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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目标的改革。这个问题自然留给了后来的领袖。   目前十六大将近,人人都相信江泽民在为自己的“历史地位”而做出了种 种努力;江泽民的“三个代表”好象已经成为中共的“重要指导思想”。不过 看了“三个代表”的具体表述,江泽民本人的《论三个代表》,和目前出版的 官方有关“三个代表”的学习、解读材料,里里外外,仍然找不到中国改革的 总体目标;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依然是一笔糊涂帐, 或者说,依然是个藏在葫芦里的谜。原本应该领袖来解决的问题,现在看来, 靠江泽民是解决不了的了。   从客观的角度去分析,江泽民在主政期间无非是维持了邓小平政治收紧, 经济放开的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被邓小平1992年南巡逼出来的,好 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再强调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总的基调还是改革。因此,在 近十年间中国的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实验性的改革尝试;中国的政府也逐渐地吸 收了大批较为年轻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政府官员;中国经济的所谓“活 力”以及近几年的增长不能说与此无关。自邓小平时代,中国政策上的改革就 “名正言顺”地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这种先实践,后理论;先地方、 后中央;先民间、后国家的方式在改革的初期的确对中国的社会转型起到了积 极的推动作用。总的来说,中国目前的“改革”大趋势可以总结为“民进官退”。 “摸着石头过河”名义下的政策的主要特征是:政策之后没有制度,因此政策 本身有本质上的不可预测性,也就是不稳定性。政策上大方向的不确定性,也 就是制度的不确定性是江泽民主政时期的的特点。虽然这是邓小平的“遗产”, 但是,用十二年的时间“摸石头”,其中至少一半时间是经济周期中高增长的 “黄金岁月”,到头来还不知道“河的对岸”在那里,这实在不能不算是“领 导人”的失败。   虽然很难用纯科学的方法去计量,一个大国制度的不确定性毫无疑问是有 巨大代价的。在经济生活中,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用“期货”和“购买保险” 的方式降低“不可预测性”,用他们愿意付出的价值就可以衡量这种“不可预 测性”的代价。可惜,经济上的指标只反映国民总体利益的一部分,在数字上 计量“制度不确定性的损失”是不可能的。但是,“确定制度”无疑是当权者 的职责;“制度的不确定性”的代价,大小都应当由当权者来负责。本文只能 对“代价大小”作一个“投石问路”式的浅显的分析。   首先,制度的不确定性是目前中国控制不住的“腐败”的原因之一。据中 国国内学者的说法:“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腐败规模越来越大,如同 传染病一样越来越流行,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已属于制度性腐败”。 对于腐败的原因,实际上很多的专家、学者和官员多做过深刻的分析:政府行 为没有透明度、没有群众的监督、没有进行政治改革等等,其中不乏一针见血 之言。但是人们忽视的是,政策的不确定性是“腐败猖獗”的一个不可忽略的 原因。“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几乎是全民性的座右铭;成了无数贪官铤而走 险的“原动力”。《解放军报》在分析腐败形成的原因时说:“我党内部存在 的腐败行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体制上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 型时期,旧体制的矛盾没有完全解决,新体制尚未完善,暂时留下的体制的空 隙成为权钱交易的温床。”这里所说的“暂时留下的体制的空隙”看起来会存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为中国社会的确在转型;已经转了四分之一个世纪, 今后还要转多少世纪却谁也说不清楚。原因是社会转型的目标连“总设计师” 自己也不知道。   其次,制度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国国务院发展 研究中心今年的报告:中国经济“景气”具有典型的衰退特征:内需不足,生 产过剩、物价疲软、失业严重、大量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数明显增多 等等。据内贸部近期对600种商品的统计,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占3/4,供过于 求的商品占1/4,供不应求的商品几乎没有。   内需不足是当前公认的中国经济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然而,中国的 城乡居民储蓄连年上升。据官方数据,到1998年底的时候,中国城乡居民 储蓄余额已经达到5万多亿元人民币。经济学的常识指出:人们的实际支付能 力是支配人们的消费的最基本因素。中国国民的实际支付能力提高了,其消费 却不随之提高,一定有其内在的原因。尽管国家通过各种政策“刺激消费”: 大幅度降低储蓄利率、放长假、房屋改革、花大钱搞大型庆典活动、体育盛会 等等,总的来说影响内需不强劲的“畸形的储蓄倾向”基本没有改变。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这种现象背后的,则是制度的不确定性”,一针 见血。报告中说:“制度的不确定性会导致短期行为....都与社会中的制度安排 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当制度安排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特征的时候,人们才容易 做出较长期的预期,从而做出长期行为的选择。然而,制度的不确定性也可能 导致一种极端化的长期行为。当前我们社会中的储蓄倾向就是一个例子。现在 旧的制度开始失去效力,而新的制度又未能建立健全起来。这种状况,对人们 行为预期和行为选择的影响无疑是相当巨大的。"   报告中还说:“许多人在嘀咕这样的问题:将来孩子上学,个人究竟要花 多少钱?不知道;老了的时候,还有没有退休金,有没有养老保险,如果有的 话又能有多少?够不够维持生存?不知道;将来病了的时候,特别是如果有个 大病,需要多少钱,医疗保险又能解决多大的问题?不知道。类似的‘不知道’ 还有许多。出于这一系列的不知道,形成的就是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这种不 安全感,在中年以上的人口中就更是强烈。原因就是没有一种明确而稳定的社 会保障制度能够让他们做出预期。由于不能做出这样的预期,无奈之中就只剩 下一个办法,就是尽可能地多存钱来获得‘安全感’”。中共的改革政策固然 灵活、机动,党和政府权力极大,制约极少;但是同时也影响到了一个健康的 社会在和平时期应有的秩序、信用和稳定。这种秩序、信用和稳定,只有在改 革的总目标确立了以后,经过有切实成效的改革之后才能形成。没有目标, “改革”永无完成之望;社会永远处在“初一十五不一样”这种不可预测的动 荡状态;人民也就永远不可能有“安全感”;这种“不稳定性”制约经济发展, 而受到的损失也会越来越明显。   第三,制度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中国在新世纪的安全战略。中国与世界的关 系将是如何?一个大国经济和国防安全战略目标的实现,是长期倾国倾民的努 力才获得的;设定目标是战略部署的首要,当然也是当权者的责任。多年以来, 中国反对“霸权主义”,希望建立“多极的世界新秩序”;但是,连中国自己 也不知道中国要在这个“多极”的世界新秩序中扮演什么角色;一个连自己是 什么、要什么也说不清楚的国家,究竟能在世界上扮演什么角色?能为和平做 出什么贡献?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现在都把中国如实地看成是不可捉摸的“转 型中国家”。既然如此,他们当然只能从一时一事的利害出发,就事论事地考 虑和处理同中国的关系,即兴地作出权宜的决策。这种状况,本身就是国际社 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有些国家或者是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者是进行“最坏情况 的准备”,不必要的相互猜疑和对中国的“不信任”的现象比比皆是。   每一次美国总统换届,中国的专家学者,照例要连篇累牍地估测“美国对 华政策”,感觉上象是美国的“对华政策”对中国的内政外交起“决定性”的 作用,而不是中国自己的“对美政策”。中共的外交自1972年《中美联合公报》 以来,清楚、不含糊的、不用来在国际上“作交易”的,只有“台湾问题”一 项,基本上是用“对台政策”取代了“对外政策”;似乎只有先解决了“台湾 问题”,中国才能够有条件考虑“中国与世界”的问题。查一查中国在联合国 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投票记录就清楚了:中国是以投“弃权票”而闻 名于世的。   第四、搁置“中国与世界的关系问题”究竟能不能帮助解决“台湾问题”,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言人人殊。其实,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大陆制度的不确 定性一定对解决“台湾问题”不利。原因是,中国大陆坚持的“一国两制”的 模式,在中国大陆本身制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对台湾人民的吸引力打了极大的 折扣。就算50年制度不变,“弹指一挥间”,中国已经“改革”了24年了;设 想支持中国统一的台湾人,在投票时会如何作想?面对他们自己、或者是他们 的后代“置身于毛式专制或者邓式专制的可能性”,他们会如何权衡呢?   我们并不希望中国的领袖,摩西式地“领导人民走出埃及”;我们只希望 中国的当权者从中华民族的实际利益出发,理智地和科学地为中国的“改革” 设立一个目标,力争尽快结束中国的“制度转型”的不稳定状态,为中国的 “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性的保障。这个任务,“第三代”看来 已经无力完成,希望“第三代”不再阻碍“第四代”履行其责任。 原载《信报》2001-9-26 ┉┉┉┉┉┉┉┉┉┉┉┉┉┉┉┉┉┉┉┉┉┉┉┉┉┉┉┉┉┉┉┉┉┉         ≌≌≌     ≌≌≌     ≌≌≌       ◆ 三天一个文件,为何还是爆炸事故不断? ◆                             ·刘晓波·        “紧急通知”治国:毛泽东的中国,国家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甚至个人 意旨,是彻底的人治。毛死邓出,改革开放,一直在强调法制,依法治国不仅 写进了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也写进了宪法,立法的速度也许是世界之最, 到1998年,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立法及修改的法律已经接近1万件。 但是,每一项重大国策的实施,仍然是由决策者从上到下的行政发动来进行。 最突出的标志也许就是以“紧急通知”来治国了,有一篇网上文章干脆就用质 问作为标题:《三天一个文件,为何还是爆炸事故不断?》。   与强调法制、加快立法相平行的,是和平环境中的恶性事故和死亡人数飞 速增长,皆排在世界前列。