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屍報告
(2002/09/11)

先附上一首,近來令方某覺得「就是這樣了」,唱出我所想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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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花    (《再生緣》主題曲,陳慧琳主唱)

 懷念你,回憶卻恨你,賜我這天地。
 陪著你,為等告別你,明年桃花飛。

 葬過花、紅過心,忽遠又近。
 我與你,看遍烈日密雲。
 你背影是我傷痕。
 我為你,能愛得比風沙更狠。

 將今生,彌補他生。誰知有沒有下文﹖
 一顆心,多少腳印。誰可證實結伴同行﹖
 指天發誓你我,若有天可再生,祈求天意別要弄人。
 誰又會答應,再生不愛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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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方某說「我不明白」,她不會答我,所以找朋友問去。結果「越問越唔明」,由疑問變成質問,再令朋友反感(「越問越傷心」更不在話下)。

兩個「又一下屬」(是的,我有很多下屬……)說﹕「你連愛情都要爭辯,咁唔得架」。

類似的看法,在不少地方都看得到。這可是很多人的看法,可是,正確嗎﹖

難道收起理性去盲撞,才是愛情真諦﹖

其實這只是近代才有的看法,稱為「浪漫主義愛情觀」(這裡按吳敏倫的說法)。浪漫主義本身是一個哲學概念沒錯,在這個詞語裡,只取俗用的意思﹕

1. 浪漫 = 激情 (更「形而下」的看法以金錢或場境「製作」浪漫,更不堪辯之)
2. 激情是一種感覺(今人所謂「feel」者是也)—按﹕這是事實,不是論點。
3. 將理性放在一邊,只用感性去談戀愛,才算全心全意。

對古代的人來說,愛情的意義與今天並不全同,當然他們也有浪漫主義的愛情觀(雖然沒有這個名稱),但主觀的觀念卻不是這樣(例如中國就以「關顧」為主,如果我們同意吳森之言的話)。「浪漫」這個詞是在中世紀(末﹖)和文藝復興時期才開始出現的。

愛情是人生最大的冒險(功利一點是投資),怎可能不用理性﹖理性的腦袋互相碰撞,怎可能不用爭辯﹖

問題不是爭不爭辯,只是用甚麼心態去爭辯。

我願意指天立誓,我爭辯絕對不是為了贏(尤其是有關愛情的爭辯),我只想搞清楚那是甚麼一回事。

 

更可恨在中大三年,都沒機會去聽李天命的課(如入寶山空手回),否則可以提這個問題問問他,看他會怎樣「分析」愛情。

(又按﹕本文不是愛情哲學評論—在下也沒有足夠的知識去做評論(又恨沒讀過張燦輝教授的「愛情哲學」通識,雖然他教的「性與文化」也相當不錯)。

有關對浪漫主義愛情觀的批評,可參考吳敏倫博士的著作。在下的大通論文〈人與大自然—演化和人的心理〉第三章第三節中亦有一部分討論「戀愛心態和生殖策略—愛情迷思」,並附(比拙文更寶貴的)參考書目。

在下與吳一樣,都堅持理性的愛情觀。理性的愛情觀並不排斥感性—畢竟情本身是感性的—但強調感性的實行,必須依靠理性的指引。只有先以理性看待,到了感性之時,才能真正「拖開俗慮」,捨理性而求訴諸感性,有如飲鴆止渴。)

如果由我自己操刀去「分析」,又會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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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死因證明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 9413 章)
(見註 1.)

死者姓名﹕方某人的第二段愛情 (B.O. AY) (見註 2.)

死亡時間﹕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晚

死亡地點﹕在天地之間、第二代無線電話載波頻譜上

死時年齡﹕三個月大

經法醫官檢驗,死因如下﹕

死者患有嚴重的新生嬰兒黃膽(Severe Newborn Jaundice),由於父母雙方的性格因子(Ch factor)不相容,令母體對死者出現免疫反應,導致嚴重的溶血及黃膽現象。

加上父母對死者缺乏照顧,並未就此嚴重急症即時尋求醫療協助,直至死者病情無法逆轉,最終死於嚴重腎衰竭。

經愛情死因裁判庭裁定﹕

死者死於生產時欠缺照顧。(見註 3.)

