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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德國巴伐利亞邦邦法律考試局的書面報告譯者:許淑霞 這份書面資料應可提供由邦法律考試局在一九九八年所執行完成的法律考試(法律考試的種類計有:第一次及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針對來自歐體及歐洲經濟聯盟國家的律師所施行的在德國執業的律師資格考、法律執達員、中等法律及監獄勤務的公務人員考試)的訊息,並讓外界了解邦法律考試局的業務。 德國巴伐利亞邦邦法律考試局在一九九八年單單在第一次及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過程中,總共需處理6200.-個報考人次。在最近這二十年內,報名參加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的人數幾乎成長四倍,而報名參加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的人數也成長二倍。 I. 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及大學學業1.報考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的人數報考一九九七年第二梯次及一九九八年第一梯次(即:一九九八年考試年度)參加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的考生計有3917人次,這是新的紀錄;相較於前二年(一九九七年報考人數:3803,一九九六年報考人數:3807),一九九八年的報考人數明顯升高,相較於十年前,一九九八年的報考人數上升率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2.所需修業時間在這3917名被允許參加考試的考生中(譯者註:在德國,不是每一個法律系學生均能參加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各邦的邦法律考試局均會謹慎及嚴格審核報名學生的資格是否符合該邦的「法律教育及考試規則」(德文:Ausbildungs- und Pruefungsordnung fuer Juristen,簡稱:JAPO)的規定),其中2871名是第一次應考,其中有1329名是所謂「自由射擊考生」(譯者註:依「法律教育及考試規則」,每一名考生只有兩次應考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的機會,如果考生在此二次機會仍無法通過考試,就無法取得畢業資格,而為了鼓勵考生提早參加考試,特別設立「自由射擊」(德文:Freischuss)的制度:如果考生在第八學期便報名參加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萬一不幸失敗,依德國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規則第二十九條a的規定,此次「自由射擊」的嘗試便不算進法定二次應考機會之內,換句話說:在第八學期便去參加考試的考生共有三次的嘗試機會,所以,很受學生歡迎。),此種「自由射擊考生」約佔應考人數的46,29 %,但相較於前二年(一九九七年:51,04 %,一九九六年:56,92 %),選擇「自由射擊」的考生則有減少的趨勢。也因「自由射擊」這種額外機會的規定,使得法律系學生的平均修業時間下降,如果只算第一次應考便及格的考生的修業時間,其平均修業時間至其報考第一次國家考試是:8,52 學期;如果把第一次應考和重考的考生一齊計算,其平均修業時間至其報考第一次國家考試是:9,43 學期,因此,法律系算是修業時間比較短的科系之一。 3.成績a) 不及格的比率上升在3917名被允許參加考試的考生中,有3544名接到考試成績,其中2191名通過考試,1353名考生(包含411名「自由射擊考生」)沒有通過考試,失敗率是38,18 %,此失敗率比前二年(一九九七年:35,69 %,一九九六年:33,93 %)還高。二次應考均失敗的考生只佔7 %(譯者註:亦指有7 % 的考生最後沒拿到畢業文憑),但依估計約9 %的考生在第一次應考失敗之後便不再參加考試。 b) 「自由射擊」的制度繼續展現成果31,04 % 的「自由射擊考生」沒有通過考試,這比其他念得比較久才參加第一次應考的考生中有42,46 % 不及格而言,算是失敗率較低(一九九七年「自由射擊考生」不及格率和其他考生不及格率相比是29,78 % : 39,13 %)。在及格分數方面,「自由射擊考生」的成績亦比較優秀:在所謂「Praedikatsexamen」(包含:「令人滿意的」、「完全令人滿意的」、「好」及「非常好」的分數)中,有42,52 % 的「自由射擊考生」拿到此優異成績,但只有25,35 %的考生達到此優異成績標準(一九九七年「自由射擊考生」拿到「Praedikatsexamen」的比率和其他考生拿到「Praedikatsexamen」的比率相比是44,06 % : 31,22 %)。 *譯者註:這理由很好理解,因為很多「自由射擊考生」打從大學第一學期開始便計劃在第八學期去參加「自由射擊」,所以特別用功,很多從第三學期開始便參加校外補習,其中部分學生往往參加二個以上的校外補習,他們的優異成績應驗了俗語的「機會是只給肯提早作準備的人」及「勤勉為成功之母」。 c) 其他的學息計劃亦在考慮之內設立「自由射擊」制度的原先構想是給法律系學生一個可以做其他學習的機會,它的目的不應是鼓勵學生提早且在未做充分準備的情況下去參加一個艱難的考試。其他的學習計劃(如:接受國際經濟或企業管理或電腦資訊系統管理或外語的教育等)也非常有意義,為了鼓勵法律系學生參與其他的學習計劃以取得其他的附加資格,巴伐利亞邦在一九九八年增訂「法律教育及考試規則」第二十九條a第二項:如果考生除了法律課程之外,還另外修習外語、經濟及歐洲法等,其參加「自由射擊」的資格可由原先的第八學期限制延長至第九學期。此規定在今年初生效,便馬上產生效果:在一九九九年第一梯次的1490報名人次中,便有100名考生利用此項新規定取得「自由射擊」的考試機會。 但整體而言,最好的國家考試成績往往還是由在第九學期之後才報名參加國家考試的學生取得,此點剛好可以說明為何大部分學生為了爭取較好的國家考試成績而需較長的修業時間了。 d) 「國家考試成績統計」中沒有針對選修科目作統計選修第十一選修科目(集體勞工法及基礎勞工法庭訴訟法)的考生在最近幾年有明顯增加趨勢,在總共十三個選修科目中有35 % 的考生選修第十一選修科目,但在筆試中,也以此選修科目的成績最差,此結果可以說明不少考生選修此科目並不是依據個人的興趣及能力,而是依據考試策略。針對此點,我們要鄭重呼籲考生放棄此種投機的心態。 