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教務會學生委員章程
(1997年訂)
第一條 名稱
香港中文大學教務會學生委員,英文名為「Student
Members of the Senat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以下簡稱「學生委員」。
第二條 成員
1.
當然委員一人,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出任及
2. 民選委員每學院(註)一人,由香港中文大學全日制學生(包括本科生及研究生)選舉產生。
第三條 權責
1.
學生委員為代表香港中文大學全日制學生參與教務會工作之學生代表。
2.
學生委員須在教務會中反映學生意見,並諮詢學生意見。
3.
學生委員須在每年四月及十一月召開公開交待會。
4.
學生委員須於上任後兩星期內向代表會提交財政預算予以通過。
5.
民選學生委員須於每次教務會會議之後兩星期向所屬學院同學提交工作報告,並附書面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6.
民選學生委員於任期結束後一個月向所屬學院同學提交全年工作報告,並附書面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7.
在代表會主席邀請下,須列席或出席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的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和代表會會議。
8.
在學院院會或系會聯席邀請下,須列席其會議。
9. 學生委員須遵守本章程。
第四條 任期
1.
當然委員任期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之任期相同。
2.
民選學生委員任期一年,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一年。
第五條 選舉
1.
民選學生委員之選舉籌備工作,得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選舉委員會執行之。
2. 選舉法
2.1.
在選舉提名期內,候選人必須是屬於所代表學院的同學。候選人須得到其代表學院一名學生提名,一名學生和議,並另外得二十名該學院之學生聯署支持。提名、和議及聯署人不得支持超過一位候選人。
2.2.
選舉須有候選人所代表學院之香港中文大學全日制學生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
2.3. 選舉須有候選人所代表
學院之全體全日制學生六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方為合法。
3. 選舉結果須於投票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公佈。
4. 若同學對該次選舉有任同(何)異議,得於結果公佈後三個上課天內向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提出書面投訴,代表會須盡速處理。
第六條 辭職
學生委員如欲辭職,須公告全體同學,十四日後方可向教務會提出,在這期間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須搜集意見並處理之。
第七條 遺缺
民選學生委員如有遺缺,則按本章「選舉法」補選之,倘所餘任期少於六個月則無須補選。
第八條 財政
學生委員如有需要,可向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提請,經代表會通過,運用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費,以處理其職務。
第九條 兼職
民選學生委員不得同時擔任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或代表會主席。
第十條 解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為本章程及其附件之唯一解釋機構。
第十一條 修訂
本章程及其附則經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訂之。
第十二條 衝突
本章程如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註﹕學院之劃分方法
1.
全日制本科生按其所屬學院分屬文、理、社、醫、商、教、工七個學院。
2.
全日制研究院學生,按其研究範圍所屬學系分屬文、理、社、醫、商、教、工七個學院。
當香港中文大學增設新的學院時,將重新檢討並修訂以上的學院劃分方法。
(本章程由第三十一屆代表會於2002/03/10召開之第六次常務會議中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