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觀察及諮詢委員會附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觀察及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Monitory and Advisory Committe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會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屬下之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 組職
第三條
由代表會於每任第一次常會中選出。
去屆本會主席為當然委員(任期至屆中學期末)。
第四條
主席及秘書於本會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第五條
主席須主持本會會議及一切行政事務。
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資料、文贖、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
本會負責觀察:
一、幹事會整體及屬下各部、委員會、學生代表;
二、學生報出版委員會之工作;
三、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之工作﹔
四、代表會委任之臨時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工作;
五、有關學生會之一切突發事務。
第七條
本會負責審核幹事會整體及屬下各部、委員會、學生代表、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代表會委任之臨時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工作計劃及報告,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第八條
得隨時諮詢會長、幹事、學生報民選編輯、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及受觀察之小組負責人。
第九條
處理一切對學生會之投訴,並代為保密。
第十條
接受及處理有關中大院系屬會的投訴事宜。
第十一條
本會已處理或通過的事項,若有代表提出要求代表會重新處理及通過。
第十二條
為便利本會工作,得制定附則,提交代表會通過。
第十三條
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第四章 任期
第十四條
本會之任期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主席在必要時有權召開會議。
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十七條
本會會議之主席由本會主席擔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十九條
本會會章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二十條
本會會章之最後解釋權屬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