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聯邦王國指定棋例)

「歐洲外交縱橫」棋例匯譯

(本棋例乃根據以下原版棋例依王棋法作編撰及闡釋)

“Rules for Diplomacy”(2nd edition/Feb. 1982) (complete rules)
“Diplomacy Basic Rules”(1/1986) (summation)
“The Rules of Diplomacy” (2008) (5th edition)

譯者:方潤、推廣弈棋委員會(中文棋名乃出自譯)

(有關本棋例:如對此譯本解釋有不清或異議者,請參閱英文原文,及以王棋法原則解釋,或備案於聯邦法院解決)

目錄﹕

簡介﹕

前提﹕

區域﹕

元章﹕有關王棋法之章
—遊戲簡介

—圖板和遊戲基本設定

—圖板上的區域

—解釋王棋法原則對本棋例之適用
第一章﹕設定
    第一節﹕置兵
    第二節﹕國家分配
—常用或重要名詞之解釋
第二章﹕回合次序
    第一節﹕回合
    第二節﹕交涉期(Diplomacy period)
    第三節﹕指令訂定期
    第四節﹕行動裁定期
    第五節﹕撤退期
    第六節﹕部隊數目調整期(只限秋季)
—每個回合的不同階段
第三章﹕各種行動指令
    第一節﹕基本行動指令規則
    第二節﹕移動/攻擊(Move/Attack)
    第三節﹕支援(Support)
    第四節﹕護航(Convey)
    第五節﹕留守(Hold)
    第六節﹕有關於部分特殊地域之行動規則
—各種行動規則和指令格式

第四章﹕中立、中途加入、內亂及停戰

第五章﹕勝出條件

—玩者中途加入退出之處理

—如何算贏


簡介:

「歐洲外交縱橫」是一個沒有骰子、不靠運氣,講求精巧老練的談判技巧的擬真策略遊戲。弈者領導一個在國際政治混亂中的歐洲大國,透過仔細計劃,和與其他弈者的合縱連橫,謀求稱霸。他們不單要計劃行動,還要準備瞞騙和出賣盟友,以求取勝。

本遊戲可供二至七人參與,而七人一起是最適合的(少於七人參與之安排見本棋例正文)。他們將成為第一次世界大戰中之七強:英國、德國、俄羅斯、土耳其、奧匈帝國、意大利和法國,互不隸屬。本遊戲中唯一涉及運氣的,就只是在這時要決定由誰人統治哪國了。

最後,若能有第八人出任裁判為佳。裁判需收集各國指令及宣布之,裁定該回合之最後情況,並於需要時作出裁決。他需要確保回合中各時期不超時,及記錄著軍需區之所屬。他必須嚴守中立。

前提:

全圖板中各國(countries)以粗黑線為界,大國可分數省(provinces),以幼黑線為界,而小國則僅有一省。水域(bodies of water)則以幼黑線為界。所有省(地域)與水域均稱「區域」(space)。

全圖板之地域中有34塊配以大黑點者,為軍需區(supply centers),每一軍需區能維持一支部隊所需。各國所擁有之部隊數目均與其控制之軍需區數目相同。

部隊(units)包括陸軍(armies)及艦隊(fleets)。陸軍以星形方塊及A字代表,代表控制一省之陸軍兵力。艦隊以錨形方塊及F字表示,代表控制一水域或沿岸省(有邊界臨於水域之省)之海軍兵力。當代表一國兵力之方塊用完時,可用已被消滅之國之方塊。

能最早擁有18個軍需區者為勝,勝出條件詳情見本棋例正文。


區域:(spaces)
(英文區域名稱後面加括號之字母,即為棋例中之建議縮寫)

地域(provinces):(共57塊)(凡有•者為軍需區,共34處)

英國(England)
Clyde (Cly) 克萊德(蘇格蘭高地) London• (Lon) 大倫敦
Edinburgh• (Edi) 愛丁堡 Wales (Wal) 威爾斯
Liverpool• (Lvp) 利物浦 Yorkshire (Yor) 約克郡

法國(France)
Brest• (Bre) 布勒斯特 Marseilles• (Mar) 馬賽
Burgundy (Bur) 布根第 Paris• (Par) 巴黎
Gascony (Gas) 格斯肯利 Picardy (Pic) 皮卡第

