聯席會議通過及公佈之。
第十五條
本附則如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十六條
本附則之最後解釋權屬代表會。
完
(本附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第二十九屆代表會第四次常務會議中通過,並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