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編號﹕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二零零零年第二號

標題﹕處理上訴的準則-行政失當、個人理由以致失誤、相同背景者之情況

上訴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動漫畫研究社
抗訴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
處理機構﹕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檔案編號﹕RC30-1110-NOT005
判決日期(會議)﹕二零零零年八月六日(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
通過判詞日期(會議)﹕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代表會第四次常務會議)
發出正式判詞日期﹕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案情﹕
動漫畫研究社未能在截止日期前交齊所需文件,以致該會無法獲得所需分數。該會指稱其主席及上屆主席皆有暑期工作,而再上一屆主席則遠遊,而該會之以書籍為 主,書籍太多難以列出清單,所以未能討論及整理有關文件。由於該會希望有固定地方供會員借還漫畫,故向代表會上訴,希望能就該會補交之文件計算分數。

結果﹕否決上訴

判決理由﹕
1. 抗訴人(即處理申請者)並無任何行政失當﹔
2. 上訴人之兩屆主席因暑期工作而未克提交有關文件完全是基於個人理由。而且,截止申請日期為五月十九日,故準備有關文件的事宜不應受暑期工作影響﹔
3. 部份擁有大量書籍的屬會均能準時提交申請文件。

援引案例﹕(無)

上訴人代表﹕動漫畫研究社主席李思聰
抗訴人代表﹕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主席藍頌恩

(後頁續)

判詞原文﹕
(二零零零年八月六日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第三號動議判決)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代表會第四次常務會議第七號動議通過判詞)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公 告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動漫畫研究社
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事宜
判 決
(於代表會四常會議通過)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後稱本會)於二零零零年屬會資源分配事宜的上訴期期間收到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動漫畫研究社(後稱動漫畫研究社) 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判決之上訴。其上訴(1)之理由包括﹕

1. 前屆(97-98)動漫畫研究社主席有遠行,失去聯絡方法,故此未能於指定時間遞交有關年度之文件。
2. 上屆(98-99)動漫畫研究社主席有暑期工關係,未能抽空就有關事宜開會討論。
3. 本屆(99-00)動漫畫研究社主席亦由於暑期工關係,未能於限期內完全整理有關文件。
4. 動漫畫研究社之書籍清單由於書籍數目太多未能準時成功整理。

對於這宗上訴,本會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六日的第三次常務會議已判定動漫畫研究社敗訴。

敗訴的主要理由是(一) 動漫畫研究社上訴的理由並非特殊,而在申請當中,資分會並無任何行政失當。(二) 動漫畫研究社提出的上訴理由 (2) 及 (3) 根據去屆動漫畫研究社主席/本屆動漫畫研究社主席均因暑期工關係,而未能處理好有關的申請文件,但基於申請日期為五月十九日,故準備有關文件的事宜不應受暑期工影響。同時,兩屆主席因做暑期工而未克提交有關文件完全是基於個人理由。(三) 部份擁有大量書籍的屬會均能準時提交申請文件。

故此,本會裁定動漫畫研究社不服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上訴事宜敗訴。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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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浩翔 謹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1整篇上訴書之原文可參考附件一)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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