意大利(Italy)
Apulia (Apu) 普利亞 (Puglia) Piedmont (Pie) 皮埃蒙特
Rome• (Rom) 羅馬 Tuscany (Tus) 托斯卡納 (Toscana)
Naples• (Nap) 那不勒斯 Venice• (Ven) 威尼斯

德國(Germany)
Berlin• (Ber) 柏林 Prussia (Pru) 普魯士
Kiel• (Kie) 基爾 Ruhr (Ruh) 魯爾
Munich• (Mun) 慕尼黑 Silesia (Sil) 西里西亞(捷克)

奧匈(Austria-Hungary)
Bohemia (Boh) 波希米亞(捷克) Trieste•(Tri) 的港(南斯拉夫)
Budapest•(Bud) 布達佩斯 Tyrolia (Tyr)   提洛爾(西奧地利)(Tyrol)
Galicia (Gal) 加利西亞(斯洛伐克) Vienna• (Vie) 維也納

俄國(Russia)
Finland (Fin) 芬蘭 St. Petersburg•(StP) 聖彼得堡
Livonia (Lvn) 立窩尼亞(波羅的海區) Ukraina (Ukr) 烏克蘭 (Ukraine)
Moscow• (Mos) 莫斯科 Warsaw• (War) 華沙
Sevastopol•(Sev) 塞瓦斯托波爾(克里米亞)
   
土耳其(Turkey)
Ankara• (Ank) 安卡拉 Smyrna•(Smy) 士麥拿(南土耳其)(Izmir)
Armenia (Arm) 亞美尼亞 Syria (Syr) 敘利亞
Constantinople•(Con) 君士坦丁堡

獨立小國(Small countries)
Albania (Alb) 阿爾巴尼亞 Norway• (Nwy) 挪威
Belgium• (Bel) 比利時 Portugal• (Por) 葡萄牙
Bulgaria• (Bul) 保加利亞 Rumania• (Rum) 羅馬尼亞
Denmark• (Den) 丹麥 Serbia• (Ser) 塞爾維亞
Greece• (Gre) 希臘 Spain• (Spa) 西班牙
Holland• (Hol) 荷蘭 Sweden• (Swe) 瑞典
North Africa (NAf) 北非 Switz.(impassable) 瑞士(絕對中立)
Tunis• (Tun) 突尼斯

水域:(Bodies of water)(共19塊)
Adriatic Sea (Adr)
亞得利亞海 Irish Sea (Iri) 愛爾蘭海
Aegean Sea (Aeg) 愛琴海 Lyon, Gulf of (GoL) 里昂灣
Baltic Sea (Bal) 波羅的海 Mid-Atlantic Ocean (Mid) 中大西洋
Barents Sea (Bar) 巴倫支海 North Atlantic Ocean (NAt) 北大西洋
Black Sea (Bla) 黑海 North Sea (Nth) 北海
Bothnia, Gulf of (Bot) 波的尼亞灣 Norwegian Sea (Nrg) 挪威海
Eastern Mediterranean (Eas) 東地中海 Skagerrak (Ska) 斯卡格拉克海峽
(波羅的海出海口)
English Channel (Eng) 英倫海峽 Tyrrhenian Sea (Tyn) 第勒尼安海
Helgoland Bight (Hel) 赫爾戈蘭灣
(德國近海)
Western Mediterranean (Wes) 西地中海
Ionian Sea (Ion) 愛奧尼亞海

棋例正文:

有關王棋法之章(憲章):
0.1. 本棋例乃根據原版棋例依王棋法原則作編撰及闡釋。
因語意翻譯問題,及為方便參閱起見,本棋例之段落排列及語句組織均經重組,惟重組過程中已盡最大努力避免失真。
原版棋例中不清晰之處,本棋例亦有加以闡明(以0.3.之形式)或補充(以0.2.之形式)。如對此譯本解釋有不清或異議者,請參閱英文原文,及以王棋法原則解釋,或備案於聯邦法院解決。
0.2. 凡本棋例中述及「可」之內容,均屬指引性質,並非必須遵守。此類規則乃在闡明或建議應有之行為,而非必要之行為,致使棋局進行更為順利。裁判可依實情決定執行與否及其細節。
0.3. 凡本棋例中述及「得」之內容,均屬指令性質,必須遵守。此類規則乃在規範弈者行為,致使棋局得以進行。裁判可依實情決定執行細節。
0.4. 凡本棋例中註明〈釋例〉者,多出於原版棋例,有對棋例內容作解釋、提出例子及詳述申論之作用。惟因不能算是棋例正式條文內容(雖然在原版棋例中一起混集),故在本例中特意分列,避免混淆。
凡本棋例條文中加列括號者,其作用與〈釋義〉相若(惟未必出於原版棋例),有對棋例內容作解釋、提出例子及詳述申論之作用。是過短之釋例,或原本棋例未有明言(但此暗含之意明顯),但對瞭解條文有幫助者。
0.5. 凡以斜體字表示之棋例內容乃依王棋法作補充或演繹之部分(通常為0.2.中涉及之內容),須為棋王國國民所遵守。
如非棋王國國民,或涉及與非棋王國國民作賽者,可於與賽者同意下遵守。
0.6. 如0.5.所推演,凡本棋例中所列明之規則者,均得於棋能測驗中遵守。