屍體准由父親領回,儘快安葬。

愛情死因裁判官

邱比特

(警告﹕根據愛情死因裁判條例(第 9413 章),所有並非出自參與愛情雙方(如為多角戀則為所有參與者),在真心誠意下同時同意分手之事件,必須向愛情死因裁判官呈報。愛情死因裁判官可以命令法醫 官進行剖驗。對有關事件不予呈報,可構成刑事案行,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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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怎樣會開始的呢﹖回頭看來是否有點自甘墮落﹖既然明明知道大家完全不同,又何必一起磨蹭﹖

本來她是很理性的、很清楚地告訴我﹕大家很不同,不適合在一起。

不過後來,大概是因為一些事,令她放棄(現在看來是「暫時放棄」)「找一個完全配合」的白馬王子夢想。停下來,回頭找以前喜歡的那個(即在下)。

這令我很感動,令我對這段關係,覺得很有信心。
(既然她自己也認為自己停下來了,我自然相信她的判斷。)

當然,我不能否認,當中也有一點色心存在(她很吸引我)。而且我本來就不認為,不配合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對朋友抱著「和而不同」的想法(大概在初中後建立了這種觀念),人總沒有完全配合的,兩個人相處總需要一個磨合的過程。

我的想法是,找一個看來可靠、可以付託終身的人,和她一起。也許大家的喜好和性格未必相同,但戀愛就是提供互相磨合的「平台」。如果不出亂子,那就成了。

舉一個例子,她曾經問我,為什麼跟她一起。我不太懂說謊(所以很少說),所以實話實說,告訴她起初我是被她的外貌吸引的。她有點擔心,我會不會只喜歡她的肉體而非靈魂﹖

我告訴她,我是這樣想的﹕起初的吸引,確由外貌而起。可是,大家認識久了,不可能單靠外表去維繫友情,友情總是有點靈性存在的(當然我不是在說 「豬朋狗友」那種)。我交朋友和找對象的標準,從來都不著重外表(我相信我的老朋友們都知道)。由外貌而起,不代表不能到靈性而終。戀愛的過程,正正是增 進了解,不單在身體上,讓兩個心靈互相融合。

(當然,我的說話遠不及我的文字流暢好看—至少「又一下屬」之一如是說。)

如果只停留在外表的境界,必然不能有更進一步的發展—顯然的,我並不滿足於單純肉體上的關係—我當然有更長遠的希望和願境。

可是,像「又一下屬」所言,她的夢其實還未完。她又要再尋夢去了。

(現在的我看來,她因此不想去花心神做這個「磨合」的工作。

事件似乎顯示出雙方根本並非帶著同一個目標(為了進一步配合)走在一起。又像是中途出現了一個「同床異夢」的情況……

難道下次要簽署合同意向書,再去民政署宣誓、加印花,才可以開始嗎﹖)

她再去尋夢,我的夢卻碎了—因為她就是我的夢。

 

 

八月的時候,邦兄曾經好言相勸﹕已經三個月了,該收下了。

可惜,方某從來不是一個容易放下的人(否則方某早已得道成仙),佛家說的「我執」,正是如此。

 人生苦痛,「求不得」、「愛別離」、「怨相會」,實在無法逃避。

覺得難受,就是難受,就算對全世界人說自己不難受,還是難受。

而且難受得要死。

 

我一直喊著不明白。

「又一下屬」對我說,我是明白的,只是我不接受罷了。

我不接受,是事實。但明白,我不覺得。

開頭的我,連發生甚麼事都不知道,後來知道了。可是,「知道」不代表「明白」。

我到現在還有很多問題,只是給她和「又一下屬」教訓了一頓,免得再自討沒趣。(雖然本來就沒趣)

她的教訓,當然比「又一下屬」的教訓更令我心痛。

她想把說話說得盡一點,也許是想我恨她,從而放下她,快點復原吧﹖

可是,效果剛剛相反,沒有恨,只有更傷。

我一直說(對天花板說﹖),很想恨她,因為她對我太過分了(單單從我的眼光看)。可是我想來想去,也沒辦法真的「恨」起來……

我發現,自己不懂得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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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妨礙公眾衛生罪行之定額罰款及命令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公眾衛生(定額罰款)令》發出)
(見註 4.)

