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代表會附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職員會
第三章﹕代表會之附屬委員會
第四章﹕代表會與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之聯繫
第五章﹕表決之方法
第六章﹕會議之法定人數
第七章﹕會章修改及其他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為協助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英文譯名為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of Hong Kong)依據會章所賦予之權責而作有效之運作,乃制定代表會附則(以下簡稱本附則)。

第二章 職員會
第二條
代表會之職員會由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總務組成。

第三條
職員會之職權如下﹕
甲、負責籌備及召開代表會會議﹔
乙、處理代表之辭職、遞補及告假等事宜﹔
丙、負責與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聯絡。

第四條
職員會須於代表會舉行常務會議前五天召開職員會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甲、 收集並整理是次代表會會議之有關資料,並於代表會會議前三天分發各代表﹔
乙、審核幹事會會議紀錄及其附件﹔
丙、審核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其附件﹔
丁、審核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其附件﹔
戊、去函邀請有關之幹事、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委員、電台編輯委員會委員或有關之同學列席是次代表會會議以協助會議之進行﹔
己、處理各代表就本次代表會會議而提交之有關意見及提案。

第五條
職員會須於代表會會議舉行後處理下列工作﹕
甲、將會議紀錄公告各會員﹔
乙、將會議紀錄送交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
丙、將會議中之決定通知有關之幹事、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委員、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委員或單位﹔
丁、將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前送交各代表。

第六條
代表會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代表會之一切文件檔案。

第七條
代表會秘書須成立秘書處以協助其工作。秘書處之成員由秘書提名,經代表會委任。

第三章 代表會之附屬委員會
第八條
凡代表會代表均需加入最少一個屬下委員會。

第九條
代表會屬下之常設委員會須於每次代表會常務會議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十條
代表會屬下之常設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全年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代表會屬下之常設委員會須於代表會常務會議中就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之有關決定向各代表提供意見。

第十二條
代表會屬下之常設委員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將其全年之會議紀錄及有關文件交職員會以備存案。

第十三條
代表會屬下之常設委員會應於落任後協助來屆之委員會處理其工作。

第十四條
代表會認為有需要時,可委任臨時委員會,以協助處理代表會的工作,唯委任此等臨時委員會時需訂明其權責及任期。

第十五條
代表會屬下之委員會如設有顧問時,該委員會須與之保持緊密聯繫。

第四章 代表會與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之聯繫
第十六條
代表會依據會章,執行其職責,就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1)當選時之政綱;(2)全年工作計劃(3)全年財政預算及(4)同學所反映之意見對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進行監察。

第十七條
代表會須審閱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唯其中之工作計劃、財政預算及其變更、幹事或委員會委員之更換、聲明等必須予以討論及通過。

第十八條
代表會須處理幹事會、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及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以信函方式提交緊急議案。

第十九條
代表會須於每次常務會議邀請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或外務副會長中至少任何一人列席、學生報出版委員會五位民選編輯中至少任何一人列席及校園 電台台長、或副台長或外務副台長中至少任何一人列席,以協助會議進行。至於是否尚邀請其他幹事、學生報出版委員會委員、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委員或同學列席 以便接受諮詢,則自職員會決定之。

第五章 表決之方法
第二十條
代表會會議中之表決通常以舉手方式進行,唯特殊需要時由出席代表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遇有三分之二全體代表以上始能通過之議案而在席人數不足時,若情況緊急,可經在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書面通傳形式予以表決,其工作由職員會執行之。

第六章 會議之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代表會之代表若遇下列情況,於計算代表會會議之合法人數時可將其剔除:
甲、因事離港而其告假信於會議前三天送交職員會,並經其接納﹔
乙、代表於會議前三天辭職而未有遞補。

第七章 會章修改及其他
第二十三條
凡代表於聯席會議、代表會常務會議、續會或臨時會議,缺席三次或以上者,代表會須彈劾之;凡缺席四次或以上者,須罷免之。

第二十四條
本附則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二十五條
本附則如與中大學生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附則之最後解釋權屬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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