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階法

(2005/08/10 公佈,2007/10/28修改,2008/03/19修改)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一條﹕除另有指定外,品位階按以下原則劃定﹕

(甲) 元首﹕聯邦國王

(乙) 正一品﹕聯邦首相
從一品﹕屬國元首

(丙) 正二品﹕聯邦系級部門首長
從二品﹕屬國副元首

(丁) 正三品﹕聯邦系級部門副首長
從三品﹕屬國行政首長

(戊) 正四品﹕聯邦法院院長、軍機總大臣
從四品﹕屬國行政副長

(己) 正五品﹕ 聯邦院署級部門首長
從五品﹕聯邦法官、監察委員、屬國一級部門首長

(庚) 正六品﹕聯邦院署級部門副長
從六品﹕屬國一級部門副長

(辛) 正七品﹕聯邦處級部門首長
從七品﹕屬國次級部門首長

(壬) 正八品﹕聯邦處級部門副長、院署級部門分區主管、院署處部門委員
從八品﹕屬國次級部門副長

(癸) 正九品﹕聯邦處級部門分區主管、處級部門委員
從九品﹕屬國部門分區主管、部門委員

第二條﹕聯邦及屬國部門之其他工作人員,不予品階。

第三條﹕附表一列出聯邦及各屬國之品位官階,個別另外指定位階(不依照第一條規定)者,須於附表一上列明。

第四條﹕屬同一品階之不同官員並列時,依附表一之職位排名先後決定優先待遇。
若屬同一職位者,依其入籍先後﹔若屬同時入籍者,則依是項職位之任命先後決定﹔若又是同時任命者,則依姓名筆劃序。

第二章﹕屬國

第五條﹕屬國官員之品階依本法劃定。屬國官制如有更改,品階得由聯邦政府按照新制比照更改之。

第六條﹕品階之高低乃為國內比較而設。
聯邦官員與屬國官員若屬同一品階而並列時,聯邦官員得獲優先之待遇。
聯邦官員依本條獲得比屬國同一品階官員優先之待遇,不得超出其上一品階之聯邦或屬國官員。

第七條﹕新棋王國之封爵及封官品階乃為比照新棋王國國內品階而設。新棋王國如對有關爵位官制有所更改,品階亦得由聯邦政府按照新制比照更改之。

第八條﹕新棋官員與新棋封爵及封官若屬同一品階而並列時,新棋官員得獲優先之待遇。
新棋官員依本條獲得比同一品階封爵封官優先之待遇,不得超出其上一品階之官員、封爵及封官。

第三章﹕其他

第九條﹕附表一列出各品階與舊唐朝棋王國棋官法官階之比對。
鑑於棋官法之官階已不適用於棋聯邦王國,有關比對純屬參考性質。

第十條﹕本法由聯邦國王頒佈及修改。

 

附表一﹕品位官階一覽

品位 聯邦 屬國 新棋封爵/封官 (比照棋官法)
元首 聯邦國王 棋王
正一品 聯邦首相 棋后、正棋象
從一品 新棋﹕國王
中象﹕國家主席
正二品 監察院院長、棋王國學院院長 副棋象
從二品 副首相 中象﹕國家副主席
正三品 監察院副院長、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棋王國學院副院長 左棋象
從三品 助理首相 新棋﹕首相
中象﹕理事長
右棋象
正四品 聯邦法院院長、軍機總大臣 正棋馬
從四品 聯邦法院副院長 新棋﹕副首相
中象﹕國民長 (舊稱會長)
副棋馬
正五品 外務院院長、入籍審查及統計署署長、內務署署長
左棋馬
從五品 聯邦法官、監察委員 新棋﹕國務委員
中象﹕理事
右棋馬
正六品 軍機副總大臣 正棋車
從六品 (一級部門副長) 副棋車
正七品 情報局長、軍機顧問處秘書長
軍機大臣、軍機顧問
關內侯、卿 左棋車
從七品 (次級部門首長)
中象﹕顧問
總督、監國 右棋車
正八品 推廣弈棋委員會副主席、理事長
從八品
(次級部門副長) 都督、監軍 正棋將
正九品 推廣弈棋委員會委員 方京大臣、相國
從九品 (部門分區主管、部門委員) 將軍 副棋將
(不入流) (部門其他工作人員) (部門其他工作人員) —  棋兵、棋子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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