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08 中國時報
藥檢風波 亡羊補牢時猶未晚
☉李豪傑 國際奧會頒佈的奧林匹克活動運動抵制禁藥條例,適用對象涵蓋運動員、教練、隊醫、運動傷害防護人員等體育運動專業人員。近年來國際體壇上對禁藥問題的處置日趨嚴格,禁賽、取消資格並不為奇。
我國是國際奧會的會員,自然需要遵守奧會相關規定。民國八十二年的區運開始,藥檢逐漸成為國內運動賽會的一部份,而且各協會多已建立禁藥規範。此次,原來可望為我國獲取獎牌的舉重女將,因為禁藥而無法參賽,令人訝異。然而亡羊補牢,時猶未晚,避免事件再次重演,才是我們關注的。
一、落實國際標準的採檢程序:此次事件中,程序瑕疵一再被提出,因為國際標準的禁藥採檢流程極為嚴謹,同時兼顧運動員隱私。採樣人員須受過奧會的專門訓練,將樣本封存於特殊的容器中(A、B瓶),這種容器一經封口,除非將之破壞,否則無法開啟。而且樣本在冷藏下由專人送至實驗室,確保樣本不會被調換、污染。
開驗A瓶若呈現陽性,則會同運動員、教練開驗B瓶、確認樣本正確未被破壞,檢驗結果仍為陽性,才認定使用禁藥。特別一提的是,採樣前會詢問運動員是否在醫師處方下使用藥物,某些禁藥可被合法使用。此次A瓶結果被公佈、炒作,嚴重侵害運動員權利,應嚴懲洩密人員。
二、設置受認證的藥檢實驗室:負責此次藥檢的慈濟醫學院受到相當的質疑,原因便是未獲得國際奧會的藥檢實驗室認證。國內進行運動員禁藥檢驗的實驗室有兩個,除了慈濟醫學院外,另一個是國立體育學院,但是二者都未獲得認證。以舉重為例,選手在賽會中獲得的成績要獲得國際承認,至少有兩個條件:一是該賽會經過國際組織核可;二是通過合格實驗室的藥檢。主管單位應該大力協助設立合乎國際奧會標準的藥檢實驗室,並協助取得國際認證。
三、廣為印發禁藥卡片或小冊:避免醫師對運動員誤用禁藥,將禁藥資訊印成卡片或小冊,提供運動員、醫師參考,是有效而務實的做法。過去國立體育學院承辦區運藥檢時,曾編印禁藥小冊,在區運期間發放,收效良好。但因經費限制,未能持續提供,十分可惜。
四、建立隊醫制度:由於運動員的狀況特殊,並非所有醫師都能了解運動員的醫療需要與限制。建立隊醫制度或運動醫學專科醫師制度確實有其必要。如果能由體委會協同衛生署訂定制度,委託運動醫學會進行教育、認證,並給予識別系統,各級運動員便可就近尋求運動醫學專科醫師的診療。甚至要求運動團隊設置隊醫或特約醫師,妥善的處理運動員健康與醫療問題。
五、建立運動傷害防護師制度:現實狀況下,隊醫或特約醫師無法長時間伴隨運動員訓練、比賽。要求教練、運動員自行處理運動傷害預防、急救、就醫、復健、健康管理等運動傷害防護事務,除了專業知識可能不足外,更可能妨害運動訓練成效,因此需要設立運動傷害防護專業人員。以陳瑞蓮為例,依媒體報導:她認為藥檢出狀況可能是因治療運動傷害用藥造成。如果在用藥前,經過運動傷害防護師、隊醫的雙重把關,不就多了一層保障。朱惠良立法委員召開的運動傷害防護師法公聽會中,運動傷害防護師法制化獲得各界熱烈的支持。如獲得立院諸公的支持,完成立法程序,運動傷害防護師便能配合醫師,讓各級運動員獲得更完善的照護。
六、加強運動科學研究:在競技運動中使用禁藥,無非希望獲得成績的突破。然而競技運動的成績突破除了禁藥之外,仍有許多選擇。我國運動科學研究仍有許多發展的空間,特別是跨出體育學院的圍牆,結合其他專業領域一同努力,特別需要給予協助與鼓勵。最近熱門的鯊魚泳衣能有效促進成績,便是科際整合的成果。如果有獲取佳績的其他方法,又何必冒險使用禁藥?
七、嚴懲禁藥使用者:使用禁藥絕非運動員個人的責任,非法提供禁藥的教練、領隊、運動醫療人員都應連帶受到重懲,禁賽、撤消證照都可以列入。因為運動員使用禁藥不只是危害個人健康,更對社會產生不良示範、嚴重損害國家名譽,怎麼可以姑息呢?
我相信兩位運動員並非蓄意使用禁藥,因為沒有選手會願意失去在奧運圓夢的機會。事情發生了,讓該負責的人負責、該懲處的人受懲處是當然的。但立即找出問題、解決問題,更是刻不容緩的。
(作者為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副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