 
第一章:設定
第一節:置兵
1.1.1.    各國均得按下例指定地域配置指定部隊
(各區域名稱縮寫見正文前區域篇)
(a.)    英國(深藍色):A  Lvp,    F  Lon,    F   Edi;
(b.)    德國(黑色):A  Ber,    A  Mun,    F  Kie;
(c.)    俄羅斯(白色):A  Mos,    A  War,    F  Sev,    F  St.P (south coast);
(d.)    土耳其(黃色):A  Con,    A  Smy,    F  Ank;
(e.)    奧匈帝國(紅色):A  Vie,    A  Bud,    F  Tri;
(f.)    意大利(綠色):A  Rom,    A  Ven,    F  Nap;
(g.)    法國(淺藍色):A  Par,    A  Mar,    F  Bre。

第二節:國家分配
1.2.1.    分配國家並無一定方法,惟應以公平及合乎大部分弈者意願為準;
(a).    建議方法:先由弈者自行選擇所領之國,先肯定無爭議國所屬。有爭議者則以協商解決,如仍有爭議,則以猜拳決定。
1.2.2.    若剛好有七人參與,則每人分領其中一國:英國、德國、俄羅斯、土耳其、奧匈帝國、意大利和法國。第一回合自1901年始。
1.2.3.    若不足七人,按下列方法分配之
(a.)    六人參與,則分領除意大利外之六國。意大利軍停戰,依第四章規定行事。第一回合自1870年始;
(b.)    五人參與,則分領除意大利及德國外之五國,該兩軍俱停戰(與1.2.3.a.之停戰同)。第一回合自1801年始;
(c.)    四人參與,則其一領英國,另外三人則各領兩國,分配為:奧匈及法國,德國及土耳其,意大利及俄羅斯。其他如常;
(d.)    三人參與則可任選下列一種分配法:
(i)    其一領俄羅斯,另外兩人各領三國:英國、法國及德國,奧匈、意大利及土耳其。其他如常;
(ii)    其一領英國、德國及奧匈,其二領俄羅斯及意大利,其三領法國及土耳其。其他如常;
(e.)    兩人參與,如一次大戰,其一領英國法國俄羅斯,其二領奧匈德國土耳其。意大利為中立國,國土如瑞士不可進入。第一回合自1914年始。於 1914年秋季部隊數目調整前,以擲毫決定意大利加入何方陣營,意大利自1915年春季起加入擲毫勝方,及後行動如常(中立結束)。惟勝出條件改為24個 軍需區。
1.2.4.    在一人分領多於一國之情況下(見1.2.3.c.至1.2.3.e.),軍需區擁有權仍以各國作獨立單位計算,不歸於整個大陣營計算,各國部隊數目調整亦按    其所有軍需區計算。


第二章:回合次序
第一節:回合
2.1.1.    棋局所用時間以半年為單位,分別是每一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一單位稱一回合。
2.1.2.    每一回合中分為交涉期、指令訂定期、行動裁定期、撤退期(如有)及部隊數目調整期(於秋季)。
2.1.3.    回合中各時期如有時限者,由裁判計時及宣告時限之完結。
裁判可於時限正式結束前之適當時間對弈者作出警告,俾使其能調節速度。當裁判宣告完結時,弈者應即時停止其活動。如弈者不依令停止,裁判可宣告其行動無效,其他弈者亦無須理會。