更重要的是,每一次重大恶性事故发生之后,主要 不是由法律来追究责任和解决问题,而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 这种事后行政性的处理和补救,既永远跟不上事故的濒发速度,也无法由此确 立一种具有威慑力的事前防范制度,而仅仅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短暂时间内,各 级权力部门根据对上负责的效忠惯例,执行上级官员的个人意志而已。事故发 生后,下级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发出的紧急通知,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所有相关行 业进行超法律整顿,象各种运动式的“严打”、“扫黄”及各类定期大检查一 样,紧急通知下的执法,也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对基本人权的合法伤害。   在中国大陆,近几年频繁发生恶性爆炸事故,广东江门一家烟花厂发生爆 炸,3200平方米建筑瞬间被夷为平地,造成37人死亡;在乌鲁木齐市, 一辆运载爆炸物的车辆在大街上突然发生爆炸,造成60人死亡,173人受 伤,死者当中也包括一批小学生。而针对每一次重大事故,从中央到地方下发 的“紧急通知”,数量之多,名目之繁,肯定可以进入“吉尼斯记录”,而且 随着恶性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上升,每年都会破记录。烟台海难,紧急通知正在 运行的所有客货滚装轮全部停运,并强行报废28年船龄的所有滚装轮;重庆 的桥塌了,紧急通知检查所有大小桥梁;贵州省六盘水市的煤矿发生30年来 国内最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159人遇难,紧急通知严查所有煤矿, 强行关闭大量私营小煤矿;广东和湖南的高考舞弊案发生后,有关部门发出紧 急通知,一刀切地取消两地所有考点的资格;河南出毒米了,紧急通知检查各 地所有粮食交易市场……然而,这类临时抱佛脚的事后整肃,在伤及大量无辜 的同时,很少能起到警醒未来和事前预防的作用。   比如,江西的恶性爆炸事故发生之频繁尤为典型,萍乡2000年连续发 生三起鞭炮特大爆炸事故,共死亡79人,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 检查所有的烟花爆竹厂,关闭所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厂,但是这种“紧急通 知”并没有阻止江西芳林村小学的恶性爆炸事故的发生,几十名小学生血肉横 飞;在芳林村小学爆炸案之后,总理朱 基在记者会上向死者亲属和民众表示 了歉意,并主持制定了高官责任追究制度,使江西的省委书记和省长辞职以谢 罪于社会,但是新书记和新省长上任刚刚一个月,又有6月5日南昌一个幼儿 园的大火事故,13名幼儿葬身火海。于是,又是故伎重演,江西省委、省政 府的办公厅6日发出紧急通电,要求对全省公共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等进 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安全大检查。中央也为今后杜绝此类恶性人为事故而下发紧 急通知。   再如:2000年3月29日,河南焦作市一家名为“天堂”的个体私营 影视厅突然起火,74名观看录像的人没想到就这么进入了地狱。河南省和焦 作市的政府发出紧急通知,将全市700多家娱乐场所全部关闭。但是,12 月25日,在河南洛阳发生了更大的悲剧,这场震惊中外的大火使309人葬 身火海,洛阳市再次重复焦作大火后的行政行为,发出紧急通知关闭全市所有 的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游艺厅、保龄球馆和旱冰场。河南省长李克强进 一步提出:在春节前,派出九个庞大的检查组对全省进行地毯式检查和整顿, 包括各车站、机场、码头煤矿,所有烟花爆竹的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所 有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凡不符合安全规定 的,立即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还有粮食部门、餐饮业也要进行严格检查,防 止各类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各地区、 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以宾馆 饭店、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车辆、船舶、 缆车、索道、大型建筑工地、矿山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运、销售、 使用单位为重点,特别是要将购物、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地点和部 位作为重中之重;铁路、民航、水运、公路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查处交 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和超载、超速等违章违法行为,严格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 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对不符合消防 安全和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立即取缔不符合安全条 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戏厅、歌舞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要求国家经贸委、公 安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明查 暗访等方式,到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检查。而这一切严厉整肃,并没有阻止上 海吊车坍塌祖7b死36人和江苏南丹煤矿死亡近百人的灾难的发生。   从一个乡到一个县到一个市到一个省再到全国,每一次重大恶性事故的发 生,各级政权发出紧急通知,都是在发动一场由众多政府部门参与的、波及面 极为广泛的检查、整顿、惩罚相结合的全国性运动。中共执政集团每天都高喊 “依法治国”的口号,最近又加上了“以德治国”的呐喊,但是由于制度本身 的惯性和僵化,使现存秩序的维持仍然主要依靠人治化的“行政命令”和“长 官意志”。在上级领导的压力下,在严格执法和加大执法力度的要求下,在由 行政命令和首长意志赋予了合法性的执法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之中,执法者可以 完全抛弃法治所要求的“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等司法原则,不要证据、 不讲程序,对事故所涉及到的整个行业甚至相关行业做“有罪推定”的整顿, 并进行非程序的行政审判和处罚:有隐患的和无隐患的、有问题和无问题的、 肇事者和清白者、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全部被政府执法部门“一视同仁”地 一网打尽,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家惹事满门株连,仍然是主宰了中国几 千年的统治方式的当代翻版。例如,江西省在一连串的爆炸事故发生之后,对 全省近9000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家庭作坊)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清理,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1926起,取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86个,限期搬迁企 业71个,发出整改通知书1511份,责令限期整改生产经营企业367个。   在这种运动式和株连式的清查和整顿之中,经济效益的巨大损失和合法权 利的被严重侵犯,已经不是“杀一儆百”的敲山震虎之策,而是“杀百祭一” 的株连无辜之害,让太多的无辜者的财产和权利作为祭品跟着殉葬。紧急通知 使执法部门的权力得到怎样的扩张和滥用,使多少无辜者遭殃,造成多么大的 经济损失,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受到多么严重的侵犯,官方从来不会公布量化的 统计数字,它至多有保留地公布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之后就 是大肆张扬紧急通知下的整顿所取得的一个又一个重大成果。   更为不公正的是,紧急通知下的陪葬者永远被政治黑幕所吞没,在遭受物 质损失的同时,权利也被扼杀。在独裁黑幕之下,多少人的生命被政权两次扼 杀:第一次是制度性滥用权力对有形之肉体和财产的扼杀,由执政者的玩忽职 守和贪赃枉法所造成的事故来完成;第二次是制度性谎言对无形之权利和精神 的扼杀,由中共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对事故真相的封锁与隐瞒来完成。不仅扼杀 了受害者本人,而且是对民众知情权的野蛮剥夺。   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紧急通知要求的严厉整顿以及对有关官员的责任追 究,并没有使官员们确立政治责任意识和执政道德,对于这一切,各级执政者 和执法者似乎已经麻木,故而从上到下形成了一套基本无效的事故处理程序: 在没有事故发生的平常日子里,是官员们和执法者们普遍的玩忽职守、毫无职 业责任,甚至就是唯利是从的官商勾结,无视各种规章制度、更无视百姓的生 命、权利和财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种下了恶性事故随时可能 发生的重重隐患(比如焦作市的火灾和重庆的桥梁倒塌就与官场腐败直接相关 )。事故一旦出现,先是或麻木不仁或作假隐瞒或手足无措,致使对事故处理 的第一时间被错过,造成混乱甚至酿成政府和民众的严重冲突(比如,洛阳大 火的遇难者家属,因不满市政府的处理结果而集体上街请愿和示威,致使官方 怕事态扩大而不能不作出一定的妥协);等到媒体爆光、激起众怒、惊动有关 领导之后,才会有来自高层的批示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紧急通知,于是便开始大 规模的清查、整顿、追究责任,表面上是加大执法力度,弄得雷厉风行、轰轰 烈烈、声势浩大,实际上不过是中国的运动式整肃传统的又一次抽搐,是运动 化执法的周期性痉挛。   中共政权对一切社会问题的处理,皆以权力的维护和稳定为核心。运动化 执法痕7b象,说明中共政权知道正规制度的严重失效,还想用非常手段弥补制 度失灵,同时又说明中共为了维持政权的有效运行,可以不在乎让老百姓付出 超常的代价,也不在乎花十元钱干一元钱的活,因为执法者既有大爷的心态, 又确实有耍大爷威风的地位,但就是没有人民公仆的政治责任感和国家公务员 的职业道德。   现在,中共又从芳林村小学爆炸案被海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中吸取了教训, 在其后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处理中(石家庄大爆炸和南昌幼儿园大火),当局最 关心的不是抢救受害者的生命和财产,不是深入调查引发事故的原因,而是在 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出动大量警察和武警,利用强制性权力封锁现场,隔离 有关人员和受难者的家属,把一切媒体、特别是境外媒体挡在采访之外,然后 经过慎重研究并报请高层批准,发布口径完全一致的新闻,尽快完成调查和追 究,快到让人很难相信官方对灾难之原因的解释。