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編號﹕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二零零零年第三號
標題﹕處理上訴的準則-意外及非當事人所能應付的情況
上訴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跆掌道學會
抗訴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
處理機構﹕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檔案編號﹕RC30-0926-NOT006
判決日期(會議)﹕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一次續會)
通過判詞日期(會議)﹕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代表會第四次常務會議)
發出正式判詞日期﹕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案情﹕
跆拳道學會未能於截止日期前交上明確之清單,以致該會部分分數不獲計算。該會指稱其現有空間不足夠擺放所有物資,部分由助教代為存放之物資未能及時點算,
而校內存放部分物資之儲物櫃又無端遭學生事務處上鎖,故未能交出明確之清單。由於該會裝備價值高昂,而現有空間不足夠擺放所有物資,隨時有遭受損失之虞,
而且該會亟需固定會室作定期訓練準備之用,故向代表會上訴,希望能獲重新計算有關分數。
結果﹕接納上訴。
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需重新計算該會申請屬會資源之分數(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一次續會第三號動議)。
判決理由﹕
上訴人因為儲物櫃被無故上鎖,而其他物資分散於各導師及助教手上,故未能清楚點算物資。上訴人就未能交出所需文件所作出之解釋被認為是合理的。
援引案例﹕(無)
上訴人代表﹕跆拳道學會代表鮑正剛
抗訴人代表﹕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藍頌恩
(後頁續)
判詞原文﹕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一次續會第二號動議判決)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代表會第四次常務會議第十號動議通過判詞)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公 告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跆拳道學會
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事宜
判 決
(於代表會四常會議通過)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後稱本會)於二零零零年屬會資源分配事宜的上訴期期間收到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跆拳道學會(後稱跆拳道學會)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判決之上訴。其上訴1之理由包括﹕
1.在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登出整個分數排名後,發現跆拳道學會資產一項獲零分,要求重新審查有關項目的分數。
對於這宗上訴,本會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日的第三次常務會議續會已判定跆拳道學會勝訴。
其勝訴的主要理由是基於 (一) 基於跆拳道學會的儲物櫃被無故上鎖因而未能點算物資。(二) 跆拳道學會的物資是分散於各導師及助教手上,因而未能清楚點算物資。故此,本會認為跆拳道學會未能交出所需要的文件是合理的,因此判其上訴勝訴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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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浩翔 謹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1整篇上訴書之原文可參考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