第二節:交涉期(Diplomacy periods)
2.2.1.    每一回合中首先為交涉期。
2.2.2.    全局中之首回合交涉期,其時限為30分鐘;其後各回合中時限為15分鐘。
如果全體弈者同意,可提早結束。
2.2.3.    弈者可於此時期中任意發言,並無限制,可任意分組及分地商議,弈者亦可自由地與不同弈者商談(即實質無組別之限制)。他們可選擇將商議    內容保密,惟亦可探聽其他弈者商談之內容。
2.2.4.    發言內容不拘。主要可包括:
    (a.)    商議及交涉;
    (b.)    聯合軍事行動;
    (c.)    交換情報;
    (d.)    指斥或揭發任何事宜;
    (e.)    威嚇;
    (f.)    散布謠言;等等。
2.2.5.    可隨時發表公告,將本身欲通告之事告知他人。
2.2.6.    可簽署公告或條約,亦可決定公開該文件與否。
2.2.7.    當然,各弈者之行為應儘量以不予人反感為原則。但若有弈者行為不檢,亦不算觸犯棋例。不過,弈者應明白其行為對己身及他人之影響(例如令他人不欲與之合作)。

第三節:指令訂定期
2.3.1.    凡交涉期後,可有最多5分鐘之指令訂定期。
        弈者應於此時訂定對旗下各部隊之行動指令。各行動指令見第三章。
2.3.2.    自指令訂定期開始,至及後各時期(包括行動裁定期、撤退期(如有)及部隊數目調整期(於秋季)),均不容許交涉及交談。
        各人可將所訂指令保密。
        惟經裁判批准後,可以裁判為對象作有關下列內容之公開發言:
    (a.)    個人不涉及棋局之要求(如暫時退席);
    (b.)    與裁判討論棋例(非與其他弈者);
    (c.)    其他任何經裁判同意而不涉及交涉期發言內容之發言(即2.2.4.,惟指出或揭發違例行為除外);
        請注意:本條(2.3.2.)同樣適用於上述之「及後各時期」。
2.3.3.    各行動指令中指涉之區域名稱,可用縮寫(可參考正文前區域篇之建議縮寫),惟不可與其他區域之名稱混淆。

第四節:行動裁定期
2.4.1.    交涉期結束後,各人均得同時將所訂指令公開。
2.4.2.    行動指令可自行或由裁判讀出,由裁判檢查指令符合本棋例與否。
如自行讀出者,得由其他各人檢查。
2.4.3.    所有與本棋例不符之指令均屬無效,所指令之部隊不作任何行動。
所有可達致雙重意含之指令(如區域名稱縮寫含糊混淆,一縮寫能解作多於一個區域名稱)均屬無效。
2.4.4.    所有符合本棋例之指令均作有效論。縱使為錯誤寫下者(如原意要指令甲部隊,但錯寫為對乙隊之指令,而此指令仍屬可執行者),仍須執行。
字體潦草或寫得不清晰,如不導致2.4.3.之情形(即只得單一可能意含)者,仍作有效論。
2.4.5.    有關艦隊移進沿岸省指令之有效性見3.6.2.。
2.4.6.    以下三種部隊衝突(Conflicts)情況均稱「規避」(stand-offs)
(a.)    如果有多於一支部隊被指令進入同一區域,則雙方均未能移動。移動條件見3.3.3.;
(b.)    如果有部隊作留守(不作移動),或受棋例限制不能移動,而停在一區域者,則其他被指令進入該區域之部隊均未能移動。移動條件見3.3.3.;
(c.)    如果兩部隊被指令移往對方所駐之區域(如換守或對衝攻擊),則均不得移動。三支或以上部隊調換、或經由護航之部隊調換,不在此限。

