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王國學院章程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權責及組織 第三章﹕院監委員會 第四章﹕院務委員會 第五章﹕學院、學系及學部 第六章﹕學術委員 第七章﹕其他公職人員 第八章﹕學生 第九章﹕章程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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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棋王國學院之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及學部 附錄二﹕棋王國學院可頒授之學位及其要求 |
棋王國學院章程
(2003年4月6日草擬,2005年7月1日修訂,2007年3月25日修訂,
2008年3月19日細部修改,2008年11月13日修訂)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宗旨
為運用學術知識以促進棋世界善良人民之合作,及鼓勵棋民研究知識以提升棋民生活文化,棋聯邦王國與新棋王國特成立棋王國學院。
為棋王國學院之有秩序運作,本王現頒布本章程,以資遵守。
第二條﹕定名
本院之正式名稱為「棋王國學院」,英文為「Academia Chessia」(簡稱「CUKC」,即舊名「Chess United Kingdom College」)。
以下稱為「本院」或「本學院」。
第三條﹕學院象徵
(甲) 本院院慶為一月二日,以紀念一九九五年創院。
(乙) 本院院訓為「格物致知」,指觀察萬物是學問的基礎。
(丙) 本院院徽上有王冠,象徵學院為棋王國之機構﹔
王冠之下為一本打開的書,象徵學問﹔
書本上書「格物致知」為院訓,「格物」兩字居右、「致知」兩字居左,直書﹔
書本左旁有墨水筆(筆頭向上),象徵人文﹔右旁有直尺,象徵科學﹔
書本下為綬帶,上書「棋王國學院」。
(丁) 本院院旗旗地為奶白色,上加院徽。
(戊) 本院院歌待定,未訂立正式院歌前,以「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歌」為儀式用歌。
(己) 本院院花待定,未訂立正式院花前,以蓮花為暫定院花,以象徵學人應有君子之品德。
第四條﹕語文
中文(現代漢語、白話文)為本院之法定語文。
如有需要,本國可使用英文作為工作語文。
但所有使用中英雙語之文件中,除另有規定外,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章﹕權責及組織
第五條﹕權責
本院之權責如下﹕
(1) 進行學術研究﹔
(2) 進行教育活動,向各界棋民普及知識﹔
(3) 監管棋聯邦王國各種非政府機構之活動﹔
(4) 執行由聯邦國會或聯邦國王所指定之其他權責。
第六條﹕架構
(甲) 棋王國學院是棋聯邦王國之學術機構。
(乙) 棋王國學院由院監委員會、院務委員會、各研究院、各研究所、各學系、及各學部組成。
(丙) 學部隸屬於研究所及學系、研究所及學系隸屬於研究院、研究院(與獨立於研究院之研究所及學系)隸屬於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由院監委員會監督。
第七條﹕成員
棋王國學院由院監、副院監、院監委員、院長、副院長、學術委員、院士、學生及其他公職人員組成﹔
學術委員包括所有教研職員﹔
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已畢業學生。
第三章﹕院監委員會
第八條﹕院監委員會為本院最高監督機構
院監委員會是棋王國學院最高監督機構,其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九條﹕成員
(甲) 院監委員會由院監、副院監、院監委員組成。
(乙) 院監由聯邦國王擔任、第一副院監由新棋王國國王擔任,第二副院監由聯邦首相擔任﹔
聯邦國王得委任合適人士出任院監委員,不限國籍。
(丙) 本院院長為當然院監委員。
第十條﹕院監委員會之權責
(1) 院監委員會得就棋王國學院之活動進行監督﹔
(2) 院務委員會之一切決定,院監委員會可覆議之﹔
(3) 在院監委員會要求下,院務委員會得呈交有關本院事務之報告﹔
(4) 決定本院招聘、教研、招生、及畢業之要求及準則。
第十一條﹕院監之權責
(甲)
(1) 院監負責主持院監委員會之會議,並代表院監委員會履行權責﹔
(2) 院監負責任免本院之學術委員,包括院長及副院長﹔
(3) 院監負責決定頒授院士銜。
(乙) 院監如因遺缺或因事未能主持事務,其權責由第一副院監暫行之﹔第一副院監遺缺或未能主持事務,由第二副院監暫行之。
第四章﹕院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院務委員會為本院最高行政機構
院務委員會是棋王國學院最高行政機構。
第十三條﹕成員
(甲) 院務委員會由全體學術委員組成﹔
雖非學術委員,如獲本院頒予院士銜者,亦可參與院務委員會之會議。
(乙) 院務委員會得由本院院長主持之﹔
本會得委任與會成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擔任院務委員會所需之各種職務。
第十四條﹕院務委員會之權責
(1) 院務委員會得就棋王國學院之權責,決定政策方針,及作出其他行政決定﹔
(2) 院務委員會負責管理本院之一切工作,包括研究、學務及其他各項工作﹔
(3) 各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學部之一切決定,院務委員會得覆議之﹔
(4) 在院務委員會要求下,各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學部得呈交有關事務之報告﹔
(5) 院務委員會得就棋王國學院之工作,向院監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院長、副院長之權責
(甲)
(1) 院長負責主持院務委員會之會議,並代表本院及院務委員會履行權責﹔
(2) 院長負責任免本院除院監委員及學術委員以外之其他公職人員﹔
(3) 院長負責頒授學位、並決定頒授榮譽學位。
(乙) 副院長負責就院監或院長所指定之事項,協助院長處理之。
(丙) 院長如因遺缺或因事未能主持事務,其權責由副院長暫行之。
第五章﹕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及學部