其目的无非是想隐瞒事故的 真相,尽量减弱事故造成的恶劣影响,防止由此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即便 为“焦点访谈”题词、鼓励媒体发挥舆论尖兵的监督作用的朱青天,也在恶性 事故面前止步,不愿意民众了解事故的真相。   中共建党八十周年前夕,当局开始了对传媒的又一轮凶狠的全面整肃,报 纸、网络、杂志、电视台、出版社甚至广告公司,凡是曾经敢于揭示真相或批 评时政的媒体皆被割了舌头,并且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意识形态主管 部门,集中对媒体从业人员进行当好“党的喉舌”的教育,对重大刑事案件和 恶性事故的报道要严格把关,尽量少报杀人数字、死亡人数、财产损失以及事 件细节,更不能让媒体利用此类新闻来攻击政府和制度,就连类似《南方周末》 这样的“半吊子自由”和“擦边球真相”,也要彻底封杀,使社会真相和民间 不满在合法的公开的媒体上完全消失,把所有的舆论空间全部献给了“伟大的 党”。而没有新闻自由,没有独立媒体的透明舆论的监督,正是重大恶性事故 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黑幕非但无法保护执政者的形象和巩固政权,反而 只会保护和纵容官员们的玩忽职守,损害政权的合法性和执政党的形象。   紧急通知的频繁发布,由此而来的运动化执法的阵发性疟疾,既说明了政 府权威的急遽流失、统治效力的大打折扣、决策贯彻的完全无力、正规制度的 漏洞百出或无人遵守,也说明了主宰全社会的利益至上使人治秩序的非正式潜 规则通行无阻,使中共各级官员的职业操守和民众的道德良知日益腐烂,而二 者的合力造成的,恰恰是最危险的社会隐患──制度、法律和道德自律的全部 失灵。   对于中共政权来说,紧急通知中的运动化执法,在目前的制度下之所以是 必要的,就是因为平时的制度约束已经失灵,供执法用的财政费用严重不足, 所以,如果没有紧急事态出现和上级的乌纱帽压力,没有收受一定的好处,不 办案,不检查,不执法,被买通等等……就变成了现行制度下的常态。只有依 靠发动周期性的整肃运动或大检查,才有来自上层足够的压力、专门调拨的经 费、执法部门借此滥用权力大捞特捞的执法动力。而频发的恶性重大事故正好 为这样的整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也就是说,运动化执法所造成的一切问题, 一切侵犯,一切损失,全社会为此付出的一切成本,实际上是老百姓为这个失 效的制度支付的额外代价:在周期性运动化执法的非常时期内,老百姓被迫掏 更多的钱,承受更多的限制,支付远远超出法律规定和法律承诺的份额。另一 方面,是真正稳定并且有效的制度、人民参与监督的制度(最容易受害群体参 与监督的制度)的无法建立,必然导致频频的权力抽风,造成更多的侵犯和更 大的混乱。   频繁的紧急通知下的频繁运动化执法,使人们在正常情况下千方百计地破 坏法治、腐蚀制度和不讲道德;一旦出了大事故,便人人自危,使社会和有关 官员陷于恐怖之中,而恐怖恰恰是对人性、对制度、对法治最具杀伤力的破坏。 在大陆目前的体制中,能够免于“紧急通知”所制造的恐惧气氛威胁的人,只 有高层决策者及其庇护者,而从省部级到基层政权的所有官员,皆陷于惶惶不 可终日之中。恐惧越强,各级官员们就越频繁发动运动性执法进行整肃,越依 靠手中握有的合法伤害权力,运用起这种权力来就越凶狠,在紧急通知期间对 所辖地区的整肃就越严格,结果就是对正规法律的完全无视,就是整肃之后的 漏洞百出局面的迅速恢复甚至愈演愈烈。   鉴于重大恶性事故频发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中共高层严格了领导干部责任 追究制度,因芳林村大火而刚刚撤了江西省委书记、省长,南昌市的幼儿园又 发生恶性火灾,于是市委书记、市长在6月17、18两日又相继被勉职;6 月18日,对石家庄大爆炸案的责任追究,中共石家庄市委大换血,正副书记 全部换人。但是,在目前中国的制度环境中,这种本意是为了通过警告失职者 来激励官员们的责任意识的追究制度,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变成了以乌纱帽 相要挟来制造恐惧的恶性惩罚制度。官员害怕本辖区出大事,不是基于对执政 责任的严肃承诺,甚至不是基于父母官对百姓利益、权利和生命财产的真正关 切,而是基于丢掉乌纱帽的恐惧。何况现行体制的权力游戏规则是:打狗必须 看主人。对各级官员的责任之追究,仍然被任人唯亲的裙带关系和高层权力斗 争的实力平衡所左右,什么人被追究和什么人不被追求,全看其后台老板在权 力斗争中的实力和利益而定。难道陈希同要为王宝森腐败负责,而贾庆林就可 以不为厦门远华案负责吗?难道江西省委书记和省长要为一系列恶性事故负责, 而河南省委书记和省长却没有因一系列恶性事故而被追究?现在,大陆官场上 通行的效忠规则是:谁手中握有人事任免权,谁就比亲生父母还要亲;而一旦 人事任免权旁落,就形同路人,甚至落井下石。所以,责任追究的正规制度变 成“乌纱帽要挟”的非正规权力斗争的游戏。而在目前的大陆,乌纱帽要挟实 际上是利益要挟,因为权力意味着唾手可得的既得利益。   如此权力游戏规则,严重地侵蚀着和破坏了各级官员对最高决策者、对制 度、对政权的忠诚──职业的和信仰的双重忠诚。在官场没有健全的制度和公 正的游戏规则所保障的责任追究之中,被处罚的官员就会对处罚者心怀怨恨, 进而对制度对最高决策层不满。各级官员都会这样想:为什么一有重大事故发 生,倒霉的总是下面的干部,而最高决策层则毫发无损且振振有辞。难道各地 方各行业的恶性事故频频,其责任只该由下级来承担,而最高决策者却没有任 何责任?这个制度更没有责任?   再进一步说,如果某个官员在高层有深厚的权力背景,即便因重大过失而 不得不被追究责任,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也不会真的因此丢掉行政级别和相应 待遇。大陆本来就有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无过就是功的官场惯例,当某 个官员犯有重大过失,不是根据制度来追究责任,而是由本部门的有关领导或 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来处理。由于人治秩序下种种相互纠缠的人事关系,经过 反复讨价还价的利害平衡,往往是雷声大而雨点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 果再加上有人保护,不但可以保留已有的行政级别,而且搁置一段使之逐渐淡 化之后,在适当时机还能再次任职,起码平级调动,另行安排工作,从这个单 位调到那个单位,从这个地方调到那个地方。现在,由于各政府部门都有自己 的经济实体,在行政岗位上犯了错的官员,又多了一个安置的去处,由处长、 局长、部长变成了总裁、总经理、董事长。有时还会因祸得福,级别未变而实 惠剧增。追究责任的“引咎”和“被黜”之结果,不过是“调换职务”而已。 这种处罚,主要目的绝非追究行政责任,而是为了:一、向更高一级官员交代, 二、用于“平民愤”,以便保护政权以及更高一级官员的个人权威。总是,核 心只有一个:利用权力来保住权力。   中共官员们错误累累,屡治屡犯,而受到名副其实追究的实在是九牛一毛。 制度赋予官员的特权,不但是失职犯错而无责任,而且就是犯了法,官职和党 票也会成为他们被从轻发落的资本。在中共体制下,党票、官职及权力的含金 量,不但是优先占有,也是从轻处罚。   这样的责任追究制度,培养出官员们的一种普遍的“替罪羊心理”:凡是 被处罚的官员都认为自己是无辜受难、实在冤枉,甚至有错或有罪的官员也认 为自己不该受到如此重罚。自己之所以倒霉是因为赶在了风口浪头上,更因为 上面的根子不深、后台不硬,才被作为权力争斗的替罪羊而牺牲掉了。在恐惧 和不公正的双重作用下形成的官场中普遍的“替罪羊心理”,怎么可能养成廉 洁、高效、忠诚的公务员阶层?!   由此形成这样的恶性循环:对失职的恐惧源于对乌纱帽的恐惧,对乌纱帽 的恐惧源于对既得利益的恐惧,而越看重既得利益就越要不择手段地保住乌纱 帽,越不择手段就越没有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忠诚可言,就越容易玩忽职守、酿 成祸患。这样的恐惧和这样的不忠诚,必然使整个执政集团的内部充满了恐怖 的阴影、冤屈的仇恨和随时可能背叛的激励,只有表面的服从而无内在的忠诚, 只有口头上的 治而无人格上的职业操守,只有惟利是图的实用哲学而无任何 对政治成就感的追求,只有井底之蛙的急功近利而无对自身前途的稳定的长远 预期,只有对丢失乌纱帽的恐惧而没有对政治责任和职业规则的信守。那么, 在这样的制度下,个人的成本最小化而利益最大化的交易方式,就是一种普遍 化的赌徒方式:不尊重法律、不讲道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短视行为── 对各级官员来说,就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挥霍心态,老子一天在位,就要不 择手段地享受尊贵、聚敛财富和尽情挥霍,就决不管明天早晨是否天下大乱、 洪水滔天。   当今世界的现代政治是法治秩序下的责任政治,建立追究国家公务员的失 职渎职及违法行为的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要求。只有那些依然停 留在中世纪的专制的人治国家,才不会有公正、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官员们 才拥有不承担政治责任的特权。中共执政后的大陆,所奉行的正是这样的人治 制度。无论高层决策者如何三令五申和严刑峻法,只要不改变这一制度,以保 卫“乌纱帽”为核心的权术政治便无法根除,现代的责任政治也无从谈起,官 员职业操守只能日益荒废。   换言之,一个由执政者频频发布“紧急通知”的国度,必然是个由长官意 志主宰的人治社会,没有合理的制度和稳定的法治,从而也没有人们对自身长 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对未来前途的安全感,而在政权所依靠的意识形态的劝诱 能力完全丧失的情况下,一个不给人以安全感和稳定预期的社会,必然是个只 有权力而没有权威、只有恐惧而没有信誉的社会,因为权威的神圣来自政权的 道义合法性、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以及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尊崇。而无权 威的权力只有依靠暴力性强制,依靠无孔不入的恐怖统治和腐蚀灵魂的利益收 买来维持秩序。在“紧急通知”中生活的当今国人,官员们怕乌纱帽的丢失, 知识分子怕因言获罪,商人怕财产被剥夺,城镇市民怕失业,农民怕税费,进 城民工怕被遣送,所有的百姓都怕执法者滥用职权……在这种普遍的恐惧之下, 国人的心中早已没有任何神圣的信仰和权威,甚至连普通的做人做事的常识都 没有。不是无知者无畏,而是无信者无畏──无敬畏无谦卑无自律无规矩无法 纪,除了既得利益的得失,再无其他任何是非善恶的标准,只要有名利就什么 都敢做,什么也不在乎。这样的制度环境和执政方式,最终造就的必然是一个 法治和德治全面荒芜的社会──整个社会精神迅速地暴力化谎言化痞子化犬儒 化,致使无法无天的只有破坏力和伤害性的亡命徒横行四方,短视而毫无创造 力的犬儒人格泛滥成灾。   不讲法而只讲权,不讲德而只讲利,不讲信而只讲骗,不讲理而只讲力, 正所谓:酷政逼出恶吏、恶吏逼出刁民、刁民强化酷政。 ┉┉┉┉┉┉┉┉┉┉┉┉┉┉┉┉┉┉┉┉┉┉┉┉┉┉┉┉┉┉┉┉┉┉           ◆ 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 ◆                              ·贺卫方·   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这是与中国社会结构所面临 的深刻变化密切关联的。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法院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行使权力的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处理婚姻纠纷,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只是 一个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市场经济的国策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台,当行 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 以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成?