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爾弗烈德的蝙蝠洞 

Aviator Picture航空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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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美國航空工業之路

雙邊航空安全協定

在上一篇「FAA三大認證」文章裡,曾提到美國航空產品「在美國境外生產之考慮」,若以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21章的規定來看,若當事國(例如:台灣)與美國沒有簽訂所謂的「雙邊航空安全協定」或者當事國之廠商沒有美國聯邦航空總署頒發之「生產認證」,要在美國境外從事生產美國航空產品或獲頒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設計、生產等證照的機會是相當低的。第一:因為從最大最複雜的「飛機」整機開始,到「發動機」、「螺旋槳」以及小到「裝備」、「零件」、「生料」,要想輸入美國的話,美國聯邦航空法規明文規定其先決的條件就是要有雙邊航空安全協定的簽訂。第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亦明確地指出,若要獲得美國聯邦航空總署之發證,除非認證的工作不對美國聯邦航空總署造成有「過度不當的困擾」,否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是不會頒發各式認證文件的。因此想要踏入美國航空製造事業,首先就必須突破所謂「過度不當的困擾」以及設法與美國雙方簽訂雙邊航空安全協定文件。本文係純粹針對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條文來探討,是否有其它的限制,則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航空產品的定義

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規定裡對飛機、直昇機、發動機以及裝備器材、零件、生料等,有些有很明確的、很咬文嚼字的定義、有些卻沒有。在這篇文章裡,我們暫且用一些比較通俗的話來定義一下航空產品,以便對照說明美國聯邦航空法規之有關規定。首先「飛機」可由下列幾項組合而成:

  1. 機體:飛機的結構體、主要包括機翼、機身、尾翼以及起落架等,它是飛機的殼子。
  2. 發動機螺旋槳:它們是提供推力來維持飛機飛行的裝備。
  3. 裝備器材:用來操縱或管控飛機的裝置,它包括儀器、通訊器材、機械裝置、裝備等。
  4. 零附件:組成上述三項的零件、組合件以及其它。

上面四大項組合起來就成為一架可以在天上(空氣中)飛行的飛機。在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規定裡,其相對應的產品證照文件可以分別歸類如下:

  1. 表示設計核可的「型別認證」是針對飛機、發動機、螺旋槳而言。
  2. 表示生產核可的「生產認證」亦是針對飛機、發動機、螺旋槳而言。
  3. 表示設計與生產均合格的「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是針對部份第3項之裝備器材而言。
  4. 表示設計與生產均合格的「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係針對第4項零附件而言。同時亦包括特殊材料、製程以及部份之裝備器材。
  5. 表示適航飛行的「適航認證」係針對生產出來的飛機持續適航之要求。

從上面之對照分類,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對飛機之設計與製造以及未來持續適航均透過發照的過程,均予以嚴格的規定與管制,以提昇飛安的要求。只要沒通過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認證,所生產出來的零件、裝備器材是無法安裝在飛機上的,所生產出來的飛機是無法在美國境內營運飛行的。

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相關規定

在上一篇文章中,對「型別認證」以及「生產認證」已有詳細之說明,現在再將有關零附件、製程以及裝備器材方面之證照來解釋一下:

  1.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這張證照嚴謹地來講,是針對飛機材料,尤其是複合材料方面,零附件製程以及裝備器材四項之設計以及製造,在合於美國聯邦航空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規定」關之規定要求後所頒發之證照。要注意的是,一張「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它同時包括設計與製造兩方面的核准。在法規本質的要求上與「型別認證」、「生產認證」相同,只是程度範圍上沒有「型別認證」、「生產認證」那麼深、那麼複雜。由於「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不僅針對設計同時亦涉及到製造,因此「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這張執照是不能轉讓的。(「型別認證」是針對設計而頒發,可以轉讓。「生產認證」是針對製造而頒發,不能轉讓。詳細說明請參考上一篇文章)。
  2.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在說明「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前,先說明另一個名詞「技術標準規定」。(前者的英文縮寫是TSOA,後者是TSO,只差一個字母),「技術標準規定」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針對某些裝備器材在設計上所規定的「最低標準要求」,其實也就是平常所說的某項裝備最起碼之設計規格。「技術標準件核准書」就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針對廠商能依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所設計製造出來的裝備器材而給予的證照,因此針對一個「技術標準規定」而言,可能會有許多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分別頒發給不同公司的情況。由於「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是同時對設計與製造的核可,因此「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與「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一樣是不能轉讓的。(注意:不是「技術標準規定」不能轉讓)。

