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中國民運基金章程申請守則)
(方潤按﹕以下有關中國民運基金之章程及守則為第二十五屆代表會之文件,由於長期沒有執行,
雖然基金存在,但無從確定章程之合法性。
固經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第三十一屆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重新通過,承認其法律效力)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中國民運基金章程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重新通過)

(一)背景
八九年四月的北京學運爆發後,中大學生會於四月二十六日開始籌款,以資助中國學運之長遠發展,支持中國長期民主鬥爭,為了更有效地支援民運,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議決成立中國民運基金章程起草委員會,盡快草擬章程,交代表會通過,成立中國民運基金。

(二)宗旨
支持中國的民主愛國運動及推動中國社會的發展。

(三)管理機構
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中國民運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

3.1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民運基金管理委員會,英文譯名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Foundation for China's Democratic Movement ,SUCUHK。

3.2性質
本委員會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屬下之非常設委員會,協助代表會處理有關中國民(運)基金的一切事宜。

3.3職權
3.3.1管理中國民(運)基金之收入及投資﹔
3.3.2最終批准及否決撥款申請﹔
3.3.3釐定基金批款之準則及有關財務規條交代表會財務委員會通過﹔
3.3.4批准或否決籌募基金之活動﹔
3.3.5公報核數後之基金財務報告﹔
3.3.6於落任後一個月內向代表會提交財務及工作報告﹔
3.3.7就基金章程向代表會提交建議。

3.4任期
本委員會任期與代表會同。

3.5組織
3.5.1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其中社會人士不得超過二人,餘下成員必須為學生委員,由本委員會應屆委員於落任前提交代表會通過﹔
3.5.2 本委員會學生委員必須為中大學生會會員,而社會人士必須為非中大學生會會員,並且得到委員會推薦﹔
3.5.3本會設主席、秘書及財政各一人,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其中主席及財政必須為學生委員﹔
3.5.4主席為本基金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基金﹔
3.5.5秘書負責保存及處理本基金之一切文件檔案,並協助主席工作﹔
3.5.6財政負責本基金之一切財政事宜﹔
3.5.7職員如有遺缺,由各委員互選遞補之。

3.6會議
3.6.1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會議前五天截止提交會議文件,文件須於開會前三天發出﹔
3.6.2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議程須在會議前三天通知各委員,會議文件須在開會前兩天發出﹔
3.6.3各委員如認為時間緊急,可不跟3.6.1或3.6.2項規定事項;
3.6.4本委員會以四名委員為會議之法定人數;
3.6.5至少有三位委員贊成,議案才得通過。

3.7法律顧問
學生會法律顧問為本委員(會)當然顧問。

(四)申請撥款資格
4.1中大學生會和書院學生會及其屬下之院系屬會。
4.2在上述組織同意負責有關申請之情況下,其他組織或個人亦可透過其申請。

(五)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5.1本章之解釋權屬代表會,在代表會休會期間則屬章則委員會﹔
5.2本章之修改須由中國民運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代表會章則委員會省閱,並須經代表會在座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中國民運基金申請守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重新通過)

1. 申請團體須向本委員會遞交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2. 獲撥款之團體於活動後三個月內須向本會遞交詳細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有效單據予本委員會。
3. 如有任何剩餘的撥款,必須於提交最後財政報告時退還給本委員會。
4. 如有支出項目超過財政預算用途範圍內,必須交預委員會討論及通過。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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