被控人﹕方某人 (身份證編號﹕A7086181(6))

被控事項﹕未有將「方某人的第二段愛情」下葬,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罰則﹕定額罰款六百元,並附命令。

案情﹕

據報    台端於領回上述屍體後,並未有根據法例,儘快將屍體下葬。令旁人感到不適或眼冤。此事經本署派員查察,舉報內容屬實。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台端之行為或不行為(請刪去不適用者)已經構成妨礙公眾衛生之罪行。

現在本署根據《公眾衛生(定額罰款)令》向    台端發出定額罰款單,罰款六百元。

本署並同時向    台端發出命令﹕

台端須於本命令發出之兩個星期內,將上述屍體以合乎《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下葬。(見注意事項)

如果    台端不執行此項命令,本署將會根據法例,對    台端提出檢控。屆時    台端須就有關傳票之指控,向法庭作出解釋。

(注意﹕

1. 本定額罰款單可於任何香港政府指定之收費處交付罰款。如對本單之指控有反對者,請到就近的裁判法院書記處登記提堂。

2. 如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所規定之下葬方式」有所疑問,請向就近的食物及環境衛生署地區辦事處或墳場管理處查詢。)

食物及環境衛生署署長

(常青杰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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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科學的角度解釋我的反應,也是可能的。

曾有人研究,指出愛情感覺的起落,和血液中化學物質的起落相關。

也許她的高峰來得快,去的也快。方某的卻來得慢。

當她到了低谷的時候,方某才剛剛起揚,卻「斷了」。這其實除了感情、愛欲之外,還有「心癮」。所以方某才有一種如此強烈、類似「斷癮」的痛苦感覺。

「禁斷之戀」﹖﹖﹖(我不懂解這句日文,希望沒有解錯…)

 

上次用了接近一年去「放下」,今次要用多少時間呢﹖我不知道。

上回早就有心理準備,和這次「突襲」的感覺不同。

(有點像「911」的樣子﹕突然「眼看他樓高起,眼看他樓塌了」—《紅樓夢》)

而且上回,說得「無良」一點,因為我知道「還有人要我」,還有一條後路,所以自我形象也不太差。(除了覺得自己做得不好,感到內疚之外)

我曾經向邦兄說過「年半」的估計,這當然是說不準的。

但無論如何,我覺得自己很「無用」、自我形象很低,這是事實。

所以童年時的想法又冒了出來。

(童年時的方潤,曾經覺得「生無可戀」,所以設想過,只要等媽媽過世後,待搞好她的身後事,立即自殺。之所以不立即自殺,只是因為不可以「不負 責任」地將母親留下不顧而已。所以家母過身,就再無牽掛了。後來又覺得這種想法未免太「不負責任」地違背了生命本身的責任,就放下了。)

有一個代表會的同學見到上次「心痛續集」那段文字,嚇得來問我是否要自殺。

我答她說﹕所謂「傷心欲絕」,「欲」嘛,不等於「會」絕。

我心裡清楚,這樣的回答只是要讓她放心。方某不愛說謊話,現在確實不「會」絕(因為家母尚在)。可是如果家母不在,「會」不「會」就不知道了。(當 然不知道,誰知道那時的我會面對甚麼環境﹖會不會有其他令我「生有可戀」的人、事、物,從而放下這個念頭﹖就像童年時放下了這個念頭一樣。)

總之請朋友們不用為方某擔心(除非您本來就不擔心……那麼您還讀這篇文幹啥﹖),現在我還是「死不了」。

雖然,「哀莫大於心死」,死不死,已經不見得有很大分別。

 

 

