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會議常規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主席、副主席及秘書
(一)
主席乃本會議規則的唯一解釋人(此事只受制於不信任主席議及反對主席裁判議)。
(二)
主席得宣佈會議之開始及結束、引導討論,施行會議規則及維持會議秩序,並對有關秩序問題 的討論有最終裁判權。
(三)
主席若認為會議不宜繼續進行,有權宣佈休會或終止會議。
(四)
副主席得協助主席執行工作,並可在主席授權下,暫代主席之權責。
(五)
秘書得協助主席執行工作、紀錄會議,並把會眾以書面提出之議案、修正案或備案提請主席處 理。
發言
(六)
會眾如欲發言,必須舉手示意,得主席同意後,方可發言。
(七)
非會議成員之列席人士(以下簡稱列席者)如在會議上發言,亦須舉手示意,由主席決定是否 容許發言,如有超過在席一半之會眾反對主席之決定,則有關之決定將被推翻。
(八)
主席發言時,大會得靜默聆聽,在發言之會眾得立即停止發言。
(九)
諮詢及討論議案時,主席有權限制發言之時間。
(十)
若同時有二人或以上要求發言,主席可按下列原則之次序安排發言
1. 正式成員優先於列席者
2. 未發言者優先於已發言者
3. 少發言者優先於多發言者
議案及修正案
(十一)
議案必須有人動議及有人和議才能成立。動議人可於其動議獲得和議前解釋其動議。
(十二)
議案得以書面提出,若以口頭提出,應即以書面形式遞交秘書。
(十三)
議案成立後,主席應立即處理。主席須首先讓會眾對議案提出諮詢,討論或修正,然後才把 議案付諸表決。
(十四)
議案成立後,動議人有權先解釋議案,並在議案付諸表決前,有最後發言之權利。
(十五)
當主席正處理一個議案時,會眾不得提出除修正案外另一議案。
(十六)
議案在動議人及和議人同時要求下,才可提出收回。主席得徵求會眾意見,如無反對,議案 得收回。如有任何會眾反對,動議人及和議人可以用「收回議案議」提出收回議案。
(十七)
修正案之提出及處理方法與議案一樣。修正案如獲通過,原案連同修正案即為主案,對此可 提另一修正案。
備案
(十八)
會議如對某事或某人表達一個明確態度,並要求紀錄在案,可以備案式提出。由於備案只用 以表達態度,因此備案內容必須不要求任何行動。
(十九)
備案分大會備案與個人備案。
(二十)
大會備案代表會議整體之態度,須得在沒有任何一位會眾反對之情況下,才可通過。
(二十一)
大會備案得由一位會議以書面提出,若以口頭提出,應即以書面形式遞交秘書。
(二十二)
主席收到大會備案之要求後,須首先讓會眾對大會備案提出諮詢及討論,然後詢問有沒有 任何會眾反對通過大會備案,如無任何反對,則大會備案通過。否則,大會備案打消,或改為個人 備案。
(二十三)
大會備案提出後,提出者有權先作解釋,並在會眾討論大會備案中有最後發言權利。
(二十四)
當主席正處理一個大會備案時,會眾不得提出另一個大會備案。
(二十五)
諮詢及討論大會備案時,主席有權限制發言之時間。
(二十六)
個人備案只代表個人之態度,無須得其他會眾同意。
(二十七)
個人備案可由一位或多位會眾聯合提出,交主席宣佈,並可由一位提出者向大會解釋備 案,其他會議亦可在備案中聯署支持。
議術議案
(二十八)
下列各議術議案在討論或修正案時提出,乃合乎程序,可照下列先後次序接納之:
1.
不信任主席議(不得諮詢討論,須表決時在席會眾三分二或以上通過。議案通過後,主席得將主 席權交予副主席或秘書,如在同一次會議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皆分別在任主席職責時,被會眾 通過不信任,則會議須立即解散)。
2.
收回議案議(參考本會議規則第十六條)。
3.
散會議(不得諮詢討論,須表決時在席會眾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4. 休會議(不得諮詢討論)。
5.
反對主席裁判議(須表決時在席會眾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6.
擱置部分會議規則議(須表決時在席會議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7.
押後議案議(但須在被押後之議案後議程完結前處理)
8. 議案立付表決議(不得諮詢討論)
9. 限制討論議(不得諮詢討論)
10. 延長討論議
11. 交委員會處理議
12. 修改議程議
13. 封閉發言人名單議
(二十九)
不通過之議術議案,須於十五分鐘後方可再度提出。
特權問題
(三十)
在諮詢及討論議案修正案時,主席可按下列之先後次序,處理會眾提出之諮詢或意見:
1. 秩序問題
2. 消息問題
3. 私人解釋問題
表決
(三十一)
表決應以舉手方式進行。如有在席會眾三分一或以上要求,表決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三十二)
表決設贊成、反對及棄權。凡不表示贊成或反對者,均當棄權論。
(三十三)
除另有規定者外,主席不得參與表決。但在計算在席人數時,主席亦須計算在內。
(三十四)
除另有規定者外,議案須有表決時在席會眾一半以上贊成才可通過。若贊成人數剛好為在 席會眾之一半,主席須讓會眾對議案重新諮詢討論,然後再次表決。再次表決時,若贊成人數仍然 沒有改變,則主席亦須表態,如主席贊成,則議案通過;如主席表示反對或棄權,則議案打消。
(三十五)
在表決時,議案不得再行討論。
(三十六)
如會眾對表決數字之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點算。但要求必須得在席會眾五分之一或以 上贊同,並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重新表決時,會眾不得改變自己在首次表決時之立 場。
覆議
(三十七)
會議如欲要求對已表決之議案(議術議案除外)進行覆議,須以議案形式提出,並須在席 會眾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才可通過。
(三十八)
讓覆議若不通過,不得於同一會議中再度提出。
(三十九)
已表決之議案若得通過覆議。在再次表決之前,主席必須讓會眾對議案重新諮詢討論及修 正。
附則
(四十)
凡常會、續會及臨時會議均必須合乎法定人數方能召開。在會議進行中,如在席人數減至 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仍可繼續進行。惟若有出席者出反對,須有法定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繼 續,會議方可繼續進行。如在席人數減至不足法定人數三分之二,會議須立即終止。
(四十一)
除另有規定者,凡本會之全民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會議及幹事會會議均須按本會議規 則進行。其他會議則可按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本會議規則。
(四十二)
本會議規則須代表全體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修改。
(四十三)
本會議規則如有與會章衝突者,概以會章為準。
完
(本常規之修訂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經代表會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