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政府制度
(柏楊原表)
曹魏帝國政府制度:
元首:皇帝
類別 | 官別 | |
崇官 | ||
中樞 | 相國 | |
司徒 | 尚書省、中書省、列卿 將軍、校尉、中郎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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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尉、大司馬,大將軍 | ||
司空 | 御史中丞 | |
宮廷官 | ||
封建官 |
註:
一:263年置相國,以司馬昭任之,265年司馬氏滅魏。自是以後,歷代政府以相國為贈官,視為極尊之位,僅次皇帝。居之者每廢殺皇帝,奪取帝位。
二:太尉、大司馬、大將軍並列。
加官:
官別 | 註 |
錄尚書事 | 批閱尚書省所呈奏章,握政府實權,為實質宰相。 |
持節 | 刺史任重者,政府予以「節」代表皇帝,以重其權。 |
都督軍事 | 初僅有「都督諸州軍事」,尚為地方官; 後有「都督中外諸軍事」,則為中央元帥。 |
開府儀同三司 | 設辦公處所﹝開府﹞, 置官屬如同三司﹝三公:司徒、司馬、司空﹞。 |
晉王朝政府制度:
官階秩祿:
品別 | 秩別 | 給田 |
第一品 | 萬石 | 五百畝 |
第二品 | 中二千石 | 四百五十畝 |
第三品 | 二千石 | 四百畝 |
第四品 | 比二千石 | 三百五十畝 |
第五品 | 千石 | 三百畝 |
第六品 | 六百石 | 二百五十畝 |
第七品 | 四百石 | 二百畝 |
第八品 | 三百石 | 一百五十畝 |
第九品 | 二百石 | 一百畝 |
品外 | 一百石 | 無 |
註:
1.「上公」、「從」另給菜田一百畝,馬夫(騶)十人。
2.「特進」另給菜田八十畝,馬夫八人。
3.光祿大夫另給菜田六十畝,馬夫六人。
4.「上公」另月給穀一百五十斛,年給絹三百匹。
5.尚書令另月給穀五十斛。
政府組織:
(元首:皇帝)
類別 | 官別 | |
崇官 | 凡「上公」八人,世稱「八公」。 | |
相國、 丞相、 錄尚書事 |
中樞 | 尚書省(國務院) 中書省(立法院) 門下省(監察院) |
輔樞 | 列卿(二級部) 武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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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廷官 | ||
封建官 |
崇官:
官別: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馬、大將軍、司徒、太尉、司空。
屬官:長史(千石)、西閣祭酒、東閣祭酒、西曹掾、東曹掾、戶曹令史、倉曹令史、賊曹令史、記室、中郎。
統軍者增:司馬(千石)、從事中郎(比千石)、主簿、舍人、帳下都督、外都督。
註:
1.八公屬官相同,唯司徒府置左長史、右長史、左西曹掾、右西曹掾;司空府增置導橋掾。
2.八公皆為一品。
加授官:
類別 | 官別 | 註 |
實權崇官 | 錄尚書事 | 主管中央政府機要 |
錄尚書六條事(漢趙國) | 主管國務院(本六項)事務 | |
榮譽崇官 | 特進 | 官屬有主簿、功曹、門亭長、門下書佐 |
開府儀同三司 | 置官屬如三司(司徒、太尉、司空) | |
奉朝請 | 無政府官職者,仍可參與向皇帝朝見 | |
軍事崇官 | 都督中外諸軍、 都督諸軍、 監諸軍、督諸軍 |
「督中外」為中央元帥,位最尊,權最重。 「督諸軍」為地方官,次之。 「監」又次之。「督」又次之。 |
授節 | 使持節 | 權最重,平時可殺二千石以下 |
持節 | 權次之,平時可殺無官位平民,軍興可殺二千石以下 | |
假節 | 權又次之,軍興可殺犯軍令者 |
中樞:(首長皆三品)
署別 | 職掌 | 首長 | 副首長 | 屬官 | 註 |
尚書省 (國務院) |
行政 (敷奏萬機 統領政事) |
尚書令 (最高執行長) |
左右僕射 (副執行長) |
左右丞(皆六品)、 吏部曹尚書、 殿中、五兵 |
尚書令、僕射、 六曹尚書, 世稱「八座」。 |
中書省 (立法院) |
立法 (宣奉命令 興創改策) |
中書令 (總立法長) 中書監 (副長) |
中書侍郎(主任立法官) | 「令」、「監」 並為首長, 職務劃分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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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省 (監察院) |
監察 (獻納諫正 駁正違失) |
侍中 (總監察長) |
散騎常侍 | 東晉始置 |
資料:
《柏楊版資治通鑑(遠流出版):第十九冊:壽春三叛》附錄一:曹魏帝國政 府制度;1985年12月三版(4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