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公元二千年,方某就任於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余以小薯(small
potato)之身,而任章則委員會之主席,出掌學生會章則之檢討。因附則規定,出任院系屬會委員會當然委員,負責屬下團體會章之審閱。兩種工作,俱使余
浸淫於章則之中,得以了解中大學生會之制度﹔亦得面對屬下團體,得知各界面對章則之態度也。
同年暑假,屬會資源分配結果公佈。乃至上訴,余皆參與意見,及與各界相辯者。資分上訴,咸以為代表會施行司法程序之始也,惟因制度未立,效果不彰。感不平者,遂向聯席會議呈請,或宣洩以大字報。
後值十月,第一次屬會資源分配大會以失敗告終。院委主席遂因壓力過大為由呈辭。余得委員信任,推舉為院委兼資分會主席也。
及至十二月,第二次屬會資源分配大會終得順利舉行。雖事得平息,但代表會乃至於聯席會議,未能立其信於民也。
因兩會公務繁重,余得放緩章委工作以遷就,檢討工作遂難有寸進。余以三位一體之職份,實難兼顧也。
幸得聯合學生會監議會垂顧,余得連任為代表。於第一次常會上,眾欲議舉某為代表會主席,惟余為專注章則檢討,遂推卻所有邀請。專任章委院委委員,得以專心致志於章則研究。
資分章則規定,資分會必須遵循代表會之判決。余感此實乃判例法之濫觴,為使判例法得以發展,遂自行將判例編輯成《判例匯報》,並撰寫《有關判例匯報的幾點說明》,交代表會通過,以為後輩所遵也。
如前述,代表會之司法制度未立、效果不彰,致使有感受冤屈者。故訂立司法程序,實為代表會之根本也。但制度之立,亦得由人行之。如人不明制度之真義,則制度何以自行﹖故人民之法治精神,實乃司法制度—乃至憲政—之最終後盾也。
余常見各界對法治之認識模糊。不獨是違章之會社幹事,在代表會上,竟有代表稱「會員之福利」凌駕於章則之上也哉﹗
中國近代史過百年,民主憲政之猶未成者,獨何歟﹖蓋因法治意識之缺乏也。「國民(會員)之福利」,看似偉大,實誇誇其談矣﹗誰知孰為國民之真正福利矣﹖無法治之制約,單憑一夫之詞,何能成全國民之福利矣﹖堯舜之德也大哉﹗唯世間以聖賢多,抑或凡人多﹖
韓非子曰﹕「廢勢棄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世治也。抱法守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世亂也。」(〈韓非子.難勢〉)國家尚且如
是,何況學生會﹖學生會乃無給職,故無市場供求之調節也。幹事代表每年一任,如走馬燈,鮮有求連任者,故縱有全民之選舉亦無充分之制約也。如不求法而求
賢,則無異於求學生會中全是聖人乎﹖﹗此種之制度,雖曰民主,卻離憲政遠矣﹗離開憲政之民主,非真民主也。
學生會有不穩定之根本特性,實比國家更亟求於法治也。中大同學居之而不察,實乃反映中國國民輕視法治之盲點矣﹗
余曾埋首於司法程序之研究,雖草案已成,亦得章委及代表會同仁之賞識。可惜閉門造車,忽略民主憲政乃建基於民意,竟無諮詢一事矣﹗至公佈之後,為個別同學
所質疑。余等念及己過,遂要求代表會暫停草案之實施,亡羊補牢,望未為晚也。建立司法程序,成功之日雖不可期,惟從夫子「知其不可而為」之訓,擇善固執也
﹗余一無所知,唯知人民之法治精神,乃憲政之後盾矣。為保余等所致力之司法建設得以落實,確保會員對法治之認識乃不可或缺也﹗
余為編輯《判例匯報》,曾參考若干介紹法律制度之書刊,深受啟發。雖知無法令人皆認識法治、認同法治,但求遺留隻鱗片羽,供後輩參考矣。
設若余一時之言,竟能擲地有聲。後人參閱吾言,得以認識法治與法治之重要,有識者以身相教,則中大學生會及其屬下團體之法治,雖未可成,亦可期也﹗
為此,余特撰此稿獻予中大學生會、其屬下團體、及全體會員也。
是為序。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第三十屆及三十一屆代表會
聯合書院代表
方富潤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
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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