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選舉附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目錄﹕

第一章﹕釋義
第二章﹕通則
第三章﹕提名辦法
第四章﹕宣傳
第五章﹕諮詢大會
第六章﹕投票
第七章﹕開票
第八章﹕選舉經費
第九章﹕紀律處分
第十章﹕投訴
第十一章﹕解釋權及修改權
附表一﹕提名表格
附表二﹕張貼或刊登與選舉有關公告的指定位置

(本草案以過往之選舉附則作藍本,並作技術性及法律適應化的修訂,草擬成本附則草案。)

第一章:釋義

1. 「選舉委員會」指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第十三章第五十八條成立之組織,以下簡稱為「本會」。

2. 「本附則」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選舉附則》

3. 「法定語文」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第五條定義之法定語文

4. 「基本會員」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第二章第六條甲款或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學生會會章所定義之所有人士。

5. 「會章」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

6. 「提名表格」指本附則附表一所列示的內容

7. 「宣傳活動」指任何活動、刊物或媒介,其內容有涉及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的資料,並推廣及宣傳該候選內閣或候選人。

8. 「諮詢大會」指本會組織的選舉諮詢活動。

第二章:通則

1. 本附則只適用於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幹事會、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民選委員、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及香港中文大學教務會學生委員之選舉,並受《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及《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教務會學生委員章程》相關條文之約束。

2. 本會為本附則之執行機構。

3. 本附則受《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約束,如有抵觸會章者,概以會章為準。

第三章:提名辦法

1 候選人、提名人、和議人及聯署人資格

1.1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幹事會、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民選委員及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候選人、提名人、和議人或聯署人必須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基本會員。

1.2 除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基本會員外,凡取得香港中文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者,皆可作其所屬學院之教務會候選學生委員候選人、提名人、和議人或聯署人。

2 提名期

2.1 第一輪: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2.2 第二輪: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

2.3 第三輪: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第二學期第一個授課日

2.4 最後一輪:第二學期第二個授課日至二月最後一天

2.5 如某一輪結束當日香港天文台懸掛八號烈風或暴風訊號或以上之颱風警告訊號,或懸掛黑色暴雨警告訊號,該輪之結束日期順延至訊號除下後的下一個上課天,下一輪之開始日期亦順延至訊號除下後的下一個上課天。

3 若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幹事會、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民選委員或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之提名,該組織之後各輪的提名期將自動取消。若某學院有學生委員會提名,則該學院之後各輪提名期將自動取消。

4 提名表格必須在該輪提名期結束當日中午十二時前遞交至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室。

5 表格在遞交時,請將之放入一公文袋內並封口,袋面寫上「選舉委員會」收及參選內閣名稱或參選人姓名。

6 所遞交的表格中,候選內閣組成或候選人必須符合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

及附則所規定的:

6.1 提名表格必須以法定語文書寫,包括個人基本資料、提名人、和議人及聯署人之資料,惟數字不在此限。而非漢語為母語學生之姓名,亦不在此限,惟該資料必須與香港中文大學註冊組之紀錄相符合。

6.2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幹事會選舉法(會章第十三章第五十九條甲款至丁款)

6.2.1 幹事會大選於每年十月一日開始接受候選內閣提名。若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未有合法提名,則除接受提名之外一切選舉事宜均須停止,至下一學期開始,方可繼續進行,直至選舉委員會任期終結止。

6.2.2 凡十五位基本會員可組成一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自定會長、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及其他幹事,惟內閣成員必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而內閣每一成 員均須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時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閣員。

6.2.3 若截至十月三十一日仍未有合法內閣提名,選舉委員會得於十一月一日開始,改按本選舉法丁款,接受候選內閣提名。

6.2.4 凡十至十五位基本會員,可於本選舉法丙款指定之情況下,組成一可以不足全數之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包括會長、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內務秘書及財政,並須 自定其他閣員之候選職位,其餘職位必須有閣員代理,惟內閣之成員必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而內閣每一成員須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 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閣員。

6.3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民選委員選舉法(會章第十三章第六十條甲款至乙款)

6.3.1 學生報民選委員選舉於每年十月一日開始接受候選內閣提名。若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未有合法提名,則除接受提名之外一切選舉事宜均須停止,至下一學期開始,方可繼續進行,直至選舉委員會任期終結止。

6.3.2 凡五位基本會員可組成一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自定總編輯、副總編輯及執行編輯,惟內閣候選人須包括有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內閣每一成員均須一人 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閣員。

6.4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選舉法(會章第十三章第六十一條甲款至乙款)

6.4.1 校園電台民選委員選舉於每年十月一日開始接受候選內閣提名。若截至十一月十五日止仍未有合法提名,則除接受提名之外一切選舉事宜均須停止,至下一學期開始,方可繼續進行,直至選舉委員會任期終結止。

