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章則委員會附則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章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英文譯名為Constitution Committee, Representative Council,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會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當然成員包括中大學生會會長、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代表會或監議會主席、去屆章則委員會主席(任期至屆中學期末為止)及中大代表會主席。委任成員三人,由代表會選出。

第四條
主席及秘書於本會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第五條
主席須主持本會會議及一切行政事務。秘書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資料、文贖、通告及會議紀錄,並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第三章 職權
第六條
為中大學生會之會章及附章作經常性的檢討與建議修訂。

第七條
本會須向中大學生會代表會負責。

第八條
本會須向中大學生會代表會經常提供有關會章或附則之檢討意見。

第九條
本會已處理或通過的事項,若有代表提出要求代表會得重新處理及通過。

第十條
須於落任後一個月內提交工作報告予代表會。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一條
本會之任期與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主席在必要時有權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要主席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為法定人數。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之主席由本會主席擔任。

第六章 會章修改及其他
第十六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十七條
本會會章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十八條
本會會章之最後解釋權屬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本附則於一九九九年二月於第二十八屆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常會中通過,並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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