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         道               TUNNEL              第一百八十九期    2002.05.30                   (sd0205b)  ÷÷÷÷÷÷÷÷÷÷÷÷ 本 期 目 录 ÷÷÷÷÷÷÷÷÷÷÷÷ 1、专  题 我在天安门广场散步的日子          ·佚 名·        忘却六四(诗)               ·沈良庆·        正直和善良是人类文明的火种         ——看《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有感  ·吴 辉·        怀念我的好友李海              ·陆 祀·         〖附〗李海                ·陆 祀· 2、政改论坛 背信弃义是怎样合法的            ·王 怡·        《信息自由法》与政府信息公开化       ·周 健·        从昂山素姬获释联想到中国(二则)      ·傅国涌· 3、书与书评 简评胡鞍钢主编的《中国战略构想》      ·苏绍智· 4、网文摘登 天下竟有这样的政府——谈杨建利被拘押    ·湘 蜀·        象棋俱乐部与工会              ·茉 莉·        死亡战线上的女工:          南昌市江西棉纺织印染厂工人出现恐慌   ·佚 名·        东莞地区外商企业中的工人阶级概况      ·杨天水· 5、国际回响 国际工运声援辽阳工人         ·中国劳工通讯· ≈≈≈≈≈≈≈≈≈≈≈≈≈≈≈≈≈≈≈≈≈≈≈≈≈≈≈≈≈≈≈≈≈≈ 《隧道》是中国大陆第一份以电子邮件连锁传递的自由杂志,宗旨在于打破当 前大陆的信息封锁和言论压制。欢迎运用任何手段进行非商业复制和传播,欢 迎推荐亲友订阅本刊。  我们得到您的电子邮址后,就会持续向您寄送。如果您不愿继续收阅,请向 我们的发送地址回信,在题目栏里写明:unsub(unsub)。  订阅或欲向亲友推荐者请将E-mail地址寄往:     get_tunnel@dr.com  意见和建议、投稿或推荐稿件,请以文本格式、非附件邮件寄至:     to_tunnel@dr.com  发送杂志的地址可能变化,不必奇怪。          ≈ 感谢进行非商业复制和传播 ≈ 注:为了节约传输量,我们采用文本格式,建议使用编辑软件调整字行后阅读。 ≈≈≈≈≈≈≈≈≈≈≈≈≈≈≈≈≈≈≈≈≈≈≈≈≈≈≈≈≈≈≈≈≈≈   人民有知情权     兼容并包,思想独立    读书思考无禁区 【】              【】              【】 °专  题°          ◆ 我在天安门广场散步的日子 ◆                              ·佚 名·   那已经是几年前,想起来还顿生一种惆怅。那时我一个人从深圳乘火车到 北京,在圆明园东的水磨中街租了一间屋住下来,我每天的生活内容就是早上 走过成府路,到万圣书园看书,那时他们搞了一个“研究室”,可以坐下来慢 慢的看,由于我很少买书,心中时常惴惴不安,心想如果有一天我有了很多钱, 我就专门到他们那里去买书;又穿过北大到海淀路那条书街去翻书,有时也到 北大听听讲演。   但每到周末,我就乘车到天安门广场去散步,在我心中,那里是一个有着 神圣氛围的地方,虽然也看不到什么特别的事情,或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是, 我走在那宽阔的广场,自己就仿佛被注入了一种神秘的力量,一种使命感由然 而生。   在这个地方,我很容易地想到我们这个多灾多难的国家,这个不幸的民族, 她的屈辱和新的屈辱,她的希望和希望的漫长,我会独自地悲从中来。在这样 一个地方,一个人是很容易把自己放大,以至于忽略掉自己,心中挂牵的是这 整个的群体。这里是缅怀历史的地方,它比任何历史书本的阅读更直接。那时, 人民英雄纪念碑因风雨和岁月而显得沉旧古老,我想,那些生命早已湮没了, 留下的不过是刻在岩石上的冰冷的符号,这些生命自己有什么意义呢,他们的 血成了什么样的献祭呢?这时候,我感到生命的渺小与虚无。   但我毕竟是活着的生命,我的在场使那些亡灵因此而被一个生命所感知、 所感叹,似乎有了某种意义上的复活,我作为一种活的存在已经感知到那种冥 冥中的精神的力量,它可能并不存在,但却在我的心中发现了它的存在,也许, 这就是人的一种最唯物主义的一种意义罢了,一种永恒罢了。   这个古老的广场,已经是一种象征,它是民族之魂魄的凝聚之地,安息之 地,所以我在这里静静地散步,不想打扰它们的幽灵,我感到它们的存在,很 忧伤,很虚无,如果没有人来到这里,没有人经常凭吊,没有人想到它们,它 们就会更加虚无。广场上人很多,但是,他们大多数是游客,他们只能是一种 与这里的气氛无关的喧嚣,在这种热闹里,我感到的是孤独和忧伤,一种被忘 怀的悲哀,一种不属于我个人的悲哀。   鲁迅说过,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是啊,早就有一条通向自由的路,但 由于少有人走,那不成其为路的路也就充满了荆棘,走的人也就更艰难,就会 受伤。   不会有人像我那样常到广场去的,被遗忘的广场依然热闹,在亡灵还不该 被遗忘的时候就被遗忘,这也许就是这个民族或国家的命运。            ◆ 忘却六四 ◆                              ·沈良庆·      当局希望人们忘却六四,      是的,人们应当忘却。      也许,      丁子霖那样的母亲应当忘却。      因为,      这一天给了她们太多的哀伤。      也许,      王凌云那样的母亲应当忘却。      因为,      这一天给了她们太多的牵挂。      也许,      方励之夫妇应当忘却。      因为,      这一天迫使他们浪迹天涯。      也许,      我也应当忘却。      因为,      这一天让我悲愤难安。      但是,      屠夫们绝不会忘却。      因为,      这一天让他们想到末日的审判。 (1998年2月20日夜) 〖民主论坛〗         ◆ 正直和善良是人类文明的火种 ◆        ——看《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有感                              ·吴 辉·   最近在中央台播出的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讲的是发生 在二战时期的一个真实故事。故事结尾时,女主人公金玲为德国战犯霍夫曼将 军所进行的辩护,深深地感动了我。我特意找来了相关资料,记录下了这段精 彩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谢谢您给予我这个机会。在审判进行的几个月中,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我一直致力于向社会呼吁和签名,请求法庭公正客观  的评价霍夫曼将军,努力减轻对他的处罚。我的行为,使许多比利时人伤  了心。他们总在问我:为什么在你走投无路的时候,是我们比利时人收留  了你,接纳了你,给了你家,你为什么要替一个伤害了我们比利时人的德  国将军说话呢?    “我不想隐瞒:最初我站出来,只是出于对霍夫曼将军个人的了解和  友谊;但是,随着对这件事情的参与,我越来越觉得,我所做的,是一件  绝不仅仅与霍夫曼将军本人命运有关的大事。    “这是我随手在街头买的几份报纸:请看这一篇,又有数十位女人被  关在牛栏里剪去了头发,因为她们在战争期间,曾经和德国人有过关系;  再看这一篇,一位过路人在布鲁塞尔街头,被人开枪打死,打死他的人供  认说,战争期间,他曾看见死者把自己家的奶酪卖给德国人;还有这一篇,  这是一所小学,一个有德国血统的孩子,被同班同学追打,从二楼上跳下  来,不幸摔断了腿。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报道,每天都可以看到。    “我无意指责这些发泄仇恨的人。我相信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理由要这  样做。可是我想问,难道,我们要一直这样活下去吗?让比利时一直生活  在战争的创伤里吗?让我们的孩子生活在仇恨的气氛中吗?    “今天,霍夫曼将军因为在比利时犯下的罪行,坐上了被告席。他犯  下的罪行,必须受到审判和处罚。可是我想问,审判和处罚的基础是什么?  是仇恨、报复,还是公正和秩序?如果是前者,冤冤相报何时能了?我们  可爱的比利时什么时候才能过上真正的新生活?如果是后者,我们就必须  对霍夫曼将军作出公正的、历史的、恰如其分的评价。霍夫曼将军也作过  有利于比利时人的事情,表现出了他的人性中正直和善良的一面。当我们  惩罚他的罪行的时候,请让我们对他身上的这一面表现出我们的赞扬和肯  定吧。让历史和后人知道,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正直和  善良都永远受到人们的珍爱,都永远会被当作人类文明的火种,传之后代。  这是比利时开始战后生活的基础,是人类社会永远进步的基础,也是我,  今天工作的意义所在。    “请看,这是我们征集到的,1000多名比利时公民的签名。他们  之中,几乎所有的人都受到过战争的伤害。我特别想请大家看看这个签名:  这是血,是一个战争受害者的血,大家曾经在这儿见过她,她就是玛格丽  特。她悲惨的故事,是战争夺走了她的爱、她的名誉和她的健康。可正是  伤痕累累的她,当知道我在征集签名的时候,却主动地要求签上她的名字。  我不忍心,我拒绝了她,我觉得那未免对她太残忍。可是想知道,她是如  何对我说的吗?她说,‘我希望在我身后,不要再有人经历我这样的不幸,  也希望在霍夫曼将军面前,表现出我的自尊和宽容。’    “将军,这就是您曾经瞧不起、曾经残忍地对待过的比利时女人的胸  襟。您不觉得她比您更宽容、更勇敢,更对历史负责任吗?您至今不肯向  包括她在内的比利时人认罪,将军,您真的不为您自己的行为感到可耻吗?  而我们,在她面前,我们不该再好好想一想吗?我们审判这个人,是为了  满足我们的报复心、还是为了总结历史,埋葬仇恨?我在鲁汶大学读书的  时候,比利时的老师引导我懂得热爱科学。在战争中,比利时人民教会了  我最重要的一句话,‘战争在继续,生活也在继续’。现在战争结束了,  生活仍然要继续。但是,当我们继续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时候,我们不应  该让仇恨、偏见、报复和我们如影随形。我们必须,让它们和战争一起埋  葬,让公正、宽容、秩序、规则和爱,成为我们的社会基础。我们为它而  奋斗、而努力,为比利时的孩子们创造出一个无限美好的比利时未来!”   谢谢编导和演员,让观众看到了这段精彩的辩护。我们在为比利时人的宽 容和远见所感动的时候,更产生了对于中国现实的思考和期待。比利时在德国 军队的蹂躏下,饱受了战争的创伤。可他们毕竟是幸运的,因为,他们战胜了 法西斯,审判了战争罪犯,并且用人类的良知、正义、宽容、公正和爱,化解 了战争的仇恨,使比利时人过上了真正的新的生活。可我们中国人呢?“6. 4”已经过去13年了,大屠杀的责任者,其良知和勇气甚至比不上二战时期 的德国战犯!大屠杀的受害者,迄今都是钦定的“动乱份子”,他们甚至连表 现“宽容”的机会都没有!   一个失去孩子的母亲,不得不凭借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十几年如一日, 去为死去的孩子讨还公道;一个被坦克压断了腿的年轻人,不得不凭借自己残 废的身躯,去为了生计而辛苦奔波……面对这样的现实,请问我们的公正何在? 我们的秩序何在!难道在希特勒已经死去差不多一个世纪的时候,还要让中国 人继续生活在仇恨、报复、偏见、野蛮和恐惧的阴影下吗?