第十六條﹕設立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及學部
各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學部得依照需要由院監命令設立之﹔
現有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及學部之名單見附錄一。
第十七條﹕成員
各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學部由院務委員會指派學術委員組成之﹔
院務委員會得指定學術委員擔任研究院院長、研究所主任、系主任、學部主任。
第十八條﹕權責
各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學部負責執行本院權責(第五條)中有關該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學部之部分﹔
各研究院、研究所、學系、學部皆就以上權責及由院務委員會交付之權責,向院務委員會負責。
第六章﹕學術委員
第十九條﹕任免
(甲) 本院所有學術委員由院監任免之。
(乙)
本院任免學術委員,以當事人之學術能力及道德操守為準。
(丙) 院監得在學術委員中委任一人出任院長,若干人出任副院長。
第七章﹕其他公職人員
第二十條﹕任免
(甲) 本院除院監委員及學術委員以外之其他公職人員,由院長任免之。
(乙) 院長或院務委員會得指定該等公職人員之職責範圍。
(丙) 所有其他公職人員皆得向院務委員會負責。
第八章﹕學生
第二十一條﹕入學
(甲) 申請人在符合本院之要求,並經本院批准後,得成為本院之學生﹔
本院之學位入學要求得另行訂定之。
(乙) 學生在申請入學時必須申報所報讀之學位,學位名單見附錄二。
(丙) 博士學位申請人應持有碩士學位,如無碩士學位者,本院可在附加額外條件之下接納之。
(丁) 碩士學位申請人必須持有學士學位。
第二十二條﹕修業
(甲) 學生修業期間由本院另行規定之。
(乙) 學生如欲更改所修讀之學位,必須得到本院之批准。
第二十三條﹕畢業或退學
(甲) 學生得就其畢業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據,證明學生已符合獲得該學位之要求(根據附錄二)。
(乙) 在本院接納學生已符合附錄二之有關學位要求下,並得院長批准後,可以畢業。
(丙) 經本院認為未能符合要求之學生,得繼續努力研習,再行提交證據。
(丁) 本院學生應有基本之生活及學術道德水平,否則得自本院退學﹔
院長可命令學生退學,該學生即已喪失學生資格。
第二十四條﹕學生事務
(甲) 本院學生可成立學生會,其章程得由院監委員會批准之。
(乙) 本院其他學生自治組織及團體,皆由學生會根據章程管理之。
(丙) 院長可任命學術委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專責管理學生事務。
第九章﹕章程事宜
第二十五條﹕解釋
(甲) 本章程之最高解釋權在院監﹔
院監授權院務委員會在應用本章程時予以解釋。
(乙) 本條不排斥聯邦法院司法解釋之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修改
(甲) 本章程由聯邦國王訂立及修改之。
(乙) 有關本章程之修改,須符合有關修改立法之程序。
第二十七條﹕附則
與本章程並無衝突之章程、規章等,得由院監委員會、院監、院務委員會、院長、學生會等訂立之。
理學研究院 (Institute of Science Research)
物理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Physics)
力學及熱力學部 (Mechanics and Thermodynamics Division)
光學及天文學部 (Optics and Astronomy Division)
基本物理及物性物理部 (Elementary and Material Physics Division)
化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Chemistry)
物理化學及分析化學部 (Physical and Analytic Chemistry Division)
無機化學部(Inorganic Chemistry Division)
有機化學部(Organic Chemistry Division)
生物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Biology)
動物及人類生物學部 (Zoology and Human Biology Division)
植物學及微生物學部 (Botany and Micro-organism Division)
生物化學部 (Biochemistry Division)
遺傳及發生學部 (Genetics and Development Division)
分類、生態及演化學部 (Classification, Ecology and Evolution Division)
動植物培養及治理學部 (Cultivation and Treatment Division)
生理醫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Medicine)
內科及公共衛生學部 (Medicine and Public Health Division)
外科及骨科學部 (Surgery and Osteopathy Division)
婦科及兒科學部 (Gynecology, Obstetrics and Pediatrics Division)
藥劑學部 (Pharmacology Division)
急救學部 (First Aid Division)
病理及法醫學部 (Pathology and Forensic Science Division)
中醫學部 (Chinese Medicine Division)
心理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心理學部 (Psychology Division)
精神病學部 (Psychiatry Division)
工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Engineering)
電子及電機工程學部 (Electronic and Electric Engineering Division)
計算機科學部 (Computer Science Division)
土木及結構工程學部 (Civil and Structural Engineering Division)
