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任前會議附則
(一九九四年二月修訂)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任前會議」,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中大學生會代表會非常設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由代表會之所有當然代表及各成員書院已委任之翌屆代表。

第四條
代表會主席為當然主席,若至五月一日仍未能選出翌屆代表會主席,則去屆代表會主席仍為本會主席。

第三章 職權
第五條
處理翌屆代表會職員會之選舉。

第四章 任期
第六條
由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翌屆職員會或代表會主席之選舉完成。

第五章 會議
第七條
本會主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召開會議。

第八條
本會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會議。

第九條
本會會議必須包括各成員書院學生會之代表方為合法。

第十條
本會會議之主席由本會主席擔任。

第六章 會章修改及其他
第十一條
本會會章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章如與中大學生會會章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第十三條
本會會章之最後解釋權屬中大學生會代表會。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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