还要让我们的孩子 永远生活在“6.4”的创伤里吗?   “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正直和善良都永远受到人们的珍 爱,都永远会被当作人类文明的火种,传之后代。”——请记住这句话吧。这 也是中国人民开始新生活、走向文明和进步的基础!主持“6.4”镇压的人 们,你们应该知道,人类的良知和理性终究是不可战胜的。如果你们也能够象 霍夫曼将军那样,正确面对历史,敢于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那么,你们也会 得到相同的宽容,和相同的掌声!          ◆ 怀念我的好友--李海 ◆                              ·陆 祀·   7年前,我的好友李海身陷囹圄。如今,他仍在监狱中忍受着极大的煎熬。 每当想起他,我就阵阵心痛。今年春节时分,我和一些朋友又一次地去看望了 李海的老父母。二老都已是70多岁高龄了,看着他们那越来越憔悴、衰老的 面容,以及焦虑不安的神情,我们已不知还能用怎样的语言来安慰他们。沉默 中,我们更加愤怒于当局的无耻行径并怀念起李海。   1995年上半年,北京地区的持不同政见人士在王丹等人的带领下,对 中国的黑暗政治进行了一次抗争的小高潮。3月初,王丹组织了致全国人大、 政协两会的联名信,要求“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基本人权”。刘念春等人投身 了始于93年底的“和平宪章”运动和94年所筹建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同 盟”,又于95年3月间向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提交联名信,要求废止经常被 用来迫害政治犯的“劳动教养”。陈子明等人亦上书全国人大、政协两会,要 求“大力加强反腐败力度”和“废止收容审查制度”等等。   5月间,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的许良英老先生,联合知识界许多 进步人士签署《迎接联合国宽容年、呼唤实现国内宽容》。刘晓波等人发表 《汲取血的教训》,纪念“6.4”6周年。丁子霖等死难者家属,也继续发 表《要求惩治凶手、公布六四真相》。   面对着逐渐汹涌起来的政治抗争,以及当时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的国际 形势,当局极度虚弱。在邓小平的最后日子里,他们认为任何的风吹草动都有 可能让他们的政权崩溃,于是干脆赤裸裸地撕下了什么要加强法制建设的遮羞 布,开始大规模地对北京地区的持不同政见人士进行镇压。   95年5月下旬,王丹、刘念春、李海等许多人士被捕。在长达1年半之 久的非法羁押之后,当局竟给王丹扣上莫须有的“阴谋颠覆政府罪”,判处了 11年徒刑,押往东北的锦州监狱服刑,也给刘念春罗织罪名,判处了3年劳 教,流放到黑龙江的团河劳改营。陈子明则在94年6月间保外就医,95年 6月间又被再度抓捕收监。   李海也因积极参加了当年的政治抗争活动,以及参与协助海外朋友所组织 的、关注中国良心犯的“人道救助”,被当局在非法关押1年半之后,扣上什 么“刺探国家机密罪”,判处了9年大刑。   如今,时光已过去了七载,王丹、刘念春等人已经出狱到了海外,陈子明 等人亦已走出了牢笼,而李海则仍然在狱中忍受着非人的折磨,连通信自由、 申诉权利、乃至家属的探视权都被任意地剥夺。即使家属及本人好不容易向北 京市政府、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申诉材料,也一直石沉大海。   我常想,为了能使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李海,我应该把李海的事情好好地 写一写,告诉世人真相。但翻看着手头于1998年初时自己所写的题为《李 海》的一篇文章,觉得颇能说明问题。犹豫再三还是决定将它发表,希望能够 让更多的国人认识到中国社会的政治黑暗,以及李海所遭受到的不公正对待。   虽然那篇文章是4年多以前的作品,由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环境,并没有什 么根本的变化,政治黑暗依旧笼罩着中国大地、并沉重地压在李海等许多中国 持不同政见人士的身上,今日给予发表也还有它的现实意义! 〖附〗       ◆ 李 海 ◆ 一、   93年春节过后,有朋友准备流亡海外。行前,她向我交待一些事情时, 并介绍了李海的一些情况。于是,我就直接去找这位从未谋面的他,想与他商 量一下,是否能一起在89年之后的黑暗中国、坚持向良心犯及其家属做些力 所能及的人道帮助。   李海给我的第一印象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了:个头不高,穿着一身粗糙 的旧西服,踏着一双马上就要开口的破懒汉布鞋,早过了而立之年的模样,黑 黄方扁的脸膛上,架着一副极深度的近视眼镜,再怎么瞅也瞅不出,此人曾经 是北京大学哲学系一位风风火火的研究生。   也许是年龄相近或有缘,我们谈得还投机,并决定合作,继续和中国最腐 朽、最顽固的专制政治势力抗争。   以后,我们又多次见面,在交流与共事中,我们慢慢地互相熟悉,并建立 了友谊。   在接触中,我进一步了解到,李海是1978年考入南京大学的。身在南 京的他,对北京发生的西单民主墙运动十分关注,并有一定联系,不时收到北 京民刊给他寄去的材料。回京工作后,1988年李海考取了北大研究生。8 9年他积极参加爱国学生民主运动,曾勇敢地担当起北大学自联外联部的负责 人。1990年5月,他被以从事学生运动的名义加以逮捕。12月获释,被 开除学籍。   我们见面多了,无话不谈:畅谈中国民主未来的发展方向;对89年学运、 民运进行深刻反思;思考海内、外民主运动的联系;探讨提高自身进行民主、 人权抗争之素质的办法,等等。   李海还希望和更多的朋友交往。于是我利用合适的机会,介绍他认识了后 来一起签署《和平宪章》的刘念春、沙裕光、宋书元等人,还带他去看望过因 从事民主墙运动而坐了12年牢狱的徐文立先生。 二、   93年11月中旬,李海参加了89“6.4”之后的第一次公开的政治 呐喊——《和平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运动。《宪章》由9名强烈关注 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人士(上海、武汉各1名、北京7名)签署,并于93年 11月14日公之于世。它积极倡导中国社会采取和平变革、良性互动的方式, 顺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走理性和解之路。   《宪章》运动一时间引起海外媒体和国内许多进步人士的广泛关注。   李海说:“搞宪章说明大家都在思考问题、关心国家命运。这是好事。我 真诚地希望这能扩展到更多的人那里去。对于《宪章》的宗旨——和平变革、 良性互动、朝野和解、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民主宪政和保护人权──,我是 完全赞同的。我认为眼光不能仅从局部的文字出发。我不赞成钻牛角尖。有的 朋友提出做事情或谈问题一定要尽善尽美。这有可能窒息了大家应该做的事。 我认为《宪章》本身就是很有意义的行动。我希望政府方面对于《宪章》能给 以友善的回应、理性的对待,促进共商国是。其实,《宪章》所提出的看法, 只是众多看法中的一种。希望大家都把自己的看法提出来,相互探讨。大家都 这样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才有可能把中国的事情真正办好。”   李海说得很好。《宪章》做为89“6.4”之后的一次勇敢的尝试,掀 开了中国民主运动走上和平、理性、公开道路的新页。   然而,当局并未对《宪章》做出友善的积极回应。签署《宪章》的人士, 后来陆陆续续地受到残酷的政治迫害。武汉签署人秦永敏先生,以扰乱社会治 安罪,于94年1月被判处两年劳教,投入劳改营;上海签署人杨周,也在当 地被判处劳教;94年3月,北京签署人周国强遭逮捕,9月,以扰乱社会治 安判处劳教3年;94年5月,北京签署人刘念春突然失踪,数月后,当局才 承认是被秘密关押,直到10月底才被释放(95年5月再次被关押;96年 6月宣布劳教,押往黑龙江团河劳改营);北京签署人宋书元,在遭到多番骚 扰和迫害之后,只得逃亡海外……   94年5月以后,李海一度失踪。8月下旬,他突然来找我,谈到因屡受 骚扰,又见其他朋友纷纷被捕,就跑到外地躲了一阵。他告诉我,刚回来,有 关方面就找上门来,将他传去问讯,但最终没有扣押他。 三、   1995年5月间,李海在家中被捕,并被抄家。为了给他罗织罪名,有 关方面先是到处收集什么李海男女关系材料;后见实在枉费心机,又根据在抄 家过程中发现李海电脑中存有许多89年被打成“暴徒”人士的地址,栽赃陷 害说李海窃取了国家机密,正式加以逮捕。   做为李海的朋友,我清清楚楚地知道,李海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曾去 探望过这些因89年进行抗争而遭到不公正对待的人士和他们的家属,并给予 必要的安慰、关心与帮助。   然而,当局竟如此卑劣,在强行关押李海1年半之后,于1996年底, 又将李海判处9年徒刑。   我多次和李海的亲属联系,获悉李海在被宣判前,一直被关押在朝阳区拘 留所里,不许家人探望。一间10几平方米的牢狱,挤着20多人,条件十分 恶劣。直到97年初,李海才被押往北京良乡监狱服刑。此时,家人方才获准 探望李海。   李海家人告诉我,李海更加黑瘦了,但精神还好,坚信自己没有做任何触 犯中国刑律的事情,对得起祖国和我们的民族。   在监狱中,李海被逼迫每天做苦工,虽然眼睛高度近视,也还要做针线劳 役,有繁重的定额,不干完不许休息。李海因眼疾,时常把针扎到自己的手上。   听了家属给我讲的这些情况,我的心真如刀绞。   我想,邓小平在最后的日子里,疯狂地迫害政治上的异议人士,说明当局 是何等地封建与虚弱。如今,邓小平已死了1年。江泽民主席通过访问美国已 将中国最著名的政治犯魏京生释放出国,为什么他不也释放所有的政治犯呢? 我要大声地疾呼:是到了彻底解决邓时代那些冤假错案的时候了,是到了彻底 结束邓小平的那套顽固不搞政治改革、维持政治独裁的时候了,还等什么呢?   李海,你的亲属在等候着你的早日回来!我们每一位朋友也都在等候着你 的早日回来呀!(1998年2月) 【】              【】              【】 °政改论坛°          ◆ 背信弃义是怎样合法的 ◆                              ·王 怡·   据报道,四川某地一国有企业,部分工龄超过10年直至达到20几年的 女工,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集体离婚”的起诉书。缘由在于企业拒绝了她们根 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的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数日后企业向她们中的 大部分人下达了下岗通知书。由于企业有单身职工可以不下岗的规定,这些女 工决定和他们的丈夫集体离婚,以在不景气的地方经济局面中保住自己的工作。   之前,大庆、辽阳等地的工潮及四川等地的工人罢工,使得工人阶级日渐 沦为弱势群体、整整一代人遭受不公正命运的社会现实再次引起普遍关注。一 方面企业要减员增效,对应市场竞争的残酷局面。甚至需要破产清算,退出市 场让各种资源重新得以整合。一方面下岗工人以自己的中年破产和老来无靠, 承担了市场化转型当中最为昂贵的成本。与此同时,巨额的国有资产却在内部 人和既得利益团体的挥霍、瓜分等腐败行径中“倚门回首,人比黄花瘦”。   下岗工人事实上承担的并非正常的市场风险,而是旧体制下一切弊病所累 积的成本。下岗工人被迫在为一个腐败的体制买单。