第五節:撤退期
2.5.1.    當所有指令已被讀出,部隊衝突均已解決,所有移動均已完成後,被驅逐(Dislodgment,見3.3.支援)之部隊始得進行撤退。
2.5.2.    如有多於一支部隊需要撤退,則其所屬之各弈者得立即(注意:受2.5.1.之限制)為所屬部隊寫下撤退指令。期間不得進行交涉(見2.2.交涉期),並得同時公開指令。
2.5.3.    所有被驅逐部隊得撤退至一個該部隊本來能依棋例移進,而不與其他部隊相衝突之區域(均於該部隊之相鄰位置)。因此,撤退部隊不得:
    (a.)    撤至被其他部隊所佔據之區域;
    (b.)    撤至其攻擊者(導至其被驅逐者)所來自之區域(不作仰攻肉搏式撤退);
    (c.)    撤至一個因「規避」(見2.4.6.)而留下之未佔區域(vacant space);
    (d.)    被護航或支援。
2.5.4.    弈者可決定不為該部隊作撤退之指令。
2.5.5.    撤退命令之處理同2.3.指令訂定期及2.4.行動裁定期中之規定。
2.5.6.    如多於一支部隊被指令撤退至同一區域,則那些指令均屬無效,部隊均按2.5.7.復員。
〈釋例〉:所以,當如多於一支部隊只能撤退至同一區域,則可能要放棄其他部隊,只為其中一支部隊作出撤退指令。
2.5.7.    凡未能(或未有)撤退之被驅逐部隊,即行復員(disband)(即解散(dismiss)之意),部隊之代表物被移離圖板。

第六節:部隊數目調整期(只於秋季回合)
2.6.1.    每國所能維持之部隊總數由其所控制之軍需區數目決定,比例為每一個軍需區對一支部隊。
2.6.2.    軍需區之所屬乃歸於每年秋季回合結束時之情況。每逢秋季,當所有行動(包括撤退)結束後,即行點算各國現佔之軍需區數目,以下兩種情況    均得計算在內:
    (a.)    各國所屬部隊現駐軍需區數目;
    (b.)    各國在以往之部隊數目調整期內所控制之軍需區數目,惟被他國於及後之部隊數目調整期中奪去其控制權之軍需區不得被計算在內。
〈釋例〉:依據此例,如部隊只於春季回合進入,而在同年秋季回合離開一軍需區(如過境或被驅逐)者,因在秋季回合之部隊數目調整期中不在該區內,故不被視 為控制了該軍需區;如某國所佔之軍需區不曾被他國部隊於部隊數目調整期中駐於該區內,則某國對該軍需區之控制權不受影響,所以,佔據後丟空之軍需區仍是被視為在控制下的(除非被他 國部隊依本例奪去)。
2.6.3.    如經點算後,某國所擁有之軍需區數目比現役(在圖板上)部隊數目為少,則該國得把多餘(所缺少之數)之部隊復員(復員見2.5.7.)。
所復員之部隊由該國弈者自行決定。
2.6.4.    如經點算後,某國所擁有之軍需區數目比現役部隊數目為多,則該國可按所多出之數目動員(建立,即把部隊之代表物放進圖板)部隊(即每多出一個軍需區增加一支部隊)。
2.6.5.    所有復員及動員指令均得立即寫下並同時公開,期間不得作交涉(見2.2.交涉期)。
2.6.6.    所動員之部隊必須成軍(成立)於一個仍在本國控制下之本土(即本國原始領土中)軍需區。
如動員艦隊,得於本土沿岸省軍需區成軍,如該沿岸省分有兩岸(見3.6.2.),則必須註明艦隊成軍於何岸,否則成軍作無效論。
2.6.7.    在例2.6.6.中之本土軍需區得空無部隊留駐以供成軍,如該等軍需區均被部隊留駐或被他國控制,則無法在此回合中行使成軍之權利。
〈釋例〉:若該國在下回合中得回空置之本土軍需區,則視為該回合(即「下回合」)之狀況決定成軍與否,即是,失去之成軍權無法追補,每一回合的狀況是獨立的
若某國失去所有本土軍需區,則無法成軍,建立新部隊。惟仍可繼續以現有部隊進行各種行動。直至重奪任一本土軍需區之控制權,並於及後空置之,方可行使成軍之權(如有)。

第三章:各種行動指令(Movements orders)
第一節:基本行動指令規則
3.1.1.    每個區域中只能容納一支部隊(護航例外,因為被護航部隊並不停留—縱使是一整回合─在護航艦隊所駐之區域內)。
3.1.2.    弈者有權決定於每一回合中,指令、不指令、或指令部分部隊進行行動。行動指令包括移動/攻擊、支援、護航及留守,其中只有艦隊可以進行護航。
3.1.3.    一支陸軍部隊能在不與其他部隊起衝突之情況下,隨意移往與其現駐地域接鄰之省。
3.1.4.    一支艦隊能在不與其他部隊起衝突之情況下,隨意移往與其現駐區域接鄰之水域或沿岸省。
如艦隊是在一沿岸省內,則其所屬艦隻被假設為分佈於一整條海岸線上,艦隊的移動被視為艦隻的移動。該艦隊只能移往接鄰之水域,或與該省海岸線接連之沿岸省(因為艦隻只能沿著海岸線移進鄰省),不得移往只於內陸界線接鄰之省(即使為另一沿岸省)。
3.1.5.    部隊不得移進任何圖板上並無標上名稱之區域
依據上例,除英國本土外,部隊不得登上任何其他島嶼。
3.1.6.    瑞士為永久中立國,一切各國部隊均不得進入該國,此等行動均作違規論。

