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屬會資源分配章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日修訂)
目錄﹕
第一章﹕導言 |
本章則可引用為《屬會資源分配章則》
1.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指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附則》(以下簡稱「委員會附則」)成立之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屬下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2. 「屬下團體章則」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屬下團體章則》。
3. 「團體」指屬下團體章則第一章第一條定義之經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註冊及登記之組織。本條「團體」之定義與屬下團體章則的第一章第一條一致。
4. 「屬會室」指香港中文大學範圍內供團體作辦公、活動及儲物用途之指定空間。而該空間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管理,並由委員會根據本章則及委員會附則作出分配及與團體訂立借用契約。
5. 「公共儲物空間」指香港中文大學範圍內供多個團體共用作儲物用途之指定空間,而該空間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管理,並由委員會根據本章則及委員會附則作出分配及與團體訂立借用契約。
6. 「儲物櫃」指香港中文大學範圍供團體作儲物用途的傢俬,該傢俬並有櫃門及鎖提供最基本之保安。該櫃由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管理,並由委員會根據本章則及委員會附則作出分配及與團體訂立借用契約。
7. 「借用契約」指委員會與團體就借用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或儲物櫃訂立之契約,契約根據本章則及委員會附則訂立,列明雙方就有關借用事宜上之權利和義務,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8. 「會章」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
9. 「代表會」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
10. 「院系屬會委員會」指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院系屬會委員會附則》成立之代表會常設委員會。
11. 「聯席會議」指根據會章第五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召開之會議。
1. 本章則適用於團體向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借用其管理之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或儲物櫃。
2. 委員會為本附則的執行機構。
3. 本附則受《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章》約束,如有抵觸會章者,概以會章為準。
1. 申請資格:
甲、任何屬下團體章則中定義為屬會或認可會社的團體,可以委員會申請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或儲物櫃。
乙、任何屬下團體章則中定義為院會或系會的團體,若學院或學系尚未提供屬會室、儲物空間或儲物櫃,亦可向委員會申請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或儲物櫃。
2. 團體申請時,必須提交填妥的表格以及相關文件,以供委員會審核。
3. 申請期:
甲、首次申請期:本章則首次獲代表會通過後六十天由委員會於本附則附表一指定地方公佈。
乙、之後則為借用契約期滿前六十天至三十天。
丙、截止申請當日香港天文台懸掛八號烈風或暴風訊號或以上之颱風警告訊號,或懸掛黑色暴雨警告訊號,該申請截止日期順延至訊號除下後的翌日。
4. 當有屬會室可供團體申請,並展開申請期時,委員會必須於本章則附表一內的指定地方公佈。
5. 申請表格必須於申請期結束當日的中午十二時前遞交至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室。若以郵遞申請則以郵戳為準。
6. 表格在遞交或寄出時,請將之放入一公文袋內並封口,袋面註明「屬會資源分配委員會收」及團體名稱。
1. 屬會室分配辦法
甲、委員會須依照本章則附表二中的基本公式制訂詳細的評分準則,該評分準則列明不同情況下,委員將會給予該類申請的分數。而該詳細準則,委員會須視情況每年修改,但該修改不能違反本章則附表二和第二十八屆第一次聯席會議內的相關決議。
乙、委員會制訂的詳細評分準則需要於申請期間,於本章則附表一指定地方公布。
丙、酌情分數
i. 委員會給予酌情分數時需要於附表一指定地方公布委員會給予有關分數之理由。
ii. 如任何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基本會員認為委員會決定有問題,可於結果公布後十四天內,以書面要求代表會覆核。代表會需於收到覆核要求的三十天內召開會議,公開聆訊有關覆核申請。