如果考虑到在国有企业体 制内,数量巨大的下岗工人事实上是国有资产的部分和最终意义上的所有者。 这一事实也就等于广大的所有者在为极少数管理者买单。   新左派批评的焦点集中于市场化本身的不正义。而市场主义者则在关注下 岗工人的同时振振有词的将下岗等同于“失业”,振振有词的强调破产、失业 和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天经地义,并委婉的批评下岗工人存有对国有体制的依 赖性。如在关于大庆工潮的讨论中,面对人均7万元的买断工龄金额,国内不 少人便表现出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担心。因为这个人均的买断金额在国 内其他地区,的确是相当之高的标准。据我所知四川绝大部分的市县,一个工 作10年以上的职工买断工龄的金额能够达到1万元,已经相当罕见。在我家 乡的国企老职工,平均只能拿到数千到1万余元。   这也是大庆工潮在国内似乎引不起普遍同情的原因之一。   但我认为,拘泥于市场经济的话语系统,将无法澄清这一事件的意义。如 果我们使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来关注下岗职工的问题,将会最大限度的抹煞和遮 蔽其中的社会公正。如果我们不能将共产党体制下的工人仅仅理解为雇员,那 么我们就不能同意将下岗简单理解为失业。因为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意图在 社会转型中,利用现代法治化的模式,来摆脱意识形态统治留下的政治性债务 和非法律的道义责任。这就使得整整一代人面临被抛弃被牺牲的不公正处境。   今天的公正问题,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当中的公正性。公正问题深深地陷 在前市场经济及意识形态统治的阴影下。真正的社会正义问题,是共产党政权 对于鞍前马后几十年的几千万无产阶级的背信弃义。“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朝 回到解放前”,这样的民谣不仅映照出历史的轮回,而且饱含了工人阶级对于 共产党政权背信弃义的极度失望。   梅因提出关于现代社会转型的著名论断,即人类的进步到此为止,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他考察这一变迁的视域是长达千年的古代法律与社会 的渐进过程。所以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忽略了,那就是一个身份化的权利义务关 系转变为契约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里,如何确保这种转变的公正?如何防 止权势者利用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合法的摆脱那些历史的、道义上的和身份 化的义务?然后利用契约的合法性和书面性,来振振有词的抨击弱势者对于身 份化时代所残留的权利义务的怀念和坚持?   而在今天这样一个身份关系迅速转化为契约关系的时代,我们应当拒绝以 契约的合法性来为摆脱身份化义务的无耻行为施洗。我们应当提醒自己一个契 约时代的话语系统所具有的斩断历史渊源的特性,从而跳出失业、破产和劳动 合同这样的现代概念,回到一个乌托邦世界的创世之初,去发现被遗弃的社会 公正。   亚伦在梅因《古代法》的导言里提出一个疑问,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 份”的相反过程发生过?我们不知道在人类社会的自发演进当中是否有此可能, 这也是梅因得出他的结论时保持了审慎的原因。但我们明确的知道在一个积极 建构的暴力革命当中,这一过程事实上至少发生在20世纪中叶共产党中国创 立之后。1952年天津和北京两家证券交易所正式停止交易,到1956年 基本完成国有化为止,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和现代企业制度彻底退出大陆,被一 个高度身份化的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工资级别制度和离退休制度所取代。   这正是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逆反过程。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身份化的, 没有在黑字白纸上留下半点证据。工人被宪法规定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但我们 不知道“统治阶级”这个概念在现代国家架构中到底意味着什么?因为工人阶 级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进入国家机器的人事特权,尽管事实上绝大部分的高级官 员都出身于企业。工人阶级也并不具有财产权上的优越性,因为国家企业名义 上叫做“全民所有制”。所有人的份额理论上都是平等的。工人与企业的关系 是一种经过了意识形态美化(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翁)的准奴隶关系。工人们的 薪水是由国家单方面以行政法规的名义确定的。工人应得的起码收入有一大半 都被拿走了,用于高投入和高积累的工业化建设。   在一个20世纪的名义上的现代国家,之所以可以这样大规模的剥夺劳动 者起码的劳动收入,它的合法性的可能建立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人阶级虚假的 的统治者地位。一是国家因此承诺了工人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的非货币化的 福利,以及劳动的机会。用学者温铁军的话说,国家通过对城市人口身份化的 全程保障,以“许诺未来”而低成本的换取了劳动者的几乎全部剩余。   但这一切都并没有写在一纸契约之上。这一切只是革命家口头的非法律化 的承诺。当这一承诺被无耻的违背时,你不可能拿着“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翁” 这样的标语到法院打官司。一个技术化的法院的价值理念无法应对一种意识形 态化的政治义务。从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开始,拉开了一 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回归过程。也拉开了一个背信弃义的过程。因为政府在原先 身份化关系下的义务,并没有写入契约化的劳动关系之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 法人化之后的资方,并没有意图要以货币化的手段将它的义务(即它剥夺工人 几十年的资金借入成本)反映在它和工人的劳动合同里。反而在这一契约化的 过程中,政府不断的借着法治化的概念,来摆脱它身上直从拉娜出走之后,直 从杀人造反的那一天起就注定必须去承担的历史责任。   这就好像奴隶原本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只需要付出极小的薪水去购买 奴隶的劳动,但奴隶主也因此承担了对奴隶的人身保护、疾病治疗和提供住房、 提供劳动机会等身份性的义务。现在奴隶主忽然说我们之间要契约化了,但奴 隶主并不因此在合同里提高奴隶的薪水,却借着契约化这一说辞取消了他对于 奴隶的一切历史责任和历史欠债,还要在薪水中扣除住房的租金。也许在三个 月之后,就可能依法解除与成为了工人的原奴隶的劳动关系。   如果奴隶有意见,我们就批评他们的依赖性,批评他们不懂得什么是自由。   尽管我极不喜欢使用道德化的褒贬,但我还是坚持认为再没有比这更加无 耻的背信弃义的事情。以住房为例,政府在90年代中期曾经一度提出住房分 配的货币化,这本是一种光明磊落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用货币化的工资分 配来代替原先非货币化的身份义务。但在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普遍亏损和经 济增长减缓的困局中,政府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在货币化分配远远尚未实现时, 就断然取消住房分配。意图推动房地产业以拉动内需。由于缺乏民主化的制度 博弈和各种利益的有效伸张,上千万人的利益就如此轻易的被牺牲了,人民必 须用后20年的辛勤劳动和厉行节约去换取一套前20年被剥夺了的、原本属 于自己的商品房。   政府一方面以法治化的进程逐步摆脱对于职工的历史责任,另一方面又以 契约化的税收概念与民争利,进一步加剧了对于劳动者群体的剥夺。2000 年和2001年两年,GDP的增长保持在7%,而政府税收在这两年竟然增 长了将近50%!从1996开始的整个九五期间,有数千万人职工下岗,全 国职工和城镇就业人数的总体增长率为负数,而政府税收的增长是108.2 %。换言之,在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过程中,政府依然保持着尽量剥夺劳 动者剩余、以集中力量推动政府主导型经济的极权思路,在经济陷入困境的5 年间,政府从经济进步中分享的利益份额明显超过了劳动者群体,从而加剧了 广大职工的弱势群体地位。   这些从国民收入中拿走的钱是否再分配给了劳动者,是否主要用于政府承 担对职工的历史欠债了呢?以医疗为例,政府卫生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9 0年代后逐年下降,远远低于8%的最低立法标准。改革开放20年,政府的 卫生支出占社会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下降,职工的个人 卫生支出比例则以每年二个百分点的速度增加。今天多数退休职工的工资和所 享有的医疗保障根本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即便不考虑政府对于职工剩余的长 期剥夺和对医疗费用的历史承诺的特殊国情,我国居民卫生支出的基尼系数 (即卫生费用总额集中到个人身上的程度)也高达0.46或0.5,超过我 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也远远超过国际规定的0.4的临界点。世界卫生组 织因而在2000年底将中国列为全球卫生财务负担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全 球188名,倒数第四)。   中国在1995年才开始正式推行养老金社会统筹,到2002年底,预 计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才能达到1千万人。而在这之间的数年间,就有 几千万工人下岗,他们中的大多数分别工作了10数年到20几年。因为在非 契约化的关系中,政府所承诺的非货币化的保障和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单位体制 完全相连,而下岗就意味着在领取了几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后,前20年被 剥夺的原本属于自己的财富(其中一部分被推迟到退休之后以退休工资的形式 领取)就完全失去了。然而这种极度非正义的体现形式,却是一份法律化合同 关系的正常解除。因为他们的绝大多数都在90年代初期和单位签订有5年期 到10年期不等的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风起云涌的破产倒闭,更是将广大工人推入非正义的境地。