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屬下團體章則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四日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通則
第三章﹕團體註冊程序
第四章﹕團體登記程序
第五章﹕團體之財務
第六章﹕申領本會資源
第七章﹕團體之解散
第八章﹕其他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定義
凡香港中文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團體,一經向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註冊及登記,則成為本會屬下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第二條  權利
團體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二、 優先享用本會福利設施。
三、 可向本會申請資助,惟須經本會代表會通過。

第三條 義務
團體須遵守本會會章、本章則及本會代表會議決。

第二章 通則
第四條  團體之性質
一、 團體所舉辦之活動不可違反本會宗旨。
二、 同時期內不可成立同性質或同名稱之團體。
三、 團體不可逾越其會章所規定的宗旨。
四、 如團體需要與本校以外團體發生組織上之關係,必須事先知會本會,並須獲得本會代表會之同意,方可推行。

第五條 團體之會員
凡本會基本會員而符合該團體入會資格者,始可成為該團體之基本會員。

第六條 團體之類別
凡團體之基本會員為本校同一學院之所有本科生為院會;凡團體之基本會員為本校同一學系或同一主修課程之所有本科生為系會;凡以趣味性或學術或服務或宗教信仰為團體宗旨及團體之基本會員為本校本科生為屬會;凡不屬院會、系會、屬會,而經本會代表會認可之團體,均為認可會社。

第七條  團體之合法地位
團體經本會代表會通過其註冊及本會代表會院系屬會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委)每年重新登記後,才可享有合法地位。

第八條 團體之幹事會選舉
一、團體的幹事會均須以不記名方式,以全民投票或團體會章內指明會員可行使選舉權利之機制選出,惟因團體性質或其他理由取得本會代表會或本會院委特別許可者除外。
二、不記名方式指任何某一特定選民的投票意向不為選民以外任何人知悉的方式。
三、 除團體會章另有規定外,選舉之最低合法票數為會員人數之六分一或候選內閣人數之兩倍,以最高者為準。

第九條  團體文件之證明
團體向本會提交任何文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為有效。
一、 以本會法定語文書寫。如團體會章指明法定語文或工作語文包括英文,部分文件可以英文書寫,有關文件之包括範圍由院委決定。
二、 註明該文件之法定程序。(會員名單除外)
三、 經團體負責人簽署。
四、 蓋上團體印鑑。

第十條 團體之特別會員大會
當團體中有權責召開會員大會之機構出缺或不能正常運作時,為處理團體之會務,該團體之基本會員可按以下有關程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一、該團體之基本會員得聯署提請院委代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聯署須由團體會章規定,基本會員聯署要求或提請團體中有權責召開會員大會之機構召開會員大會的最低人數或以上之基本會員提簽。
二、若團體之會章中,並無上述由基本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之最低人數規定,則可由團體六份之一或以上之基本會員聯署提請院委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則由聯署基本會員之代表或發起人與院委相討及制定之。
四、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會員人數為團體會章中規定之會員大會法定人數。
五、若團體會章中並無規定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則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團體基本會員之六份之一。
六、若特別會員大會因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議程則自動撤銷。

第十一條 團體會章之修改
團體會章之修改,必須由團體之法定程序通過,及院委審核通過方告生效。院委須認定有關修改與本會會章、本章則、該團體宗旨等沒有衝突,方可通過。

第三章 團體註冊程序
第十二條 籌備委員會之成立
任何團體之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成立時,須以書面通知院委,並附有籌委會委員之名單、所屬書院、主修課程、年級、學生證號碼、聯絡方法一式兩份。院委於收到籌委會文件後,須分發給本會職員會。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
籌委會於草擬會章完畢後,須向院委書面申請註冊。註冊申請書須附草擬之團體會章、創會會員二十人或以上的名單及首屆選舉委員名單(含所屬書院、主修課程、學生證號碼、聯絡方法、簽名)。院系會並須遞交關於該團體成立之全民投票之結果。

第十四條 院系會通過成立之全民投票事宜
一、院系會之籌委會須公佈該團體成立之相關資料,並就草擬之會章和團體之方針進行為期兩星期之諮詢。
二、院系會之籌委會於諮詢期完結後,當舉行關於該團體成立之全民投票。
三、關於團體成立之全民投票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不記名方式之涵義與第八條所述之定義相同),投票需得新團體所涉及之學院(院會適用)、學系或主修課程(系會適用)全體本科生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告通過。全民投票之投票期為一星期。
四、院系會之籌委會須將全民投票之結果連同註冊申請書一併繳交。

第十五條 院委之處理
院委於處理籌委會之申請時,須考慮團體之成立有否違反本會會章及本章則,須審核該團體會章。審核無誤後公佈該團體之申請書、會章、籌委會及創會會員名單兩星期。