e) 一九九八年邦法律國家考試局的統計全部成績統計(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自由射擊考生」和其他的考生的成績比較(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4. 展望在一九九九年考試年度(一九九八年第二梯次及一九九九年第一梯次)只有3730名考生被允許參加考試(一九九八年:3917,一九九七年:3803),儘管報考人數減少,但排隊到法院作高等候補文官職務的學生仍蜂擁未歇,因為所有的教育容量必須被充分運用,所以也就常無法滿足個別的工作地點願望;因此在接受分派工作地點時,學生的機動性、彈性及有承擔的意願就顯得特別重要。 隨著近幾年來不斷上升的法律系學生人數,便無法期待在未來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的學生及排隊到法院作高等候補文官職務的學生會有減少的可能。 5. 「法定應結業年限」的執行一九九八年有108名學生因超過「法定應結業年限」而依「法律教育及考試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被宣告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不及格(參考「法律教育及考試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和巴伐利亞邦高等學校法第八十一條第四項)(一九九七年:56,一九九六年:52);此年也有250個申請延長案件及因退學或休學而要求提出書面證明。 II. 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
在一九九八年考試年度(一九九七年第二梯次及一九九八年第一梯次)共有2286名學生被允許參加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有2125名接到考試成績。和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的情形相同:和往年比起來,一九九八年參加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的學生明顯增加(一九九七年有2185名學生被允許參加考試)。相較於十年前,一九九八年的報考人數上升率幾乎達到百分之五十(一九八八年有1581名學生被允許參加考試)。
一九九八年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成績全部統計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在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中,有51,42 % 的「前自由射擊考生」拿到所謂的「Praedikatsexamen」(包含:「令人滿意的」、「完全令人滿意的」、「好」及「非常好」的分數)中,但只有37,49 %的其他考生拿到此優異成績;在不及格率方面,只有5,81 % 的「前自由射擊考生」沒有通過考試,這比其他考生的16,70 % 不及格率低很多。 III. 法律國家考試的題目在巴伐利亞邦,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的任務是在測量考生的理解程度、系統性的思考能力、能獨立自主且針對實例所要求的結果做出論點及不需死記的詳細知識。在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中,考生不只遇到由法官、檢察官或行政官員眼中的實例題,且會遇到律師眼中的實例題,除了解實例題之外,考生還會遇到制定法律方面的問題。 法律國家考試的題目如在文末附件一及附件二中所列。 IV. 針對來自歐體及歐洲經濟聯盟國家的律師所施行的在德國執業的律師資格考一九九八年只有二名分別來自義大利及希臘的律師在巴伐利亞邦報名參加此種資格考,此二名律師均通過考試,依1990年7月 6 日公佈的「在德國執業的律師資格考法」第七條的規定,此種資格考並不區分考試分數高低(譯者註:即只有「通過考試」或「沒有通過考試」兩種區別)。 V. 公務人員升遷考試1.法院輔助員考試一九九八年有52名考生報考此種考試(一九九七年:109,一九九六年:108),只有四名考生沒有通過考試。 考試成績統計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2.法院執達員考試一九九八年有新的來自其他三個姊妹邦的應考者依據巴伐利亞邦,薩克森邦(德文:Sachsen,譯者註:舊東德省份),杜靈根邦(德文:Thueringen,譯者註:舊東德省份),薩克森安赫邦(德文:Sachsen-Anhalt,譯者註:舊東德省份)間簽立的「關於長期一致的法院執達員教育的行政協議」在巴伐利亞邦參加法院執達員的考試;巴伐利亞邦共計有三十七位應考者。 巴伐利亞邦的考試成績統計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薩克森邦考試成績統計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薩克森安赫邦考試成績統計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杜靈根邦考試成績統計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3. 中等法律勤務的公務人員考試一九九八年有101名考生報考此種考試(一九九七年:138,一九九六年:175),只有5名考生沒有通過考試。 考試成績統計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4.中等監獄勤務的公務人員升遷考試一九九八年的一般監獄勤務、中等行政勤務及中等工程勤務考試的成績如下(譯者註:成績由高至低排列):
VI.行政程序及行政爭議程序1. 巴伐利亞邦邦法律考試局在一九九八年總共為6500位考生執行考試程序,共有57000份考卷被書寫(其中55500份考卷考試時間長達五個小時)及被閱卷評分,為了這些考試,邦法律考試局總共需挑選出100種試卷。2. 巴伐利亞邦邦法律考試局依據「聯邦憲法法院」及「聯邦行政法院」的「事後審查評分決定」的司法見解,平常也處理行政爭議程序及在行政內部作針對評分標準的事後審查。在一九九八年總共有230件(一九九七年:214)考試評分爭議;在此有375份考卷(一九九七年:379)需被重新審閱,以確定是否該針對評分的申訴案有理。有10件申訴案(一九九七年:9)的考試成績被更動,造成申訴案的成功率只有約2,66 %(一九九七年:2,4 %),如果和其他被閱過卷的試卷數相比,更改成績的成功率只有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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