在国 企远远没有成为一个独立法人之前,企业的经营直接受制于政府,而工人们被 剥夺的利益也都以利税的形式上交给了政府。这一利税的比例曾经长期高达5 0%。直到1995年,国企产值仅占制造业总产量的47%,上缴的税收却 仍然高达71%。应该说构成今天国有资产的一大部分,是国企职工几十年间 无偿奉献给国家的血汗所凝聚的。而在国企因经营不善、产权混乱和腐败横行 而普遍面临破产的时候,企业的资产已经被消耗殆尽。这时候国家却大言不惭 的根据已经契约化的法律关系,要求企业以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去承担 有限责任。而这个钱连安置职工和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够。所以国企的破 产就不仅仅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企图摆脱银行债务的手段,更成为了政府借此摆 脱对职工历史债务的“合法”途径。   对于历史道义的负担,执政党高层和中央政府出于政治上“安定团结”的 考虑,也不乏花钱买稳定的心思。但一方面随着近年来财政危机和经济困局的 压力,一方面则顺从于权贵资本和既得利益集团迅速摆脱包袱、热衷于资本经 营的意志,加上抓大放小思路下因地方政府和中央不平衡的责任分担从而刺激 地方政府千方百计的赖帐。从90年代后期以来,断然牺牲几千万国企职工的 利益,就成为了一切政策选择时越来越明显的倾向。一个缺乏民主的决策和立 法机制,再次体现出它漠视个体利益的特性。一个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却配 以一个不允许各种利益发出自己声音的政治体制,注定将在任何社会利益冲突 和经济困境中背离起码的社会公平。   重要的不是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而是弱势群体缺乏有效伸张自己的机 会和制度化的手段。我们如何防止一个社会忽视和扼杀某个群体的利益,不是 希望于一个意识形态政府的高调和三令五申,而是希望于一个各种利益可以进 行政治博弈的民主体制。几千万之巨的职工,到底是怎样成为弱势群体的?归 根到底是因为他们不能组织自己的工会,不能创办自己的媒体,不能罢工,不 能建党,不能影响立法,不能推动司法。除了井喷式的工潮之外,一个高达几 千万的人群,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无产阶级统治自居的社会,竟然没有任何制度 化的途径可以去表达自己。   一个不能有效伸张自己的群体,就注定是背信弃义者决定牺牲和放弃的羔 羊。90年代早期许多企业尝试“买断工龄”,国务院曾经明令禁止这一可能 对工人不利的做法。但96年之后,中央政府就半推半就的默认了这一做法, 默认了所有对于职工极不公正的明码标价,通过这一标价,将所有负债一笔勾 销。政府在国企破产时也曾将解决职工的再就业和其他安置问题放在首位,也 有诸如再就业减免3年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频频出台。也自90年代后期起, 在强调竞争和市场的概念下,国企进入一个出售和破产的浪潮,相当部分的下 岗职工就是在这一破产和清算的高峰中失去了工作和几乎一切社会保障。   但在法律的名义下,却没有人可以说这种一笔勾销是非法的。职工应得而 没有得到的东西,也就是今天的法律根本无法确认的东西。一个背信弃义的年 代,也就是从意识形态统治的晚期,到一个宪政体制的开端之间的年代。几千 万人的利益,在一种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秩序里挣扎。前面的意识形态将他 们抛弃了,后面的宪政民主又还遥不可及。我们因而实在无法将他们的利益放 在一个明确的名义下来观照,因为他们的利益和被抛弃的社会正义,徘徊在人 类社会截然不同的两种产权和社会制度之间。换言之,这种利益似乎正在失去 现实中的逻辑合理性。   真正的问题是一个原本藐视任何法律和财产权原则的、以无限责任起家的 革命政党,在什么方式下才能够选择躲在法律的背后承担有限责任,而将那些 自愿或不自愿的追随者扔进历史的垃圾桶,将几千万人排除在社会财富的增长 进程之外?   换言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 这种种转变如果是必要的,这种种转变应当如何完成?我们在什么样的程序下 才可以承认那个原本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从今天起就只承担有限责任了?   在这里存在一个绕不过去的程序。如果革命党绕过了这个程序,而直接诉 诸于法治社会的概念来摆脱其与工人阶级的身份关系,那就是不折不扣的背信 弃义。我们就应当拒绝用法治的话语逻辑来为合法性验明正身。   这个绕不开的程序就是宪政制度。就是一个各种利益都能够得到伸张和博 弈机会的民主制度,一个获得程序公正保障的立法过程。这是唯一可以免除 “从身份到契约”过程的不正义性质的方式。如果共产党一方面坚持意识形态 化的政治制度和对于公共权力和制度变迁的高度垄断,另一方面又在市场化的 压力下诉诸于现代法治的概念和逻辑,来摆脱自己对于几千万“同志”的历史 道义责任。这之间社会正义的巨大断裂,和对共产党自身统治合法性的摧毁, 就都将是致命的。   而这种断裂决不是依靠“三个代表”之类的意识形态神话可以弥补的,共 产党的极权统治如果注定要退出历史舞台,在退出之前,就算对不起任何一个 社会群体,也不应该对不起工人阶级。共产党人如果还有一丝良知和历史的责 任感,就该砸锅卖铁,把股市上几十年的国产资产全部卖掉,也应有勇气将这 一代人的生老病死承当到底。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历史的重负始终要放下, 共产党政权重建合法性和实现权利义务关系契约化的唯一途径,也就是实现宪 政。没有宪政制度,法律就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没有宪政制度,下岗就不能等 同于失业,工人和国家之间就不是什么劳动合同关系,国有企业承担独立法人 的有限责任就是恬不知耻。   只要有市场经济,老百姓之间的契约就可以是合法的。但在政府和老百姓 之间,光有市场不够。没有宪政这一份大契约,其他的契约就失去了理直气壮 的资格。一个革命政党如果没有在政治上先和他的臣民契约化,就没有权力在 经济上和他的臣民契约化。 2002-04-30        ◆ 《信息自由法》与政府信息公开化 ◆                              ·周 健· ────────────────────────────── Abstract: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conception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Introduced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 USA. Discussed the necessity of opening Chines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use. Keyword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publicity; information security;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USA; China ──────────────────────────────   政府信息是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 处置的信息⑴。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全力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 人都有权使用四类属于公众的信息”,其中第一类就是政府信息⑵。联合国经 济和社会理事会也将推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化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 点。   所谓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 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 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 开化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各国政府的共同义 务。在这方面,众多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值得我们分析、探 讨。其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⑶。   《信息自由法》是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系《美 国法典》第5编“政府组织与雇员”第552条的通称。该法于1967年6 月5日由美国总统批准,同年7月6日(美国独立纪念日)施行,是美国当代 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一、《信息自由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2次世界大战前,美国政府机构的活动是否公开由政府机构自由裁定, 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行政活动的依据和理由,唯一的例外就是在诉讼中公民 可以要求有关行政当局公开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2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美国于1946年制定了《联 邦行政程序法》(APA),该法第3节规定了公众有权得到政府信息,同时 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拒绝公众公开信息的请求。1 966年,美国对《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出台了《信息自由 法》,由传统上的政府信息以保密为原则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信息自由法》实施以后,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一系列修正案, 要求政府机构对《联邦登记》(Federal Register)上没有公布的文献做出索 引,划定必须依法公开的信息,允许公民查阅联邦机构掌握的有关本人的信息。   1976年,对《信息自由法》第3项豁免公开事项附加了必要的条件, 对在其他法律中不予公开的信息能否适用于《信息自由法》作出了规定。19 86年,对《信息自由法》中的收费标准作出了修改,规定政府机构在一定的 情况下应减免信息服务的费用。   进入90年代,克林顿政府对信息公开的态度逐渐明朗,于1996年对 《信息自由法》作了又一次重大修改,对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等问题进行了 规范,以解决政府信息电子化和政府对信息请求反应迟缓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 的问题。   