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論壇   930919

帕運金牌 這麼不值錢?

 李政達/北縣板橋(聽障公務員) 殘障奧運九月十七日晚間在雅典開幕,總統夫人以團長身分參加開幕,吳淑珍在當天下午與總統通話時,認為殘障奧運奪牌獎金與奧運奪牌獎金 不成比例,建議應予提高。總統表示認同,將由有關機關研議。

 依照殘障奧運獎勵辦法,金牌獎金一五○萬元,銀牌九十萬元,銅牌五十三萬元,四至六名分別為三十萬元、十九萬元及十一萬元。台北銀行另外以公益慈善基金會贊助獎金,金牌五十萬元,銀牌二十萬元,銅牌十萬元,第四名六萬元,第五名三萬元。而依照國光體育獎金頒發辦法,奧運金牌獎金一二○○萬元,銀牌六○○萬元,殘障奧運奪牌獎金只有奧運奪牌獎金的六分之一,同樣為國爭光,獎勵為何如此不成比例、不同功同酬?

 我國身心障礙保護法第四條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給予不公平之待遇。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第四條規定時,應受懲戒,處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罰鍰。

 殘障奧運獎金制度失衡,源於奧運獎金法源,是依行政院體委會訂定的「國光體育獎金頒發辦法」,該辦法規定獎勵範圍為:奧運、亞運、世大運、東亞運、國際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亞洲青年、世界青少年、亞洲青少年運動會等比賽,全部遺漏了相同等級的殘障運動會,以致殘奧被排擠在外。後來行政院體委會另訂「殘障奧運獎勵辦法」,無如政府官員歧視殘障心態,由來久矣,認為殘障的定義就比正常矮一截,所以不可以比正常人給得更多。

 總統夫人代表國家出席殘障奧運,有助於提升國人和全世界對殘胞的重視,其不平而鳴,連陳總統都聽到了。期盼行政院體委會官員,把「國光體育獎金頒發辦法」加上一條新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範圍,於相同等級的殘障運動會準用之」,公平對待殘障奧運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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