地球科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Earth Sciences)
氣象學部 (Meteorology Division)
地質及地球結構學部 (Geology and Geophysics Division)
環境學部 (Environmental Sciences Division)
數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
純數學部 (Pure Mathematics Division)
統計學部 (Statistics Division)
人文研究院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Research)
語文研究所 (Department of Languages)
文學部 (Literature Division)
語文學部 (Linguistics Division)
歷史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History)
中國及東亞史部 (Chinese and East Asia History Division)
歐美及新世界史部 (Western and New World History Division)
西亞及非洲史部 (West Asia and Africa History Division)
近代史部 (Modern History Division)
民俗及傳統學部 (Custom and Traditions Division)
社會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綜合人文學部 (Integrated Humanities Division)
政治學部 (Politics Division)
經濟學部 (Economics Division)
教育學部 (Education Division)
法學部 (Jurisprudence Division)
軍事學部 (Military Sciences Division)
哲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邏輯學部 (Logics Division)
哲學理論部 (Philosophy Theories Division)
倫理學部 (Moral Philosophy Division)
獨立系所
棋藝系 (Department of Chess)
象棋及戰棋部 (Chesses and War Games Division)
圖版遊戲及遊戲研究部 (Board Games and Games Research Division)
棋史及棋國史部 (Chesses and Chessia History Division)
棋例研究部 (Rules Research Division)
圖書館學研究所 (Department of Library Sciences)
編目學部 (Classification and Cataloging Division)
管理學部 (Management Division)
閱讀研究部 (Reading Research Division)
第一條﹕學位名單
棋王國學院可頒授下列之學位﹕
(甲) 榮譽學位
(1) 榮譽博士
(a) 榮譽法學博士 (LL.D. (hon.))
(b) 榮譽理學博士 (D.Sc. (hon.))
(c) 榮譽文學博士 (D.Litt. (hon.))
(d) 榮譽社會學博士 (D.SSc. (hon.))
(e) 榮譽集學博士 (D.Gen. (hon.))
(f) 榮譽棋藝博士 (D.Chess (hon.))
(乙) 博士學位
(1) 哲學博士 (Ph.D.)
(a) 遊戲研究
(b) 棋史
(c) 棋國史
(d) 棋例研究
(2) 棋藝博士 (D.Chess)
(丙) 碩士學位
(1) 哲學碩士 (M.Phil.)
(a) 遊戲研究
(b) 棋史及棋國史
(c) 棋例研究
(2) 棋藝碩士 (M.Chess)
(丁) 學士學位
(1) 棋學士 (B.Chess)
第二條﹕頒發要求
學生須達到所報讀學位之要求,方可頒予學位﹕
(甲) 榮譽學位
(1) 榮譽博士
榮譽博士學位經院長批准方可頒予。
(a) 榮譽法學博士
頒與對法律和政治方面有卓越貢獻者﹔或
頒與對棋世界作出貢獻者。
(b) 榮譽理學博士
頒與對學術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c) 榮譽文學博士
頒與對文學有卓越貢獻者。
(d) 榮譽社會學博士
頒與對社會事務有卓越貢獻者。
(e) 榮譽集學博士
頒與對跨學科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f) 榮譽棋藝博士
頒與對棋藝有卓越貢獻者。
(乙) 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考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令本院信納其能力,方可畢業﹕
(1) 哲學博士
就其研究題目,提交論文,以證明考生對該題目有前人所無之貢獻﹔並
以其修習科目,撰寫文章,表現考生對該科目之認識﹔
考生必須參與論文考試,並通過論文答辯方可獲得學位。
(2) 棋藝博士
演練其研究棋類,以證明考生之棋藝能力﹔並
以其研習之棋類,撰寫論文,證明考生對棋藝有前人所無之貢獻﹔
考生必須就其演練通過答辯方可獲得學位。
(丙) 碩士學位
碩士學位考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令本院信納其能力,方可畢業﹕
(1) 哲學碩士
就其研究題目,提交論文,以證明考生之研究能力﹔並
以其修習科目,撰寫文章,表現考生對該科目之認識﹔
考生必須參與論文考試,並通過論文答辯方可獲得學位。
(2) 棋藝碩士
演練其研究棋類,以證明考生之棋藝能力﹔並
以其研習之棋類,撰寫論文,表現考生對該棋類之認識﹔
考生必須就其演練通過答辯方可獲得學位。
(丁) 學士學位
學士考生須完成其系別所需之要求,令本院信納考生已能掌握有關科目之知識,方可獲得學位﹕
(1) 棋學士
(a) 棋藝
從下列各範疇中,選其中一種,撰寫論文,講述考生對該範疇之認識﹕
棋國史、或
象棋、戰棋、其他圖版遊戲大類、或其他遊戲大類
(論文必須包括有關遊戲之研究、歷史及棋例研究)﹔
演練以下棋類,以證明考生對該棋類之基本認識﹕
國際象棋、中國象棋、或圍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