《信息自由法》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包括各个行政部门、军 事部门、政府控制的企业、政府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等。 二、《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原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该法限制政府机构自由决定不公开信息的权力。依据该法,除涉及国家安  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等豁免提供的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应  公开。即使属于豁免公开的事项,政府机构仍然有权决定是否公开。   (二)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  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人人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利。不仅和信息有  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  的限制。个人申请获取信息无需申明理由。   (三)政府拒绝提供信息要负举证责任  政府拒绝提供申请人查询的信息,必须负责说明理由,例如证明该信息属  于豁免公开的事项。联邦政府机构每年要向国会提供一份年度报告,汇报  有关情况——诸如申请提供信息而被拒绝的次数和理由,当事人就此向政  府官员提出申诉的次数、结果及理由;拒绝提供信息的官员姓名、职称、  职位及参与案件的数目,等等。   (四)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  在政府机构拒绝提供信息,申请者请求司法救济时,法院对行政决定所根  据的事实可以重新审理。《信息自由法》规定:法院拥有重新审理的权力,  除了事实问题以外,法院还可以秘密审查政府机构拒绝提供的信息是否属  于豁免公开的事项。如果发生不服从法院判决的事件,法院可以蔑视法庭  罪处罚有关责任人。 三、《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获取权  《信息自由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确保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权  (Right of Access),为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机会。  根据这一法律,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机构的活动情况、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  作出的决定、颁布的命令以及对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美国公民享有从政  府的档案馆、手稿馆、图书馆、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情报所、科  研所获得信息,并利用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年代的限制,无论有关  信息是保存在档案馆里、文献中心的库房里,还是在政府机构的办公室里。  《信息自由法》的生效,实现了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权由政府机构向国会  和法院的转移,从而确立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权。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  《信息自由法》强调信息的自由传播,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办法和  公众可以查询的信息。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服从应该公布  而没有公布在《联邦登记》上的文件,也不应使其受此种文件的不利影响,  除非他实际上已经及时地得知该文件的内容。    第一,政府机构必须在《联邦登记》上登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  性信息。包括:    1、该机构的总部及其在各地的工作部门;公众从该部门获得情况和  决定、向其呈文、提出要求的固定地点、方式和办事人员;    2、各部门开展活动、决定问题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3、程序规则、通用的表格、索取表格的地点,对各种文书、报告书、  检验证书的说明;    4、政府机构制定的实体法规章以及相关的政策说明和解释;    5、对上述各项的修正和废止。    第二,有些政府信息不要求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但必须以其他方  式主动公开。    对这类信息,政府机构必须提供索引,方便公众查询和复制。包括:    1、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普遍适用的文件;    2、作为先例的政策说明和解释;    3、对公众有影响的行政职员手册和指示;    4、合议制行政机构表决结果的记录。    第三,既不登记,又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查询人的申请进行  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信息自由法》规  定,对于《联邦登记》和政府出版物上找不到的政府信息,个人和团体应  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询申请,政府应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拒绝提  供信息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政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在20  日以内作出答复。如果行政机构仍然拒绝提供信息,申请人可以向联邦地  区法院提起诉讼。   (三)政府信息的豁免公开  《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了9项豁免条款(Exemptions),旨在保护特殊  种类的信息。向未经授权的人披露这种信息会导致明显的危害或出现违反  法律的行为。    《信息自由法》规定了9项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    1、根据总统行政命令明确划定的国防或外交秘密;    2、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的人事规章和工作制度;    3、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4、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方向政府机构提供的含有特惠      或机密情况的金融、商务与科技信息;    5、除了正与该机构进行诉讼的机构之外,其他当事人依法不      能利用的机构之间或机构内部的备忘录或函件;    6、公开后会明显地不正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人事、医疗档案      或类似的个人信息;    7、为执法而生成的某些记录和信息;    8、金融管理部门为控制金融机构而使用的信息;    9、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的可分割性  虽然《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了豁免条款,但决不意味着政府对含有豁免  事项的信息一律不予提供。该法规定了“可分割性”(Severability)原  则,即凡是可以从含有豁免公开的信息中分离出来的非保密信息,都应毫  无保留地予以提供。根据这项原则,信息中可以合理分离的任何部分,在  删除根据豁免条款应予保密的部分之后,应当提供给请求获取该信息的任  何人。   (五)《信息自由法》的诉讼  对于政府机构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以及政府机构拒绝公众的请求  而不公开的信息,公众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的范围包括:    1、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而没有公布信息的情况;    2、不在《联邦登记》公布范围之内,政府机构必须以其他方      式公布信息而没有公布的情况;    3、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政府机构根据公众的请求必须公开信      息而没有公开的情况。其中,最典型也是数量最多的诉讼      发生在第三种情况下,争论的焦点通常是该信息是否属于      豁免公开的事项。   (六)反《信息自由法》的诉讼  向政府机构提供秘密信息者,有权为阻止政府机构向第三方公开该信息向  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原告一般是公司或企业的经营者,其目的与  《信息自由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图相反,称为反《信息自由法》的诉讼  (reverse FOIA action)。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势在必行   作为当代美国政治生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信息自由法》引起了国 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这一法律,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 开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 责,受人民监督。中国政府业已宣布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世界人权宣言》也明确载有保障公民寻求和利用信息权利的条款。因此, 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 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所控制的信 息。