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歷史系系會會產託管委員會
附則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歷史系系會託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以下簡稱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委員
(甲)
本會之首批委員由歷史系系會特別會員大會委任,並由代表會通過。其後各屆委員由代表會委任歷 史系本科生擔任。代表會得隨時任免各委員﹔
(乙) 本會去屆主席為當然委員(任期至屆中學期末為止)﹔
(丙)
本屆代表會財務委員會主席為本會當然列席委員﹔
(丁)
本屆代表會院系屬會委員會主席為本會當然列席委員。
第五條 職員
本會職員必須由歷史系本科生擔任,於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包括﹕
(1)
主席一人:主持本會一切行政事宜,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2)
秘書一人:處理及管理本會一切資料、文牘、檔案、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3) 本會如需其他職員則由委員互選充任之。
第六條 遺缺
如主席遺缺,由秘書遞補之;若秘書同時遺缺,則由委員重新推舉。除主席外,其他職員如有遺缺,則由委員互選充任之。
第七條 任期
本會任期與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
本會全權負責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系會(以下簡稱歷史系會)解散後會產之處理事宜。其中包括:
(甲)
於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通過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系會解散程序後,接管現由香港中文大學歷 史系系會所持有之會產﹔
(乙)
在接管歷史系系會之會產後,予以保存至歷史系系會重新註冊成立為止,並在其首屆內閣就職後交 割所托管之會產﹔
(丙)
每年向歷史系全體本科生交待歷史系系會會產託管之一切事宜。
第九條 會議
(甲)
本會每月舉行常務會議一次,由本會主席召開之﹔
(乙)
除常會外,基於下列任何一項,本會主席得召開會議﹕
(1) 主席在認為必要時﹔
(2) 委員要求時﹔或
(3)
歷史系全體本科生十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時﹔
(丙)
須於開會前三個工作天通知各委員,公告歷史系全體本科生,並附議程﹔
(丁)
本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
(戊)
本會會議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議事常規》進行。
第十條 財政運作
(甲)
所接管之會產,得由主席與文書開設聯署戶口予以保管﹔
(乙) 會產在託管期間不得動用﹔
(丙)
本會之一切行政費用,得由委員暫時支付,待歷史系系會重新註冊及登記後,方可向歷史系系會財 政索回。
第十一條 委員會運作事宜之交待及公告
(甲)
本會得向歷史系全體本科生交待及公告會產託管事宜。包括:
(1) 本會之會議紀錄﹔
(2) 本會託管戶口之資料﹔
(乙) 一切公告需透過下列途徑公佈,方為有效:
(1) 馮景禧樓歷史系佈告版﹔或
(2) 下列互聯網新聞組 :
(a) news.cuhk.edu.hk/cuhk.forum﹔
(丙)
本會得於每屆卸任後兩個月內將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提交代表會,並公告歷史系全體本科生。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二條
本附則之有效期
(甲) 本附則將由代表會通過後開始生效﹔
(乙)
本附則將持續生效,有效期直至歷史系系會重新註冊成立,及首屆內閣成功登記後,按照本附則第 八條完成會產交割後一星期為止。
第十三條 解散
(甲) 本會於本附則失效後宣告解散。
(乙)
本會需於解散後兩個月內完成本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
(1) 提交代表會﹔及
(2)
歷史系系會會員大會或歷史系系會之監察機關﹔並
(3) 公告歷史系全體本科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並公佈之。
第二十一條
本附則如有與會章衝突者,概以後者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附則之最後解釋權歸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本附則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由第三十屆代表會第五次臨時會議通過,並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