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選舉委員會附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英文譯名為 Election Committe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會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常設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最高組成人數八人,由代表會委任。

第四條
主席及秘書於本會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第五條
主席須主持本會會議及一切行政事務。
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資料、文贖、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
負責中大學生會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中大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及教務會學生委員之一切選舉事宜。

第七條
須按照中大學生會會章有關選舉之規定及中大學生會選舉附則之規定執行選舉。

第八條
本會須向中大學生會代表會負責。

第九條
本會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第四章 任期
第十條
本會之任期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主席在必要時有權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之主席由本會主席擔任。

第六章 會章修改及其他
第十五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章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十七條
本會會章之最後解釋權屬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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