在确保国家、法人利益和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保障公民的了解权, 即知情权,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尊重,也是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其次,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信息引导”、“提 供服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由于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 府机构手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⑷。政府信息因其 用纳税人的钱生产、搜集和加工,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然而,众所周 知,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在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其中只有 20%是公开的⑸。   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被政府机构作为内部规定对待;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多情况下不知道应当遵守何种规则,而这些规则确实存在, 并由政府机构内部掌握。据报载:一位老农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办齐了 各种手续,盖起了新房。可房子刚建成不久就收到政府的拆房通知,原因是房 子建在排洪泄洪地带。新房子被强行炸毁,农民以政府事先没有告知此地位于 建房禁区为由将乡政府告上法庭,结果却是农民败诉⑹。像这样由于政府没有 及时或准确公开信息而发生的事件,全国各地每年都要发生若干起。只有建立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再次,政府信息是人们全面考察、评价社会情况,从事政治、经济、科技、 文化以及军事等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国家资源,不应将其束之高阁。过去,由于 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投资成本。 依法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可以使公众从政府机构及时获取政务信息、市场信 息、服务信息、客观决策信息等诸多情况,这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 市场、科学安排经济和社会生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都具有显著的作用。企 业从政府信息中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市场行情、发展趋势、竞争潜力、投资价值 和回报前景,就能自觉地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中的竞争 能力。   总之,我们既要倡导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又要确保国家、法人的利益以 及公民隐私不受侵犯。而要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就要确定信息公开和保密 的原则,划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面对浩瀚的政府信息资源,只有在确保信 息安全的前提下,打破政府信息的部门所有局面,取消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全 面开放政府信息,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信息交流机制。这不仅是树立勤政、 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周健:《政府信息开放与立法研究》;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3.6 2、刘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情报资料工作》,   2000,(2) 3、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552, 1987.6 4、周健:《开放政府信息》;《人民日报》,2000.3.22 5、刘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情报资料工作》,   2000,(2) 6、吴素华、孙霞云:《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恩赐》;《中国青年   报》,2000.8.18 (原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5期)        ◆ 简评胡鞍钢主编的《中国战略构想》 ◆                              ·苏绍智·   这本书涉及的问题很多,这里我想突出谈一谈它在前言中所提出的真正的 中国的三大特点,就是一个中国,两种制度;一个中国,四个世界;和一个中 国,四种社会。这种提法是一个创见,作者以长期的国情调查所得出的这个结 论,不仅是真正认识中国,研究中国的标准,而且是解答当前海内外对中国的 前途唱衰还是看好的争论的关键。   所谓的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指的不是大陆和香港和澳门的这种一国两制, 而是中共建国以来因为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分割社会。具体地说就是城乡经营 的两种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公共服务制度和财政转移制度。在城 乡分割的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和资源都向城市倾钭。这本书估记农村人口占全 国人口的三分之二,但是政府财政支出直接用于农村人口的比重只有七分之一 到十分之一之间。同时农民缺乏自己的政治代表,也缺乏社会的声音,不足以 影响政府的政策,以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沿海几个大城市 的人均收入已经达到了中等发展国家的水平。但是内地的农村经营连温饱都不 容易。   所谓一个中国,四个世界,是指中国发展不平衡在各个地区都有反应。第 一世界是指已经进入世界高收入组的地区,包括上海、北京、深圳,大约占全 国总人口的数量2.2%;第二世界是指相当于世界上中等收入组的地区,象 天津、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大约才占全国总人口数的22%,第三 世界是指相当于世界下中等收入水平的地区,大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20%。 第四世界是相当于世界的低收入的水平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的贫困地区, 约占全国总人口的数量的一半。   所谓一个中国,四种社会,一个是指农业社会,至今我国农业劳动力占全 国总就业人数的比重还有50%。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水平很低,粮食和 其它农产业与商品业也低,所以农民长期收入水平低下,而且有下降的趋势; 二是工业社会,包括建筑业,劳动人数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23%;三是服务 社会,其就业比重为22%;四是知识社会,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 金融、保险和它的政府部门等等,就业人数占全国总就业人数5%,这有点象 上次我所讲的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   这三大特点充分反映了中国基本国情的特点,就是多样性、差异性和不平 衡性。存在着相当大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社会差距,研究中国的问题及中 国发展的前景,必须重视这个基本的中国国情。要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否则, 眉毛、胡子一把抓,当然得不到要领。忽视这个基本国情,就会知其一不知其 二。单从一个方面出发,例如只看城市不看农村,或者相反,就难免有如瞎子 摸象,陷于片面性的失误。   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基本的中国国情是胡鞍钢这本书的一个贡献。 〖自由亚洲电台〗           ◆ 象棋俱乐部与工会权 ◆                              ·茉 莉·   记得在中国国内当教师时,我的工会会费是被从工资里给直接扣除的。多 多年交工会会费的经历,只留下唯一的记忆:我所在的邵阳师专教师工会举办 了一次象棋比赛。当时,我以在家和孩子玩象棋的本事,居然在那次工会大赛 中获得女子象棋冠军,被选拔到长沙参加大专院校工会象棋大赛。   到了瑞典,因为有中国象棋做功底,轻而易举地我就学会了国际象棋。偶 尔到本市象棋俱乐部试试身手,才吃惊地发现,瑞典的象棋俱乐部与工会没有 关系,它只是一个纯粹的娱乐机构。而瑞典的工会可不是好玩的,它是一个权 力机构,享有政治、济方面的发言权,其地位与政府和资方三足鼎立。   那年瑞典政府有点偏向资本家的倾向,瑞典工会(LO)就不客气地宣称, 他们考虑不再支援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并打算号召工会会员退出该党。这一下 可把执政党吓坏了,政府马上调整政策,与工会重归于好。可以说,工会哼一 声,政府抖三抖。   我也被威风凛凛的瑞典工会吓得抖了一抖:人家这才叫工会,而我在中国 年年交会费的工会,不过相当于瑞典的象棋俱乐部。这才意识到,虽然我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十几年的工龄,却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工会权。   “工会权”是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十二条里规定的: “人人有结社自由之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之权利。” 其实际含意有二:一,每个人有权组织或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二,工会有自 由发挥功能的权力。前者针对个人而言,后者是一种集体权利。许多国家都在 立法中明确规定工会的权利,大致有如下几项:   1,参与制订劳工法例;2,缔结集体协定;3,经济与社会计划的监督; 4,命令罢工。   