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桌球競賽規則 吳及時翻譯 19980726, 20000905, 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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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原文 : http://www.ipttc.org/rules/index.htm  第六版 2007年2月公佈

第一節 輪椅組競賽規則

輪椅組規則與國際桌委會(ITTF)相同,但作以下修正:

1.1 單打發球規則 (ITTF規則2.6)
1.2 重新發球 (A LET)
1.2 需宣告重新發球 (Let) 之狀況如下
1.2.1.1 發球時, 球從接球方兩側邊線 (sidelines) 出桌(經一次或多次彈跳)
1.2.1.2 發球時, 球在接球方桌面彈跳後往球網方向回跳
1.2.1.3 發球時, 球在接球方桌面上休止不動, 或,
1.2.2 然而, 若接球者在球出邊線前擊球或在球在他那方桌面彈跳兩次前擊球,
應被視為有效發球, 不可宣告重發.

1.3 雙打發球規則 (ITTF規則2.6.3)

1.3.1 發球需宣告重新發球 (Let) 之狀況如下:
1.3.1.1 發球時, 球在接球方桌面彈跳後往球網方向回跳, 或
1.3.1.2 發球時, 球在接球方桌面上停止不動.
1.3.2 然而, 若接球者在球在他那方桌面彈跳兩次前擊球, 應被視為有效發球, 不可宣告重發.

1.4 裁判須知 : 有關發球規定

1.4.1 若裁判認定發球者在正確發球前任意發出快速重新發球 (let) 之球, 應被解讀為小動作, 應依 ITTF 罰分系統處理 (ITTF規定3.5.2)
1.4.2 根據 ITTF 規則 2.6.6, 裁判若同意球員由於生理限制無法正確發球, 則可放鬆正確發球的要求, 這通常適用於第一級與第二級球員.
1.4.3 選手的分級卡上載明選手有生理限制無法正確發球.

1.5 雙打 (ITTF規則 2.8.2)

1.5.1 雙打中發球者先須依ITTF規則 2.6 正確發球, 並依上述例外狀況處理. 接球
者依規則正確接球. 之後同隊兩人中任何一人可正確回擊.
1.5.2 比賽中, 輪椅的任何一部份不可超過球桌中線的延長線. 若有超過則裁判應
裁決對方得一分.

1.6 定義 :

1.6.1 持拍手是握或綁住球拍的手.
1.6.2 自由手(或 空手 free hand)是未握或未綁住球拍的手.
1.6.3 選手撃球是他以手中握住或綁住的球拍, 或持拍手的手脕以下部位
在比賽中接觸球.
1.6.4 球來回之間除非是一個重新發球之球, 以下情況選手獲得一分 :
1.6.4.1 他的對手的自由手 (空手 free hand) 接觸桌面, 或
1.6.4.2 他的對手或其所穿戴的任何物品, 移動了桌面, 或
1.6.4.3 他的對手或其所穿戴的任何物品, 碰觸了網架 (net assembly),
1.6.4.4 球進行中他的對手 (的大腿背面) 無法維持與椅墊的最起碼接觸.
(原文 1.6.4.4 his or her opponent does not maintain a minimum contact (with back of the thigh) with the cushion(s)
when the ball is in play.)

1.6.5 更詳說如下, 選手只可在擊球後利用持拍手碰觸桌子以恢復平衡, 而且桌面
不得被移動. 碰觸球以前選手不准利用桌子當做額外的支持.
(原文 1.6.5 More specifically, a player may touch the table with the racket hand to restore his or her balance only after a shot has been played, and if the table does not move. The player is not allowed to use the table as an extra support before touching the ball)

1.7 輪椅

1.7.1 輪椅至少要有兩大輪,一小輪.
1.7.2 若有須要, 可合身裝設腳踏板, 但比賽中不論踏板或腳碰觸地板皆失一分.
1.7.3 在團體賽與分級賽項目中, 膝蓋以上身體的任何一部份不可固定於輪椅上,
因為如此可增進平衡. 然而, 基於醫療理由, 球員須要適度捆綁, 則須記錄於分級
卡上, 並作為分級上的考量. 在公開賽中, 允許捆綁與其它支助.
1.7.4 比賽時, 一片或最多兩片椅墊的高度限制為14公分, 且無其他附加物於輪椅上.
(原文 1.7.4 The height of one or maximum two cushions is limited to 14cm in playing conditions with no other addition to the wheelchair.)
1.7.5 若選手因為他的殘障一定要用皮帶與/或束腹(環繞腰部), 他必需證明以上設備
合乎他的分級且是必需的. 提醒分級師注意有關此項物品之使用, 不論是為了初次
分級或再檢, 都屬於選手的責任. 以下狀況可允許使用皮帶與/或束腹 :
1.7.5.1 永久性 - 必需由官方分級師在相關比賽時記載在選手的國際分級卡 (ICC).
1.7.5.2 暫時性 - 選手必需提供醫師的完整說明, 與他需要皮帶與/或束腹的期間的
醫師證明. 醫師證明必需由醫師簽名與簽日期並在相關比賽時交給官方分級師.
選手必需在他所參加的比賽開始前報告裁判長.
1.7.6 若要在輪椅上加裝任何支撐裝置, 不論是否連接在輪椅 (椅墊除外), 選手必需
以此改裝之輪椅申請分級或重新分級. 任何未經重新分級與註明在國際分級卡 的輪
椅加裝物都被認定為非法且選手將被取消資格.

第二節 站立組競賽規則

2.1 站立組殘障選手桌球競賽規則和ITTF規則完全相同, 沒有例外. 請參照 ITTF 手冊
第二節所列規則.
2.2 分級卡上會載明選手從事合法發球是否有所限制.
2.3 若選手因為他的殘障一定要用皮帶與/或束腹(環繞腰部), 他必需證明以上設備
合乎他的分級且是必需的. 提醒分級師注意有關此項物品之使用, 不論是為了初次
分級或再檢, 都屬於選手的責任. 以下狀況可允許使用皮帶與/或束腹 :
2.3.1 永久性 - 必需由官方分級師在相關比賽時記載在選手的國際分級卡 (ICC).
2.3.2 暫時性 - 選手必需提供醫師的完整說明, 與他需要皮帶與/或束腹的期間的
醫師證明. 醫師證明必需由醫師簽名與簽日期並在相關比賽時交給官方分級師.
選手必需在他所參加的比賽開始前報告裁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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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條文出現在舊的手冊中, 但是新的手冊中沒有提到 :

競賽場地
(ITTF規定3.2.3.1)

輪椅競賽場地可縮小面積, 但不可小於8公尺長, 7公尺寬.
競賽場地須以暗色幃幕包圍.

間隔時間將球拍置放桌上(ITTF規定3.4.2.3)

除非由裁判決定, 否則球員應在間隔時間將球拍置放桌上.
當球拍綑綁在手上時, 裁判可准許球員在間隔時間不取下球拍.

球桌

球桌不可阻檔到球員的腳.
桌腳距離桌子底線應至少4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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