第二節:移動/攻擊(Move/attack)
3.2.1.    移動指令格式為﹕「部隊(類型) 所在地—目的地」
(例如「A Tyr-Mun」指陸軍由提洛爾前往慕尼黑。)

第三節:支援(Support)
3.3.1.    任一部隊可以放棄移動,以支援另一部隊留守或移動。該區域(留守區地或移動目的地)必須為支援部隊在沒有受阻下可以前往者,亦即是必須為支援部隊之接鄰區域。支援不得透過護航提供。
艦隊提供支援,亦只能支援移動守則(3.1.4.及3.6.)准許前往之區域。
3.3.2.    支援指令格式為﹕「本部隊 所在地 S 受支援部隊的行動指令」
支援別國部隊時,S 後面加上該國名稱。
(例如「A Bur S A Tyr holds」、「A Sil S RUSSIAN A War-Pru」)
3.3.3.    若遇上2.4.6.的規避情況,獲較多部隊「支援」之部隊,可移動至目的區域或繼續留守,視乎其原目的而定。
3.3.4.    不得自我驅逐(Self-dislodgement)
遇上2.4.6.的規避情況導致部分部隊之移動無效,如果其他本國部隊之移動或支援指令將導致前述部隊被驅逐者,該等指令均屬無效。但被別國部隊指令所驅逐者,不在此限。
3.3.5.    可以自我規避(Self-standoff)
本國可以指令兩支部隊同時移動至同一區域。如果兩者獲同等支援,則規避(2.4.6.)成立﹔如果其一獲較多支援,則該部隊可進入目的區域。
3.3.6.    圍守(Beleaguered garrison)
如果有多於一支部隊攻擊同一區域,而規避情況(2.4.6.)成立者,則原有駐守該區域之部隊不受驅逐。
3.3.7.    所有不移動之部隊(留守、護航、支援另一部隊或未受指令),均可受其他部隊支援留守該處。
所有移動部隊只可接受其他部隊支援其移動。如果其他部隊獲指令支援其留守,則無論該部隊最後是否能夠移動,該支援均屬無效。
3.3.8.    驅逐規避中之部隊
如兩支部隊欲移動到同一區域、並受到同等支援,縱使其一乃受驅逐,兩者均不得移動。除非其一乃受來自該目的地之部隊攻擊而驅逐,則其他部隊可以移動。
3.3.9.    阻斷支援(Cutting Support)﹕如部隊受到攻擊或者被驅逐,則其所提供之支援無效。惟受以下情況所限﹕
(a)    弈者不可藉著攻擊,阻斷其所屬部隊提供之支援。
(b)    如攻擊來自該部隊支援(另一部隊進攻)之目的地,則此攻擊不能阻斷支援。除非此攻擊導致該部隊被驅逐。

第四節:護航(Convoy)
3.4.1.    護航乃艦隊用作運送一支陸軍部隊橫越水域之指令。
護航指令格式為:「艦隊 所在地 C 受護航陸軍 所在地—目的地」
護航別國陸軍時,C後面加上該國名稱。
(例如「A Lon-Bel, F NorS C A Lon-Bel」、「F NorS C English A Lon-Bel」)
3.4.2.    於每一回合中,一支艦隊只能為一支部隊護航
3.4.3.    一支陸軍部隊能被護航穿越多個水域,只要多於一支艦隊所在之水域互相接鄰,即能在一回合中護航一部隊連續經過該幾個水域至目的地。
(如:「A Lon-Tun, F EngCh C A Lon-Tun, F MAt C A Lon-Tun, F WMed C A Lon-Bel」)
3.4.5.    如擔負護航任務之任一艦隊遭驅逐,則護航失效,原被護航陸軍部隊之移動指令同告失效,留守原地。
如被攻擊之艦隊不致於被驅逐,即不影響其護航任務。
3.4.6.    多路護航﹕如某一陸軍可由多支艦隊護航,則同時指令不同艦隊護航此陸軍,仍屬有效。(如其一艦隊被驅逐,亦不影響經另一艦隊之護航。)
但如果某一陸軍可循水路或陸路前往同一目的地,則弈者得選擇其中一路。否則﹕
(a)    如果有至少一支護航艦隊屬於該弈者,則該陸軍將被視為循水路移動。
(b)    如果所有護航艦隊均不屬於該弈者,則該陸軍將被視為循陸路移動。除非弈者於移動指令註明「via convoy」(循水路)。
3.4.7.    護航攻擊不能阻斷支援
如果被護航陸軍之目的地有一艦隊,而該艦隊正在支援另一艦隊攻擊水域中之護航艦隊,則該陸軍之攻擊並不使此支援無效。

