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聯邦:
全國最高法源來自國民,國會為國民立法之機構。有過半數國民參予之國會有立法、制憲之全權;其立法經棋王同意實施。在國會未立法,或立法有不清楚之處,得由棋王以法令形式補充立法。國會之立法,棋王可表示反對,惟若經國會以不少於同量票數或超過四分之三國民(以較多者為準)通過請求案(議請要求棋王同意案),則棋王不得否決該立法。
新棋: 與聯邦相若。
中象: 不詳。
聯邦法律原則
自唐朝棋王國而來,棋王國一直採用王棋法原則。王棋法是一部國際象棋棋例,加上我國行棋習慣,為國內下棋之規則(現已失佚)。後來被引申為一種習慣法或普通法原則。不論棋例糾紛、刑事或民事案,雖然未有正式法例,皆依此原則審理。
凡任何人認為有人涉嫌違反棋例、或所作之行為有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者,皆可提出控訴。此外,由於未有成文法例,棋聯邦不設律師制度,任何人皆可在庭上代表自己,亦可請他人作為代表,在庭上發言。
司法
聯邦:
聯邦監察院是(除棋王外)最高檢察及官員監察機構,以聯邦監察院院長(監察長)為首。主要有兩方面的工作:其一,作為政府法律代表,出任檢控官
(公訴人)或辯護人;其二,調查官員過失,並向棋王作出罰則建議。監察院可自行調查,亦可接受投訴,但調查或拘捕行動由內務署配合執行。
聯邦法院由原訴庭及上訴庭組成,以聯邦法院院長(大法官)為首。
所有涉及聯邦、聯邦外務、或一個屬國以外之案件,其審訊皆於聯邦原訟庭開始。凡有合理理由對裁決不服者可要求上訴,能否上訴則由上訴庭決定。此外,棋王可對不合理的法院裁決(通常是上訴庭 裁決,因為那是司法系統的終點站)作出糾正。
屬國一般案件皆由屬國法院處理。棋例糾紛可向聯邦上訴,至於民刑事案是否同樣處理,則未有決定。屬國法院由屬國自行設立,但至少應該有上訴機制(即最少兩層法院)。
所有只涉及屬國本身之案件,其審訊在屬國法院之原訟法庭(或類似機制)開始。如案情特別嚴重,屬國法官可隨時將案件呈上聯邦法院原訟庭處理。不服裁決者可向屬國上訴法庭(或類似機制)上訴,能否上訴由上訴法庭決定。
不服上訴庭判決者,如案件屬於棋例糾紛或其他可以上訴類別,仍可向聯邦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大多只接受包含重大法律問題之案件上訴。
新棋: 新棋有監察委員會,工作與聯邦相若。新棋法院設原訟庭及上訴庭,工作程序依聯邦規定。
中象: 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