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甚至,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司 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正可以说是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要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制度。其实只要深入观察,我们就可以发 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 官的个人品行。下面列出的是我认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关注的八个制度要件: 第一,我们必须改变目前的司法权实际上从属于地方的问题。在现行制度上, 我们的司法管辖范围与行政以及立法的管辖范围完全重合。只有让法院非地方 化,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当然,法院非地方化并不是又要把它变成一个行政 体系,近来一些人似乎热衷于论证法院“垂直领导”的改革方案,这可以说是 一个新的误区。司法独立的本质应该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和每个法院独立于他们 的上级法院。我认?这是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十分关键的一个方面。 第二,我们应该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准确地说,是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 标准选任法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 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 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 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求法官必须要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 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应该说,这个标准略显低了些,但遗憾的是,即 使是这样的低标准,仍然不能落实。所以,如何严格地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 官选任标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要解决。 第三,司法权的司法化问题。司法权的行使方法必须要得到真正的反省,并且 在程式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合理地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清楚地意识 到什么是法院,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法官要严格地遵循程式,他只能在法庭 上行使他的权力,而在大街上行使权力的人不是法官。我们痕7b在还有法官到 大街上,在柳树下,小河边行使权力,这不是法官,这是行政官。还有,司法 权要公开,它不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这些都应该在相关的规范中确立,所以 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司法权的性质,思考法官这种职业的性质,这样就能逐渐地 确立一种共识。 第四,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这里指的是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的合理化、法官个人独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理顺等,其中 关键的问题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过去的司法过程中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但是,其弊病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人们看到了法官素质不高, 因此用审委会对审判结果加以监控,然而监控使得法官权力虚化,内心的失落 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鄙视将使他更缺少责任心和荣誉感,愈发不思进取,自暴 自弃,这样又导致更严厉监控的正当性。审委会如此,院庭长批案亦复如此。 此外,目前推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也过于细琐,强化的是法官之间的等级差异, 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要在法官中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风气,需要确立 责任与荣誉相结合的机制。当责任与荣誉都无法推诿的时候,法官追求正义的 热情与智慧便会被启动,我们就可能走上一种良性回圈。 第五,确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司法伦理 具有他自己的特点,比如说受贿不是一个司法伦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官犯罪的 问题,法官犯罪与其他人一样要依据刑法加以制裁。司法伦理一定是建立在对 于司法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准则,比如说他跟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跟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是不是应该远离商 业、远离政治,还有他跟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他应该怎样避免自己 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脱延的问题,都是司法伦理所涉及到的 主要内容。但我们这一方面过去做的很不够。当然,司法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 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现在一方面是一些违反职业伦理的 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动辄得咎,经常受到不正当的威胁 甚至惩罚。例如,对于新闻界"曝光"的某些行?,我们惯常的做法往往是不由分 说,不顾正当的程式,免去一名法官的职务简直易如反掌。法官的地位如此没 有保障,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严格的身份、 职务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机制,让涉嫌 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考虑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 公开的程式审理被追诉的法官,让他们也能够有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 第六,司法改革是要调整、理顺不同的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法院和检 察院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系统之间的关系,等等。公安机关只是一个行政 机关,检察院则是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这两个机关积极地追诉犯罪。这些 机关之间的关系现在并没有理顺,相互配合有时蜕变为职权混淆,相互制约又 经常变质成斗气冲突。无论是职权混淆,还是斗气冲突,都严重地弱化了司法 机关保护权利和惩罚犯罪的功能,伤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第七,必须要理顺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 司法机关当然拥有毋庸置疑的监督权力。不过,这种权力应当体现在对法院财 政、人事等领域的监督上。例如,经费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正当收费, 任命过程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严重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怎样加 以弹劾,等等。在这些方面,人大的监督还很不够,应当进一步强化。可以说, 某些地方一些不符合法官规定任职资格的人进入法院成为法官甚至法院院长, 跟人大在任命过程中没有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力有直接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 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另一种监督,那就是人大插手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 名为“个案监督”的做法混淆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实际上也降低了人大 的地位。由于人大代表并不是按照法官的资格加以选任,人大对具体案件的了 解通常并非通过两造对质的方式获得,而且也缺乏司法程式的制约,个案监督 也可能导致更多的不公正。因此,如何既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又不使 人大取代法院成为司法机关,将是我们走向司法公正的又一个制度建设的关键 点。 第八,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之间关系的理顺。也许可以说,没有新闻自由,就 没有司法公正。在痕7b代社会中,大众传媒代表着广泛的公意,对于包括司法 在内的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跟任何其他权力一样,传媒的监督权 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防 止大众传媒损害司法公正,其中最亟待确立的规范是,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 件,如何防止传媒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从而危害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与此同 时,我们也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司法过程置于传媒的监督之下,使得 传媒成为增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转自《天府评论》(http://www.dajiyuan.com) (http://www.epochtimes.com) ┉┉┉┉┉┉┉┉┉┉┉┉┉┉┉┉┉┉┉┉┉┉┉┉┉┉┉┉┉┉┉┉┉┉            ◆ 一个检察长的苦恼 ◆                                   ·佚 名·   与老朋友们聚会,寒喧,杂事谈后,免不了就时事,社会热点探讨一番, 以下是一个检察长朋友在反腐败中遇到的苦恼和他的结论。   “反腐败真难啊!老弟,你不知道个中的奥秘和微妙之处,若干年前,我 们查到干部腐败的案件或接到举报材料,一落实。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跟上级 党政部门通报一下就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可现在问题就不这么简单喽,” 他狠狠抽了口烟接着说:“首先查到案件或收到举报材料,落实后,不能随便 再对人采取措施了。   第一:要打报告给同级或上一级党委,书记得批准。   第二:要打报告给同级或上级行政主管首长取得他们的同意,   第三:要给人大写书面材料,经人大审核。   第四:还有必要跟政协的首长再打个招呼。那个环节不点头,我们都不敢 动人家,除非我们想下岗。当然,办民事案件就无需这么多麻烦了。要不然老 百姓怎么骂我们;大盖帽,两面要,吃了原告吃被告。”   他咽了口菜继续说:“我真为党担忧啊!整天地喊反腐败,不知道上边是 真反还是假反,这样下去,腐败怎么能反得了?这么多条条框框,婆婆妈妈捆 着执法人员的手脚,你还怎么反?”。   我趁他停下来时问他:“为了对一干部的前程慎重考虑,难道这些手续不 应办吗?”   “老弟,你读了几年书,咋越读越不了解中国的政体和国情了”他接着说。   “你想想,在中国,一个领导,当然就从书记或市长说吧,比如说,你在 一个地区或城市当书记或市长,当个三到五年不成问题。在这三到五年,你提 起了你的一批亲信,包括纪委书记,宣传部长,组织部长等,赶走了不是你的 心腹的那些人,虽然你们都是共产党员,这就叫党内有派,中国的官场常有一 句话,叫作;都是自已人。什么意思?要知道党内也有派,这句话的意思是你 们都是一个派。当你的任期到了后,党内职务和可能变更为行政职务,行政职 务可能变为党内职务。再做三到五年吧,你在新的职务上按同样模式再操作一 番,这样,一个干部在当地就织了一个大网,别忙,这个网还没织完,这三年 干完后,你就该去做人大主席的职务了,起码还得干三年,又将网进一步扩大。 最后,你又到了政协,又干三年,这样,你为革命贡献了一生,你说,你一边 革命一边织网,这个网有多大,这个模式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一样,现在为什么 反腐败那么困难,这不是体制出了毛病还会是哪出了毛病?咳!话是有些跑题 了。可不这么说你怎么能理解呢?现在自回到老话上来,你想司法不独立,司 法机关在办案时,要打那么多报告,怎么面对这个网?你知道这个网中谁是谁 的人。往往你的报告打上去,轻则没有下文或训你一通,骂你妨碍安定团结的 大好局面,重则叫你走人,干革命这么多年混到这个位置不容易,算了吧,但 你确知道了你要办的那个人是谁的人了,其实,反腐败只能反党内不同派别的 人,这样我们执法机关成了党内斗争的工具了。除非是案子被新闻界搞到社会 上,上边也捂不住了,只好丢卒保车,就像沈阳那一窝和厦门那一窝,那真是 胆子也太大了。”   我问朋友:“有那么严重吗?”他无奈地说:“咳!烂透了,烂透了。说 起来,我也是一个共产党员,可做一个人的起码良心也要求我应当按 法办事,但我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反而确做不到了。”他连连摇头:“咱们这话 可是那说那了啊,现在的社会不从体制上解决,只能越来越腐,这个社会非崩 溃不可”。“那你看怎能解决呢?”我问他,“最好的办法是扩大公民的参政 权。政协,人大的首长公仆要有不同的渠道来源,不要来自党政两家的首长公 仆。而党政两家的首长公仆要彼此监督,各自的干部来源分属不同的渠道,而 且任期一到,就彻底退台,不许转任。”“那么在不也是说在彼此监督吗?”。 “说你是个书呆了,你就是个书呆子,沈阳那一窝和厦门那一窝不也说在监督 吗?”“各部门的首长之间有监督,但都属于同一个党派,被一条红线一穿, 还不是书记说了算,就都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这怎么监督哇!”。“咳!这 眼下不允许多党执政,彼此监督,但能不能把我们党分成共产党红色,和共产 党绿色,让红绿二党彼此监督”。我笑了“这共产党怎么分成二个党”。“你 老弟又傻冒了不是?虽然我们共产党名义上是一个,但党内却分着派呢,政见 也不一定一致,干脆,把大大小小的两派分成红绿两派,让红绿两派竟选,让 老百姓也尝尝绿色食品,免得成天吃红萝卜──”   “你喝醉了”我说。   “我没醉,我这是为党操心,为国分忧,──作个真正有良心的人,两头 受气,上边训,老百姓骂,我是谁──我还是个人不?” ┉┉┉┉┉┉┉┉┉┉┉┉┉┉┉┉┉┉┉┉┉┉┉┉┉┉┉┉┉┉┉┉┉┉        ◆ 新市民的挑战──再评中共户口制度改革 ◆                                   ·梁 京·   中共当局正在对户口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多数城市对农村 居民逐渐开放户口。对于这一改革,有人认为意义重大,而有些人则不以为然。 后者的主要依据是,大陆迁徙自由早已是既成事实。十几年来,千千万万的农 民虽然没有城市户口,但已经生活在城市打工经商,甚至购房置业,生儿育女。 获得城市户口并不能给进城的农民带来多少实质性的好处。这种看法大大低估 了“城市户口”这个名分的作用。   中国有句古话,名不正则言不顺。任何名分总是与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相联 系的。要给进城农民城市居民的名分,立即产生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让这些 新市民享受与老市民同等的权利?目前,还没有看到大陆当局对这个问题的具 体规定。不过,可以想象,这个问题会令制定新政策的人大伤脑筋。   从原则上讲,既然都是城市户口,新市民与老市民不应有两样待遇。但是, 如果对新老市民一视同仁,大陆当局将面临许多难以解决的具体问题。比如子 女受教育的权利,目前的政策允许新市民享受老市民同等的权利。进城农民一 旦转为城市户口,子女上学就无需象以前那样,支付一笔数目可观的所谓“就 读费”。如果新市民所在城市的教育资源比较充裕,则新老市民的利益不至于 发生冲突,但是,大陆有报道说,一些地方的老市民已经开始感到新市民的威 胁,与他们争夺有限的城市教育资源。   最要害的一个实际问题,是新市民能否享受对城市贫困居民的补贴。目前, 大陆当局为了稳定社会,在大中城市实行所谓“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也就 是划定了城市贫困线。对于收入水平低于贫困线的城市居民,给予补贴。麻烦 在于,大陆的城市贫困线远远高于多数农村地区的一般收入水平。比如已经开 放户口的石家庄市,其贫困线在每月150元─200之间。相当于每个人年收入两 千元,超过大陆一半以上农民的正常年收入。而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贫困线, 更高达年收入3000元以上。因此,如果对新老市民一视同仁,城市将会被来自 农村的贫民大潮所淹没。显然,大陆当局将不得不采取所谓“新人新办法,老 人老办法”的歧视政策,从而在新市民和老市民中间再次正式划出一条身份的 界线。   有人会反问,如果大陆只允许那些比较富裕的,或有纳税能力的农民进城, 而继续把贫困农民拒之城外,岂不是没有区分新老市民的必要了吗?目前许多 城市当局正是这样做的。但是,“嫌贫爱富”的新城市户口政策,会遇到两个 问题。第一,人生无定,今天的富人可能是明天的穷人,而政府不可能因为一 个人由富变穷而取消其城市户口。第二,从户口管理的角度来看,嫌贫爱富的 城市户口政策将会继续把大批人口置于既没有农村户口,也没有城市户口的无 户口状态,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威胁。此次大陆当局下决心改革户口管理制 度,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去年的人口普查发现了数量极其巨大的无户口人口。 因此,仅仅是为了治安的原因,大陆当局就必须建立新的、以实际常居地为依 据的户口管理制度。   可是我们看到,这样一来,将发生一个如何在新老市民之间分配城市福利 资源的问题。面对老城市居民的特权和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双重压力,大陆当局 显然别无选择,只有对新市民实行歧视,甚至不得不在新市民中间实行歧视, 实行不同等级的城市户口。比较富裕的新市民,可以获得正式的城市户口,而 比较贫穷的新市民则只能获得“准城市户口“。所谓“暂住证”,就是一种 “准城市户口”。   大陆当局开放城市户口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但是,它同时又不得 不实行等级化的新城市户口制度。这样就把原来对农村居民的歧视转变为对新 市民的歧视,把大陆原来以城乡为界的等级身份制度,转变为城市内部的等级 身份制度。这个新制度明显地继承了旧制度的不公平。在旧的制度下,同为大 陆公民,却有两样身份,在新的制度下,同为一个城市的市民,却又是两种待 遇。   对于旧的不公平,大陆农民虽然极为不满,但城乡的空间距离使他们无可 奈何。现在不同了,由于城市户口的开放,大陆的不公平将更加集中到城市这 个现代社会的中心舞台。城市将成为争取平等权利的主要战场。大陆现存的许 多制度,都将面临新市民的挑战。这个大趋势,随着新市民人数的增加,随着 他们纳税比重的增长,特别是随着他们权利意识的成长将会越来越清楚地展现 出来。 【】              【】              【】 °聚焦报道°  ◆ 北京检察院对新青年学会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的起诉书 ◆                (转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京检一分刑诉字(2001)第222 号   被告人徐伟,男,27岁(1974年8 月12日生),山东省烟台市人,汉族, 系《消费日报》社记者、编辑。住北京市朝阳区宵云路32号宿舍(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2001年3 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 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 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 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子立,男,29岁(1971年12月10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人,回族, 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北里5 号楼604 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 区学院南路55号)。2001年3 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 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 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 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靳海科,男,25岁(1976年5 月26日生),河南省鄢陵县人,汉族, 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2 号院内1 号。