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章則全集附則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宗旨
本附則旨在就編製、印行與定期編輯一套中大學生會章則的修訂版,訂定條文﹔
本附則為實施《釋義及通則章則》中,有關章則及其修正案之公告文本的條文,制訂具體規定。
第二條﹕釋義
在本附則中,除內容出現用意相反之處外,以下詞語之意義為﹕
(甲)
「本會」、「中大學生會」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代表會」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章則委員會」指代表會屬下負責章則事務之常設委員會﹔
(乙) 「章則」之意義與「條例」(《釋義及通則章則》第四條丙(8))等同﹔
(丙)
「章則全集」指包括所有現時在本會適用之本會條例的合訂本或活頁本﹔
「活頁本」(loose-leaf edition)指本會條例合訂本之一種編輯形式,可不時印行新的或作替換用的活頁版內頁,以令全集所載之條例正確無誤及符合現況﹔
「單行本」指僅載有其中一篇現行本會適用條例之一種編輯形式,可以與章則全集相同之方式編輯及印行之﹔
本款所指涉者屬代表會公報(《釋義及通則章則》第四條丙(17g))之一種﹔
(丁)
「編輯專員」、「專員」指專責編輯章則全集的機構或個人﹔
「編輯委員」、「委員」指協助編輯專員編輯章則全集的機構或個人。
第三條﹕章則全集及其活頁版、單行本之地位
凡看來是由代表會授權依據本附則印行的章則全集內頁或活頁版、單行本中載有條例條文,除非證明情況相反,否則─
(甲) 該內頁或單行本須視為確是如此印行的;及
(乙) 該條文須視為正確。
第二章﹕編輯專員及委員
第四條﹕專員及委員之委任
(甲)
本會章則全集之編輯工作,由代表會章則委員會負責。本附則向專員賦予或委以的權力及職責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可由章則委員會行使和執行﹔
(乙) 在(甲)款情況下,章則委員會得藉其決議-
(1) 委任一名委員擔任編輯專員﹔
(2)
委任其他委員或任何個人擔任編輯委員,協助編輯專員進行工作﹔
(丙) 代表會得藉其決議,委任任何機構或個人-
(1) 出任編輯委員,協助編輯專員工作﹔或
(2)
出任編輯專員,在章則委員會之監督下統籌(乙)款所述之編輯工作﹔
(丁)
編輯專員得提請代表會或章則委員會委任任何個人擔任編輯委員,以協助其工作﹔
(戊)
編輯專員及委員之任期與委任當屆之代表會相同﹔
(己)
如編輯工作在當屆代表會任期屆滿後仍未完成,則編輯專員及委員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至下屆代表會或章則委員會委出下屆新專員或委員、或議決解除專員及委員職務當日為止。編輯專員及委員在根據本款行使職權期間,其地位與經下屆代表會委出之專員及委員等同。
第五條﹕專員之一般權力
(甲)
專員可安排印行任何條例或其他在本會適用之條例的合訂本、活頁本、或單行本之其中一種或多種,並可不時安排印行新的或作替換用的活頁版內頁,以令活頁版所載條例正確無誤及符合現況﹔
(乙) 專員可在章則全集內─
(1) 編排法例的按類集合及序例;
(2) 給予每一條例一個章號﹔
(丙)
專員可用單行本形式安排印行活頁版中的任何條例﹔
(丁)
專員可在章則全集中加入他認為有用的註釋、索引及其他資料﹔
(戊) 活頁版或單行本中依據(丁)款加入的資料,不應被視為任何條例的一部分。
第六條﹕專員作出省略之權力
(甲)
在編製章則全集時,專員具有權力省略任何-
(1) 已被明文廢除﹔或
(2) 有效期已屆滿﹔或
(3) 已喪失時效﹔或
(4) 已失效力﹔
-的任何條例或條例中任何部分;
(乙) 根據(甲)款所作出之省略,專員必須於該條例或條例中任何部分之原有位置中,註明該條例或條例中任何部分已被省略之原因﹔
(丙) 任何條例或條例中任何部分,如因行使第(甲)款所賦予的權力而從編正版中被省略,可藉交出在有效日期之前本可證明該條例或該部分的文本而予以證明。
第七條﹕專員之其他權力
專員在編輯章則全集時,有權作出下列之調整﹕
(甲) 章則排序和格式
(1) 將條例分類和按次序編排;
(2)
對任何條例作出格式上的修改,以達致使其在表達方面得以統一之需要或利益;
(3)
將主管機構根據某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而對其中的附表、表格或其他部分所作的任何修訂,收納在該條例內;
(乙) 條文排序和格式
(1)
將詳題或簡稱加入任何有此需要的條例內,或將任何條例的詳題或簡稱修改;
(2) 將條例分成各部或各部分;
(3)
修改任何一條條文內部之格式或編排,即移轉字句、將該條的全部或部分條款與另一或多於一款結合,或將其分成兩款或多於兩款;
