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編號﹕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二零零零年第四號

標題﹕處理上訴的準則-行政失當的疑點利益、有關特殊需求之接納

上訴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AIESEC
抗訴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
處理機構﹕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檔案編號﹕RC30-0926-NOT003
判決日期(會議)﹕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一次續會)
通過判詞日期(會議)﹕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代表會第四次常務會議)
發出正式判詞日期﹕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案情﹕
AIESEC未有呈交會議紀錄予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資分會)參考,故不獲計算有關分數。該會因以下理由要求上訴﹕

1. 該會指稱,該會之會議紀錄繁多而難以翻印,而接收申請資料的資分會委員表示於需要時會通知該會交出該等文件作參考,因此該會沒有影印副本一併呈交,後來才得知因沒有呈交有關文件而使「會議次數」一項作零分論。故要求重新計算「會議次數」之分數。
2. 另一方面,資分會並未考慮該會之特殊情況。該會為國際學生組織AIESEC之分會,而其核心業務需要處理大量各地公司之機密資料,並需要大量空間擺放通訊 設施(包括傳遞有關機密資料),故必需使用一間有足夠空間及保安之會室。該會因此要求給予評分準則中之酌情分數。

對於第一點,資分會未能確定有沒有委員作出承諾,讓該會無需一併提交所需文件,因此代表會不能肯定或否定是否有人對上訴人作出承諾。對於第二點,AIESEC並未於申請表上提出有關要求。

結果﹕接納上訴,但只接納上訴的第一要求(重新計算「會議次數」的分數),第二要求(計算酌情分數)不獲接納。
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需重要計算AIESEC所獲之分數(包括會議紀錄部分),但不需計算酌情分數。(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一次續會第十四號動議)

判決理由﹕
1.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受害人的原則,上訴人的第一要求被認為是合理的﹔
2. 因為上訴人並沒有在申請時向抗訴人(即處理申請者)提出他們的特殊情況及要求,所以上訴人的第二理由及要求不獲接納。

援引案例﹕(無)

(後頁續)

上訴人代表﹕AIESEC副財務主任呂亦勤
抗訴人代表﹕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藍頌恩

判詞原文﹕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一次續會第十三號動議判決)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代表會第四次常務會議第九號動議通過判詞)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公 告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AIESEC
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事宜
判 決
(於代表會四常會議通過)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後稱本會)於二零零零年屬會資源分配事宜的上訴期期間收到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AIESEC(後稱AIESEC) 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判決之上訴。其上訴(1)之理由包括﹕

1. 接收AIESEC申請資料的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同學表示負責同學於需要時會通知他們交出該等文件作參考,因此AIESEC並沒有影印該等文件一併呈交。怎料,「分配選擇序列」結果公佈後,AIESEC才獲知會因沒有呈交有關文件而使「會議次數」一項作零分論。
2. 學生會資分會並沒有考慮本會之特殊情況。本會為國際學生組織AIESEC之分會,而AIESEC的核心業務則為Internship Exchange

對於這宗上訴,本會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的第三次常務會議續會已判定AIESEC勝訴。本會接受AIESEC上訴中第一部份的理由,而並不接受第二部份的。

其勝訴的主要理由是基於本會並不能肯定或否定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委員有沒有對AIESEC承諾「需要時才通知他們交出該等文件」。因屬會資源分配委 員會並不能提出證據指出他們並沒有作出承諾及基於利益歸於受害人的原則,本會認為AIESEC的上訴是合理的。因此,AIESEC的分配名次應重新計算及 評分。

本會不接受理由的第二部份是因AIESEC並沒有在申請時提出他們的特殊情況。
故此,本會裁定AIESEC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事宜勝訴,AIESEC的分配名次將獲重新評估。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主席
__________________
甘浩翔 謹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1整篇上訴書之原文可參考附件一) (後頁續)

 

附件一﹕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主席台鑑:

不滿會室分配選擇序列結果

敬啟者:本會--AIESEC香港中文大學分會--得知學生會資源分配委員會(資分會)公佈之「系屬會會室及儲物空間分配選擇序列」結果後,就學生會對本會申請之處理感到不滿,故特函上訴以爭取合理安排。

先就「會議次數」一項而談。本會清楚知道學生會於考慮此項目時需要本會之會議紀錄作參考,故我們早已把文件整理妥當。由於會議紀錄繁多(有近一千 頁)且只餘正本一份,而且接收本會申請資料的學生會同學表示負責同學於需要時會通知我們交出該等文件作參考,因此本會並沒有影印該等文件一併呈交。怎料, 「分配選擇序列」結果公佈後,本會才獲知會因沒有呈交有關文件而使「會議次數」一項作零分論。這樣的處理,對本會實在不公平。

另外,學生會資分會並沒有考慮本會之特殊情況。本會為國際學生組織AIESEC之分會,而AIESEC的核心業務則為Internship Exchange(學生透過到外地工作及文化交流以發展個人潛能以及貢獻社會)。

(一)因此,我們必需妥善地儲存大量本地學生和公司與及個別外地學生和公司的重要機密資料。現存於會室內之有關資料共十多箱;於保安及所需儲物空間這兩個角度來看,「一桌一櫃」式的會社空間是絕對不足以應付我們的需要的。故此,會室是我們機密資料保安所必需的。

(二)基於本會的業務性質,我們經常需要在萬維網上透過一個特別的程式,與世界各地的AIESEC分會互通,進行本地學生和外地公司間(與及外地學 生和本地公司間)的「契合」(Matching);而文件的往來和緊急訊息的傳遞,亦需透過傳真機和電話長途直撥(IDD)。因此,本會需要最少兩部電腦 (連印表機)、兩部電話和一部傳真機以供運作。這並非為本會之方便,而是為本會運作之必需--我們總不可能每次進行「契合」工作時都要到碧秋樓這開放的電 腦室內進行這個本會營運之核心而帶機密性的工作。於是,會室是我們所必需的。

固然,每個學會必有其特色,學生會不可能對每個學會的「特色」都給予酌情分,否則「酌情分」之意義將蕩然無存;然而,本會「大量機密資料的保安需要」和「該等資料對核心業務的必需性」,則絕對是應考慮給予酌情分之充份理由,而這亦是天文學會獲酌情分4.5分之原因。

本會這次上訴,並非旨在爭取保證獲分配大學本部的會室。我們所爭取的是一個合理的、一個本會應得的評分--因忽略考慮具充分理由的特殊情況而給予本會一個較應得為低的分數,似乎是說不過的。

希望 貴會考慮並接納本會之上訴申請,讓本會的會室申請能獲得更合理的處理。

AIESEC香港中文大學分會會長 羅燕紅謹啟
(副財務主任呂亦勤代行)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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