第五節:留守(Hold)
3.5.1.    留守指令格式為﹕「部隊 所在地 Holds」。(例如「A Ber Holds」)

第六節:有關於部分特殊地域之行動規則
3.6.1.    於Kie, Con及其他沿岸省之艦隊,不可作護航用途
3.6.2.    於所有分有兩岸之沿岸省(Bulg, Spa, St.P,均有字樣清楚分列兩岸),由一岸進入該省之艦隊,只能移動往接鄰該岸之區域(因為艦隊不能駛至另一岸);但是該艦隊依然被視為佔領全省,仍能正常執行其他行動(如支援)。
凡一艦隊可循一沿岸省兩岸之任一進入該省,則其行動指令必須指明艦隊由何岸進入,否則該指令作無效論。
3.6.3.    於Swe及Den,兩地被視為有陸路連接,任何部隊均能直接穿梭於Swe與Den之間;惟穿梭於Bal與Ska之間的艦隊,均得先登上Swe或Den作踏腳板。
        但Den與Swe之間之邊界並不被視為把Swe之海岸分為兩半;Den亦非與Ber接鄰。
3.6.4.    於Kie及Con,由於其中有水道貫穿,在該省之艦隊被視作同時分布該省之兩岸,故能不受3.6.2.之限制,以一次移動橫越兩岸之間(首回 合從一岸進入,次回合由另一岸離開)。而陸軍亦能同時自由穿越水道兩側,被視為佔領一塊地域(水道並不把該省一分為二)。

第四章:中立、中途加入、內亂及停戰
4.1. 中立
瑞士為永久中立國,一切各國軍隊均不得進入該國,此等行動均作違規論。如有其他國家據此規則為中立者,皆依此例。
4.2. 如有中途加入者,應先讓其知悉棋例,再於無交涉之下參與數回合,以便熟習棋例。
4.3. 內亂(Civil disorder)與停戰
4.3.1    若有弈者中途退出、或在某回合中無法訂定指令,將被視為陷入內亂而管治失效。如未有人補上其位置者,得由裁判宣布該國停戰,所有部隊留守原 地,不作任何行動。其部隊仍能被他軍施以行動(如支援),但如被成功驅逐,即行復員。該國不能建立新部隊。
原有弈者可在任一回合恢復參與,所有部隊已被消滅者除外。
弈者亦可在遊戲開始前議定處理此等事項之方法。
4.3.2    如有額外弈者加入、或有一位所有部隊已被消滅之弈者,可以接替,則該國不會被視為陷入內亂。
4.3.3    如果陷入內亂之國有部隊因為失去軍需區而需要復員,依此次序﹕
(a)    以離最近之軍需區計算,距離軍需區最遠之部隊先行復員﹔
(如某部隊獲護航下距離較短,以護航下之距離計算)
(b)    艦隊先於陸軍復員﹔
(c)    以部隊所在區域之英文字母順序復員。

第五章:勝出條件
5.1. 遊戲勝出之條件如下,唯以居前者為要
(例如已以5.1.b.原則作賽,惟若有一國能於限時前達至5.1.a.條件者,仍能以此勝出,而不依原協定。)
    (a.)    一國能最早擁有18個軍需區者;
    (b.)    事前(遊戲前)已議定定時作賽,而完結時擁有最多部隊者;
    (c.)    遊戲進行中,經仍有部隊者互相同意下結束,而於隨後抽籤 (所有仍有部隊者均分機會)中勝出者。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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