丁、委員會完成所有個案的評審後,按團體所得分數列出總申請積分列表,列表內得分最高的申請團體先獲分配會室,如此類推,直至再沒有空置屬會室可供分配為止。
戊、委員會需將分配結果和總申請積分列表於本章則附表一指定地點公布。
2. 較高分數的獲分配會室團體將獲優先權選擇屬會室。
3. 獲分配屬會室之團體,將不獲分配公共儲物空間及儲物櫃
4. 委員會按屬會儲物需要程度給予申請團體分數,再決定申請團體可用公共儲物空間的大小。
5. 獲委員會分配公共儲物空間的團體,將不會獲委員會分配儲物櫃。
6. 任何未獲委員會分配公共儲物空間的團體,除自願放棄權利者外,皆可獲分配一個儲物櫃以供儲物。
1. 如團體不服委員會決定,可向代表會上訴。
2. 團體若對分配結果感到不滿,需於委員會將結果於本章則附表一指定地方公布後十四天內向代表會提出上訴。
3. 團體請將上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放入一公文袋並封口,袋面註明「代表會主席收」、團體名稱及委員會檔案編號,於公布結果後第十四天下午五時正前將上訴申請遞交至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室。若以郵遞申請則以郵戳為準。
4. 代表會主席須於上訴截止後的三十天內召開代表會會議,聆訊團體對分配結果的上訴申請。該聆訊必須公開進行,並去函有關團體派代表出席有關聆訊,並對與上訴申請有關的提問作出答辯。
5. 代表會會議表決上訴申請時,代表會內的委員會成員及該團體的幹事皆不具有投票權。當出現同票情況時,代表會主席須依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議常規》作出投票。
6. 代表會職員會須於作出最終裁決後的三天內於本章則附表一指定地方張貼上訴結果,並於十四天內張貼由主席依據與會會眾各人意見撰寫的判詞,該判詞內容獲代表會通過後,便會成日後委員會審理同類申請時的依據。
1. 借用契約契約年期為兩年,合約期滿後由委員會重新分配所有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及儲物櫃。
2. 借用契約於契約簽署日起生效。
3. 借用契約必須列明下列資料:
甲、獲批之團體名稱
乙、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或儲物櫃的實際位置。
丙、借用契約的有效年期
丁、於借用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或儲物櫃期間,締約雙方的具體責任。
4. 借用契約內的條款不能違反本章則、會章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5. 代表會擁有對借用契約的最終解釋權。
1. 任何團體於借用屬會室、公共儲物空間或儲物櫃時,與其他借用團體出現糾紛,這與借用契約有關者,由委員會負責仲裁。如團體不服委員會仲裁的判決,可向代表會提出上訴。
2. 任何團體與委員會於借用契約上出現糾紛,則團體可向代表會仲裁。
3. 於代表會表決仲裁申請或仲裁上訴時,代表會內的委員會成員及該團體幹事全部不具有投票權。如出現同票情況,代表會主席需根據《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議常規》投票。
1. 若團體申請時蓄意向委員會提供虛假資料,委員會有權即時終止借用契約或即時拒絕有關申請並取消該團體申請資格一年至兩年不等。
2. 若團體違反借用契約內的條款,則按借用契約內的條款辦理。最嚴重的情況則為即時終止借用契約並取消該團體申請資格一年至兩年。
1. 除本附則附表三所列的特殊條文外,本附則修改須經代表會通過及公佈之。
與本附則附表三所列特殊條文有關之修改需召開聯席會議通過及公佈之。
2. 代表會擁有本附則的最終解釋權。
屬會資源分配章則
附表一
張貼或刊登與申請有關公告的指定位置
委員會必須於以下地方張貼或刊登有關公告,才可視為具有法定效力。其餘地方張貼之公告,並不可視為具有法定效力之公告:
范克廉樓代表會告示板
范克廉樓入口大字報欄由幹事會或臨時行政委員會管理之展板
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學生會管理之大字報欄或展板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訊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所主持之網頁
本會網頁
本會官方刊物
新聞組(位址:news://news.cuhk.edu.hk/cuhk.forum ),惟張貼時必須附有由香港中文大學電算機服務中心、香港郵政或其他香港郵政認可機構發出的個人電子證書(digital certificate ),而該證書由委員會主席持有。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代表會公報
屬會資源分配章則
附表二
委員會評分時的基本方程式
項目 | 最高分數 |
團體活動對屬會室的需要程度 | 30 |
團體本身對儲物空間的需要 | 30 |
團體以往活動表現 | 10 |
團體財政管理健全程度 | 10 |
團體會員人數 | 10 |
委員會酌情權下可以給予的分數 | 10 |
總分 | 100 |
屬會資源分配章則
附表三
需由聯席會議通過修改之特殊保留條文
1. 第三章第二條
2. 第五章第一條甲款
3. 第五章第一條丙款i 部分
4. 第五章第一條丁款
5. 第五章第二條
6. 第六章第一條
7. 第七章第一條
8. 本章則附表二
9. 本章則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