第十六條 代表會之處理
一、 在公佈該團體之申請後,若無本會會員反對該團體成立,一經本會代表會通過,該團體則完成註冊程序。
二、 若申請遭遇反對,則由本會代表會仲裁之。

第十七條 首屆幹事會選舉之辦法
除團體會章另有規定者外,新註冊團體須按以下辦法產生首屆幹事會:
一、 委會須於申請註冊之同時,遞交首屆選舉委員會委員名單
二、 首屆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該團體首屆幹事會之選舉事宜。
三、 首屆選舉委員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委員必須為該會創會籌委或創會會員,惟其不得同時成為首屆幹事會的侯選幹事。

第四章 團體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登記之程序
一、團體於幹事會、臨時行政小組或等同組織在每屆上任後一個月內必須向院委辦理登記手續。
二、團體登記時須填寫登記表格,並一併遞交下列文件:
(1) 團體幹事會或等同組織之幹事名單、所屬書院、主修課程、年級、學生證號碼、聯絡方法。
(2) 團體幹事會或等同組織之上任文件。(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會員投票結果)
(3) 本屆財政預算及工作計劃。
(4) 去屆財政報告及工作報告。(不適用於首次登記之團體)
(5) 會章
(6) 會員之名單、所屬書院、主修課程、年級、學生證號碼。(只適用於屬會)
三、 各屬會之基本會員人數不可少於二十人,並不可少於該屬會幹事會或等同組織人數之四倍。凡不符合基本人數規定之屬會,須暫停以該團體名義進行之一切活動,惟招收會員之活動除外,此限制直至該屬會基本會員人數符合規定為止。

第十九條 院委之處理
院委在通過團體之登記前,須考慮團體是否遵守上述程序、本章則、本會會章。

第二十條 重新登記及上訴
如院委不通過團體之登記,團體可於兩星期內向院委重新登記,如院委仍不通過團體之登記,團體可以書面向本會代表會上訴,本會代表會之議決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團體之財務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交接
一、 在團體新任幹事會或等同組織未上任及去屆幹事會已落任期間;或去屆幹事會或等同組織或臨時行政已落任及新任臨時行政尚未上任前,財政事務交由上屆會長或臨時行政主席會同上屆財政幹事共同監管。
二、 凡團體去屆幹事會或等同組織落任兩個月後,新任幹事會或等同組織未能上任或臨時行政未能委任,則財政事務交由本會代表會財務委員會凍結,直至幹事會或等同組織或臨時行政上任為止。在團體財務被凍結期間內,除幹事會或等同組織選舉活動外,不可動用資產。

第二十二條 籌款
一、 團體籌款應有特定的目的及計劃。
二、 團體一切籌款之收支必須於籌款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呈交該次活動之財務報告予院委。

第六章 申領本會資源
第二十三條 申領本會資源之規定
關於團體申領本會資源的規定,另由「屬會資源分配章則」規定之。

第七章 團體之解散
第廿四條 解散情況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團體應通過解散程序,並宣告解散:
一、 團體通過其會章之法定程序而解散。
二、 團體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之議決。
三、 團體幹事會或等同組織連續三年出缺。
四、 團體幹事會或等同組織出缺而當屆並無臨時行政上任。
五、 屬會持續一年之會員人數不符合本章則第四章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六、 團體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本章則時,本會代表會全體代表三份之二或以上贊成,本會代表會可議決解散之。

第廿五條 解散程序
一、 團體在解散前,須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以下事宜:
(1) 解散方法
(2) 財務處理方法
經本會代表會通過團體解散後,該團體須於三天內公佈之。
二、 若團體無法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其解散方法依下列程序處理:
(1) 本會代表會將委派代表二人與團體會員二人組成團體解散委員會,其名單須由本會代表會通過。
(2) 該解散委員會須處理團體之解散及財務處理方法。
(3) 解散委員會之處理方法須公佈之。若於公佈後兩星期內沒有該團體會員反對該解散方法,則本會代表會須通過團體之解散。
(4) 如有該團體會員反對解散委員會之處理方法,則由本會代表會仲裁之。
三、 經本會代表會通過團體之解散後,該團體須公佈其解散之消息。

第八章 其他
第廿六條 懲治
如各團體有違反本會條例或該團體條例時,本會代表會可視乎事件之嚴重性,對該團體作出下列之懲治:
(1) 發警告信或/及
(2) 彈劾該團體或/及
(3) 減少該團體享有本會資源之權利或
(4) 取消該團體之登記及其合法地位或
(5) 註銷該團體之註冊及解散該團體。

第廿七條 詮釋權
本章則之最終詮釋權屬本會代表會。

第廿八條 章則修改
本章則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本會代表會修改之。

第廿九條 會章衝突
本章則與本會會章有衝突時,概以後者為準。

(本章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四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第三十一屆代表會第三次常務會議續會通過,並即時生效。)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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