這篇東西是在大學重遇她的那天的晚上開始寫的。雖然,卻不是因為見到她才寫。

其實無論是否見到她,我每天都在想著這件事。

(自從五月開始,我很多個中午也感覺不到「有吃飯的需要」,有時想起「現在還要命就不能不吃飯」,才去吃一頓。原來柳永說﹕「衣帶漸寬終不悔, 為伊消得人憔悴」,是真的。要不是很久沒見的親友告訴我(先前也是他們說我入大學後瘦了的),我也沒有發現自己瘦了—反正我根本沒有想過去留 意這個。

她常常想著要減肥,我就經常勸她不要減,想不到現在竟然是我「自動減肥」……恐怕這是她始料不及的吧﹖)

不過再見面,挑起了更多的思緒。

我很窩囊(這點在下從不否認),排隊時我見到她(雖然她在我後面,我不知道為何我會見到她,反過來她走過來的時候看不到我。也許對於一個不喜歡的人,女人的大腦是懂得「自動忽略」的),我忍不住自己「當冇見過」,忍不住要打招呼。

可是,我發現我再不敢正面望她,我很怕刺激到她,會令她再說甚麼讓我傷心的話。

之後她比我早下車(當然,我一樣不知道是甚麼事,同樣也不敢開口問),我又發現,原來最恨的,是跟她說「再見」。這兩個字,我根本說不出來。只好眼睜睜看著她離開,就和分手一樣,我都只有坐著呆看的份兒。

我不是不想見到她(我何止想「見到」她呢﹖),可是到了見面的時候,卻噤若寒蟬。

我曾經對邦兄說,很怕大家見面時,不知自己會怎樣。邦兄說「大學那麼大,哪有那麼容易碰到的」﹖

邦兄,看來您還是要讀讀「墨菲定理」(Murphy's Law)了。

 

 

無論她當我是怨婦也好,無聊也罷。

我真的放不下。

和我之前說的一樣﹕如果我這樣就放得下,我就沒有愛過了。

我愛,所以我放不下。

 

—謹以此文記念她的生日,我的「911」

 

現在看來不會「中年發福」的

方潤

2002/09/11

 

 

(註﹕

1. 香港法例當然沒有 9413 章和愛情驗屍報告這種鬼東西。為免有人「竟然」誤會,在下必須說明。

    香港有的是死因裁判官條例(忘了是哪一章),根據法例,有十九類死亡個案必須向死因裁判官呈報,主要都是一些死於突然、意外、暴力的個案,再加上死因可疑 (例如手術後死亡或者在關押期間死亡)或發現屍體的情況。至於死因裁判官可以作出的裁決有十三種,包括大家常見的「死於自然」、「死於意外」、「死於不 幸」和「死因不明」諸如此類。

    有關死因裁判法庭的詳情,請參閱由司法機構出版之同名小冊子。這本小冊子可以在司法機構網頁上找到。

2. 「B.O.」即「Baby Of」的簡寫,醫院婦產科及小兒科常用術語。初生嬰兒一般都是跟隨母親「名下」的,假設水野亞美產子,嬰兒的「名字」就是「B.O. Mizuno Ami」,直至嬰兒登記正式名字為止。

    可是,事實上,這個「B.O.」仍會繼續存在一段時間,方某人的「痘紙」(防疫注射登記,因為舊時要「種痘」而名,自從天花在七十年代被宣佈絕跡,不再 「種痘」,亦有人改稱「針紙」)中,在方某人的名字後面,仍然有一個「B.O. (方媽媽名字)」的附註。

原文中的名字,因為傳聞引起當事人反感,已於2003/07/09刪減為代號。

3. 「生產時欠缺照顧」是死因裁判庭可以作出的裁決之一。

4. 確實有「妨礙公眾衛生」一類的罪行,亦有《公眾衛生(定額罰款)令》這類東西—即「所有物品,一律六百蚊」(須用蕭亮腔讀出)那種。但這些法例當然不是用來管失戀的,同註 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亦同。)

(又註﹕寫心情也要下註,看來方某還是脫不了學究習氣……)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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