6.4.2 凡十至十二位基本會員可組成一候選內閣,該候選內閣須自定台長,副台長及編輯,惟內閣候選人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基本會員,內閣每一成員均須一人提 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支持其候選內閣,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同一內閣一位以上之閣員。

6.5 教務會學生委員選舉法(《香港中文大學教務會學生委員章程》第五條):候選人必須屬於所代表學院的同學(包括本科生及研究生)。候選委員須得所代表學院同 學一人提名,一人和議,並得二十位該學院同學聯署支持,合法候選地位方可成立。惟聯署支持者不能重覆支持超過一位候選人。

7 表格內提名人、和議人之資料不得有誤,否則本會將不會受理該份表格。

8 表格內若聯署人出現重覆,資料有誤及遺漏,該聯署人將會在表格中被刪除,惟該內閣成員或候選人仍需不少於二十位基本會員聯署,否則本會將不會受理該份表格。

9 表格內各項個人資料必須清楚填報,如有遺漏,本會有權取消該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的競選資格。如有蓄意虛報,除取消競選資格外,本會還有權扣押部分按金作罰款之用以及公開譴責有關人士。

10 本會會於收到表格的該輪截止日期即日開始處理有關表格,待審核無誤後,即會公佈以及張貼獲准參選之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的個人資料及提名、和議及聯署人姓名於本附則附表二內的指定位置。

11 在公佈日起計後三個上課天內,若無任何書面投訴或質疑,候選內閣或候選人即獲合法競選資格。

12 任何候選內閣或候選人若在最後一輪遞交表格,必須事先通知本會,待本會收到表格後,會隨即宣佈有候選內閣或候選人已遞交表格,並將該輪截止日期定於收到表格後七個上課天。

13 所有表格一經遞交,不得作任何更改,候選內閣亦不得擅自改組。

第四章:宣傳

1 各候選內閣必須於提交提名表格時交付港幣壹仟圓的宣傳活動按金。各單獨候選人必須於提交提名表格時交付港幣三百元的宣傳活動按金。此按金用作賠償及懲治之用。該按金將於選舉結果公布後一個月退還。

2 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只可於本會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點張貼或刊登公告上公布的宣傳期限內在香港中文大學校內進行宣傳活動。所有在香港中文大學校外及於非宣 傳活動期限內的活動,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必須於一星期前提交書面建議書,並得本會批准,否則即屬違法,可被紀律處分。而擺放宣傳網頁於非香港中文大學任何 機構管理之伺服器亦在此限。

3 宣傳期限以當屆本會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方張貼或刊登的公告為準。

4 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於申請宣傳活動時所用的唯一合法印章為本會所認可印章。

5 宣傳活動的內容不得出現香港中文大學現職的教職員的支持語句。

6 宣傳活動的內容不得出現虛假聲明或陳述以暪騙選民或攻擊對手,如果宣傳活動內容出現虛假聲明或陳述,本會有權勒令有關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終止相關宣傳活動, 並將有關判決張貼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方。該候選內閣或候選人須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方張貼公告公開道歉。而本會亦有權因此扣除部分宣傳按金。

7 本會有權終止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的宣傳活動,但必須於該活動舉行前二十四小時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點公佈並通知有關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

8 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必須於投票期結束後兩星期內把所有的宣傳用物資清除,否則本會可酌情扣除按金。

第五章:諮詢大會

1 諮詢大會主席為大會之最高決策者,而諮詢大會主席為本會所指派之指定人士。

2 大會設有若干輪諮詢,每輪諮詢依次設有提問、追問及評論。每位諮詢者發問後,候選內閣或候選人須先行解答,下一位諮詢者方可繼續發問。

3 各與會同學只可就候選內閣或候選人之未來工作及提出之政見提出諮詢及評論。

4 欲發言之同學須先得諮詢大會主席同意方可發言。

5 同學每次發言,除獲得諮詢大會主席同意外,不得超過兩分鐘。

6 未發言者及少發言者將得優先發言權。

7 同學發言前,須先講出自己的姓名、院系級以便記錄。

8 不得作任何人身攻擊、誹謗、歪曲事實或虛假的言論。

9 每人每次提問最多可提問兩個問題,每個問題只可追問一次。

10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基本會員有優先發言權,其次為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諮詢大會主席可反對非會員發言。

11 諮詢期以當屆本會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點張貼或刊登的公告為準。

12 諮詢時間不得超過本會所規定之時間。

第六章:投票

1 投票期以當屆選舉委員會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點張貼或刊登之公告為準。

2 投票時同學必須出示有效的學生證以領取選票。

3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唯本會必須記錄選票的號碼,以防止重投。但該記錄不應構成個別選民之投票意向可為他人所知悉。

4 任何人於票站開放時間內,不得將選票攜離票站。

5 選票格式及有效選票之定義,本會於投票期展開前於本附則附表二指定地點公佈,並展示有效選票之樣本式樣。而該樣本式樣同樣會於各投票站當眼地點內展示。

6 投票期內的宣傳活動守則將會於本附則附表二內指定地點公佈,並會事先通知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

