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財務委員會附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組織
第三章﹕職權
第四章﹕任期
第五章﹕會議
第六章﹕財務運作
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譯名為Finance Committe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會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屬下之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
(甲)由代表會自代表中選出最少五人出任。
(乙)幹事會、學生報及校園電台財政為當然列席委員。
(丙)去屆財務委員會席為當然委員,任期至屆中學期末為止。

第四條
主席及秘書於本會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第五條
主席須主持本會會議及一切行政事務。
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資料、文贖、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
本會須於收到幹事會、學生報、校園電台、代表會及各委員會之財政預算及追加預算後一週內審核,並交代表會通過。

第七條
審核幹事會、學生報、校園電台、代表會及各委員會之財務報告。

第八條
若有需要,可審核幹事會、學生報、校園電台、代表會及各委員會之收支項目。

第九條
任何追加預算,須經本會通過,再經代表會會議法定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始能支付。凡不滿本會處理者,可向代表會提出上訴。

第十條
幹事會、學生報、校園電台、代表會及各委員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財務報告,須於活動完畢後一個月內提交本會審核。

第十一條
學生會屬下之各委員會之財政預算須於活動舉行之兩星期或以前提交本會審核,並須經代表會通過。

第十二條
如本會審核結果,發覺有虛報及瞞騙事件,則學生會財務,交由代表會處理之。

第十三條
本會已處理或通過的事項,若有代表提出要求代表會得重新處理及通過。

第十四條
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五條
本會之任期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主席須每兩月召開常務會議,商討有關財務事宜,在必要時有權召開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主席在必要時有權召開會議。
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六章 財務運作
第十九條
1.幹事會、代表會及各委員會的支款事項須經三人簽署,才為合法。此三人即學生會會長、學生會財政及財務顧問。
2.幹事會、代表會及各委員會收款事宜,由學生會財政負責,惟收款憑單,須經由學生會財政、會長及財務顧問簽署,若來款為現金時亦須由付款人簽署。

第二十條
1.學生報之支款事項則由學生報總編輯、學生報財政及財政顧問簽署為準。
2.學生報收款事宜,由學生報財政負責,惟收款憑單,須經由學生報財政、學生報總編輯及財務顧問簽署,若來款為現金時亦須由付款人簽署。

第二十一條
1. 校園電台之支款事項則由校園電台台長、校園電台財政及財政顧問簽署為準。
2. 校園電台收款事宜,由校園電台財政負責,惟收款憑單,須經由校園電台財政、校園電台台長及財政顧問簽署。若來款為現金時亦須由付款人簽署。

第二十二條
所有收款事宜,須於五個工作天內辦妥,逾期則學生會財政、學生報財政或校園電台財政須向本會解釋。

第二十三條
l.學生會基金包括會員入會基全及歷屆盈餘。其用途為購買本會長期資產及支付歷屆應付未付之款項。
2.每項動用不超過港元五百元者,由本會處理。超過港元五百元者,須經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每名會員所繳交之會費中,各學生會組織之行政費分配為﹕代表會港幣三元五角、幹事會及各委員會港幣四十八元、學生報港幣三十元及校園電台港幣五元五角。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章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章之最後解釋權屬中大學主會代表會。

(本附則之修改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經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第三十一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續會通過,正式生效。)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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