2001年3 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 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 月20日被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宏海,男,27岁(1973年11月1 日生人),暂住北京海淀区北京 大学东门外承泽园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寺后东路2 号)。 2001年3 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 本院批准,于同年4 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 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 国家安全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徐伟、 靳海科、张宏海伙同张彦华、范二军(均另案处理)于2000年5 月初,在北京 市地质勘察院靳海科的宿舍,进行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按指纹等,秘密非法 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 道”。同年8 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徐 伟为总干事,范二军、张宏海为干事。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份以来,在北京大 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 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 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 并在此期间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章,提 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妄 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作案后被分别查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成 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 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                    李磊森代理检察员                    张晓宇书记员                    王卫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章)                    2001年8 月29日 附 1 、证据目录1 份; 2 、证人名单1 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1 册; 4 、证物清单1 份。 ┉┉┉┉┉┉┉┉┉┉┉┉┉┉┉┉┉┉┉┉┉┉┉┉┉┉┉┉┉┉┉┉┉┉        ◆ 新青年学会“颠覆”案9.28庭审记实 ◆                                  ·勒建国等·   2001年9月28日上午9:00点钟,我们参加四位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 科、张宏海“新青年学会”一案的开庭。此案被公诉方认定颠覆国家政权。   我们作为家属提前赶到法院门口去领旁听证,竟然被告知没有了,这是让 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首先,法院开庭根本就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给我们, 我们是在开庭前一天的下午5:00点钟,在接不到法庭的通知情况下,我们主 动打电话找律师,律师又打电话给法庭,才知道没有通知我们,但是说明天可 以去参加。可现在没有旁听证,我们焦急万分,最后还是向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的刘东滨律师求助,我们才被审判长带进法庭,经过央求才使我们得以入座旁 听审判。原来那里已经有四位不明身份的人占据了旁听座位,王英苦苦相求, 求他们让给我们,因为我们作为被告人的亲人已经近7个月没见到4位被告了, 他们就是不肯,我们问他们是怎么知道这个案件的,他们也不肯说,哪里来的 也不肯讲。后来我们的眼泪就要流下来时,其中一男士让给了我们一个座位, 我们非常感谢,另三个人就是不肯让给我们,当我们正在和这四位陌生人调和 时,审判长急了,并且非常严厉的讲,不允许和他们调和,否则就不允许我们 在这里呆下去。只能和我们认识的朋友凑合坐一坐。既然审判长这样讲,我们 真的很无奈。   但是必须讲明的是,在开庭不久,那3个陌生人中就有两人已经睡觉了, 几乎整个案件他们都没有听,更过份的是下午根本就没来。而真正关心被告人 和案件的朋友只能在外面苦等结果。我们很在意这些朋友,因为我们是多么渴 望关心被告人的朋友们、关心案件的朋友们进来听一听,看一看事实究竟是怎 样。究竟为什么他们被关押长达七个月。可这几个可伶的旁听坐位全被事先安 排好的那些不明身份的人给占去了。   接下来是法庭宣布对四个人的抓捕过程。杨子立是从河北回北京的路上, 凌晨6:00左右在家门口被粗暴地绑架的,徐伟是在工作单位门口被绑架的, 海科、和张宏海也均是同等情况下被绑架的。从这样的一个事实可以看出,北 京市安全局在制造恐怖。杨子立的家属是在三天后才知道杨子立已经关在北京 市安全局了,而靳海科的家人则是惊惶失措,以为他遇害了,北京国安局公然 违反法律规定通知亲属的期限,在一个月后才知道亲人已经被捕(收到批捕通 知)。   接下来公诉人李磊森对四位被告人提起公诉,他在法庭上出示的所谓证据, 大致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三个证人的书面证辞。在徐伟他们被捕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里, 安全局找了一些新青年学会其它成员,如范二军(干事)、黄海霞、李宇宙三 个人的口供作为指控四个被告人的证据,他们三个人作为学会成员,却不敢当 面出庭做证,而是提供所谓的书面证词,这在法律上叫做“污点证人”,因为 同样是新青年学会会员,范二军还是干事,而四人被捕被送上法庭,他们三人 却得以逃脱,他们的证词很可能是某种交易的结果,不能成为指控的证据。他 们的证词从法律角度上看,丝毫没有意义。如:黄海霞讲:“我认为某某是这 样认为”,“我想是这样”, “我觉的应该这样”等等,全是她个人主观认定 的东西。包括其它两人一样也是主观的说法,没有一个人能讲出一条客观事实 来足以证明他们四个被告从事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   我们通过仔细旁听,也明显地感到他们三个人的口供本身就自相矛盾。不 管是从个人家中搜查的证据还是三个人的口供,也就是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 都不能证明四个被告人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动机,当然更谈不上实施这样一个犯 罪事实了。   由他们的证词提供的主要证据,尽是让人置疑之处:其一,三个证人分别 是范二军(新青年学会干事)、黄海霞(新青年学会会员)、李宇宙(新青年 学会会员),三人本应站在被告席上,却成了公诉方的证人,其证人的特殊性 及其立场的突变让人费解;其二,从每个人证辞的几次记录上看,均有自相矛 盾的言语,四位被告人均对证辞提出大量的不符合事实之处,靳海科和张宏海 都向法庭提出要求证人出厅当面对质;其三,杨子立和靳海科都提出在审问阶 段,有过强大的压力感,是否三位证人也与自己有同样的压力,以致说出非真 实意愿的证辞?其四,三证人的书面证辞上,多用“我认为XX想要做什么”、 “我想XX是什么想法”、“我觉得”,对于这一点,用徐伟的话来说,“一个 人的内心思想,只能通过他自己的言语和文章才能真实的表达出来,如果别人 说你想干什么你就干了什么,那这个社会就乱了。”   第二部分证据是在四被告人被捕后当日,安全局对他们四个人住处进行搜 查查出的大量生活用品,有家庭电脑、个人日记、私人信件、私人通信录,以 个人名誉发表的文章等等个人用品及不成文的废纸等。这些生活用品在法庭上 竟然成了他们犯罪的证据。而私人日记和私人信件,曾经在50年代的胡风冤案 中成为定罪的证据和全国大批判的资料,许多被此案牵连的人,仅仅是因为与 胡风有过私人通信。我们很难相信,在胡风早已被平反的今天,在改革已经进 行了二十年多年之后,在执政党承诺的“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宪法》之时, 日记和信件居然又被拿到了法庭上当作指控的证物。面对这类“腹诽罪”的荒 唐指控,真不知道中国的法治是进步还是原地踏步。   起诉书最后写到:“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公诉方所提供的所 有证据却恰恰证明了四被告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不符,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就起诉书中的指控四被告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经过: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四位被告人均对起诉书进行反驳,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起诉书中“四被告等人自2000年8月以来,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 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而准确的地点是北京大学未名湖的湖心岛,当时人 来人往;中国人民大学则是在学生食堂,吃饭的同学非常多。何来“秘密”?   第二,起诉书中“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 民主专政的政权”。四被告人均不曾有此想法,也没有说过,更未曾听别人对 自己说过。当然,更谈不上有何组织化行为,换言之,所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四 被告有过主观的颠覆动机,更不能证明四被告有过实际的颠覆行为,何来“妄 图”二字?   第三,起诉书中“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四被告均否认自己说过,也未 曾听别人对自己说过。   第四,起诉书中“通过互联网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 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 中国’”。第一、二、四被告在文章发表之前均不知道,也未曾在网上看过, 而第三被告靳海科说:“此文章已忘记曾在哪看过,后来摘录并加以修改。其 一,这两篇文章,完全是我个人的一种思想,学会其他人并不知道,起诉书不 能把我个人的思想,说成学会的整体思想;其二,不能断章取义,以某一句话 来代表整篇章的中心思想;其三,结束老人政治,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已 经提出,而青年中国则是从梁启超的‘少年中国’中取意,意为有朝气的活泼 的中国。”这种完全个人的言论,既没有违反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更 何况在其他同会人员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怎么就成为了进行组织化颠覆的指控 证据。   