在瞭解「型別認證」、「生產認證」以及「技術標準件核准書」和「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後,我們再來看一下美國聯邦航空總署針對這四項證照發照的規定。在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條文裡均說明除非對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沒有造成所謂的「過度不當的困擾」,否則的話是不會將這四種證照頒發給生產地在美國境外的廠商。在美國聯邦航空法規§21.137、§21.43、§21.303、§21.601等章節中,分別針對「生產認證」、「型別認證」、「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以及「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有類似的規定。而「過度不當的困擾」到底是什麼意思呢?簡單地說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為了確實執行所謂認證的工作,其中包括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和廠商雙方兩地之間無數的會議、討論以及監督等工作,以確保設計符合美國聯邦航空法規之要求,製造符合設計之要求,量產符合品質系統要求,以及其它認證行政管理等相關工作,涉及龐大的人力和資源,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沒有足夠的資源到國外去執行這些工作時,便造成了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的「過度不當的困擾」。

為了降低「過度不當的困擾」以及某些新興工業國家為加速發展其萌芽中的航空工業,在採購美國飛機時要求給予對沖貿易或是合作生產,兩國之間不再是一買一賣的單純問題,而是涉及到雙方合作設計、生產等複雜問題,「雙邊航空安全協定」便應運而生。基本上雙邊航空安全協定就是在提昇飛安之目標下,如何運用雙方民航管理單位之人力資源,相互支援認證及其相關之工作,以便減輕雙方民航單位之負荷與困擾

除了上述美國聯邦航空法規對發照有限制外,其實美國對其它國家之航空產品輸入亦有限制。簡單地說,無論是飛機、發動機、螺旋槳、裝備器材、生料及零附件等等,只有在雙方訂有雙邊航空安全協定或其它等效的協定之下,同時亦滿足美方美國聯邦航空法規之規定時,其產品方可輸入美國。例如:美國聯邦航空法規§21.500章節針對的是發動機及螺旋槳產品。同樣地,在美國聯邦航空法規§21.29、§21.502、§21.617三段章節裡分別針對飛機、零件以及專門為外國廠商合於某項「技術標準規定」之設計而頒發之「設計許可證書」(不含製造之核准),有著類似的規定,若沒有雙邊航空安全協定或其它等效的協定,便無法將航空產品輸入美國。綜觀美國聯邦航空法規之頒證及輸入規定,唯一不受條文限制的只剩下生產美國廠商委製之飛機零組件了。

雙邊航空安全協定

即然雙邊航空安全協定這麼重要,我們就再簡單說明一下雙邊航空安全協定,要與美國簽訂雙邊航空安全協定,站在美國的立場,首先對美國之經濟必須是有利的,同時美國也會考慮下列的因素作為簽訂雙邊航空安全協定的參考;

  1. 當事國要有航空工業產品。
  2. 當事國本身要有一個對應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認證系統。
  3. 當事國須有能力來代表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執行有關認證工作。

在簽約之前,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會派代表至當事國瞭解該國上述的情況,當事國當然亦可派代表至美國瞭解美國聯邦航空總署認證的情形。在瞭解及評估這些關鍵因素後,美國在簽訂雙邊航空安全協定時,合約內的工作範圍,就會因不同的國家而有所不同。例如美國與具有相當水準之加拿大簽訂的雙邊航空安全協定,即包括所有的航空產品以及飛機維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範圍就限制在飛機重量在12,500磅以下之固定翼飛機,或是重量在19,000磅載客19人以下的飛機,以及少許的「技術標準規定」產品,與印尼簽訂的僅為美國廠商授權生產的產品,與新加坡簽訂的僅為「技術標準規定」產品,與西班牙簽訂的為所有商用的民航機產品等。簽訂雙邊航空安全協定最主要的目的即為在雙方主權的認知下,雙方如何在有效經濟的方法下共同合作,來執行認證有關的工作,以保證產品的安全。至目前為止已有29個國家與美國簽有雙邊航空安全協定,尚有6個國家,台灣為其中之一,正與美國聯邦航空總署提出簽約要求。當然雙邊航空安全協定訂定之後,其合作範圍並非終身不變,它隨著雙方的需要與同意而可以增減,目前即有羅馬尼亞與波蘭要求增加其合作之範圍。

結語:

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的條文來看,美國是不輕意將「型別認證」、「生產認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等各項證照授於在美國境外生產之廠商,同時對航空產品在沒有簽訂雙邊航空安全協定的情況下亦不允許輸入美國,因此當事國之廠商所能生產且不受條文限制者僅剩下美商授權之飛機零組件了。由於美國航空工業起步早、制度健全,近年雖受歐洲AirBus集團的競爭與威脅,但仍執世界航空工業之牛耳,歐美兩大集團國家亦正朝向設立一套雙方同意的認證要求制度規定而努力,因此台灣欲進入歐美航空工業市場,尤其是美國市場,除了要設法與美國簽訂雙邊航空安全協定,消除發證及輸入的限制障礙外,同時對美國聯邦航空法規認證及有關章節內容的瞭解,便成為目前首要工作。此外,由於台灣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否有其它方面的限制與考量,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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