其中的“罢工权”,被视为是人权保障的试温计,是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 一种很重要的方式。   自称代表工人阶级的中国共产党政府,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工会 法》,明确规定: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但在实际上,中国工 会只是做了共产党政府(雇主方)领导下的变相代理。七十年代的中国宪法里 规定了“公民拥有罢工权”,尽管只是一纸空文,1982年的宪法还是予以 删除。前几年,中国全国人大在批准中国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公约》时,对其中关于组织自由工会的条款,也作出了保留。中国工人的工会 权,五十余年来,就是这样被剥夺的。   今天,国内的不少有识之士面对中国工人严峻的问题,正在反思工会权的 丧失和中国工会的未来,提出工会独立、工会市场化等思路。希望在未来,中 国工会给我的印象不再是“象棋俱乐部”。 【】              【】              【】 °时事评论°        ◆ 从昂山素姬获释联想到中国(二则) ◆                              ·傅国涌· 之一:精神力量的缺失   在这个暗淡的岁月,2002年5月6日无疑是个令人激动的日子:昂山 素姬终于获得了自由,缅甸的天空曙色初现。5月9日,《南方周末》的《天 下》版以整版篇幅报导了《一个女人和她国家的命运》。孤陋寡闻的我第一次 在中国的报纸上看到昂山素姬的照片,虽然容颜消瘦,年华老去,但从她不无 疲惫的眼神中,我们依然可以读出那份无与伦比的美丽与坚定。她的获释固然 取决于国际社会长期有效的压力等外在原因,取决于缅甸自身的因素,比如经 济困境、军政府高层的微妙变化、91岁的军事强人奈温的作用等,在这些因 素之外,我感到昂山素姬身上的宗教精神、她对佛教的虔诚、以及整个民族对 佛教的信仰,换言之,正是这种精神力量对缅甸的民主化进程、对缅甸最终走 向全国和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是根植于人类灵魂深处的影响。   我由此想起,中国一直是个一元化的社会,从来只有世俗的一元,而缺乏 精神的另一元。从孔夫子以来,古老民族就只有“不语怪力乱神”、“食色, 性也”的世俗传统,一贯在形而下的物质层面打转,缺乏在形而上的层面作超 越世俗伦常之外的思考与探索。精神维度的缺失是一个民族长期徘徊在主流文 明门槛之外的根本原因之一。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精神与世俗是并存的力量,在有着深 厚宗教传统的西方,这早已不成问题。当然,精神乃是比宗教远为广阔的领域。 没有精神力量这一维,世俗力量将主宰一切,世俗的尺度就是权势的尺度、金 钱的尺度、势利的、机会主义的尺度,在单一的世俗标准下,永远也不可能发 展出真正的人道主义,永远也谈不上真正的人性。人的精神是比世俗更为丰富 的世界。有了精神这一维度,在世俗之外就有了判断是非、衡量万事万物的新 标准。   在一个没有宗教的民族,要建构独立于世俗之外的精神力量谈何容易。但 我们也看到了,即使在暗无天日的漫漫长夜里,这个民族也产生了陈寅恪、顾 准这样傲然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身上所体现的“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 我以为就是一种精神的力量。这是一种能穿越时空、重塑民族魂的力量。诚然, 如果没有更多的後来者对此普遍意义上的认同,没有越来越多的个体生命追随 他们的足迹,坚持独立思考、独立批判、判断,不以世俗的是非为是非,不以 世俗的成败论英雄,建立起能为社会广泛接受的世俗之外的价值坐标,他们所 提供的光辉范例,就不可能凝聚起精神的力量。他们就只能是屹立在民族精神 史上的孤零零的高峰,令人可望不可及。   一个民族的知识份子长期以来匍匐在权势的脚下,以捞取世俗的浮名和种 种实际利益为荣,除了帮忙、帮凶、帮闲不知有它,这个民族一定是卑微而可 耻的。   千千万万的生命个体自愿丧失自身人格的独立性、以换取世俗的承认、换 取生存和更好的生存,衣食住行、吃喝玩乐成为生存的全部意义所在,也就是 说将生存降低到仅仅具有生物学的意义。   在世俗的单一维度下,民族的精华在没有诞生之前就注定了被虐杀。在世 俗的聚光灯下,除了婊子、戏子、小丑、流氓、痞子粉墨登场,良知未泯的人 早已无处可躲。但我还是要说,一个民族总是以世俗的是非为是非、以世俗的 价值为价值,是可鄙的,也是可悲的。如同昂山素姬所指出的:  “东方人和西方人都认为社会价值是通过物质财富来衡量、尤其是通过令  人印象深刻的增长率来表现的,从而忽略了不讲道义和隐藏其後的痛苦、  而又有人认为发展必须通过人类幸福、社会和平与环境和谐来衡量。  “我们并不缺少发展所需要的科学和技术,但我们内心深处依然缺少些什  么,一种真正的心里温暖的感觉。……”   在被软禁的时光,她深入思考着这些始终困扰人类的问题。她身上体现了 缅甸民族的精神力量,正是这种力量支撑着这个苦难的民族。对我们这个衰迈 民族而言,缺乏的东西确乎太多了,而最缺少就是独立于世俗力量之外的精神 力量。哪一天,我们才能为这个只有世俗维度的民族引入精神维度呢? 之二:公民品质的缺失   5月6日,昂山素姬结束了19个月的软禁。经历了长期军人统治桎梏的 缅甸,出现了希望的转机。这一天,离她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已将近11年。在 漫长而黑暗的时间之流中,她的身上始终体现了虔诚、谦卑、执著、宽容和责 任感等人类最高贵的品质。她对佛教和理想的虔诚、她对非暴力抗争的执著、 她对那片土地和人民的诚实与谦卑、她对囚禁她的强权的宽容、她对缅甸民族 始终不渝的责任感──她的虔诚和执著,使她勇敢地面对了步枪、子弹和长期 的幽禁;她的责任感使她在深爱的丈夫不幸去世时,拒绝出国奔丧,选择留下 来;她的宽容,使缅甸最终走向全国和解成为可能;她的谦卑使她赢得了千百 万普通民众、乃至整个世界的信任。在她重获自由的时刻,我为另外一个不幸 的民族感到悲哀。   我以为,与其说虔诚、执著、诚实、谦卑、宽容和责任感是她作为一个民 主运动领袖的特殊品质,还不如说是她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基本品质。有了 这样的公民品质,就是在没有公民权利的时代,一个人也能像一个真正的公民 那样行事,向一切凌驾在全社会之上的权势力量说不。   与此相反,如果缺乏对一种信仰、信念或理想本身的虔诚,不管投身什么 事业,打着怎样漂亮的旗号,都只能是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的选择。除了表演、 作秀、欺骗人们,我们无法想像还会有其他的可能。   没有基本的诚实和谦卑的品质,一旦风云际会,注定了只能导致私欲膨胀。 高度的个人自大,将把自己凌驾在普通大众之上,一不留神就要露出“救世主” 的嘴脸,总是想骑在历史的脖子上。狂妄无知是因为缺乏谦卑。无所敬畏必将 导致无作非为。   有的是对名、对利、对权势的执著,缺少的只是对理想本身的执著。很多 人能够经受镣铐、铁栅、艰苦岁月的考验,却在鲜花、掌声面前变得粪土不如。 在权力面前,很少有人能保持纯洁的初衷。旗号总是那么容易蜕变。人性中有 太多无法预测的因素,有很多无法直面的诱惑。   搬动一张桌子都要流血的民族,宽容是一个多么遥远的梦。对朋友的宽容 常常都做不到,更遑论对敌人的宽容。“让我们原谅彼此的愚蠢吧,因为这是 人性的弱点。”哲人伏尔泰的名言与我们如此陌生,你死我活仿佛成了必然的 宿命。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当承受苦难成为一种责任、成为一种道义的担当, 无论前途如何风险莫测,昂山素姬坚决地留了下来。她是一个民族希望的化身、 人类和平的象徵,更是一位具有健康的公民品质的人。   在她的身上,我们不难体会到她舍身饲虎的牺牲精神、悲天悯人的气度和 胸怀。正是有了这种博大深沉的佛教信仰的支撑,她才会拥有金子般的公民品 质。她的身後站着一个足以在精神上给她滋养的民族。所以她说“本质上的革 命是精神的革命”,“……佛教,这缅甸文化的基础,把最大的价值放在人之 上,在所有生物中只有人才能达到佛陀的圣境。每个人自身都有通过他自己的 愿望与努力去实现这个真理、去帮助别人实现这个真理的潜力。”“在缅甸追 求民主,是一国人民作为世界大家庭中自由与平等的成员,过一种充实全面、 富有意义的生活的斗争。它是永不停止的人类努力的一部份,以此证明人的精 神能够超越他自然属性的瑕疵。”   而在一个只有世俗力量、精神力量缺失的民族,可以一夜之间生长出遍地 的泡沫英雄、自命领袖和自我膨胀的明星,却培育不出真正赋有公民品质的人。 这不是什么土壤决定论,毕竟在世俗之外,还需要有精神的另一维,否则人很 容易膨胀到不知天高地厚,什么样的英雄都避免不了被吞噬、被异化的命运。 我由此特别理解李慎之先生的志愿。这位年愈古稀的老人多次提出,假如有下 一辈子,他的志愿就是当一辈子的中学公民教员。虽然他语焉不详,但我想— —培育出具有虔诚、执著、诚实、谦卑、宽容和责任感等公民品质的人,一定 也是他当公民教员的目的所在吧。 2002年5月12日           ◆ 天下竟有这样的政府 ◆                              ·湘 蜀·   前不久,我写了一篇文章《苛政猛如虎》,讲的是北韩政府的极权和暴政, 使得它的人民宁愿死在外面而不愿回去。哪知天下尚有如此双重奇怪之事,今 天的中国政府的所作所为,竟然和北韩政权是不谋而合,殊途同归。   上个礼拜,有一个在Boston居住、名叫杨建利的中国学者,在云南 昆明被中国政府以“不宣布”的罪名给抓了起来,关进了监狱。我大概查了下 资料,此人到美16年,读破了两个最著名的大学的博士学位。他为人正直, 善良,追求民主自由,极度关心中国的前途和发展,几近书呆。这么多年来, 他就是整死不加入美国国籍,为的是要做一个他认为是堂堂正正的中国人。如 此一个爱国者,一个完全是靠理想而生存的单纯的读书人,竟被逮了起来。天 地良心,请问中国政府的当官中人,你们有哪个在美国这块土地上勤耕苦读过? 而又有几个不是为自己、同时为自己的儿孙企图猎获一张美国的绿卡和公民身 份而奋斗终生?你们有什么资格和他相比?你们又凭什么要抓那个老实巴交的 杨博士?   这事让我想起了一件著名的历史故事。公元前101年,中国汉朝的特使 苏武,全权授命到匈奴谈判。结果竟遭诬陷要搞暴动而被匈奴当局关押。苏武 拒绝认罪,断不投降。结果被判在冰天雪地的贝加尔湖地区放羊,与世隔绝, 长达20年之久。最后匈奴想和汉族修好,要求重开和谈。汉朝政府得知苏武 还活着,就把归还苏武作为和谈的先决条件。当苏武回到中国时,已从一个4 0岁的壮年人变成了60岁的老人。但他的故事却为后来的老百姓代代相传。   今天杨建利的故事和苏武的故事却有着若干相似之处和不同之点。相似在 于,两人都是大爱中国者,都有坚强的信念,百折不挠。一般来说,相似的东 西都不太新鲜,不需着墨过多。不同的地方才会使人们大感兴趣。苏武和杨建 利,前者在自然环境极度恶劣的贝加尔湖地区,后者在物质高度发达、生活安 逸舒适的美利坚;前者不忘中国,可能还有怀念当时在各方面都处于先进地位 的大中华美好生活的愿望,后者不忘中国,就只能是一个原因,爱那里的一山 一水,一草一木,那里受苦受难的人民!前者的政府,在苏武受陷的第二年就 大兵压境,和匈奴酷战一场,另一个著名的有关李陵的故事就发生在那时(此 文搁下这个历史不谈),后者的政府16年来,坚决不更新杨建利的护照,坚 拒这个爱国者于国门之外;前者的政府,在得知苏武还在人间时,不惜一切代 价以迎接英雄回归,后者的政府,在得知杨建利回国后,按捺不住阴险的喜悦, 竟当这个书呆子是自投罗网,就势将其打入大牢;前者国家的知识分子,为营 救苏武的生命而呼号奔波,为他的事迹而赞美讴歌2000余年,后者国家的 知识分子,对杨建利的壮举却是充耳不闻,对他的处境是毫不关心。   