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專用車牌 16日起申請


記者楊清雄/報導

鑑於公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常遭佔用,而身障者停車專用識別證也屢傳被冒用情事;交通部表示,十六日起,各公路監理機關開放身障者申請專用車輛牌照;不過,為保障個人隱私,身障者也可以選擇不領牌照,續用專用識別證。

現行車輛停放於身障者專用車位,須於車輛擋風玻璃下擺放身障者停車專用識別證;由於識別證置於車輛內,停車場巡察員不易辨識真偽,假借、冒用情形屢見不鮮;為保障身障者權益,去年交通部委外製作身障者專用牌照,提高防偽、辨識能力,杜絕身障車位遭佔用。

由於曾有身障者質疑懸掛專用牌照後,可能洩漏車主身份,而識別證則可由車主自行決定是否擺放;因此,車牌領、換發的作業,可由車主自行決定是否申領,而非強制換發;亦即身障者可於兩者間擇一申辦使用。

依據道安規則規定,掛有專用牌照車輛,由身障者本人使用,或載有身障者本人時,才可使用身障專用停車位,車輛借給他人行駛而未載有殘障者時,不得使用;而身障者本身若無駕照,可由同一戶口家屬的名義,前往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代為申領,但限領一付。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時必須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行車執照、印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車籍資料、號牌與專用牌照領用六百元規費;至於新領牌照者,則需繳驗車輛來歷憑證。至於以家屬名義領照者,尚需加附與身障者同戶的戶口名簿影本。

交通部說,專用牌照沒有使用年限,但車輛移轉於不符領用專用牌照的車主,或身障資格不復存在時,就須換發一般車牌;經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而已領有牌照(一般或專用)車輛,改換領專用牌照或一般牌照,均須依規定繳交規費。

【2002/12/07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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