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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刊發行人:何泰寬 / 編輯:葉惠民 1999年10月22日出刊 第九期目錄汪浩,Koeln 頃閱貴刊第七期成世光先生﹝以下稱成君﹞的譯作與第八期葉澤先生的回應,葉澤先生﹝以下稱葉君﹞強調翻譯必須忠於原意,因此對成君的翻譯文章提出批評,然而如何忠於原意,原意又是什麼,葉君文中的第一項精彩有力的批評以事實為基礎是忠於原意,讓人擊掌稱快、拍案叫絕,然而葉君在第二段將臺灣的對外關係很簡單地比喻為 Unter den Linden上的妓女與尋芳客,並認為Unter den Linden之所以吸引尋芳客也只是因為當地觀光特色的附加效果, 因此Unter den Linden 對葉君而言便只是東柏林吸引觀光客一條大道、其歷史背景與兩邊華美的建築而已。這些可能就只是葉君自己的聯想了,是否忠於原意是仍有爭議的!其實歐洲上世紀末浪漫主義風潮加上由西向東吹拂而來的維多利亞時代氣息,再加上當時就已經開始的婦女解放運動和工業化對兩性關係的影響,這些交互與加強的解放力量讓 Damen﹝不一定要當妓女﹞在當時德意志帝國上流社會最重要的國際社交場合如Unter den Linden中的許許多多人際關係的墟隙裡,發生一些“見不得人的”或“非道德的”男女關係,其中最典型的男女交往模式就是國際間的男歡女愛以及那些沒落但仍沒有失去「頭銜」與「關係」的貴族和富有卻乏頭銜與關係的中產階級間的往返,「各取所需」。國際名流貴族穿梭其間,男女間的誹聞也因此不斷。因此如果只是把這種當時已經相當通行的男女曖昧關係簡單地化約為「非法的」尋歡客與煙花女子間的關係是有相當問題的,因為“那個”女子同樣可以是養﹝一個有男爵身份的﹞小白臉的﹝有錢但無上流身分的中產階級﹞貴婦,或是一位與某公爵有染卻已是其他國王﹝的不具名份﹞的小姨子usw…。筆者可以理解,為何身為西德人而且發行量在西德遠超過在東德的報紙的編輯如 von Glinski 會捨德國更有名的風化區如 St. Pauli 或Kaiserstrasse不用,亦不用統一後德國更知名的色情行業城市如Frankfurt/Oder或Passau,而獨鐘Unter den Linden。從上世紀初拿破崙開始在 Unter den Linden的原址廣種菩提樹以為軍隊「在其下」休憩之處,普魯士王國威廉大帝,與希特勒政權、何內克政權繼之在此處練兵並展示自己的軍事實力以來,它就是德國軍事超強的象徵,更重要的,從德意志民族統一與工業化、軍事化並進而成為世界超級強國以來,它也成為德意志帝國政府最重要的國際社交圈。如此,對過去帝國時代的德國人及DDR時代所有東德人民而言,Unter den Linden 的意義與地位就好比是蘇聯的紅場或中國的天安門。此外,在德國分裂與再統一的過程中,Unter den Linden又具有分裂成兩國的象徵意義,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七日的東工人在Unter den Linden 上的暴動以及隨即在這裡所受蘇聯軍隊的鎮壓,並繼之的東西柏林正式分裂,這一條原本只叫 Unter den Linden 的大街終於正式分裂為兩條﹝西邊的因此不再叫 Unter den Linden 而改名為六月十七大道,以標誌兩國並存的事實並不忘未來的統一﹞,德國分裂後,Unter den Linden的兩側更是東德的中央機構所在地,德國再次統一後也就成為聯邦政府機關的所在地,所以如果我們大膽一點詮釋,甚至還可以將臺灣的「務實」外交工作作到 Unter den Linden 來作聯想,不但不會超越文意,甚至可以聯接文意。如此 Unter den Linden不論對兩德分裂或統一以及對德國人或國際人士而言 其實際的與象徵的意義就不只是葉君所謂的東柏林的一條觀光大道而已,對Von Glinski﹝一個有切膚感受的子民,而不是觀光客﹞而言,在兩國論上取Unter den Linden的命運與其上國際交往與任何曖昧關係的歷史為隱喻便是自然不過的了。如此,葉君將此句含義豐富的句子就可能理解地過度狹隘了。而成君的理解則反倒可能更「忠於原意」些。