那年,我回国再度到都江堰访问。当我站在宝瓶口和飞沙堰上面,见到两 千年前中国人就造就了如此伟大的工程时,我就有一种莫名的感觉,怀疑中华 民族的遗传能力。我们今人的智慧不如前人,已成定论。更可怕的是我们知识 分子的阳痿趋势是按高次曲线下降发展的,而统治者的暴戾和横行是按高次曲 线上升。当年的鲁迅,仅为北洋军阀杀了几个学生就拍案而起,今天的知识阶 层对大兵开着坦克车屠戮学生和老百姓的暴行,三天后就忘得干干净净;一千 年前的秦桧,在那样腐朽的皇权统治下,也还最终被绳之以法,今天,李鹏在 杀人十几年后,居然还能稳稳地坐在那里。   38岁的杨建利有两个年幼的孩子。目前,一个极盼丈夫归来、望眼欲穿 的妻子,两个年幼无知、嗷嗷待哺的孩子正在等待,等待杨建利回来和他们团 聚。我们理应为此而强力呼吁。在暴政面前沉默,就是同意和助长暴政,最后 我们自己也会成为暴政的牺牲品。这是我们历史上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了的。   杨建利,一个怀揣过期而被拒绝更换的中国护照长达16年之久的青年学 人,他要回国,在天底下你还能找到这样的爱国者吗?就算你恶意地揣度他有 什么个人企图,有什么企图严重到值得你们把他打入监狱?据说杨建利是一个 100%的非暴力和反暴力主义者,他并没有任何武力推翻中国政府的言行。 咱们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有推翻你政府的企图,那不也是正当的吗?美国的 人,每4年就要举行一次推翻现政府的演习,不少人差不多每天都在策划着怎 样推翻现在的政府。民主自由,就是以和平方式更换政府为最高艺术准则的。 中国政府中的某些派别不也是成天在想着推翻现政府吗?   尊敬的中国政府,在杨建利的问题上,你们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第一, 马上就放人,这样你们还可以继续赢得人们一定的赞扬,可以救药。第二,搞 了半天,你还是不得不放人,但是你们就失去了人们起码的尊敬,被看成是和 北朝鲜的独裁者一样的东西了。 〖“华夏文摘”〗 【】              【】              【】 °网文摘登°   ◆ 死亡战线上的女工:南昌市江西棉纺织印染厂工人出现恐慌 ◆   1、恶劣工作环境和强度劳动使女工病倒:该厂织造车间的三名女工因为 车间恶劣工作环境,而遭致肺部被染成绿色,她们在工作中倒下,经医方证实, 生命就在旦夕之间。   织造车间因为设备陈旧,工作环境充满燥声甚至“嘴对耳”也要大声叫嚷 才能听的见,而且他们的车蓝布上的灰尘充满整个车间,每个工人下班后,眼 部,手部全部是染料的颜色,就连戴的口罩已经全部绿色,女工们常常因身体 不适向工会抱怨,而国家工会置若罔闻,扬言“你不做,有人做。”女工们是 落后的三班运转制,也就是说,她们有时在子夜开始上班工作到天亮,工作中 工人必须长时间站立,苦不堪言。工厂给这些工人工资500-600元/月。 大批城郊的原厂女工就是因为不能忍受恶劣工作环境纷纷调岗或辞职,厂领导 决策,找来农村女工(外来妹)上岗(她们将来也不可能有原来合同城郊职工 的劳保福利待遇)但是为了缓和矛盾,他们就用所谓的奖金制(大约300元) 来诱使打工妹不离岗,其实有了奖金制,厂方经常加时以逼迫工人完成任务, 女工经常性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当然你不加班你就无法拿到奖金,外来妹生 活艰难,而且缺乏健康知识(工会也不提供相关健康教育),所以为了生存, 她们现在仍然工作这在死亡战线上。   现在只有三名女工检查过身体,而同样在织造车间工作的工人有近千人。 厂方不愿承认这三名女工病倒与恶劣工作环境的有关的事实,而且严禁消息外 传的同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就眼睁睁继续看着部分无工会保障,无 医学健康知识的工人正在走向鬼门关。在这两万职工的国营单位,人们已经开 始发生恐慌,其他女工也开始怀疑身体状况。   该厂是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由于设备几十年不更新,而盲目追求上缴高 利润(为某些领导干部的升迁铺路),现在有的竟还用40-50年代日本机 器,近年来,生产出来的布匹已经很难销出,连年亏损。但是为了扭亏为赢, 他们就接些很多印染工厂不敢接的业务(例如化学污染严重,对身体有恶劣影 响的工作业务)。   2、监工手段极为恶劣   该厂几年前,更采取强迫工人购买上千元的企业内股(否则下岗),甚至 强迫四十多岁的合同女工内退,而有些只给200元的补助。而工作车间采用 人盯人的工作手段,监工工头(不参加生产)对工人百般刁难,克扣工人工资 和奖金,在整理车间,一天站立工作八小时的女工,因为严格的扣罚,往往一 天的收入为零。而一些中年女工在日光灯加白布的反光长时间下专注工作,视 力大都出现问题。而恶劣监工却以发现工人漏验为由扣奖金,而这样监工甚至 每两三人就有一名,这些监工工头,大多数是党、团员和“先进分子”,他们 更不是在工厂裁员的对象。   3,严重官僚腐化和侵犯工人人权   这些年来,经常对进出的厂区的员工,以怀疑偷窃为名,而非法搜身检查。 而领导层腐败严重,有几次查出挪用公款上百万,有的甚至被用于澳门狂赌。   请有关媒体,劳工观察组织,人权及女权组织关注和调查,为了改善女工 的生活和工作请向死亡战线上的女工伸出援手吧!   呼吁全社会,去关心和帮助辛苦的劳工。不要再沉默,你的沉默或粉饰就 是对社会邪恶的纵容和对正义的戕害。        ◆ 东莞地区外商企业中的工人阶级概况 ◆                              ·杨天水·   广东东莞是外商企业聚集的地区。它们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产, 其中服装制作、电子电器的元件与半成品制作和成品的装配、塑料制品以及五 金(尤其是小五金)行业等,非常发达。在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这些行业由 于成本太高,难有盈利。中国地价和劳动力价格低廉,中共又给予各种减免税 收的优惠,才吸引了大量的海外人或商人,到东莞来积累原始资本。   数以百万计的外来打工者受雇于这些企业。他们构成了东莞工人阶级的主 体。他们大多来自内地,女工占多数,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   他们一般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每月只有一天或至多两天的休假,而且 加班的工资低,多数是一小时几角钱。几乎所有的外商企业,都没有执行加班 工资为平时工资的一倍半到三倍的规定。打工者常年累月的干着重复性繁重劳 动。   他们的平均月薪,按8小时的标准来算,至多大约在400~500元之 间。因为越来越多的内地人涌来此地,寻找生存的空间,因此,他们还是接受 了这样的低工资。雇主则有广泛的选择余地,并且压低工资,因为劳力严重地 供大于求,打工者没有自由组织独立工会,缺少抗争意识和力量,而地方官员 一般地又站在外商的一边。工资制度的不公正,主要不在于外商的贪婪,或打 工者觉醒程度低,而在于政府不让包括打工者在内的国民有结社的自由。   打工者的住宿条件,一般很差。大多数企业是10~12人住一个房间。 房间大多是4米乘7米,里面放6张高架床。由于这里天气炎热,加上通风不 良,降温措施不力,工人没有时间整理等等,这些住处脏乱而无序。有电扇就 不错了,还没有听说有空调的,尽管空调在民主世界,已经如同青草一样普遍 了。东莞的夏季是漫长的,车间、宿舍、饭厅等大多热得人喘不过气来。晚上 一般到后半夜稍微凉爽时,打工者才能闭合眼睛。这样恶劣的环境,要是欧、 美工人见了,不是走开,就是控告;要是欧、美的记者见了,一定会给予认真 的关注和报道。   打工者的伙食一般很差。管理一般带有很多家族式、裙带式作风。制度化 的管理并不普遍。老板的一言堂和管理干部的主观意志,就是规则和纪律。很 多外企的食堂没有采购监督制度。本来属于打工者的伙食费,往往落入采购者 的口袋。桥头镇有家企业每月扣工人170元,而没有供应早餐。长安镇一个 企业每月扣工人230元,而经常供以清水炒蔬菜。   打工者的劳动环境一般很不理想:拥挤、脏乱、而炎热。很多老板缺少对 生命的热诚关爱,消防意识薄弱,防止财物被盗远甚于防止打工者的生命遇到 危险。不少企业的安全门是锁死的。   最严重的是打工者的基本人权经常受到侵犯。有的工厂默许保安对工人粗 暴打骂,意在使工人俯首帖耳、不敢争取自身权益。有的老板自己随意打骂工 人、开除工人、罚款,故意不批准辞工、迫使工人自动离厂而自动放弃工资。 有的甚至不让自动离厂的工人拿走自己的被服。工人的财物、人格、身体等遭 到侵犯和侮辱,应该可以到当地的政府部门告状,寻求公正。但是,求助于法 律和政府的很少,因为,除了侵权的后果非常严重、官方不问就可能闹出大的 风波来的事件,官方会稍微用心过问外,其它控诉都是徒劳的:老板不会因而 受到对等的惩罚。就是大的侵权行为,最后的结局一般是老板掏点钞票而已。 久而久之,打工者就越发逆来顺受了。   东莞地区的打工者的命运概况告诉我们:工人阶级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工 会,其利益是毫无保障的;而只要一党专政的体制继续存在,大陆的民主制度 不建立起来,工人阶级就不可能拥有自己的独立工会。 (2002春于中国某地) 【】              【】              【】 °国际回响°        ◆ 国际工会声援辽阳工人代表团声明 ◆   今天,五月二十六日,我们被辽阳公安人员拘留。   我们(国际工会声援辽阳工人代表团)代表二十三个国家的数千名工会会 员来到中国,以表达全世界劳工对中国兄弟的支持。我们没有任何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中国人民的敌意行为。我们来到这里是要对辽阳的工人们说:你们 要求发还被拖欠的工资,要求失业救济金的抗争,是世界工人抗争的一部分, 是工人阶级传统的、惯常的抗争方式。   国际劳工运动联合会和中国劳工通讯曾发出了要求释放辽阳被捕工人的呼 吁书,全世界数千名工会积极分子在这个呼吁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表达了 他们对辽阳抗争的工人及其家属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带着这个呼吁书的中文版 本和来自全世界的数千个签名来到辽阳,却被公安人员拘留。我们向公安人员 作了解释,和要求会见当地政府的代表,要求去监狱,以表达释放被捕近两个 月的工人代表的期望。但,我们的要求被拒绝。辽阳当局强迫我们离开辽阳, 并用公安局的面包车将我们押到离辽阳100公里外的沈阳。   我们提出,明天,即五月二十七日,希望能会见辽宁省政府有关负责人, 以表达释放被捕的工人代表的要求。辽宁省公安厅的负责人对此的回应是,明 天早上十点,他将告诉我们和辽宁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联系的方法。我们也告诉 这位公安厅负责人,如果明天上午十点正我们得不到答覆,我们会自行到省政 府。   今天,我们要告诉辽宁省及全中国所有工人和农民:请你们相信,全世界 的劳工正支持你们;我们一定会让世界各个工会组织,各工厂企业都知道和了 解你们的合法要求及抗争。   今天,中国有关当局以一切手段来制止我们表达释放被捕工人代表的要求; 但,他们不能阻止中国人民为争取享有独立组织的权利、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 而进行的抗争!   对一人的迫害就是对所有人的迫害!     国际工会声援辽阳工人代表团     2002年5月26日北京时间20时45分于沈阳 〖中国劳工通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