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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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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台九十體委全字第○○○三五八號函發布 |
-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
練獎勵審查作業事宜,特依據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練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設置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
練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審會)。
二、獎審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辦法有關選手之獎勵及違規事宜。
(二)審查本辦法有關國家代表隊教練獎勵事宜。
(三)其他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由獎審會審查事宜。
三、獎審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本會、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
之,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聘
兼之,委員及召集人任期二年。
四、獎審會設審查工作小組,置執行委員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本辦
法所訂相關事務及獎審會各項審議預備事宜。執行委員由獎審會委員聘
兼之,工作人員由執行委員提名,報經本會核定後聘用之。
前項獎審會審查工作小組得委由適當體育團體籌組之。
五、獎審會委員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六、獎審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選手、教練、所屬運動協會、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有關人員列席答詢。
七、獎審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會人員擔任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
席費,其服務單位未能支給差旅費時,得由本會支給。
八、獎審會決議事項,由本會相關單位依行政程序簽辦之。
九、獎審會各項行政事務,由本會全民運動處人員兼辦。
十、獎審會及審查作業小組所需經費,在本會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簡則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權責單位:全民運動處 更新日期:9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