其次,筆者願意指出一個批評的基本原則:不僅是翻譯者,批評者對其批評對象也必須是「忠於原意」並基於客觀事實的,換言之,批評者應以批評對象的外延與內含為限,主觀上為批評對象添加內含或擴張外延,都可能導致過度與不實地批評,例如葉君明明知道“成君根本上就不知道這個叫 Palmstroem 的人”的事實,所以才造成誤解。然而即使如此,葉君卻仍在文中添油加醋,從德文文法的Grundstufe 到所謂的植物學、從完全與事無關的水筆子到Morgenstern的明日之星,以致批評成君“凡對德國文學稍有涉略的人都必然知道…”,或甚至加上煽動而不負文責的批評如:“任由棕櫚興風作浪”,或刻意在文頭諷刺譯者的學歷頭銜與文筆等。如此以偌大篇幅只突顯譯者“不識此典故”的這個事實,就犯了過度或不實批評的謬誤,至少通讀全文,成君絕無“任由棕櫚興風作浪”,也根本無意在Palmstroem的字義上大作文章,而文筆如何與忠於原意也就更絲毫無關,說穿了就是不識此君罷了!葉君大費周章地解釋Palmstroem以突顯成君的“無知”,也就與事件根本irrelevant,而且對類似如筆者一般的讀者也顯得過份尖刻了。廖崇宏 雖然政商勾結在台灣並不是什麼新聞,但是台肥案的發生還是成為頗具震撼力的財經消息。事件的大概是,原屬公營企業的台肥公司民營化在即,各方勢力角逐未來公司經營權激烈,於是有人抖出台肥公司原董事長謝生富擅自設立四家子公司,每家資本額二億,並由台肥貸款四十億給此四家子公司,用以買進台肥股票的事情。消息走漏後,造成台肥股票連續數日無量下跌,主管機關於是將官股代表的謝生富撤職,並進行調查。 歸結輿論對台肥案的探討,主要的問題有三,即台肥資金是否被不當挪用,子公司資產是否被掏空,及是否涉及違法炒作股票。關於最後一個問題,因屬刑事案件範圍,主管機關還在調查階段,外界不便置喙。前兩個問題,主管機關在清查了台肥與其子公司之間的資產關係,發覺他們買進台肥股票的市值與向公司借貸金額相符,就對外宣告並沒有資產被掏空的情形,但筆者認為這樣忽略了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所造成的特殊經濟效應以及其合法性,不設法釐清解決,將來類似的問題恐怕仍會層出不窮。以下僅就筆者所知,提出幾個問題。 1. 事件的核心其實很清楚,包括台肥前董事長謝生富也承認,子公司投資台肥是為「理財」,若有獲益可以美化台肥的帳面,說穿了就是虛設子公司來規避禁止公司自將股份買回的規定(公司法167條),以公司的資產來炒作公司的股票。先不論是否涉及違法炒股,光這樣的脫法行為就有追究的必要,因為這樣的「交叉持股」直接造成公司資本的稀釋與融蝕,舉例來說,甲公司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用這筆資金再轉投資甲公司,也就是從甲公司股東手中取得甲公司的股份,換另一個角度來看,甲公司股東投資甲公司的資金又回到了股東的手裡,公司的實際資產也就因此而減少了。上述公司法禁止公司買回(取得)自己的股份,用意也就是在避免這樣的情況,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母公司放貸金額與子公司取得的股票數額相等,就認定沒有掏空公司資產的問題,因為公司的實際資產確實縮水了。 母公司與子公司「交叉持股」的另一個風險是,掌握母公司決策權者可以透過轉投資來控制子公司的經營決策權,特別是在母公司設立子公司的情況,若再由子公司以相互投資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等於增加了掌握母公司決策權者的籌碼,讓他可以回過頭來更握緊母公司的經營權。這點多少可以說明台肥案整個事件,恐怕是有心人為在民營化以後繼續掌控公司的經營權所作的設計。 看看德國的例子:德國股份法除了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外,同法第七十一條d更明定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甚至子公司所委託或信託第三人取得母公司股份,都在禁止之列。 筆者認為,在這個事件中,主管機關應該還要追究是否有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情形,以彰顯這樣的交叉持股並不合法。 2. 