第五,起诉书中“筹备创办互联网站和刊物”。实际上没有网站,没有刊 物。而所谓“筹备”,只是徐伟起草了一个与颠覆国家政权毫无相干的网站策 划书,而杨子立曾申请了一个自己的域名。   就起诉书中的指控四被告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经过:   1、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   四被告人一致否定,不存在秘密问题,四被告人也没有想过要秘密这两个 字,在北大聚会是在未名湖,人来车往,(不是深更半夜)。在人民大学就更 谈不上是秘密,因为是在人民大学学生食堂在一起吃顿饭。难道这是秘密聚会? 所以四被告人一致认为起诉书中所讲这一事实是不成立的。   2、起诉书中称: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 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   四被告一致否定,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当事人也没有说过“改变中国的现 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这句话,对于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杨子立 是这样回答的:自由化并不意味着要颠覆国家政权,我讲的自由化,是通过改 革,逐步扩大社会的自由度,这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就是自由化的过程吗? 其中有一证人就美国三权分立的问题歪曲杨子立的观点,杨子立也进行了辩护: “我觉的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很好,美国社会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但是, 这只是我在理论上的看法,并不是我们组织新青年学会的目的。”   3、起诉书中称: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 互联网站和刊物。   四被告一致否定,因为这一观点并不是新青年学会的统一观点,四个被告 中都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这观点。事实就更不存在了。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 只是想想而已,并没有实施。   4、起诉书中称:规定使用暗语等策略。   四被告人一致认为不是学会统一的决议。只是个别人的私事。   5、起诉书中称: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 文章,中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 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学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   勒海科是这样辩护:对一篇文章不能断章取义,如果对一个词、一段话要 评事非的话。那就真的无处可辩护的。   6、起诉书中称: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 人民民主的政权   四被告人一致否定。这决不是新青年学会的观点,就连私下里也私下里也 从未有过这样的交流和达成一致的观点。辩护人徐伟是这样辩护的:新青年学 会只是个学习、交流思想的小组,其成员有一半是共产党人,难道共产党员要 推翻自己的政权吗?   7、起诉书中称: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四被告人一致否认。张宏海是这样的辩护的,公、检、法三方没有出示作 任何一个事实证据证明他们四个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更谈不上是实施颠覆国 家政权罪。张宏海讲到新青年学会为了计划创办一个网站连三百元人民币都凑 不出来,何谈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最后法庭宣布,等合议庭判决结果,问四被告人最后有什么对法庭讲的, 徐伟要求法庭实事求是的来断此案。杨子立要求法庭能做到凭良心和法律来尽 快判定此案件。张宏海要求实事求是的讲。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子立,靳海科 同时承认北京市安全局有逼供事实,他们为了让杨子立承认安全局强加给他的 “农村包围城市”这个观点时,因为他否认自己有过这种观点,居然给他罚站 长达6个小时。徐伟的律师在徐伟的案卷也明显看出逼供的事实,诸如审讯人 员动不动就威胁被询问人:你知道我们是国家安全局的吗?不老实交代的下场 吗?   通过庭审,作为家属的我们明白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四个被告人是无辜 的,冤枉的。他们不仅无罪,而且有功,通过对他们辩护,他们热爱祖国,关 心社会。并且他们每一个人都做了对社会有意义的贡献。 ──辩词花絮:   徐伟:“证辞前文说我要发动农民起义,后文又说我主张以法律的经济的 方法来解决当前的农民问题,当然我的主张是以法律的经济的方法来解决农民 问题。这样一份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辞拿来作为证据,耐人深思。”   杨子立:“我是觉得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很好,美国社会是一个比较理想 的社会,但这只是我在理论上的看法,不是我们组织新青年学会的目的。”   靳海科:“不能把我个人的想法,来当作学会的整体想法。”   张宏海:“法庭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我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   杨子立:“自由化并不意味着要颠覆国家政权,我讲的自由化,是通过改 革,逐步扩大社会的自由度,这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就是自由化的过程吗?”   徐伟:“新青年学会成立的时候,有五个人,其中四个是共产党员,后来, 又有三个人加入,还是四个党员。学会有一半的人是党员,又怎么会自己颠覆 自己呢?”   让我们家属非常气愤的一点是,为什么起诉书中称杨子立和勒海科是无业?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恰恰相反,正是北京安全局非法秘密绑架他们才导致他 们现在失业,并给我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不管如何结果如何,我们作为直系亲属,感谢这次开庭,是它让我们更多 的了解了真实的他们,也就更加爱他们,因为他们是真正优秀的青年。我们作 为家属向他们致意、为他们骄傲。   事实非常清楚:北京市安全局先抓人,通过刑讯逼供取得莫须有的所谓证 据,超期关押,又要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 为。   律师的辩护:   徐伟的律师朱久虎律师认为法庭出示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他们是犯了颠 覆国家政权罪。这个学会是一个学习、讨论的组织,法庭所讲的一切,都是意 识里的东西,不足证明他们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刘东滨律师对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词提出质疑。要求公诉方提出更具有证 人法律认定的证人的证词来,否则根本就构不成证据。刘律师要求法庭出示新 的证据。被审判员无理由驳回,审判员的理由是:这是法庭的事,不用律师指 挥。   杨子立的律师反驳起诉书的控告,认为罪名不能成立,因为没有事实证明 它成立。并且强调对被告人进行指控的全部证据,都证明这只属于言论范畴, 而与行为根本不沾边。虽然新青年学会确实存在过,但是从始至终就没有达成 过一致意见,组织过统一的行动。也就是公诉人拿不出新青年学会从事颠覆政 府的犯罪事实,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要颠覆政府,也没有做过任何颠覆政府 的事。   我们家属强烈抗议北京市安全局非法绑架无辜公民,诬陷迫害进步青年, 我们要求法庭立即释放无辜者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   家属名字:勒建国、路坤、王英 【转载自(http://www.epochtimes.com) 】 ┉┉┉┉┉┉┉┉┉┉┉┉┉┉┉┉┉┉┉┉┉┉┉┉┉┉┉┉┉┉┉┉┉┉    ◆ 历史的见证:评对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的审判 ◆                                   ·王天成·   2001年9月28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有四名青年由于追求 真理、关心国事,而被带上根本不属于他们的被告席。   七年前,我本人和胡石根、康玉春、王国齐等15人,也由于追求真理、关 心国事,在这个法院遭受审判。   这四名走出校门不久的人,像我们当年一样,被法警一手握着后颈脖,一 手抓住一只胳膊,被押上法庭,又被带走。   我是除了被告方三名亲属之外,两个侥幸领到旁听证的人之一,目睹了开 庭审讯的全过程。沉默于我是耻辱的,我不能不说点什么。   用宪法宣布公民享有结社、言论等自由,又用刑法冠之以“反革命”、 “危害国家安全”,将它们取消殆尽,惩罚敢于行使它们的人,在这块土地上 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积习,许多人对其中的荒谬性甚至已经麻木了。然而,在此 案中,就徐伟、杨子力、靳海科、张宏海的行为而言,即使是那些荒谬的刑法 条文,实际上也难以套到他们身上去。作为一个没有丧失良知的法律系毕业生, 在这里我要大声地指出这一点。   起诉书指控徐伟、扬子立等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所列举的所谓犯罪事 实主要包括:非法秘密组织“新青年学会”,其章程和誓词规定的宗旨是“积 极探索改造社会之道”;该组织多次秘密集会,讨论改变现政权、重新建立自 由化的社会制度等问题;筹划在全国建立分会,创办网站;发表了《做新公民, 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章,说“中国现在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 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   然而,这些真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吗?“新青年学会”的章程宣布 它的宗旨是“积极探索改造社会之道”,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知道,“探 索改造社会之道”并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探索”最明显的意思是“思 考”、“学习”、“交流”、“寻找”。法律只能管理人们的外在行为,无权 管理人们的思想。一个人无论如何思考,无论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只要他们 是在思考,没有将自己的思想转化成行动,法律就无权干涉。非常明显,现行 法律也没有规定“探索罪”。   