(4)
提供或修改目錄、年表及註釋:但該等目錄、年表及註釋並不構成其所在的條例的任何部分;
(丙) 更改錯誤或因應修改
(1)
改正條例現有文本中在文法和排印上的錯誤以及類似的錯誤,並為上述目的而作出對條例的意義並無影響的文字上的增加、省略或修改;
(2) 改正相互參照的提述;
(3)
改正對已廢除條例的提述,即將該等提述代以對被取代條例的提述,並為此目的,現宣布凡某一後訂條例明文陳述它取代某條例,或該後訂條例重新制定某條已廢除條例的任何條文(不論是否加以變更),則前訂條例須當作被該後訂條例所取代;
(4)
對姓名或名稱、地點、部門、職稱、人員及其他資料,作出有需要的格式上的修改,使條例符合現時之情況;
(5)
因中大學生會現況之任何變更,而對任何條例作出看來是有需要或適當的改編或修訂;及
(6)
在格式及方法方面進行他覺得為使章則全集更臻完善而屬有需要的一切事情。
第八條﹕專員報告
(甲)
編輯專員應不時向章則委員會報告編輯工作之進展,並向章則委員會報告工作上所遇到之問題﹔
(乙)
編輯專員應於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中,報告其工作,並報告其根據第五至七條所作出之修改。代表會於該等修改提交省覽的會議後不少於兩星期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通過決議修改或廢除之。
第九條:
並非由第五至七條授權作出的省略或修訂處理
(甲)
如專員認為應在編製章則全集時作出任何不屬第五至七條授權作出的省略或修訂,得以動議形式向代表會提出修正案。就算該等省略或修訂並非關於同一事宜,仍可結合於同一次或多於一次動議之內﹔
(乙)
如該等動議是在條例生效日期之前被通過,則─
(1)
專員在編製章則全集時,須使該等省略或修訂所具有的效力,與猶如該等省略或修訂已獲第五至七條授權而具有的一樣;及
(2)
如因該等省略或修訂,導致任何條例或條例中任何部分被廢除、或有效期已屆滿、或已喪失時效、或已失效力,則可從編正版中省略該條例或該部分。
第三章﹕章則全集之編輯
第十條﹕章則全集的內容
(甲)
章則全集須包括所有在出版前制定而又沒有被廢除的條例,並可載有在該日期之後制定而專員認為適合包括在章則全集之中的條例﹔
(1) 章則全集必須包括之條例為﹕
(a) 本會會章﹔
(b)
由代表會制訂之條例,包括章則、附則、守則等﹔
(c)
由代表會屬下委員會制訂之附屬立法﹔
(d)
由中大學生會其他中央機構所制訂之附屬立法﹔
(2) 章則全集可包括之條例為﹕
(a) 屬下團體會章及其附屬立法﹔
(b) 書院學生會會章、條例及附屬立法﹔
(c) 其他條例或有法律效力之文件﹔
(3) 專員可因應需要而包括第(2)款內之一種或多種條例,代表會或章則委員會亦可因應需要,決議包括第(2)款內之一種或多種條例﹔
(乙) 每篇條例須獨立成章﹔
(丙)
每篇條例的章則編號、其通過機構之屆次、會次、生效日期及編號,須在每一篇開首處以註釋形式列出。
第十一條:章則全集編訂方法
(甲)
專員得安排以一冊或多於一冊合訂本或活頁本的形式,印行章則全集﹔
(乙)
在每本合訂本或活頁本的首頁須載有以下詞句─
(1)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2) "《章則全集》"﹔
(3) 冊數編號"第某冊"(如只有一冊則不在此限)﹔
(4)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核實及印行"﹔
(5) 代表會議決核實之日期﹔
(丙)
在每本合訂本或活頁本首頁後須載有該冊中所包含條例之目錄﹔
(丁) 章則全集的每一頁須載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章則全集》"之字樣﹔
(戊)
按本條規定載有的字樣,不是任何條例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活頁本的裝訂
(甲)
專員須將為施行第十一條的規定而編訂的各本單行本,安排一併載入他認為數目合宜的卷冊內﹔
(乙)
單行本的裝訂方式,須易於將其從冊中取出,又易於放回冊內。
第十三條:備存作紀錄的章則全集文本
(甲)
專員須製作為施行第十條的規定而編訂的合訂本、活頁本或單行本﹔
(乙)
專員須在合訂本、活頁本或單行本每冊的首頁蓋上代表會或章則委員會之公印,而每冊的文本須送交下列機構,由他們保存,作為紀錄﹕
(1) 代表會﹔
(2) 章則委員會﹔
(3) 司法委員會﹔
(4) 幹事會﹔
(5) 成員書院學生會﹔
(丙)
專員須將每冊之文本免費送交下列個人或機構以作參考﹕
(1) 代表會代表
(2) 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
(3) 中大校園電台﹔
(4) 中大學生會各屬下團體﹔
(5) 大學當局﹔
(6) 中大各成員書院﹔