其實台肥案並不算很高明的設計,為了規避法律還有更複雜的「環狀交叉持股」、「複式交叉持股」等手段,簡單說就是透過更多的關係企業來達到與上述的情況相同的效果,因為參與的公司更多,關係更複雜,也就更不容易看穿其問題所在與釐清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實在有責任作更深入的研究,儘早未雨綢繆。 3. 除了上述有關子公司轉投資母公司脫法行為責任外,另外台肥對子公司貸款的效力問題,似乎也為受到輿論的重視。現行公司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只禁止公司貸款給其股東,並沒有規定股東不得貸款給公司,所有的行政命令規範的也只是上市公司對非股東(包括子公司)放款的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在本事件中台肥是母公司,也就具有其子公司股東的身分,所以台肥貸款給子公司,並不在公司法第十五條規範的範圍之內,這點主管機關以及一些媒體似乎都搞錯了。儘管如此,這項貸款的效力還是不無問題;如果台肥案的設計可以肯定是脫法取得公司自己股份的行為,那麼以這個脫法行為(說清楚些就是違法行為)為目的的貸款行為在法律上也應該是無效的。在德國股份法第七十一條a可以發現更具體的規定:為取得公司之股份,而以公司授與之預支、貸款、或以公司提供擔保為標的之法律行為無效。新任的官股代表董事們似乎應該有所動作,設法追回台肥所放貸的四十億貸款。 4. 在這個事件中還突顯一個問題,就是兩年前通過的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到底發揮了多少規範功能。關係企業的規範主要是為防止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不當影響,造成子公司的損害,但從中工釋股案、台鳳案到台肥案,可以發現個別的所謂金主、大戶直接或間接介入影響公司營運的現象,但是法律卻管不到這些實際上具有影響力的人,因為現行法規範的所謂「控制企業」只以公司型態的組織為限。原來在增訂關係企業規範時,行政院提交立法院的草案中本來也將非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或其他私法人納入規範,但最後也遭到刪除,其實這已經比其所繼受的德國法的規範範圍更小,依照德國法的規定,個人也可被認定作「控制企業」。現行規定只限制以公司組織作為控制企業的情況,造成很多設立公司作為防火牆來規避法律責任的現象,例如類似像台肥案的情況,就無法追究幕後操盤人對公司所造成損害的責任,這點應該值得有關機關再重新思考。 在企業組織普遍遭到濫用的今天,除了個別具體的制度規定之外,我們對企業組織的社會意義也應該作通盤的思考,特別是應該體認到,企業並非只是為了投資(機)者的利益而存在,對企業的勞工,甚或整體社會經濟的安定都休戚相關,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專業導向、經營與所有分離的企業,特別對開放式公眾企業來說,是個值得重視的課題。 一個平等、理性、無宰制的場域,讓各種意見想法都有呈現的機會,是匯刊一直想追求的理想溝通情境。接續上期匯刊的論戰,由於稿件充足,第九期匯刊就緊接著面世。 我們很高興收到汪浩針對批評與翻譯問題提出的討論文章。Unter den Linden的爭議或許仍持續,但至少現在我們從中得知幾種不同的詮釋。事實上,此次爭論牽涉到幾項有關閱讀、翻譯與詮釋之間交錯的各種問題。有人說,一篇文章完成之後,詮釋權就不僅僅屬於作者的了,不同背景的讀者們可能賦予文章不同的詮釋,往往甚至更豐富了文章的內涵。所以詮釋的問題不是簡簡單單用錯與對兩分法就可以橫加判斷的。至於另一層次的關連範圍,如翻譯與詮釋之間的關係,編輯期待有心的朋友能夠來稿交流意見。 第二篇文章是廖崇宏由台肥案討論企業組織的問題。身為平民百姓,我們的權益往往被所謂的大股東、金主玩弄於股掌之間。希望這些相關案件逐漸浮現之後,台灣的法令能對這些行為有更佳的規範。 另在讀者的反應意見及編輯檢討之後,本刊今後將維持以下原則:點名批評別人的文章,作者亦應具名發表。這樣的作法,對建立一個公平的遊戲規則應該是有正面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