起诉书没有提到这些事实:新青年学会成立于2000年3月,当年8月就迫于 安全机关的压力自行解散了;它的成员开始时只有5人,最多时只有8人;所谓 “秘密”会议,不过是几个人在人来人往的未名湖畔和嘈杂的学生食堂就餐时 的议论;建立分会,也只是个别人的提议,没有组织的决定,也没有分会;创 建网站只是注册了一个域名,由于300块钱的经费都不够,停止了运作;《做 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是其中一个爱写作的成员,将自己撰写或 摘录的文字,没有与他人讨论就贴到了网上,并非组织的行为,而且“假民主” 、“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只是一种评价和可以有多种解释的主张。   在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最有证明力的是新青年学会的章程和誓 词等书证,而那些实际上恰恰是对被控方有利的证据:它是一个学习、讨论的 团体,而不是一个行动的组织。为了给徐伟、扬子立等人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的 罪名,控方还出具了三个曾积极参加新青年学会的证人的证词,那些证词介绍 了徐伟、扬子立等人在“秘密”会议上的争论和观点,例如民主与自由谁更重 要,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美国的三权分立是不是一种好的制度,是和平演 进还是暴力革命等。警方和公诉方以为,这样就可以证明新青年学会是一个颠 覆国家政权的组织,然而,他们错了!   起诉书当然也没有提到:这些意气风发的人,在热烈的争论后,并没有试 图表决形成任何决议;他们是在表达个人的观点,还是在参与决策;他们的争 论是发生在学会解散后,还是解散前。在我看来,如果真的经常进行这类没有 结果的争论,正好证明了学会是一个交流的团体──尽管这种交流不符合官方 的胃口,但他们有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的精随就在于可以发表不同政见,包 括批评政府、领导人和社会制度。   凡是认真学过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那三个人在法学上叫“污点证人”, 他们的证词是有瑕疵的,并没有高于书证的证明力。道理非常明显:如果新青 年学会真是犯罪组织,他们也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不禁要问,他们为什么 没有被起诉,中间是否有某种交易,他们是否在巨大的压力下作了做了违背自 己内心的表述?辩护律师们在庭上指出,他们的证词自相矛盾,例如,其中一 份证词前面说徐伟主张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中国问题,后面却说主张农民 起义。他们的证词中有许多“我认为”“我想”“好像”“某某是什么观点” 之类主观而含糊的说法──而法律只能承认事实,不能承认“我认为”、“好 像”!他们的证词在叙述顺序上惊人的相同,最后都要对新青年学会“宣判”: “我认为新青年学会是一个非组织,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反党反社会主义” 等等。   我的朋友、站在被告席上的杨子立说,预审人员曾罚他连续站了6个小时, 逼迫他承认自己主张发动农民起义。辩护律师也在庭上宣读过审讯笔录中预审 人员某些明显带有逼供色彩的话。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污点证人”的证词, 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呢?──这使我想起了过去的政治运动整黑材料的做法, 一种这个国家并不陌生的迫害手段。辩护律师在庭上数次要求传唤那几个证人 出庭质证,但遭到了审判长的拒绝。请问这是为什么?难道被告人没有要求质 证权利,法院没有传唤证人的义务?法律规定,一切证据必须当庭质证。这本 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不经正当的程序,又怎么可能是公正的审判?!   当局竟然用有瑕疵的、不许对质的证词,来证明被控方“妄图推翻无产阶 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我简直不知道如何形容这种行径!实际上,如果真 有“妄图”,“妄图”也只是一种愿望,而不是行动。“妄图”并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妄图罪”!中国历史上曾有“腹非罪”,如果当局真想给这几个人 定罪,我建议你们先立法恢复“腹非罪”,或者用你们喜欢的词,叫做“妄图 罪”──不过你们最好还是不要给他们定罪,因为我们已经知道文明社会有一 条原则,那就是法律不应追溯既往。   据说,这是一次公开审判,但是,我看见只发放了三个旁听证──我和另 外两个先到的朋友领到了。当三位家属赶到时,已经没有证可发了,后经律师 的努力,他们才被允许进去。我们是按预定的时间(上午9点)走进审判庭的, 旁听席有两排共10个座位,但后面的一排已经被几个从未见过的人占据了。前 面一排有6个位子,书记员告诉我们要留出两个给法警。这样,6个人却只有4 个位子。家属与后排的人商量,希望能让位子给他们,但书记员警告说,只能 叫我们退出去。三个朋友中首先退出了一个。后经家属的一再哀求,坐在后排 的才走了一个。审理开始后,坐在后排的“旁听者”就开始睡觉了。   审讯共持续了4个多小时,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虽然并不否认 组织过新青年学会,但都鲜明地驳斥了对他们的犯罪指控。律师们一致作无罪 辩护。在开庭的全部过程中,公诉人显得无精打采,不知道他是没有底气,还 是没有情绪。一位女性担任审判长,两位男性审判员似乎更像宪兵而不是法官, 因为他们在开庭过程中,唯一愿意做的事情,就是凶狠地斥责律师,不允许他 们多说话。   几个年轻人由于组织了一个松散的学习团体,团体存在时间三个月,人数 最多时8个,经费不超过300元,聚在一起交流、讨论,却被指控为犯有颠覆国 家政权罪。我永远不会忘记那个约25平方米的房间,因为在那里我亲眼目睹了 他们是如何被罗织莫须有罪名的。我还记得,7年前,我们是在一个更大的房 间被审讯,在那个小房间接受宣判的。   当我乘坐出租车离开法院时,一辆囚车呼啸而过,迅速消失在远方。   我想,徐伟、扬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或许就坐在里面。他们是无辜的, 但如果他们的罪名“成立”,他们将面临10年左右的刑罚。   前不久,恐怖主义袭击美国纽约和华盛顿,使数千人丧生,震惊了全世界, 舆论普遍指责那是反人类的罪恶行径。当全世界的人都在谈论恐怖主义的时候, 我希望不要忘记正在这里发生的事。 【】              【】              【】 °借  鉴°            ◆ 回教世界何以不能团结 ◆                            ·中国时报·   中国时报报道:美国发动了对阿富汗战争,说这不是与阿拉伯世界为敌, 也不是与回教人民为敌。究竟何谓阿拉伯世界?什么是回教人民?字面意义非 常简单,但实际上却是错综复杂,几乎要构成一门学问,「九一一」以来国际 媒体已变成八卦风潮,国内更到处是专家,反正再胡说八道也就是那回事,无 人认真看待,但读者也许就受害匪浅,至今也许都搞不清楚回教世界是个什么 东西。   回教世界当然是指信奉回教的国家所构成的国际无形集团,以前,无论古 历史多辉煌,但近代都曾受西方国家的控制乃至殖民,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西方帝国主义势力衰落,这些国家或挺起腰板或独立建国,形成一股回教新气 象,这不是西方国家所乐见的,犹太人能在这地带建国而受到美国的支持,当 然有其作用的,以色列固然像是插在阿拉伯的一把剑,但却也导致了阿拉伯对 西方国家的不满。英国不甘心完全失去中东利益,而搞苏彝士运河战争时、美 国尚能顾全大局,加以阻挠。但以阿开始战争以后,美国却又为了国内选票利 益,支持以色列,这便使阿拉伯人对美国怀恨,而随着冷战加深,苏联利用阿 拉伯这股不满情绪而拉拢了他们,于是阿拉伯国家中便有了左派。左派倾向苏 联,如叙利亚、伊拉克、叶门、利比亚等,右派则倾向西方,如波斯湾的那些 产油国家,至于领袖国家如埃及则强调不结盟,其实与约旦一般,是在东西之 间摇汤,所以阿拉伯的回教世界是既团结又分裂的状况,相互抵消力量。而这 也正是西方所乐见的。   阿拉伯回教国家构成了一个圈子,阿拉伯以外的国家又构成另外一个圈子, 它的主要成员包括有土耳其、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这些国家也很复杂, 土耳其是世俗政权、伊朗则是最严苛的政教合一,前者参与了北大西洋公约, 后者则后来成为美国的死敌。阿富汗成为东西冷战的战场,巴基斯坦则因印巴 对立而与中共亲近。   在东南亚虽然回教徒众多,印尼是回教徒最多的国家,马来西亚也是回教, 多年由巫统执政,但他们却未列入上述两个圈子内,原因是他们从未卷入国际 风暴,印尼回教人口虽多,但伊斯兰政党从未执政。他们重视在东南亚地区的 利益,而不太在乎回教集团的盛衰。   冷战结束后,苏联于九一年解体,原属苏联的回教加盟共和国都独立了, 于是这些中亚国家便又构成了第三个圈子,这些国家包括哈萨克、塔吉克、乌 兹别克、吉叶吉斯、土库曼、以及部分亚塞拜然。他们有许多年受到宗教抑制, 宗教意识较其他两个圈子为弱,但近年已受到其他圈子的串联,逐渐有了起势。   回教当然也有派别,却是一派特大,那是回教正统派,又称为逊尼派。占 回教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相较之下,什叶派就是少数教派,什叶派执政的 国家也只有伊朗一国而已,什叶派在其他国家都占少数,唯其如此,什叶派的 团结与激进便较为显著,因为他们有被压制的感觉。所以许多阿拉伯国家政府 都怕什叶派动乱,伊朗革命后,什叶派执政,海湾国家便都怕伊朗支持他们国 家的什叶派搞风潮,这也说明,何以在两伊战争时,大家都站在伊拉克这方面。 相较起来,伊拉克的什叶派倒是稍强,他们的势力在伊拉克南部,西方国家本 来想利用他们对抗萨达姆,但沙乌地阿拉伯等国家反对,唯恐什叶派在伊拉克 得势后,对他们又造成新的威胁。所以美英虽然限制萨达姆统治伊南,甚至还 有所谓禁飞区,但却未曾援助什叶派倒萨达姆。   现在再说阿富汗,阿富汗历史上是个多种族多宗教国家,普什图人、塔吉 克人、乌兹别克人散居各地,印度教、佛教、基督教在此都有信仰者,自回教 兴起之后,全国信仰者多到百分之九十九,锡克教、印度教、犹太教只占人口 的百分之一。回教自然仍以正统派较多,什叶派只能占到百分之十五,自塔里 班当政后,什叶派与其他教派都一律被打成异教徒,塔里班真做到彻底奉行正 统派,每年三月二十一日是什叶派的新年节日,但已被塔里班禁止,今年好不 容易在什叶派长老请求下准许庆祝,但只准数小时,时间一过,武装警察就立 刻驱散在神殿中参加庆典的人众。其他教派,锡克教在喀布尔只剩五百人,基 督教已绝迹,印度教有数百人,但由于没有庙宇,名存实亡。塔里班特许一位 犹太学者主持喀布尔仅存的一处犹太教堂,但他却是阿富汗唯一的犹太人,只 有他一人独守教堂。   支持塔里班不遗余力的是巴基斯坦与沙乌地阿拉伯,这不仅是由于阿富汗 战争时的合作关系,塔里班奉行回教正统教义如此彻底也是原因之一,反之伊 朗如此反对塔里班,当然与它是什叶政权有关。塔里班训练的游击队派到喀什 米尔,在卡吉尔一带是攻击印度军队最有力武装,试问巴基斯坦能不支持塔里 班吗?这又说明,印度何以要与伊朗一般支持阿富汗的北方联盟对抗塔里班政 府。塔里班渗入俄罗斯的车臣,帮车臣独立,这可说明俄国何以也支持北方联 盟,如今又愿与美国合作对付塔里班。   回教世界如此复杂,怎样能团结?如果勉强要找一个举世回教徒共认的目 标,那可能是:「让巴勒斯坦人在耶路撒冷建国」,这个目标一天达不到,回 教世界对西方的仇视便难消除。即使政权是亲西方的,人民意识却不然,这是 回教世界每个亲西方政权所面临的危机,伊拉克哈珊政权在西方抵制之下,人 民困苦不堪,但他的声望及地位却稳如泰山,沙乌地等国家人民所得很高,但 王室每天都在提心吊胆中。   全世界回教国家五十六个,是联合国会员的三分之一,八亿信仰人口分布 在世界总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土地上,他们却不能产生团结的力量,真是残酷的 事实。 【转载自《中国时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