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屬下各校務委員會附則
(一九九四年三月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附則為指導學生會屬下各校務委員會之運作而設。

第二條
校務委員會指下列各會:
(一) 教務會師生諮詢委員會
(二) 教務會通識教育委員會
(三) 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
(四) 就業諮詢委員會
(五) 助學金及貸款委員會
(六) 就生輔導聯合委員會
(七) 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
(八) 范克廉樓膳堂管理委員會
(九) 師生中心服務單位管理委員會
(十) 大學保健服務委員會
(十一) 大學設施收費諮詢委員會
(十二) 邵逸夫堂管理委員會
(十三) 政府「學生聯合資助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經幹事會提名,交由代表會通過。

第四條
(一) 教務會師生諮詢委員會﹕學生會代表四人(包括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若某一學院之學生教務委員出缺,則學生會可以委任該學院之學生出席。
(二) 教務會通識教育委員會﹕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出席該會為觀察員。
(三) 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學生會會長及各教務會學生委員輪流出席。
(四) 就業諮詢委員會﹕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五) 助學金及貸款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一人。
(六) 新生輔導聯合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一人。
(七) 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五人。
(八) 范克廉樓膳堂管理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三人。
(九) 師生中心股務單位管理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一人。
(十) 大學保健服務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三人。
(十一) 大學設施收費諮詢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二人。
(十二) 邵逸夫堂管理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一人。
(十三) 政府「學生聯合資助委員會」﹕學生會代表一人,由學生會副會長出任。

第三章 職權
第五條
(一) 教務會師生諮詢委員會﹕討論所有與學生有關之議題。
(二) 教務會通識教育委員會
(三) 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
(四) 就業諮詢委員會
(五) 助學金及貸款委員會
(六) 就生輔導聯合委員會
(七) 師生中心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范克廉樓及富爾敦樓之運用及管理。
(八) 范克廉樓膳堂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范克廉樓學生飯堂之管理,包括處理承辦商之續約申請、加價申請及飯堂內之設施之改善等。
(九) 師生中心服務單位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超級市場、書店、理髮店運作之管理,包括服務之改善、續約之申請及加價申請。
(十) 大學保健服務委員會﹕主要負責監察大學保健處之運作。
(十一) 大學設施收費諮詢委員會﹕一切有關大學設施如游泳池、課室等之收費之釐定。
(十二) 邵逸夫堂管理委員會﹕負責邵逸夫堂之管理細則之訂定。
(十三) 政府「學生聯合資助委員會」﹕負責討論政府資助計劃並提供意見。

第四章 任期
第六條
任期與幹事會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七條
學生代表應盡量出席相關之會議。

第八條
各委員會於會議前須召開預備會,只得一學生代表之委員會則應與幹事會進行討論。

第六章 工作報告
第九條
各委員會於會議後應繳交會議報告予學生會幹事會及代表會,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則由學生教務委員存案。

第十條
各委員會於落任時應繳交全年工作報告予學生會幹事會及代表會。

第十章 會章修改及其他
第十一條
本會章之修改由學生會幹事會或代表會章則委員會提交,經代表會通過為準。

第十二條
本會會章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十三條
會章之最後解釋權屬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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