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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詳情 | 比賽規則 | 報名參加 | ||||||||||||||
- 所有作賽場地均由本賽會安排,如自備場紙,需於每月25日或之前通知賽會。(如5月之場紙必須於4月25日或之前交予賽會安排賽事) - 本會於每月25日-27日期間公佈下一輪之全部賽事資料,球隊需於一星期內落實賽程。而賽事一經落實,如需要單方面更改比賽日期、時間或地點,均需提出合理之理由,並需付$50之手續費,本會有權拒絕申請而不作個別通知。 - 每月之第一輪比賽需特別於賽期公報後的三天內落實。 - 已落實之比賽將不會接納任何申請。 - 棄權之球隊需負責該場比賽的球証費。(為三百元正) - 個別補賽之比賽日期將會個別通告。 - 每場時間為五十分鐘,上下半場各二十五分鐘,中場休息五分鐘。 - 各隊伍於聯賽會議後更改或新增球員須繳付每一位球員$50的手續費。 - 每位球員只可為一隊球作賽,球員一經註冊在開賽後不可轉名或轉隊。 - 各球員需於每場比賽前出示球員証,球証可要求球員出示身份証以核對身份。 - 如有遺失或損毀球員証,補領球員証每張為$50。 - 如派出未經註冊之球員或己替另一支球隊出賽的球員作賽,一經發現,有關球隊將有可能被取消資格。 - 每隊最多登記三十人。 - 每隊須註冊最少兩套不同顏色的球衣或背心,球員必須穿著整齊方可出賽。 - 整齊球衣為所有以編製號碼之球衣,所有球員必須依照登記之球衣號碼,穿著整齊球衣。 - 球員可穿著白鞋(白飯魚),石地boot或人造草地boot作賽,但真草有釘之波boot恕不接受。 - 球員可帶膠框眼鏡出賽,唯需注意個人安全。 - 每場比賽,每隊最多可更換七名球員,換出之球員可再換入場比賽。 - 以新例作賽,己隊向守門員回傳,守門員不得用手接球,除不設越位外,其他球例則會依照香港足總所頒報為理據。 - 每場賽事,兩隊均必須帶備四號足球一個,由球証選擇足球作賽。沒有帶備足球之隊伍作0:3負及負責該場之球証費。 - 任何球隊若缺席已編定之球賽,除棄權作0:3負外,全部按金均會沒收,並需負責該場的球証費。 - 每場賽事,各球隊必須於開賽前十五分鐘到場。若開賽時間仍未出席,即由球証作實及判決自動棄權作0:3負及負責該場的球証費。 - 若在開賽時有球隊未足七人,則最少要有五名球員出場方可作賽,不足五人出賽之球隊將判決為作缺席及0:3負論,並需負責該場的球証費 - 本賽事設停賽制度,兩黃出場者停賽一場,獲紅牌者須由本公司研究再作判決。而該球員之所屬隊伍須於按金中扣除二百元作處罰之用。 - 若單一球員累積滿三面黃牌,該球員須於下一輪賽事停賽一場。 - 停賽球員若被發現於停賽期間出場作賽,該隊該場賽事即作負0:3及需負責該場球証費。 - 球賽將會在以下情況取消: n 暴雨或雷暴警告 n 三號或以上颱風 n 場地被康體處收回 n 球証認為不適宜作賽 在球賽開始前三小時,球賽進行與否之決策權將會交由球証會負責。 - 所有取消之賽事均會由本賽會安排進行補賽。 - 賽事中或賽後如發生職球員恐嚇、打架、群毆等暴力事件,賽會有權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及沒收全部按金,涉嚴重罪行者則交由警方處理。 - 賽事中或賽後所有參與毆鬥的球員,所屬球隊之全部按金會被沒收,嚴重情況則作個別處理。 - 如有球隊退出,本會有權補選球隊參賽及將退出球隊的比賽紀錄取消。 - 所有費用必須於一個月內結賬,否則該球隊作退出論。 - 本會保留更改此規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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