第七章:開票

1 點票工作得在投票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在校方及同學代表的監察下以公開形式在校內進行。

2 監票主任必須為當屆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由當屆選舉委員會委任之。

3 候選內閣或候選人可自由委派一位代表監票。

4 所有問題選票之有效性以監票主任之最後決定為準。

5 點票程序之開始及結束須由監票主任之公佈為準。

6 點票之方式、時間、地點、結果,一切以選舉委員會之公佈為準。

7 候選內閣或候選人若對選舉結果有質疑,必須於公佈結果後三個上課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八章:選舉經費

1 所有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的競選支出不得超過本會於本附則附表二所刊登或張貼之公告內所訂定的競選經費上限,否則本會將予處分。

2 候選內閣或候選人的最高競選經費及資助金額,由當屆選舉委員會訂定。

3 所有競選經費須由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墊支,待選舉完畢後方由本會發還。

4 各候選內閣或候選人不得接受任何非本會資助或舉行籌款活動。

5 所有候選內閣或候選人須公佈結果後七個上課天內呈交單據及財政報告予本會審核;如有遺漏或虛報者,本會將予以處分。

第九章:紀律處分

1 本會若發現任何候選內閣或候選人觸犯本附則或本會訂定之任何守則,本會有權向有關候選內閣或候選人予以處分。

2 本會有權對違規之候選內閣或候選人採取以下行動。

2.1 要求有關之候選內閣或候選人作出更正,道歉或收回等行動。

2.2 發出警告信或譴責聲明。

2.3 從按金中扣除款項作為罰款,金額由本會決定。

2.4 沒收所有按金,取消有關候選內閣或候選人之競選資格。

3 所有罰款收歸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基金所有。

第十章:投訴

1 所有投訴必須以書面提出,列明所有憑據及清楚署名及簽名。

2 本會在接到投訴後會在三個上課天內處理。

3 所有投訴以本會之最終決定為準,該決定並會在本附則附表二所指定的地點張貼或刊登。

4 投訴人若對本會之裁決不服,可向代表會上訴

第十一章:解釋權及修改權

1 本附則之最終解釋權歸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所有。

2 本附則之修改,須經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三分之二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本附則之修改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第三十一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中通過,並即時生效。)

 

 

選舉委員會檔號:ˍˍˍˍˍˍˍˍ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選舉附則

附表一

提名表格

私隱聲明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四八六章)

一、本表格所收集之資料,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

稱「資料收集者」)用以執行《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選舉附則》之用途。

二、本表格所收集之資料,於《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選舉附則》需要時,可

將之交予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其他機關。

三、如拒絕申報有關個人資料,本會恕不能處理有關提名。

四、任何人士於本表格上簽署,即表示同意將其於本表格填報之個人資料在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選舉附則》附表二之指定地點公布或刊登。

甲部:基本資料

參與選舉: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民選委員/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教務會學生委員(*請刪去不適用者)

內閣名稱(幹事會/中大學生報出版委員會民選委員/校園電台編輯委員會民選委員適用):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競逐職位:ˍˍˍˍˍˍˍˍ

姓名:ˍˍˍˍˍˍˍˍˍ 學號: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所屬書院:崇基/新亞/聯合/逸夫/研究院(*請刪去不適用者)

學系: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年級:ˍˍ

聯絡電話

家:ˍˍˍˍˍˍˍˍˍˍ 宿舍:ˍˍˍˍˍˍˍˍˍˍˍ

流動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 傳呼:ˍˍˍˍˍˍˍˍˍˍˍ

電郵:ˍˍˍˍˍˍˍˍˍˍ

聲明

本人於本表格填報之資料,俱為真實。亦同意本表格私隱通告之內容,願意遵守《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選舉附則》及一切附屬守則之內容。

 

ˍˍˍˍˍˍˍˍˍˍˍ

候選人簽署

ˍˍˍˍˍ年ˍˍˍ月ˍˍˍ日

乙部﹕提名人、和議人資料

提名人姓名 學號 院系級 聯絡電話 簽署
         
和議人姓名 學號 院系級 聯絡電話 簽署
         

丙部﹕聯署人資料

編號 聯署人姓名 學號 院系級 聯絡電話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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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選舉附則

附表二

張貼或刊登與選舉有關公告的指定位置

選舉委員會必須於以下地方張貼或刊登有關公告,才可視為具有法定效力。其餘地方張貼之公告,並不可視為具有法定效力之公告:

范克廉樓代表會告示板

范克廉樓入口大字報欄由幹事會或臨時行政委員會管理之展板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學生會管理之大字報欄或展板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訊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所主持之網頁

本會網頁

本會官方刊物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出版之官方刊物(只適用於幹事會出缺時)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網頁(只適用於幹事會出缺時)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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