(7) 大學圖書館系統﹔
(丁)
專員須向下列個人或機構公開派發每冊之文本,必要時可收取費用,以補償編輯及出版之開支﹕
(1) 本會之基本會員﹔
(2) 其他大專院校之學生會。
第十四條:章則全集之實施
(甲)
章則全集合訂本、單行本或活頁本之草稿需經代表會之核實,於代表會核實之日、或於代表會決議所指明的日期開始實施﹔
(乙)
就所有載於章則全集合訂本、單行本或活頁本內的條例而言,由有效日期起,所有司法程序並就所有目的而言,須不受質疑地當作是中大學生會獨有和唯一的正版章則。
第十五條:章則全集的編正
(甲) 除(乙)款另有規定外,章則委員會須在每屆任期內,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
(1)
將上一屆代表會任期期間內制訂的新條例或曾被修訂的任何條例,以單行本形式印行該條例或該條例的新修訂版;
(2)
將已包括在章則全集內並在上述期間曾被修訂的任何非由代表會制訂之條例,以單行本形式獨立印行新修訂版;
(3)
印行在上述期間制定的任何非由代表會制訂之條例的單行本,視乎專員認為印行該等條例可能屬有用者而定;
(4)
印行章則全集的新目錄及索引、按年份編排條例名稱的名單,以及印行一份列明每本載有一條條例並已包括在章則全集內的單行本最新版本的名單﹔
(乙)
對於曾被修訂的條例,如章則委員會認為修訂的幅度沒有充分理由以編製與印行有關的新修訂版的單行本,則專員無須根據(甲)款編製與印行該單行本,但他須安排編製與印行一本載有輕微修訂的單行本,其內須載有所有該等修訂﹔
(丙) 在不損害(甲)款的原則下,章則委員會可在每屆任期之內,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以單行本形式印行─
(1)
在上屆代表會任期期間內,未被修訂的條例的新修訂版;
(2)
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而訂立的所有附屬立法或任何單獨一項附屬立法的新修訂版,不論該等法例是否在上屆代表會任期期間曾被修訂﹔
(丁)
凡章則委員會認為宜應對任何條例作出改正、修改或改編,但改正、修改或改編的幅度不具有充分理由編製與印行該條例的新編正版,則就該條例而言,章則委員會
可行使任何第七條(丙)所載有的權力,並將因此而引起的改正、修改或改編,包括在根據(乙)款而編製與印行的載有輕微修訂的單行本之內。
第十六條:刊登現行法例名稱的名單
章則委員會須於根據第十四條(甲)所指明之日期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公告形式公佈當時在本會施行的所有條例名稱的名單,以及該等條例最近一次印行版本的年份。
第十七條:更正錯誤(根據《釋義及通則章則》第六十一條)
(甲)
章則委員會可藉公告形式公佈的命令,更正在章則全集或任何根據本附則印行的單行本內出現的文書或印刷上的錯誤,或以不抵觸本條例所賦予的編正權力的方式,更正如此出現的其他錯誤﹔
(乙)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須提交代表會會議席上省覽,不得作不合理延擱;如代表會在該命令提交省覽的會議後不少於兩星期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通過決議將該命令作廢,則由當時開始該命令即告無效,但先前已根據該命令而作出的任何事情,其法律效力不受影響,而新命令的作出亦不受影響。
(丙) 在本條內,當「會議」(sitting)用於計算時間時,只包括議事程序表上載有根據本條發出的命令作為附件之的會議,並指該會議開始當日。
第十八條:對已廢除或已修訂條例的提述的解釋
凡在任何條例或任何類別的文件內,對受本附則實施所影響、或在本附則實施下受影響的條例內的條文有所提述,則在有需要以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在章則全集合訂本、單行本或活頁本中相對應條文的提述。
第十九條:編製與印行的開支
(甲)
代表會主席及代表會財務委員會主席可藉致予幹事會財政的指示,支付章則全集合訂本、單行本或活頁本在編製、印行、分發和銷售方面的所有開支及附帶開支﹔
(乙)
根據本條支付之開支得計入代表會之開支當中。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附則之修改
本附則之修改,得由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二十一條﹕本附則之解釋
本附則之最終解釋權屬本會代表會。
第二十二條﹕與會章衝突
本附則如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發生衝突者,蓋以會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