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秘書處附則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制訂)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定名
本處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大學學生會代表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本處之英文譯名為Secretariat,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處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屬下之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組織及任期
第三條﹕組織
(甲)﹕代表會秘書為本處之秘書長,乃本處之當然委員﹔
(乙)﹕代表會屬下各常設委員會之秘書均為本處之當然委員﹔
(丙)﹕代表會其他代表或本會其他基本會員,可經代表會附則第七條(有關秘書處之條文)之規定成為本處之委員。
第四條﹕主席與秘書
(甲)﹕本處會議之主席由代表會秘書擔任。
(乙)﹕本處會議之秘書於本處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第五條﹕主席與秘書之職務
主席(即代表會秘書)須主持本處會議及一切行政事務。
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本處一切資料、文贖、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職務。
第六條﹕任期
本處之任期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三章﹕職權
第七條﹕
本處之職責為貯存、整理及發佈代表會之文件。
第八條﹕
為完成第七條所指定之工作﹕
(甲)﹕代表會屬下各委員會之主席,須於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前之秘書處會議提交書面報告予秘書處﹔
(乙)﹕代表會屬下各委員會之秘書,須於每次本處會議上呈交所屬委員會的文件,包括會議議程、會議紀錄及附件﹔
(丙)﹕秘書處須於每次本處常規會議中(見第十一條),收取代表會屬下各委員會之文件及主席書面報告。
第九條﹕
本處須向中大學生會代表會負責。
第十條
本處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第四章﹕會議
第十一條﹕常規會議
秘書處應在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或其續會一星期前,由代表會秘書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特別會議
經本處委員兩名以上聯署要求,或代表會秘書認為有必要時,均可由代表會秘書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法定人數
本處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條﹕附則修改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十五條﹕章則衝突
本附則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十六條﹕附則之解釋
本附則之最後解釋權屬於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完
(本附則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第三十屆代表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